投書由探究林智堅「學倫冤案」的真相談起
近年來台灣社會因「認知作戰」所造成的各種亂象:疫苗之亂、缺蛋危機、「論文門」事件等。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反烏托邦」,人與人之間失去互信基礎。邪惡政客型民代,尤其是立法委員充斥,社會產生各式各樣的陰謀論。身為知識分子,焉能旁觀、默不作聲嗎?3月25日下午2點半至3點半《2022的學倫獵巫事件簿》新書發表,當天下午5點9分,台灣大學立即做出了回應(NOWnews今日新聞),可見該件《學倫冤案》之平反昭雪,受到矚目。蕭新煌先生(總統府資政、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在該書「推薦序」的結語指出,「這本書的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內容,由陳明通親自現身說法提出證言,替我解惑了不少,也再次讓我加深對臺大社科院審定委員會的質疑。遺憾的是,此一學倫冤案卻迄今得不到平反的機會。也許這本書的出版可以在學界、社會和媒體發揮一些還原真相,澄清是非和還林智堅及陳明通公道的機會。」又,該書第173頁指出,「這則參雜了選舉恩怨、政治鬥爭,合併著認知作戰,本質卻與學術倫理關係不大的故事(按即林智堅「學倫冤案」)時,似乎也在提醒我們,不管為了什麼崇高的理由:學術、選舉、大學、政治、脊梁,都不應該用犧牲(少數人的)人權作為代價!」如今兩年後(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在探究林智堅「學倫冤案」之際,我們發現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冤案」,當時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已經28年了,迄今尚未完全平反昭雪,引人遺憾與憤怒。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民間團體,為響應4月1日「世界公民日」及4月5日「國際良心日」這兩個紀念日,舉辦「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針對國家錯誤行為應如何導正與救濟,以防止人權侵害事件再度發生,對於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也具有重要意義。
留言0喜歡投書由修憲前後史實談立委擴權
依報導,國民黨立委希望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對總統的監督,總統赴立院報告國情咨文採「即問即答」方式。兹從修憲前後史實,談當前立委擴權之霸權心態與違憲。按1978年12月1日再版《從國民大會到立法院》第17頁,作者黃天福先生指出,「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最主要的任務是選舉中華民國第六任總統、副總統。除此之外,便是檢討國是及質詢與建議。」,這說明了在修憲前,國民大會開會時,國大代表職權之一為質詢總統,可採行口頭「即問即答」方式。但事實上,立法院根本沒有此項職權。第二次修憲,民國81年(1992年)5月27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1~18條,其中第11條第3項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30條之限制。」又查第三次修憲,民國83年7月29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原憲法增修條文第1~18條修訂為第1~10條(總統8月1日公布),其中第1條第5項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為之,不受憲法第30條之限制。」在2000年4月24日第三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六次修憲)時,國民大會的職權被縮減,前述有關國民大會監督總統「國情報告」之相關規定,被刪除,但並非將此項監督總統之職權移給立法院。換言之,立委監督總統「國情報告」採行「即問即答」方式,在現行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平心而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如果採行「即問即答」方式,造成國防、外交、兩岸有關國家機密「被掀底牌」,將嚴重損害國家安全、以及國際民主聯盟的利益,應予重視。
留言0喜歡投書由香港基本法第23條修正談起
依報導,日前香港基本法第23條修正立法完成,3月22日《自由廣場》刊登「23條開啟香港戒嚴時期」一文指出,「廿三條」的「隱匿叛國罪」,把所謂「已有或將有叛國行為」的「知情不報」也列為犯罪行為,鼓勵人民彼此監視、舉報,明顯有意進一步孤立香港,並切斷香港與流散港人之間的一切聯繫。不論「港版國安法」或「廿三條」,都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針對異見者肆意濫捕,作為對付自由、民主的法律武器,「香港戒嚴」時期正式開始。查中國《反間諜法》修正條文由40條增加為71條,該法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強反間諜工作,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而什麼是國家安全?根据中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又查該法第5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間諜行為,為其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或者窩藏、包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單處或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處分。另依中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務,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依前述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修正,所謂「已有或將有叛國行為」的「知情不報」列為「隱匿叛國罪」之犯罪行為,如此不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極易彈性用法,而具有高度濫用可能性,值得注意。又中國《反間諜法》的新法規定,從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台灣人如果想要到香港或中國旅遊,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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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3月18日林志潔教授發表「反對憲法盲與人權盲的國會改革法草案」一文指出,在國、眾兩黨的國會改革法版本中,……。草案還規定,立法院可以要求政府機關、部隊、企業、法人、各基金會、社團和自然人,提供其調查所需的檔案、帳冊、財務資料等文件,同時,立法院還有權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赴立院或指定地點作證或接受詢問。又指出,「如果被通知到的機關團體、企業或民眾,拒絕提出文件或拒絕接受詢問,抑或是被認為提出的資料有所隱匿不實,或不肯回答或被認為是說謊,那麼依據草案,不但有行政罰,還要被處以藐視國會罪。」對於立法院濫用公權力詢問人民,而「被詢問者」不能行使緘默權之權利,「被詢問者」享有的人權待遇,比不上犯罪嫌疑人或者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77年5月13日通過)第84條(1)所稱「在押或等候審訊的囚犯」可說是戒嚴文化的復甦,應加予譴責及阻止。查自1949年5月20日起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解嚴。期間形成的戒嚴文化即係防弊重於興利、防民如防賊;有罪推定、輕罪重判;寧枉毋縱、殺雞儆猴;集體催眠(仇恨動員)、人云亦云(盲目跟從)等,如此戒嚴文化遺害台灣很多年,難道大家忘記了嗎?從1990年代台灣全面民主化發展,迄今已逾30多年,目前施行「人權立國」、「依治行政」、「依法審判」等政策,伸張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為何在國會改革之際,有些不食人間煙火的立法委員,意圖擴張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呢?人民應該站出來,反對立委擴權,以鞏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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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訴願制度,陳長文律師3月3日在《時論廣場》發表「完善訴願制度 設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專文指出,訴願委員會─能夠本著憲法精神取信人民嗎?改革訴願委員會的組成,為改革訴願制度的首要任務:現行《訴願法》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會設5到15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等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訴願會中至少會有一半是外部公正人士(通常為公法學者或律師),看似對人民權利有足夠保障。又指出,「但以筆者(按即陳律師)習法逾60年,也曾擔任過訴願委員的經驗,其實,外部『公正』人士不無可能會受到來自行政機關人情壓力影響,導致在人民與行政機關間難以定奪時,無法作出依憲法對人民『公正有利』的決定。偶見同業(按即律師)會在經歷中寫道『曾任訴願委員』,很難想像彼等會與行政機關站在對立面。」細讀前文,我們發現訴願制度對於人民提起公法(包括稅法)權利救濟,能否發揮正面功能,訴願委員們(包括公法學者、律師)的良心、良知表現極為重要。如果公法學者成為「御用學者」,執業律師變成「禿鷹律師」,那麼利用訴願制度行稅務案件的權利救濟,就失去了意義。迄今訴願制度已施行93年(1930~2023年),按國民政府在民國19年(1930年)3月24日制定《訴願法》全文14條,帶來台灣,為解決訴願法不夠詳密的缺點,直到19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101條,走了漫長的68年(1930~1998年)。不過,在目前訴願制度之實踐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查2016年9月再版《明白-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第194頁記載,「太極門弟子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按即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刑事),1997年8月衍生了稅務冤案),多次遇到訴願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不符二分之一法定比例,甚至曾經有社會公正人士僅佔九分之一的情況。」就有如同前述陳律師所指不合理,也不合法之情形。另查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我國訴願法制比較類似於德國法制,卻沒有類似《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其中譯文為「如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侵害,則法律途徑向其敞開。如果別無其他管轄機關時,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訴。」前述陳律師倡議所有訴願委員會(按即5~7人)當中,僅有首席政府律師來自行政機關,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成為行政院轄下之獨立機關,負責憲法訴訟、訴願審議及協助人民親近法治。在目前,法律層次「獨立機關」成員的產生,需要經過立法委員的行使同意權。由此可見,「首席政府律師」的產生,相當困難。因此,訴願制度的完善,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留言0喜歡投書由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談起
依報導,3月8日立法院會通過翁曉玲立委提案,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付委,引起熱議。具有法學博士的翁立委認為,民國36年之「絕對多數」較為理想,此項見解是否正確,值得探究。查民國36年(1947年)總統、副總統選舉,蔣中正先生於4月19日當選總統,而孫科、李宗仁先生經過了四輪投票,4月29日李宗仁先生才當選副總統,造成政局動盪不安,是一項史實。按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此被稱為「相對多數」。該項條文係1994年7月29日第2屆國民大會第4次臨時會第32次大會三讀通過,8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迄今未變動。77年後(1947~2024年)的今天,台灣民主憲政進展到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票數採行「相對多數」已歷經8次總統、副總統選舉(1996~2024年),有必要改用「絕對多數」嗎?引人質疑。另查約30年前,謝瑞智博士,為知名法律學者,也是國大代表(國民黨籍),在1994年6月出版《修憲春秋》專著,1996年5月增訂三版,該書第150頁記載有關「相對多數」之特點,同時指出「絕對多數」的政治風險。謝博士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避免總統、副總統分屬不同政黨。其當選票數則採「相對多數」,使與多年地方行政首長選舉之原則相一致,以避免二輪投票,影響政治安定。」我們發現,事隔28年(1996~2024年),前述謝博士的叮嚀,被遺忘了。有些政客型立委,不顧法律牴觸憲法自始無效的大原則,在民主憲政道路上,興風作浪,顯有「違憲亂政」之嫌,人民應該認清真相,不要受騙了。
留言0喜歡投書談立委問政品質堪慮與傷害民主
依媒體報導,新國會開議以來,不少立法委員問政時,出現各種怪異情形,甚至有「反民主」作風,例如日前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在立法院進行首次質詢,在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的過程中聲稱質詢關係是「上對下」,已經引發各界批評。翁立委接著又提出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如此法律學者當上立法委員,遂行興風作浪式問政,不管法律牴觸憲法、自始無效的原則,踐踏民主,令人相當遺憾。 據了解,翁立委擁有法學博士學歷(按即德國慕尼黑大學),前大法官(民國97~105)陳春生教授為翁立委的夫婿。查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劉飛著),書中記載,台灣公法學者陳春生教授為該書的四位主編之一。 又查《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第173頁指出,在德國而言,法治國家原則形成於德國本土,為其實體公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則,其所包含的具體規範性和制度性內容至少有基本權利(basic rights)、權力分立制、國家機關受法律拘束、法律保留原則、權利救濟、國家責任、法律安全原則、比例原則等。 該書又指出,三種基本的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中,德國《基本法》所強調者無疑為司法權,且將立法與行政同時置於司法權之下,因此貝特爾曼(Bettermann)認為,不管人民對此定性持讚賞抑或指責的態度,抑或認為德國《基本法》的此項特徵意味著強勢或虛弱,基於該法所建立的聯邦德國都是一個「極端的司法國家」、「法官國家(Richterstaat)」或「法律途徑國家」,而對此作出最為明確宣示的正是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 我們發現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前段規定,「如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侵害,則法律途徑向其敞開。如果別無其他管轄機關時,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訴。」可見其所確定的司法保障為特別的法律途徑保障。而在法治國家中,國家權力之間的權力設置、相互制約與平衡、以及包含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在內的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方式為國家之大政。 平心而論,依德國《基本法》,「權力分立制」為重要內容之一,尤其重視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間的權力設置、相互制約與平衡。為何留德法學博士在我國現行五權憲法體制下,不重視「權力分立原則」,認為立法委員的質詢關係是「上對下」,以及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被人批評為「違憲亂政」,如此立委問政品質堪慮,嚴重傷害民生,值得關注與探究。
留言0喜歡投書談「藐視國會罪」刑事罰之立法
依自由時報3月5日A4版「藍營提案 藐視國會最重關3年」報導指出,立法院國民黨團昨天(4日)提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包括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偽證罪等,其中,有關藐視國會的罰則,被質詢人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也不得作虛偽不實的陳述,若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院會決議送司法機關,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全案預計今日(5日)排入程序委員會。前述被質詢人(主要是政府官員)是否違反「答復超過質詢範圍」之規定?有關無罪推定原則、舉發責任的分配,「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大法官釋字第687號)的適用等,在執行上,容易產生爭議,是可以預見的事。在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的時代,此項「藐視國會罪」刑事罪之立法,是否妥適,值得探究。依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八、攜入危險物品。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平心而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權可以「制衡」行政權,而不是立法委員「管控」或「護航」行政官員。我們發現「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項第1~4、6款之情事,在立法院議場內經常發生「國會亂象」,卻未進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讓人質疑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何在?引人深思。在民主、法治、人權社會,人民期盼有脫法或違法行為之立法委員,應該特別注意本身的自律最為重要,本著「先做好自己,再要求別人」的原則,才能合乎文明社會的規範。
留言0喜歡投書談立委的擴權與利益迴避問題
依報導,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2月26日呼籲事項包括,1.呼籲馬文君委員應待司法調查確認無罪後,再來競選外交國防委員會召委一職。2.強調立院各黨團在召委提名人選上應做好利益迴避,以符合人民期待!3.應盡速盤點立法院相關法規,建立完整的立委利益迴避制度!公督盟又指出,有案在身的委員擔任召委,立法院其實不乏先例。民國94年間,國民黨籍立委何智輝當時有案在身、遭到限制出境,卻還擔任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並利用召委職權要求司法相關單位針對「限制出境」和「偵查不公開」,提出專案報告,質詢有關限制出境的問題,明顯沒有做到利益衝突迴避。查2020年7月31日出版《翻轉司法的奧德賽行旅─施茂林的法律人生》第253頁記載,「遭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偵辦、被限制出境的國民黨立委何智輝,利用輪值司法委員會召委的機會,安排法務部進行『限制出境專案報告』,引爆涉案立委利用質詢施壓的爭議。法務部長施茂林第一次面對專案報告,就遇上這種挑戰。」又指出,「當時綠營立委作球給他,問:『檢察官會不會有壓力?』施茂林回答:『檢察官會點滴在心頭!』讓坐在主席台上的何智輝臉一陣紅一陣白一陣青。這正是施茂林圓融中帶堅持的風格,何智輝拿他沒有轍,他的一席話也保住檢方尊嚴,為他贏得基層檢察官支持。」何智輝先生如今「人在何方」?引人深思。前述有關何智輝立委明顯沒有做到利益衝突迴避的插曲,係取材自2005年5月1日出版《財訊》第278期,作者王墨菲指出,施茂林一上任就展現與前任部長陳定南完全不一樣的風格。陳定南面對類似情況,往往直接、正面迎擊,態度強硬嚴辭抨擊立委是在糟蹋、踐踏司法;施茂林則軟中帶硬,不但在台上詢答得體,私下又隨即安排與司法委員會委員餐敘,希望藉由檯面下的溝通,避免爭議擴大或與立委產生嫌隙,與陳定南對在野黨立委毫不買帳、幾無溝通可沿相較,更見施茂林處事手腕的細膩。我們發現,約20年前(2005~2024年)政府官員對立法委員的擴權,感到無奈,只好委曲求全、妥協來因應,政府官員與立法委員進行「檯面下的溝通」。台灣民主法治發展到現在,人民還能忍受立法委員的擴權、忽視利益衝突的迴避嗎?值得大家關注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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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2月25日A1版報導指出,蘇丹紅辣椒粉持續延燒!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昨表示,位於龍井區金安記食品廠使用的辣椒粉中檢出蘇丹色素三號廿ppb(應不得檢出),使用七十三公斤製作六七三九公斤的「香辣豬肉乾」及「香辣豬肉絲」,銷售到雙北等十五縣市,已緊急下架。 又指出,「新北市保欣企業公司進口中國河南省「三禾藥業公司」的辣椒粉,檢出疑似致癌物蘇丹色素三號,引爆食安危機,日前已經確定廣受國民喜愛的零食蝦味先,摻雜問題辣椒粉,緊急下架,昨天發現豬肉乾也有問題。」 目前,由中國進口的辣椒粉被驗出蘇丹紅三號20ppb,而已經發現使用於蝦味先、豬肉乾、豬肉絲、菜脯餅,白胡椒棒等食品,應該不是單一個案,而是「系統性事件」。依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資料,蘇丹紅三號為第三級致癌物(動物致癌物),其代謝產物4-氨基偶氮苯為第二類致癌物(對人可能致癌物),由此可見致癌辣椒粉的食安風險很高。 查2005年4月出版《從蘇丹紅談起》第40~41頁指出,蘇丹紅不僅汙染了我們的食品,還威脅到了化妝品。蘇丹紅家族的「老三」─「蘇丹紅三號」,目前正通過化妝品威脅女性健康。據了解,既然「蘇丹紅三號」不能出現在口紅、眼影等與皮膚黏膜接觸的化妝品中,則有可能出現在腮紅、粉底等彩妝化妝品中。 又查蘇丹紅一號及其代謝產物苯胺被IARC認定為第三級致癌物,2005年2月間中國發生蘇丹紅一號辣椒產品食安風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43號,4月5日發布)第四項規定,強化對生產蘇丹紅化工染料企業的監管,嚴防流入食品生產加工領域。 由資料顯示,2004年1月21日,歐盟通過了一項法規,要求所有進入歐盟境內的粉末狀食品必須附帶一張證明書,證實不含蘇丹紅一號、二號、三號、四號。此法案於2004年1月27日開始正式生效。2004年6月,歐盟批准了「有關辣椒及辣椒產品緊急措施的決定」,要求禁止進口含有蘇丹紅染料的辣椒產品。 平心而論,事隔20年(2004~2024年),中國的藥業公司仍大量出口含有蘇丹紅三號的辣椒產品,可見前述「公告第43號」之失能,也印證了2013年6月出版《致命中國》(Death by China)作者提示,中國有毒產品入侵全球市場。期盼台灣消費者記取有關食安危機的歷史記憶,杜絕有毒害食品的入侵。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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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月21日A1、A11版報導,國人喜愛的零食蝦味先,驚傳摻入含致癌風險工業原料「蘇丹紅」的辣椒粉,已緊急下架一二三六包,呼籲消費者若購買「蝦味先香辣口味」,要注意是否為出問題批號,切勿食用。又指出,「由於問題辣椒粉由中國進口,食藥署昨晚發布最新訊息,針對中國輸台辣椒不合格的廿一家出口商及製造廠,即日起暫停受理輸入查驗三個月。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新北市衛生局今年二月九日抽驗產品原料「紅辣椒粉」,檢出含有蘇丹紅四ppb;同批號原料出貨到濟生公司等七家下游業者,包含裕榮食品,目前緊急回收相關製品,截至二月十九日,共回收約一千公斤。」查2005年4月出版《從蘇丹紅談起》前言指出,蘇丹紅偶氮類化學染色劑。2005年在全球範圍內掀起了一場巨大的風波。2005年2月18日,英國食品標準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蘇丹紅色素的食品向消費者發出警告。之後世界各地不斷查出含蘇丹紅的食品。一時間蘇丹紅成了全球範圍內關注的熱點。這場「蘇丹紅風波」很快波及中國,2005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通告全國徹查含有蘇丹紅染料的食品。該局公告(2005年第43號,4月5日發布)第四項規定,強化對生產蘇丹紅化工染料企業的監管,嚴防流入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凡發現蘇丹紅流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要追根究底;凡發現蘇丹紅流入外省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要立即通報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並報質檢總局組織追蹤調查。前項「公告第43號」的成效令人質疑,為何目前中國仍有大量的「蘇丹紅」辣椒產品外銷呢?為什麼一些中國企業會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一些偏好辣味的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總會下意識地去觀察產品的色澤,越是紅的鮮豔,越是認為辣味十足。因為天然辣椒色素經過光照以後會褪色。而蘇丹紅是合成染料,對光線的敏感性不強。添加了蘇丹紅後,辣椒粉就會長期保持鮮紅,不容易褪色。還有一些企業將玉米等植物粉末用蘇丹紅染色後,混在辣椒粉中,以降低成本謀取利益。我們發現,早在1995年,蘇丹紅就被確認為致癌物,歐盟和其他一些國家已開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該染色劑。2003年5月,蘇丹紅1號第一次被發現參雜在紅辣椒產品中,自那時起,歐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就一直為防止蘇丹紅色素進入人類的食物鏈。事隔20多年(2003~2024年),中國企業將「蘇丹紅」辣椒粉大量輸到台灣,而記性不佳的消費者,也失去注意力,依靠食品安全管理機關來把關。期盼新國會重視豬肉西布特羅瘦肉精事件,也要注意蘇丹紅在進口食品方面的濫用問題。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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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2月5日A1版報導,台中市食安處二日指台糖梅花豬肉片驗出不得使用的瘦肉精(西布特羅)○.○○二ppm,引起社會恐慌,農業部當晚緊急抽驗來源養豬場豬隻血清、毛髮、飼料後都零檢出,再將與台中檢體同批號、同屠宰場、同分切包裝的台糖梅花肉品送驗,昨天晚上結果出爐,全部都零檢出,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表示,國人可安心選購豬肉。 查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種類很多,並不是所有乙型受體素都可做為「瘦肉精」,必須考慮其化學成分的食用安全性及經濟成本。此次瘦肉精事件的西布特羅(Cimbuterol)當主角,非常奇特。它與萊克多巴胺(萊劑)是不同的化學成份,政客們不要扯到萊劑、萊豬的問題。 據J Chromatogr b analyt technol biomed life sci 2018 10 84 64-68(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9571118/)探討有關利用LC/MS/MS方法分析豬肉內10種乙型受體素,其中檢測最低量,西布特羅為0.4ppb(0.0004ppm)。其精密度優於此次「瘦肉精事件」所用檢測方法西布特羅的檢測最低量0.001ppm(1ppb)。 前述文獻提到歐盟指令2002/657/EC及中國國家標準GB/T 22286-2008,查GB/T 22286-2008係有關「動物源性食品中多種β-受體激動劑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包括塞布特羅(cimbuterol)等11種β-受體激動劑,檢出限(檢測最低量)均為0.5μg/kg(即0.5ppb)。 又該分析方法包括(1)試樣的正確準備(前處理、萃取及淨化)及(2)LC/MS/MS分析。尤其試樣的正確準備(前處理)相當重要。例如經由多次清洗,以避免在LC/MS/MS方法檢測時,產生干擾不良結果。目前瘦肉精事件的檢測分析過程是否出了問題,宜加探討,同時提出當時檢測時所得到的LC/MS/MS的圖譜數據,以昭公信。 平心而論,(1)西布特羅Cimbuterol分子式C13H19N3O,(2)塞布特羅是Cimbuterol-D9(氘代物)分子式C13H10D9N3O,此次「瘦肉精事件」的對照標準品是(1)或(2),宜予辨明。面對瘦肉精事件,大家宜科學、理性面對,不要摻入政客們的操弄,早日釐清真相。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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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韓國瑜先生當選立法院長後,2月1日在他臉書寫出,「我曾說:「莫忘世上苦人多。」苦民所苦,疾民所疾,應是政治人物信奉的唯一真理。台灣人民值得擁有廉潔透明的行政部門、強力監督的立法部門,與捨己愛民的政治公僕。這才是我這次出來最重要的原因。……,健全再造成為強力的、全民的、責任的、永續的新國會。 我們發現目前台灣施行的很多法律,係由中國大陸帶來,迄今,尚遺留訓政時期的法律規定,例如刑法第140、141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之規定,帶有封建思想的「公署」二字,1935年迄今已近90年,仍未刪修。 再者,在行政訴訟救濟,人民的勝訴率甚低,尤其是稅務案件,產生了很多稅災戶。問題在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多項稅法的規定,欠缺保障人權的思維,尤其是行政訴訟法再審程序所規定「5年限制」,相當不合理。 查,2016年3月再版《明白─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出版序』指出,法與稅,罪與罰,最嚴重的人權侵害往往來自司法和稅務。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國家給人民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會被關在監獄;另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太極門冤案卻同時遭遇了這兩大痛苦,而且凌遲人民至今(按2016年)已20年,還無法解脫。(目前已進入第28年)」 又查,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年4月出版《不義遺址:轉型正義的空間實踐》第13頁指出「回望那段長達近半世紀的戒嚴時期,國家體系以威權和不當手段,全面性地侵害人權,……。然而,解嚴後,政治權力看似交還人民了,但台灣社會在意識形態的交鋒與動盪下,過去歷史真相仍舊難探,連公義的追求也經常被『往前看,不要往後看』之說辭推託,這也使得推動面對過去傷痕、朝向未來新生的轉型正義之路依然遙遠。」 平心而論,行政官員違法濫用公權力,剝奪人民自由、生命與財產等,造成痛苦。民主化的今天,力行法治,保障人權,甚為重要,而國會對於不合時宜、苛政的法律,要早日修正。期盼新國會有新作風,不要在幾年後,人民檢討又是政客們「講大話、說空話、撒謊話」而已,當然也希望新國會促使轉型正義繼續向前行,以平民冤、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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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1月28日A15版刊載「殘骸中,彷彿若有光--思索《殘骸書》與歷史記憶」專文,作者王美琇指出,「二次大戰後中國國民黨遷佔台灣,引爆了台灣社會兩次非常重大的創傷:一個是二二八事件,一個是白色恐怖。白色恐怖時期長達四十二年,受害者多達兩萬多人,加上長期受到精神傷害的家屬親人和後代則多達二十幾萬人;而且受害者不只政治受難者和家屬,甚至整個社會也受到極大的創傷。」 查1949年7月13日發生的冤案(澎湖七一三事件),後來該事件被認為是白色恐怖的開端。50年後,1999年首度出版《十字架上的校長》,敘述當時山東流亡師生的悲慘命運。2015年6月又出版《一甲子的未亡人-王培五與她的6個子女》,該書第104頁指出「作家王鼎鈞對這個冤案的看法是,國民政府能在台灣立定腳跟,靠兩件大案殺開一條血路,一件「二二八事件」懾伏了本省人,另一件煙台聯合中學冤案(即澎湖七一三事件)懾伏了外省人。」 在「前書」的序言,媒體人馮賢賢指出,「白色恐怖在解嚴後仍陰魂不散,因為加害者繼續橫行於世,而警總仍在許多人心中作祟,張敏之校長去世66年後(1949~2015年)張家人終於說出了他們的血淚故事,讓歷史不被忘記。……。讓人們覺察,今日我們享受的自由民主何其珍貴,而轉型正義在台灣亟需實現,不為報復,只為讓愛與公義高舉。」 回顧史實,依2005年11月20日出版《二十世紀台灣民主大事寫真》(柏楊總策劃),第185、197頁,1992年7月31日裁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總、1958年7月1日成立)。1998年12月16日告別白色恐怖。根據省文獻會調查,白色恐怖期間遭不當審判之受刑者有29407人之多。繼「二二八基金會」之後,行政院於本日成立第二個補償性機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提撥補償基金為600億元,以處理白色恐怖期間受難者的認定及補償事宜,被執行死刑者最高可獲得600萬元補償。 再者,2017年12月訂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2018年5月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補償白色恐怖受害人,處理1945年8月15日~1992年11月4日之間的轉型正義,目前促轉會已停止運作,其成效如何?留待評斷。 平心而論,以上有關白色恐怖的一些史實,逐漸被人們淡忘了。在2024年總統、立委選舉期間,一群年輕世代,尤其是不滿現狀、力求改革者,以及所謂「小草們」,可能不清楚白色恐怖的史實,期盼他們能夠重拾歷史記憶,不要被政客們欺騙與操弄,且認清真相,要珍惜台灣這塊土地的自由與民主,讓我們的未來更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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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核二電廠的延役成為熱門話題,此件攸關北台灣數百萬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值得我們關切,不能任由政客們的政治空話、大話,操弄台灣民主,傷害人民。 2011年3月11日發生福島核災,東海第二核電廠即進入停止運轉狀態,在2018年將退役之際,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以即使年久老化但能夠維持設備為由,批准再延長運轉20年,但當時地方政府並未同意重啟。日本女詩人多喜百合子(Taki Yuriko)發表「核電悲歌」詩作反對該廠的延役,兹摘述部份內容如下。(詳見2022年2月出版《世紀悲歌》中譯本第59~66頁,譯者為詩人李魁賢先生) 該詩作指出,「茨城縣東海第二核電廠運轉到明年就40年,通常已達到除役年份,但是,卻計劃要再延長操作時間20年,沒有發生事故才是奇蹟。……。30公里之內有30萬人口的城市,道路太窄,又沒有疏散計畫。」 前述有關核電廠30公里半徑內有30萬居民,萬一發生核災,疏散困難。受到法院的重視。2021年3月18日茨城縣水戶地方法院宣判,不允許東海第二核電廠延役。法官前田英子在裁決中指出,「我們將不允許任何錯誤的存在,包含發生海嘯」,法官也對核電廠提出的疏散計畫有疑慮,因為核電廠未針對30公里以內的居民有完善的疏散規劃。 另指出,「當然,核電廠一個都不要。況且,作為『精神價值』的日本首座沸水式東海第二核電廠還要繼續運轉,怎麼說都理屈行不通。」另指出核廢料鈽存在的危險性。「自然界沒有劇毒鈽,而且處理困難,那是啟動鈾型核電所產生,再用作核燃料,會增加更多的鈽。」(按即鈽239為核武器的原料之一)。 平心而論,萬里核二電廠,使用沸水式反應爐(BWR-6),與日本東海第二核電廠同類型,且商業運轉超過40年,如果延役,30公里半徑內550萬居民的身家安全,如何保障呢?引人憂心。日本女詩人的詩作帶給我們不少啟示。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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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月23日「喊話糾正錯誤能源政策 藍委將推修法不設定核電廠延役申請期限」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吳怡玎與新科立委李彥秀、羅智強今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王鴻薇指出,有鑒於國內電力需求攀升,並跟上國際「淨零排碳」、「重啟核能」政策趨勢,宣示未來將推動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後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讓我國能源政策有更多彈性。查日本探討核能發電的書刊出現「核能村」一詞,係指核能電廠當地民代、國會議員、利益團體等結合在一起,分贓核電公司釋出的經濟利益。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曾經出現「核能村」的痕跡,例如民國86年9月1日出版《北海萬金石》一書封底印著「文明社會需要電力、電力促進社會文明」。該書第256~257頁刊載「放射性核廢料已經有處置方法」的謊言,令人驚奇。前述國民黨立委的喊話,目的之一為核二電廠的延役。不過,核二電廠設在新北市萬里區,該廠一號機、二號機分別在1981年、1983年啟運,商轉超過40年,目前均已停役,其原因之一為使用過的燃料棒(高階核廢料、高放射性廢料)沒有去處,尤其是二號機,有些使用過的燃料棒未能完全從反應爐卸離,只好停止商轉。查台電公司原在核一電廠(新北市金山區)附近有乾式貯存設施,準備供核一電廠的高階核廢料的中間處理使用,目前遭到新北市政府的卡關。如果核二電廠可以延役,把它的高階核廢料由萬里區運到金山區,進行乾式中間處理,技術上非常困難。那麼立法委員提案修法,讓核二電廠延役,可能有政治凌駕法律問題,不會是「核能村」思維所使然吧?平心而論,如果核二電廠真的延役,尚有設備老舊,發生核災的風險提高,當不幸發生核災時,在30公里半徑內都會區數百萬居民,將逃到何處呢?也是大問題。立法委員不能光靠政治力修改法律,促成核二電廠的延役,還要多考量技術上的難題,因為「政治秀」不合乎人民對於核安的期待。 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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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資料顯示,27年前,民國85年2月1日第三屆立法院改選正、副院長,164位朝野立委全體出席參與投票,開票結果,劉松藩與施明德拉鋸,四度平手,最後在4票廢票、國民黨有人跑票情況下,劉施以80票對80票平手,繼續進行第二輪投票。在投票時,朝野都宣稱有十分的把握,在野黨(按即民進黨、新黨)則事先約定,以亮票的方式來確定任何一張選票有流失。當時,謝瑞智教授持反對「亮票」選舉的見解,在中國時報(民國85年2月2日)發表「求勝選就應亮票嗎?在野黨向法律挑戰」一文指出,「民進黨與新黨都是近年來在政黨政治推動下新崛起之政黨,現在竟然為了鞏固自己的票源,並設計向國民黨成員挖票,不惜犧牲原則,向法律挑戰,他們的說辭是「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是屬於國會自律權」,或立法院長選舉投票「並不構成公務上應保守之機密」,「即使透過某種形式的亮票,也只是個人意思的表達」,或「過去也曾有亮票情事,但均未法辦」等。」後來,有人提出見解認為立法委員們推選正、副院長的行為,應當向選民負責,宜採行公開透明方式,以符合責任政治的憲法精神,最好是公開記名投票。2016年2月1日黃帝穎律師撰文指出,「國人依循無記名原則投票選舉公職,與國會議長選舉的性質本來就不一樣,如同美國的眾議院議長選舉程序,便是以公開記名投票,且票票皆公開上網的方式對選民負責,將來若將國會議長選舉規則修為「記名投票」,不但與最高法院見解相同,亦會符合我國憲政精神。」目前,立法委員產生了「三黨不過半」,在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成為國人矚目的議題,公開透明方式尤為重要。因為,一位稱職的國會議長對於台灣民主的鞏固相當重要。另外,台灣民眾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8席,近日在記者會說出,他們推選正、副立法院長時,將採用「團進團出」方式,讓人想到這不是「黨意超越民意」嗎?如果為了政治利益的分贓,讓不肖政客型的立法委員當上了國會議長,將是台灣民主政治的災難。也值得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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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月11日A3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接受德國之聲專訪表示,就兩岸關係而言,必須相信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民進黨批評,國民黨的外交路線就是與中國綁在一起,馬英九嚴重失言,台灣人民不能接受,且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兩岸政策的導師是馬英九,正代表侯是「馬前卒」,支持侯友宜就是支持馬英九、習近平。記起18年前,李前總統登輝先生2005年10月20日在華府「國家記者俱樂部」講詞「台灣民主之路」指出,「台灣的民主化威脅從何而來?台灣還有些政黨具有「反民主」的意識形態,這些威權體制下的既得利益,更不能面對威權體制瓦解的事實,企圖以意識形態來迷惑人民,以取代人民的自由選擇。」詳見2006年1月出版《台灣民主之旅─2005年李前總統美國行紀實》第80頁「台灣民主之路」(Taiwan's path to Democracy)。 不久前,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先生曾經論及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潮流,台灣要努力推動民主化,而前述馬前總統的「相信習近平」的倡議,將不利於台灣「民主路」向前行,以及民主的鞏固,因為「中國式民主」與西方社會的民主有很大的差異。且有關人民的生活形式、文明水準、價值觀念,以及人權保障等,共產中國與民主台灣比較,二者有明顯的差異。 我們發現這股「反民主」的力量,在台灣仍然猖獗,並得到中國專制政權的撐腰支持。目前,台灣內部以意識形態為包裝的「反民主」勢力,更加猖獗,前述馬前總統倡議「相信習近平」,即為一例。 再者,透過民主的途徑(民主路)認同台灣,是台灣民主最有效的保障。不過,台灣近年由於中國因素的介入,例如假訊息、選舉活動期間的多樣式介選等,這是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人士不可忽視的問題。台灣在「第三波」取得的民主成果,必須進一步鞏固,不能走上倒退之路。 平心而論,從地緣政治的觀點來看,台灣民主的鞏固,正維繫者印太地區及世界的安全保障及和平、繁榮。2024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台灣人民要發揮智慧,不要被「反民主」政客欺騙了。大家同心協力,堅定地在民主路上向前行,迎向台灣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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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憲法災難說」成為2024年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的熱門話題,可能是跟白色恐怖的記憶有關,試從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1年5月出版《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尋找答案。 查黃長玲教授在「如何理解威權法治的面貌」一文指出,威權體制下的司法或是立法機關,長期以來常被視為統治者意志的工具,前者無獨立性,後者無代表性。然而,近年政府學界關於威權韌性(authoritarian resilience)的研究卻顯示威權政府往往依賴民主體制中常見的元素,譬如議會或選舉,來強化威權統治的效能。 又指出,「台灣政治學界對於過去國民黨政府長期的威權統治,曾經提出三個主要觀點:恩庇侍從主義、準列寧式政黨,以及國家統合主義。這三個視角,分別指向國民黨如何與本土地方菁英聯盟,如何以黨領政,以及如何穿透或是動員市民社會來鞏固威權統治。」 我們發現國民黨政府把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一些在中國大陸訓政時期的法律帶來台灣,產生了憲法或法律的災難,傷害台灣民主及人權,是有跡可循的,我們從過去威權統治的理解,如此威權憲法及法律體制,成為政治菁英進行權力分配或是權力協商所依賴運用的機制。 1990年代台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體制,前述威權憲法及法律體制的遺緒,仍未消失,希望大力推進台灣的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在司法節前夕(1月9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舉辦「對司法獨立性探討與期許─以太極門案為例」論壇,外國宗教、人權學者英國Eileen Barker教授發表「當人權變成人為錯誤」專文、義大利Massimo Introvigne博士發表「法治、宗教或信仰自由與太極門案」專文,他們遠道來台灣參加論壇,希望台灣的法稅改革更向前邁進,當然不希望台灣的民主走回頭路,讓威權體制的遺緒早日消失,太極門案得到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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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及立委選舉公報發現「重啟核能」、「科學重啟核電」、「經專業評估,核一、核二、核三安全延役、核四安全重啟」等政見,此等政見的代表意義含混不清,可能有「能騙就騙」誤導選民之嫌,值得重視。 依核電(核能發電)的常識,核能電廠(核電廠)設有一座或更多的「核電機組」。例如核三電廠設有「一號機」及「二號機」兩座核電機組,使用「壓水式」反應爐,其與核一、核二電廠使用「沸水式」反應爐不相同。 當核電廠在商業運轉,通過反應爐內的燃料棒(例如核燃料鈾-235)的核反應釋放巨大能量產生電力,經過適當時間後,卸離使用過的燃料棒(高階核廢料),先放在冷卻池(濕式處理),又經由乾式中間貯存,然後「最終處置」。 由於台灣雨量多、地震多、人口稠密,高階核廢料的處理與最終處置,可說是難如登天,目前核一、核二電廠的4座核電機組所產生的高階核廢料問題,無法解決,還有人倡議要新增設16座核電機組,其理何在?值得探究。 我們發現,核一電廠在停役後,部份重要設備已經拆除,難以復原;核二電廠在停役後,仍有部份使用過的燃料棒尚未從反應爐卸離,如何延役呢?而且核一、核二電廠的延役,不合乎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7條之規定。 有關「核四安全重啟」的政見,如何經由專業評估來實踐核四電廠商業運轉的安全無慮呢?在先天上,核四電廠的工程品質堪慮,也是事實。如果「重啟核四」不幸帶來核災的風險,北台灣居民是承受不了的,如何疏散大量居民,避難到何處,也是一大問題。大家要認清選舉政見「以核害民」的迷思,來投下神聖的選票。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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