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日前香港基本法第23條修正立法完成,322日《自由廣場》刊登「23條開啟香港戒嚴時期」一文指出,「廿三條」的「隱匿叛國罪」,把所謂「已有或將有叛國行為」的「知情不報」也列為犯罪行為,鼓勵人民彼此監視、舉報,明顯有意進一步孤立香港,並切斷香港與流散港人之間的一切聯繫。不論「港版國安法」或「廿三條」,都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針對異見者肆意濫捕,作為對付自由、民主的法律武器,「香港戒嚴」時期正式開始。

查中國《反間諜法》修正條文由40條增加為71條,該法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強反間諜工作,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而什麼是國家安全?根据中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又查該法第5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間諜行為,為其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或者窩藏、包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單處或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處分。

另依中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務,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依前述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修正,所謂「已有或將有叛國行為」的「知情不報」列為「隱匿叛國罪」之犯罪行為,如此不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極易彈性用法,而具有高度濫用可能性,值得注意。又中國《反間諜法》的新法規定,從202371日起施行。因此,台灣人如果想要到香港或中國旅遊,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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