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媒體報導,新國會開議以來,不少立法委員問政時,出現各種怪異情形,甚至有「反民主」作風,例如日前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在立法院進行首次質詢,在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的過程中聲稱質詢關係是「上對下」,已經引發各界批評。翁立委接著又提出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如此法律學者當上立法委員,遂行興風作浪式問政,不管法律牴觸憲法、自始無效的原則,踐踏民主,令人相當遺憾。

 據了解,翁立委擁有法學博士學歷(按即德國慕尼黑大學),前大法官(民國97~105)陳春生教授為翁立委的夫婿。查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劉飛著),書中記載,台灣公法學者陳春生教授為該書的四位主編之一。

 又查《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第173頁指出,在德國而言,法治國家原則形成於德國本土,為其實體公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則,其所包含的具體規範性和制度性內容至少有基本權利(basic rights)、權力分立制、國家機關受法律拘束、法律保留原則、權利救濟、國家責任、法律安全原則、比例原則等。

 該書又指出,三種基本的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中,德國《基本法》所強調者無疑為司法權,且將立法與行政同時置於司法權之下,因此貝特爾曼(Bettermann)認為,不管人民對此定性持讚賞抑或指責的態度,抑或認為德國《基本法》的此項特徵意味著強勢或虛弱,基於該法所建立的聯邦德國都是一個「極端的司法國家」、「法官國家(Richterstaat)」或「法律途徑國家」,而對此作出最為明確宣示的正是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

 我們發現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前段規定,「如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侵害,則法律途徑向其敞開。如果別無其他管轄機關時,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訴。」可見其所確定的司法保障為特別的法律途徑保障。而在法治國家中,國家權力之間的權力設置、相互制約與平衡、以及包含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在內的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方式為國家之大政。

 平心而論,依德國《基本法》,「權力分立制」為重要內容之一,尤其重視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間的權力設置、相互制約與平衡。為何留德法學博士在我國現行五權憲法體制下,不重視「權力分立原則」,認為立法委員的質詢關係是「上對下」,以及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被人批評為「違憲亂政」,如此立委問政品質堪慮,嚴重傷害民生,值得關注與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