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國民黨立委希望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對總統的監督,總統赴立院報告國情咨文採「即問即答」方式。兹從修憲前後史實,談當前立委擴權之霸權心態與違憲。

1978121日再版《從國民大會到立法院》第17頁,作者黃天福先生指出,「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最主要的任務是選舉中華民國第六任總統、副總統。除此之外,便是檢討國是及質詢與建議。」,這說明了在修憲前,國民大會開會時,國大代表職權之一為質詢總統,可採行口頭「即問即答」方式。但事實上,立法院根本沒有此項職權。

第二次修憲,民國81(1992)527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1~18條,其中第11條第3項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30條之限制。」

又查第三次修憲,民國83729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原憲法增修條文第1~18條修訂為第1~10(總統81日公布),其中第1條第5項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為之,不受憲法第30條之限制。」

2000424日第三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六次修憲)時,國民大會的職權被縮減,前述有關國民大會監督總統「國情報告」之相關規定,被刪除,但並非將此項監督總統之職權移給立法院。換言之,立委監督總統「國情報告」採行「即問即答」方式,在現行憲法沒有明文規定。

平心而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如果採行「即問即答」方式,造成國防、外交、兩岸有關國家機密「被掀底牌」,將嚴重損害國家安全、以及國際民主聯盟的利益,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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