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回顧楊西崑促成TRA的安全條款
近日,國史館出版《楊西崑先生訪談錄》,該訪談為1992年完成,2024年9月出書,其中第164頁記載有關我國安全與武器售予問題:卡特總統曾經一再表示,台灣安全問題放在綜合法案裡是沒有必要的,意思就是說《台灣關係法》(英文簡稱TRA)內不必提及我國的安全問題。如此一來,若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按即1980年1月1日終止),而我們又無法向美方購買武器,勢必會造成我國安全上很大的顧慮。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又指出,「我們走參、眾兩院路線,請麻薩諸塞州的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Edward Kennedy)以及加利福尼亞州的參議員克蘭斯頓(Alan Cranston)在1月22日聯合提出一項條款。該項條款內容是『假定有任何一件事,中共方面會影響到台灣的安全,白宮必須要立刻通知國會』,這項條款保障了台灣的安全」查前述甘迺迪參議員等提案,後來成為TRA第三條C項之規定,(C)對於在台灣的人民之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之任何威脅,以及因此而導致之對美國的利益的任何危險,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總統與國會應遵照憲法的程序,決定美國為應付任何此種危險,而應採取之適當的行動。又TRA的安全條款之制定,亦揭露於1979年12月出版《The Taiwan Pawn in the China Game:Congress to the Recure》,其中譯本《台灣關係法析論》(1981年4月出版),第73、74頁當時Bob Dole, Richard Stone,Dennis DeConcini,John Danforth, ,John Glenn,Frank Church等參議員及Lester Wolff眾議員等強烈支持。其中Glenn認為「台灣的安全必須維持」「The security of Taiwan must be maintained」(見The Washington Post, January 25,1979)。如今,TRA對於印太地區,包括西太平洋地區維持和平、安全與穩定,扮演重要角色。事隔多年,回顧楊西崑先生1978年12月間,以總統特使身分赴華府交涉兩月餘,力促美方通過TRA,以及前述參、眾議員們支持TRA的遠見,我們應該感恩與懷念。
留言0喜歡投書由「中華民國自始反對2758決議」提案談起
依自由時報9月20日A3版「反制綠版 藍委提『中華民國自始反對2758決議』」報導指出,針對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並不涉台之動議,民眾黨團前天提出主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積極爭取有意義地參與各種國際組織,並邀請行政院針對台灣參與跨國組織工作進度赴立院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國民黨團今會提版本,也會支持民眾黨團版本。又指出,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黃健豪、林沛祥昨表示,將準備聯合提出「中華民國自始反對二七五八決議」提案,聲明中華民國立場自始反對二七五八號決議,反對民進黨借機操作意識形態。……。其提案內容重申不承認、不接受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之立場,以維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之國格。並呼籲聯合國成員遵照聯合國憲章的普遍性原則,同意我國「有意義的參與」。查聯大第2758號決議產生於1971年10月25日,當時該決議僅解決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在該決議範圍以外之事項,包括台灣主權及台灣人民在聯合國體系中代表權等,均不在聯大第2758號決議處理範圍內,此為史實。又查2019年8月出版《被外交孤立的台灣:聯合國「中國」代表權22年爭議始末》第192頁指出,事實上,1972年10月周恩來與季辛吉的會談中,周恩來還曾向季辛吉表示,北京政府對阿爾巴尼亞支持恢復北京在聯合國之權利的提案雖表感謝但不滿意,因為阿爾巴尼亞案的條文中,並沒有提及解決台灣地位的問題。不過長期以來,中共將聯大第2758號決議與所謂「一中原則」掛勾,且主張該決議體現「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企圖改變台灣地位,破壞台海現況,此為中共對台「法律戰」之核心策略。中共對於聯大第2758號決議之扭曲,對我國參與國際社會活動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對此我國應持續向國際社會提出說明與訴求,並尋求民主陣營多數國家的支持。事隔53年(1971~2024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影響早已呈現。如今,國民黨立委才提案「重申不承認、不接受聯大第2758號決議之立場」,代表了什麼?令人不解,難道,這是阿Q「精神勝利法」嗎?引人深思。
留言3喜歡投書引介聯大第2758號決議「無關台灣」的一段史實
依自由時報9月16日A5版「民團赴中國領事館前短講 抗議不當引述2758號決議」報導指出,民間團體與紐約僑界十四日於美國紐約市中心舉行「為台灣而走」(March for Taiwan)遊行,倡議台灣加入聯合國,活動吸引逾五百名年輕台僑與留學生參加,聲勢超越往年。由「台灣聯合國協進會(TAIUNA))」組織的宣達團,特別在遊行前於中國駐紐約領事館前短講,抗議中方不當引述聯大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打壓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又指出,TAIUNA常務理事曾琮愷表示,希望國際社會上有更多聲音一起聲援台灣,要求聯合國舉辦二七五八號錯誤引用的聽證會,讓台灣獲得公平的對待。查2012年12月台灣教授協會出版《台灣地位與中華民國體制》第133~153頁刊載政治大學陳文賢教授發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與台灣─歷史的再論」論文,其中第148頁指出「1972年10月周恩來與季辛吉的會談中,周恩來曾向季辛吉表示,北京政府對阿爾巴尼亞的提案並不滿意,因為阿爾巴尼亞的條文中並沒有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參照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XVII,China 1969~1972,Document 164,pp.540~541)如今,當年能夠呼風喚雨的外交家─周恩來與季辛吉兩位當事者均已離世。回顧這段史實,如做另類思考,依1971年當時國際時勢,阿爾巴尼亞的提案如果將台灣地位與「中國代表權」問題綁在一起同時處理,聯大第2758號決議恐將無法產生也說不定。在52年前,1972年10月周恩來與季辛吉會談時,周恩來認為台灣地位問題未獲解決,到今天,台灣的地位問題仍未解決。不過,由於中國政府長期以來,曲解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內容,打壓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產生過程,其有關歷史真相,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留言0喜歡投書談民主憲政與「司法正義」主張
依自由時報9月15日A3版「民眾黨立委:提案凍結總統府預算」報導指出,民眾黨昨在嘉義聲援柯文哲,逾百名「小草」齊聚。立委張啓楷演講時表示,總統賴清德二○○八年任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時,曾對特偵組聲押前總統陳水扁一事,批評不應以押人取供做為偵查手段。在賴清德沒有表態支持司法人權、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前,他將提案凍結總統府預算。前述張啓楷立委的見解,實在有欠公允。按立法委員的職權與總統有所不同,賴清德先生以前擔任立法委員時,他對於特偵組聲押前總統陳水扁「司法正義」的主張,到了目前賴清德先生擔任總統仍要保持一致,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何況「柯文哲圖利案」目前在偵辦當中,總統能作指示嗎?法律案件依憲法及法律規定辦理,不能讓政治力介入,以及防止「民粹審判」之發生,這是民主憲政國家的常態,難道張立委不瞭解嗎?有關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國97年法)之規定,應尊重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主動權,以免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按新修正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目前在釋憲中,尚未定案,併予指明。平心而論,張啓楷立委利用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前,作為提案凍結總統府預算之理由,意圖作為「柯文哲圖利案」偵辦之干預壓力,有違民主憲政原則,值得探究。
留言0喜歡投書談名嘴揭密與「偵查不公開」原則
2004年1月初,當時媒體大幅報導花蓮地檢署偵辦「頭目津貼」案,檢察官懷疑有政黨背書,可能以證人身分傳喚黨主席陳水扁總統,檢察官李子春表示,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承認,也不否認。本人2004年1月9日發表「檢察官不能當政客打手」一文指出,法務部從民國81年至86年間,在呂有文、馬英九部長時代曾先後發表12次函令,要求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維護人權保障。但是檢察官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往往不予理會。在「周人蔘案」、「宋七力案」、「妙天案」、「太極門案」等(按發生於1996年間),發生檢察官利用媒體放話,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 記起1996年間,當時大法官釋字第392號(1995年12月22日)公布不久,羈押權在檢察官手上,在威權時代辦案時,有一些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利用媒體放話,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事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有嚴重違法失職,提出糾正或由法務部予以處置,而法務部未予適當懲處,例如偵辦太極門案的侯寬仁檢察官。如此有些檢察官繼續違法,傷害百姓,猶如「養虎為患」令人痛心。事隔20年(2004~2024年)此類「政客打手型」檢察官已經消失了,而在最近「柯文哲案」偵辦之報導,出現了所謂「綠檢媒三位一體」的創新名詞,引人好奇。事實上,目前名嘴、媒體的揭密功力超強,數位科技進步,探明真相比較容易,辦案檢察官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必然的事。不可能由威權時代的「藍檢媒三位一體」,演變成民主時代的「綠檢媒三位一體」,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會再被政客們欺騙。
留言0喜歡投書談公務員的忠實義務與「說謊的權利」
依自由時報8月7日A3版「《藐視國會罪》法部:刑罰制裁 違比例原則」報導指出,藍白主導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中,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且最重可處一年徒刑,引發爭議,已被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昨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指出,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則反駁指:「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不該有據實陳述義務?查維基百科「南科減振案」資料指出,在法院最終宣判無罪後兩年,2014年5月27日,監委陳永祥、周陽山政治操作提案彈劾謝清志。彈劾理由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個條文是訓政時期特別權力關係產物。又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被稱為「帝王條款」,經過了85年(1939~2024年)仍然未做變動,可見該條規範有關公務員之忠實義務,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前述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所稱「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之見解,令人驚訝與不解。按目前《公務員服務法》仍適用,依該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官員)應有忠實義務,而沒有「說謊的權利」是正確的法治概念及價值觀,且公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另該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平心而論,在當前民主憲政時代,刑法裡仍有一些訓政時期的法律規定,例如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129條「違法徵收罪」等,嚴重影響到人民財產及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護,其實際運作情形,容易造成人權的侵害,已不合時宜,立委們不加關心,卻增訂「藐視國會罪」其理何在?公務員(官員)只有忠實義務,而沒有「說謊的權利」是淺顯的道理,何需爭辯呢?
留言0喜歡投書談「國會至上」背離「主權在民」原則
依自由時報8月3日A4版「蘇永欽︰大法官不應擴大角色」報導指出,憲法法庭六日將就國會擴權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前總統馬英九任內的前大法官蘇永欽昨於座談會表示,台灣選舉造成特殊的「朝小野大」,其本質就是在多數決下的「反民主」,與談學者甚至稱國會是民主政治核心,憲法法庭、行政院等非民選機關得以阻擋立法權,以少數當選的總統執政本身就是「專制獨裁」。又指出,蘇永欽強調,憲法本文將法律的補充權交予立法院,其精神就是「主權在民」的實踐,呼籲大法官介入憲政機關衝突,不要把自己的角色擴大,保障立法權的空間和獨立性。查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民國43年1月29日),耗時7天,打造萬年國會,釋字第261解釋(民國79年6月21日),在民主改革浪潮下,終結萬年國會,以及後來修憲7次,憲法增修條文,仍維持五權憲法體制,監察院未被廢掉,立法院是真正的「單一國會」嗎?不過,今年2月立法院運作以來,不斷擴張權力,意圖破壞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以「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促成「國會至上」現象,忽視了有關人民的人性尊嚴之尊重及保障,如此「反民主」作風,引人憂心。我們深刻了解,在經歷了納粹以後,德國人民下定決心,建立了一種賦予更廣泛管轄權的「聯邦憲法法院」,他山之石,我國憲法訴訟自111年(2022年)1月4日起施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具有解釋憲法(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等職權。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含憲法法庭)的預算及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受制於立法院。不過,我們仍祈盼憲法法庭能夠發揮「憲法守護者」的功能。平心而論,蘇前大法官從「保障立法權的空間和獨立性」之角度,來論述大法官釋憲的角色,而沒有考量立法權之設計及運作,必須具有「合憲性」,且能發揮尊重及保障人性尊嚴等功能,如此只重視「權力」,而勿視「人權」之思維,背離了民主法治「主權在民」原則?引人置疑。
留言0喜歡投書由立法委員的教養談起
依報導,日前有現任立法委員顏寬恆及曾任立法委員高虹安,因貪污罪嫌被判處徒刑,顯示仍有立委欠缺自制、自律及正義感(面對天下萬事,應有所為有所不為);且新國會開議以來,不斷發生立委在議場內,推人、罵人、咬人、擋人、踹人、抓人等舉止,很難相信有多少立委骨子裡是有「教養」的。如此立委給全民所做的壞榜樣,這影響實在太大了。查2004年9月出版《黃崑巖談教養》第92頁指出,國內民意代表(按即立委)躲在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下,散播謠言或公開污辱對方;官員被質詢,不給尊嚴;或做一些污蔑對方的行為後,在詭辯對方蔑視自己不重視國會等的事。我們探索「不正常」立法院以及政客「惡霸型」立委的由來,選民們常怪立法院是國內社會的亂源,但如果選民們有思考的能力、自律、教養與眼光,怎麼會選這些人走入立法院?詩人艾青說:「長得不好看,不要怪鏡子。」把這事想通了,亂源還是在選民們呢,選前中了候選人的甜言蜜語或是賄選之計的是誰呢?還不是在於選民們自己?又每當看到各先進文明國家,國會辯論議題時的秩序,你來我往以理性論政爭辯,而不致使用肢體,可以對比當前立法院開會時,立法委員的舉止言行,是缺乏教養的。平心而論,如今事隔20年(2004~2024年),立法委員問政的品質,沒有提升,反而立法院擴權,竟然在刑法增訂所謂「藐視國會罪」,侵害了被詢的官員及人民的權利,大開民主倒車。尚有部分立委的教養粗魯、低劣、期盼選民們覺醒,在大罷免時代來臨時,全民發揮罷免權來汰除政客「惡霸型」立委,俾讓台灣民主法治向前行。
留言0喜歡投書由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談起
依自由時報7月20日A2版「國會職權法案暫停適用》國民黨團:印證司法自主獨立已死」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受訪時表示,對於憲法法庭的決定「很遺憾、不意外」,很多民進黨人皆早知結果,意外的是,法庭根本不需全數暫時處分,很多完全沒任何疑慮的都做一樣決定,憲法法庭已失去公信力,希望大法官朋友們要有正義感、公理心,從民眾與世界的角度來思考,「請好好加油」。查2021年5月出版《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第350頁刊載「如何理解威權法制的面貌」專文,黃長玲教授指出,台灣政治學界對於過去國民黨政府長期的威權統治,曾經提出三個主要觀點:恩庇侍從主義、準列寧式政黨,以及國家統合主義。這三個視角,分別指向國民黨如何與本土地方菁英結盟,如何以黨領政,以及如何穿透或是動員市民社會來鞏固威權統治。該文另引介中央研究院蘇慶軒博士,從另一個角度來充實我們對過去威權統治的理解,那就是威權憲法體制。蘇博士的作品指出,威權體制下的憲法雖然無法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憲法的另一個重要的功能─成為政治菁英進行權力分配或是權力協商所依賴運用的機制。我們發現,國會改革(擴權)法案之推動,只著重於立法院職權的擴張,而忽視人性尊嚴及人民權利的尊重與保障,值得探究。我國已於98年(2009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10日施行,其中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自此內國法化。因此,國家公權力(包括立法權)更不能損害人權,必須正視。平心而論,前述朱主席的論點,好像是在威權統治的時空下作成。因為威權體制,有些大法官存有「黨國侍從思維」,當進行釋憲時,輿論一再強調大法官要有正義感與公理心。過去威權體制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展成為民主體制的「憲法法庭」,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他山之石」,且目前,大法官的檔案「黑箱」情形,已不復存在,職司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富有正義感與公理心,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前述所謂「希望大法官朋友們要有正義感、公理心」,似為多餘的話。
留言0喜歡投書由「鄭文燦案」談囚犯人權
依報導,在「鄭文燦案」之偵辦過程,檢察官聲請羈押→地院法官裁定交保→檢察官抗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地院法官裁定交保→檢察官抗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地院法官裁定「羈押」。檢察官力爭「羈押」,抗告二次,是否濫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二次,是否失去法官的獨立性及中立性?發生所謂「政治性辦案」情形?引人熱議。按我國已於98年(2009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10日施行,其中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自此內國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以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刑事案件的辦理對於前述兩項「規定」應予重視與遵循,以符合當前「人權立國」目標向前行之需求。有關「被拘禁者的人格尊嚴權」方面,「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承認和保證的是被拘禁者享有人道待遇和人格尊嚴的權利。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5年通過、1957、1977年核准)第86項規定:未經審訊的囚犯應在單獨房間單獨睡眠,但地方上因氣候而有不同習慣時不在此限。台灣是亞熱帶氣候,夏季溫度30多度是常態,怎麼可以適用該「規定」的但書,值得探討。查2014年11月14日出版《鐵籠裡的秘密─公開霸凌人權的監獄真相》,作者李界木博士身歷其境,將台灣監獄(包括看守所)的硬體設施,以及管理措施予以剖析,結論是囚犯的待遇與西方國家比較,落後太多,根本談不上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障。事隔20年(2014~2024年),看守所的硬體設施,改善了多少?值得關注。又檢察官偵辦速度緩慢是常態,恐有「押人再找證據」侵害人權之嫌?如果囚犯在炎熱天氣看守所內煎熬,度日如年,而檢察官吹冷氣偵辦矚目案件,卻拖延時間,有失天理、公道,囚犯人權在哪裡,值得探究。
留言1喜歡投書正義就被扭曲了?由檢察官的刑事司法「公正性」談起
依自由時報7月11日A4版「《偵辦鄭文燦》檢察官陳嘉義 徐巧芯大學好友」報導指出,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貪被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兩度交保。現在偵辦此案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被爆出與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是就讀政大時期的同學兼好友,引發討論。徐昨表示,兩人在大學時是好友,但畢業後很少聯繫,鄭涉貪新聞露出後才知陳任檢察官破獲重要案件。查2021年3月出版《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作者吳忻穎曾任3年9個月的檢察官,後來她離職到德國進修法律。該書第41頁指出,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其使命是透過程序正義尋求實體正義,肩負從偵查、公訴到刑事執行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又,該書第42頁指出,「此外,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並有義務維護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的介入。」我們發現,如果執法人員的政治偏好,或者法律以外的其他個人因素,例如其個人特點以及生平閱歷和執業經驗,會塑造他的司法前見,進而直接影響他對案件的判斷,正義就被扭曲了。平心而論,《刑法訴訟法》告訴我們,在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正義,必須是「透過程序正義而發現的實體正義」。我們真心期待「實現正義」,在人權時代裡,應該強調「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與保障,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尤其希望執法人員對每一個案件都符合程序正義,人的權利不受侵犯,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留言0喜歡投書談「人言可畏」與「人權可貴」
近日媒體報導「鄭文燦案」時,傳播了「似是而非」的說法「行賄者被押,為什麼收賄者沒押?」如此在真相未明之前,就評斷是非,有欠公道。如果不幸是「冤案」的發生,那麼人權時代裡,我們強調「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與保障,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要如何看待呢?查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2006年發生的「南科減震案」均為檢察官濫權追訴的實例,應該檢討改進。在民主法治時代,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現真實、主持正義,檢察官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而不需要檢察官濫權追訴、起訴,造成侵害人權的冤案。又查2023年12月出版《楊梅壢間,民主轉型的足音》,冤案受害者之一,黃仁安董事長在「出版序」的結語指出,特別也在此呼籲,目前台灣面對司法改革的重要與迫切性。就以本書觸及的年代(按即民國七十九年)為例,即使所謂的威權時代結束,迎向總統民選、政黨正常輪替的民主體制,但過去威權時代所訂定施行的不正當、甚至違憲的法律,卻仍潛藏在我們所稱的「法治社會」中。又指出,若沒有從源頭將過往的威權思想觀念和意識形態等遺毒從法制體系中摘除進行修法而談「法治」,維持著「惡法亦法」的狀態,不僅會傷害人權,甚至危害到真法治的落實,但這也是最困難的一環。所以我們還需要繼續加油,為達到能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真法治來努力。平心而論,依現行的司法實務,遭檢察官濫行追訴的被告,在經長期訴訟的折磨後,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本來可以對追訴者究責,但由於司法實務認為,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導致追究檢察官的責任困難重重,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之規定也形同具文,希望新立委們正視此問題。尤其更要體會「人言可畏」與「人權可貴」的真諦。
留言0喜歡投書談憲法法庭與民主鞏固
近日,憲法訴訟法的提案修正,成為國民黨立委意圖「毀憲亂政」的題材。有人認為此舉將有使憲法法庭的運行「癱瘓」之可能性,使台灣民主倒退。幸好此項「憲法訴訟法」提案修正,被退回程序委員會,翁曉玲立委是否有後續動作,尚待觀察。查「憲法訴訟法」新制2022年1月4日正式實行,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全面法庭化,除審查是否違憲,還可審查確定裁判是否違憲;司法院院長許宗力2022年1月4日在司法院表示,新制賦予大法官法源依據,有權審理「違憲判決」,未來不再無奈「含淚駁回」,由此可見「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有助於民主憲政的發展。另查現代國家憲法監督制度包括三類,(一)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監督制,例如1799年與1852年的法國憲法制定的元老院。(二)司法機關監督制,列如英國、美國以普通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他們沒有設立憲法法院。(三)特設機關監督制,係指有特設機關根據特定程序審查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並有權撤銷違憲的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等監督制度。這類制度主要實行於大陸法系國家,並以德國為傑出代表。(參閱2013年5月出版《德國法研究導論》(范劍虹、李翀著)第248、393頁)我們發現,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目前的憲法法庭,如同前述「特設機關監督制」,不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管轄權寬廣,可獨立決定其預算(《聯邦預算法》第28條),16位法官的產生方式,有其特殊性。而反觀我國憲法法庭的預算及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受制於立法院,容易受到立法院多數黨的操縱,如近日「憲法訴訟法」的提案修正即為一例。我們期盼憲法法庭的運行正常,發揮憲法正義,讓民主更加鞏固。
留言0喜歡投書談憲法訴訟法之修正提案
依自由時報7月5日A2版「翁曉玲提修憲法訴訟法 鍾佳濱批破壞憲政運作」報導指出,國會擴權法案釋憲大戰開打,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所定總額十五人,列入今天立法院會報告事項。民進黨立委抨擊,國民黨一再毀憲亂政,意圖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並修法讓憲法法庭無法召開,拆除阻擋違憲法案的防火牆,破壞國家憲政運作。又指出,「民進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鍾佳濱昨受訪表示,國民黨為癱瘓政府運作,中央廚房不斷出招,十月有七位大法官的任期屆滿,若藍營強力杯葛人事同意權,導致缺額無法補實,按照翁曉玲版本所訂的現額十五人定義,剩下的八位大法官就難以召開憲法法庭。」我們發現如有政客型立委,扮演民主的敵人角色,不斷利用國會多數推出的違憲法案,意圖拆除現行「守護民主」體制的防火牆,破壞國家的憲政秩序,是台灣的不幸。如果憲法法庭的運作停擺,那還談什麼民主法治呢?按理說,曾留學德國的翁曉玲立委,應該了解有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關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每個審判庭選任8名法官。聯邦憲法法院的運作,不存在如同她在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所謂「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之運作方式。查《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該書第四章論述憲法訴訟制度,並附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2009年2月5日修正本),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議事規程(2002年1月7日修正本)中譯本。翁立委的夫婿陳春生(前大法官)為該書的四位主編之一,併予說明。平心而論,我們需要尊重以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為基礎的憲政及法律秩序,尤其是民主法治的發展,需要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有關「憲法訴訟法」的變動,值得大家關注,才能鞏固民主。
留言1喜歡投書談釋憲法官的「他山之石」
依七月三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擴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十日召開準備程序」報導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民進黨團五十一位立委、行政院、總統賴清德,以及監察院均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昨晚指出,就民進黨等三個機關聲請暫時處分案,定於本月十日召開準備程序,聽取總統賴清德等聲請人及指定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法界指出,可能近期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又指出,「國民黨團昨天舉行記者會,點名司法院長許宗力、現任大法官許志雄、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尤伯祥、黃瑞明等七人,都和民進黨政府及政黨有密切的關係,應自行迴避,以免失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該有的中立。」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八條有關法官自行迴避之規定如下 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曾參與該事務,或與參與人……(以下有關婚姻及親屬自行迴避略去)。(二)、因職務或職業已參與處理過該事務。 如果法官因其家庭狀況、職業、出身、從屬於某政黨或出於類似的一般性原因而對一案件的裁判結果感興趣,不能認為其參與了該事務。 下列情況不屬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參與處理某事務:(一)、參與立法程序;(二)、就某與本案可能有重要關係的法律問題發表學術性意見。(中譯文來源: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 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頁)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常在國際上被視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成為世界民主憲政的主導模式,乃由於德國法制之特色與優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八條有關法官之自行迴避規定,可為他山之石。由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見解觀之,前述國民黨團所謂「現任大法官……等七人,都和民進黨政府及政黨有密切的關係,應自行迴避。」之見解,是「反權威」、「反專業」的舉措,難以令人認同。平心而論,目前「御用型」大法官已不復存在,做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釋憲過程,依民主憲政原則來行使其職權是常態。我們必須防止政治惡勢力影響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才能讓大法官伸張憲法正義,建立良善的憲政秩序。
留言0喜歡投書由立法院「開罰單」之救濟談起
目前公布生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會之舉行,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及其救濟程序之規定如下。該法第48條第2、3項規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第59條之5第2、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第59條之5第6、7項規定: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們發現,有關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及聽證會之舉行,其中「罰鍰處分」的規定,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產生了人民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可能有行政執行法之適用,給人民帶來感嚇,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例如財產權),卻跳過訴願程序,直接由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有些怪異。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條(立法目的):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第2條(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平心而論,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是一種立法權行為,而同時身兼「立法者」及「執法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對人民「開罰單」,應該不是行政處分,因為在五權憲法體制下,立法、司法、監察機關,沒有為行政處分之權,是憲政常態。至於立法院「開罰單」是否為「公法上之爭議」,其真正救濟程序應該為何?期盼大法官們早日釋憲,給人民答案。
留言0喜歡投書引介德國憲法法院的「法規審查」
依報導,坊間出現,國會擴權法案「覆議」失敗之後,不能再去聲請「釋憲」的論調,實有澄清之必要,兹就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第122、123頁有關「針對立法權的權利救濟」部份摘述如下。如同行政審判機關依據法律和憲法對行政活動進行審查一樣,聯邦憲法法院依據《基本法》對立法行為進行審查(法規審查)。當然,法規審查之動議並非僅形成於公民提出的憲法訴願。通過對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對法院提出的法律解釋請求、……,都可以啟動對立法行為的審查。又指出,「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經審查的規範為自始無效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8條、第82條)第1款、第95條第3款第1句」、與《基本法》不一致(Unvereinbarerklärung)或者合乎於《基本法》的。」由此可見,德國憲法法院的「法規審查」,係由於在德國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同樣屬於「公權力」決定,具體而言包括聯邦法律、州法律、習慣法以及對國際合約的批准法(Zustimmungsgesetze zuvölkerrechtlichen Verträgen),但不包括《基本法》在內。這種針對立法權的權利救濟方式也稱為法規憲法訴願(Rechtssatzverfassungsbeschwerde)。平心而論,已公布生效的法律,其施行有「合憲性」及「違憲性」疑慮,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時,由人民、政黨或政府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依法聲請「釋憲」是理所單然的事,「先覆議、後釋憲」是建立民主憲政秩序,鞏固民主的有效途徑,人民應該給予充分的支持,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留言0喜歡投書探索政治的「真實」與「虛假」
依Newtalk新聞6月25日報導「『民眾黨恐沒未來』沈富雄:柯文哲就是沒耐心想做總統因為私心太重」其中指出,國民黨和民眾黨強推國會擴權法案並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賴清德親上火線宣布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柯文哲今(25)天受訪時回應:「對於賴清德昨天的講話,我的標題是『賴清德背信棄義、毀憲亂政』。」他並質疑,賴清德選前說要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接受國情諮詢,半年後一旦當選「全部翻臉不認人」。又指出,「此外,賴清德在就職滿月前夕宣告將成立『氣候變遷』、『健康台灣』、『全民防衛』3大委員會,柯文哲抨擊,民進黨此舉說穿了就是為了安排自己人。國民黨立委也批評,跨越行政院主導內政『疊床架屋』,賴清德將手伸進行政體系,侵犯踐踏行政院長卓榮泰的行政權,就是違憲。」前述柯文哲先生的談話可能「言重了」,按總統的國會國情報告,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所謂「應依序即時回答」是質詢、備詢方式,其跟「諮詢」有很大的不同,「諮詢」、「質詢」、「備詢」只有一字之差,意義不同,不要混淆了。查江宜樺先生(前行政院長)2017年9月發表「府院權力關係的理論與實況」專文有關「府院關係的實際運作」指出,實質上,總統真正會管的事情,絕對不限於所謂的國家安全。過去,我們把兩岸、國防、外交等,界定為國家安全的範疇。但是總統是民選產生,民眾對於總統有很高的期待,總統本身也有強烈的使命感,所以任何一個民選總統都會在總統府裡面,成立各種常設性或臨時性的小組,來協助其做決策。江宜樺先生也指出,「舉例來講,蔡英文當選總統後」,總統府除了國家安全委員會議之外,還有人權諮詢委員會、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以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等等。」我們民選的總統,包括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等,在總統府設立「任務型」編組的「委員會」或「小組」是常態,例如1998年8月成立「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地位」小組。平心而論,總統既然為全民選出,他在競選時曾提出各項政見及承諾,當選之後一定關心這些承諾有沒有被兌現,以及兌現速度為何,有成立「委員會」或「小組」的必要性。最近賴總統在總統府成立三個「任務型」編組委員會,是呈現政治的「真實面」,我們樂觀其成。
留言0喜歡投書談立委的「反罷免」及「反民主」的行徑
依自由時報6月23日A3版「提高罷免難度 藍面臨兩難」報導指出,「青鳥行動喊出罷免藍委,國民黨團欲在下會期推動選罷法修法,修正規範「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才能通過罷免。雖獲黨內多數立委支持,但黨內也指出兩點,民眾黨團支不支持,以及是否反幫綠營添柴火。」又指出,「國民黨團五月底一度要將該提案在院會中提議逕付二讀,黨內立委當天一早在黨團大會發難表達不妥,黨團才撤案。近期黨團大會具體討論後決定下會期闖關,但黨主席朱立倫昨天受訪態度則趨向保守。爭議修法下會期是否會推動,還有變數。」查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1.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2.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我們發現公職人員(包括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跟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門檻,可謂相當。為何國民黨立委主張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另外增加「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才能通過罷免,這不是坊間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如此立法委員「反罷免」及「反民主」擴權自肥行徑,選民們應予關注。目前,在網路流傳中研院學者吳叡人指稱惡法非法,因為藍白在推動一場持續漫長的政變喔,公民不服從等,值得大家警惕。有人說出,中共勢力已滲透到立法院,藍白配合演出,以國會改革名義,進行奪取政權,期盼有良心、良知的法律、憲政學者,扮演重要角色,對國會改革及民主鞏固,進行專業的法理分析與建言,讓我國的國會憲政體制,往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以造福人民。
留言0喜歡投書談「信賴新政,時代新台灣」策略的公法上意義
依6月20日自由時報A1版「就職滿月 宣布3大新政 賴:讓台灣策略成世界解方」報導指出,賴清德總統昨召開「信賴新政.時代新台灣」就職滿月記者會,宣布總統府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三大任務型編組,產、官、學、研通力合作,將能有效因應全球議題,讓台灣策略成為世界解方、讓世界擁抱台灣,如果今天不開始行動,明天進度就會更落後,所以現在就為台灣未來展開行動、造福全世界!又,賴清德指出,現在的台灣,已經是世界的台灣,任何發生在台灣的事情,都有可能影響到全球。為因應當前氣候變遷、社會韌性、健康促進是全球關注且影響國人甚鉅議題,總統府將成立三大委員會,由他親自擔任召集人,凝聚政府與國家的力量,為國家、世界提出強而有力的解方。查2014年著名德國公法學家Michael Stolleis出版《德國公法史導論》(16~21世紀),中譯本2024年4月出版,譯者雷勇教授。該書第19章探討有關「全球化與國家的未來」課題,強調國家屬性的開放性可以表明,儘管有各種各樣的合作、交織與依賴,但國家仍是也應該是真正的參考基數和個人的保護傘。以此為前提,這將決定性地取決於地方的、區域的、國家的任務與跨國任務,以及相應的權限和制度之間的平衡。又指出,「因此,與人權和公民權保護不可分離地聯繫在一起的是這樣一項偉大計劃,即把意志形成的民主程序從國家轉移到『超國家空間』。這樣一來,那些經受過考驗的機制應該獲取更大的活動半徑,並吸納越來越多的行動者。」我們認為「信賴新政,時代新台灣」策略之推動,宜本著更加民主,並尊重、保護及促進人權的原則。因為氣候變遷、社會韌性、健康促進是全球性治理之重要課題,且與人權、公民權有密切相關。目前,台灣正走向世界,在人權時代的多項努力,貢獻更多的力量,不但具有公法上意義,也印證了德國公法學家Michael Stolleis教授的前瞻性見解,值得大家關注與期待。
留言0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