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由「民主的敵人」與政黨違憲談起
依自由時報6月15日A3版「反濫權宣講首場 花蓮人喊:罷免傅崐萁」報導指出,民進黨全國舉辦「反濫權、護民主」宣講,昨首場直搗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本命區花蓮舉行。民進黨秘書長林右昌提到,花蓮不是國民黨的天下、不是傅崐萁的王國,傅崐萁在立院的作為造成憲政體制大地震,感謝花蓮人勇敢站出來守護民主價值。又指出,「現場民眾說,花蓮人不是只有投給傅崐萁,最近網路上已有表單在號召罷免傅崐萁,不希望傅崐萁繼續代表花蓮。」由資料顯示,被喻為「花蓮王」的傅立委曾任兩任花蓮縣長、三屆立法委員,在花蓮深耕多年,為何民眾有罷免的心聲,可能跟「國會五法」修正的濫權、擴權以及「民主的敵人」的出現有關。查《德國公法史導論》(2024年4月出版),德國米歇爾•施托萊斯(Michael Stolleis)著、雷勇譯,第180、181頁指出,民主必須具有「防禦性(防衛性)」,……。尤其是在打擊─不同定義的─民主的敵人方面,這要麼在政黨和議會層面上,要麼在進入公職時或在憲法保護時進行打擊。又指出,「接著有兩次黨禁(《基本法》第21條第2項),一次是在1952年禁止社會帝國黨(SPR),這是一個納粹黨的繼任黨;一次是在1956年禁止德國共產黨(KPD),緊接著對該黨採取了一連串刑事訴訟。」我們發現,對於「民主的敵人」的處置,德國在《基本法》有所規範,聯邦憲法法院依據《基本法》和《聯邦憲法法院法》中的明確規定,對有關政黨禁止程序(Parteiverbotsverfahren)有管轄權,此即所謂的保護憲法的特別程序。如前述曾有兩次「黨禁」發生。又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法第26條規定: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最近,所謂「國會五法」之修正,以及不少「國會擴權法案」將陸續推出,侵害了「行政權」,加深了中共對台灣「法律戰」的危害。有人提出「透過國會奪政權」、「國會政變」之警言,產生了所謂「憲政體制大地震」,是否構成了「政黨之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值得關注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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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6月10日A2版「國民黨︰藍鳥與青鳥的對決」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國會改革修法程序全程合法,符合民主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翁立委如此指稱「國會改革修法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可能為政治「欺民式」語言,令人難以採信。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國會可以處罰人民「開罰單」,而此項立法權行為之救濟程序未明,跟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顯不相符,值得重視。查翁岳生教授(第3~6屆大法官、司法院長)所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1987年4月六版)第392、393頁指出,「有權利,必有救濟」……,任何法律(公法與私法)上之爭訟,皆應由法院裁判,人民亦都有請求法院裁判之權利,此種權利,不可輕予剝奪。引註27更提到「德國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人民之權利受公權力之侵害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知,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救濟程序,極為重要,在德國留學多年的翁立委卻淡忘了「有權利,必有救濟」,這為什麼?另查,2002年8月出版《戰慄土石流》(林照真著、時報文化出版)第51頁指出,悲憫看待土石流,這種災害國家一定要重視,……。在議題快速輪轉的台灣,土石流話題稍縱即逝,整個社會又陷入統獨、黨派對峙等政治對抗中,不過,前人的經驗一再提醒我們:「災難總在遺忘中降臨」。我們發現,事隔22年(2002~2024年) 一再重現政治土石流現象,其理何在?引人深思。平心而論,當前「國會擴權法案」將進入「覆議案」階段,執政黨和在野黨的宣講會即將展開,我們不要見到有人故意曲解法律而口水亂噴,意圖製造更多的「政治土石流」來扼殺台灣民主。尤其期盼年輕人發揮智慧,多加參與宣講會,理性面對,才能維護憲政制度的穩定,更鞏固台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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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6月11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調查權 藍營鎖定民生議題 綠:違憲調查權勢必失效」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調查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與機密,未來立法院在調查案件時,可比照檢察官的辦案模式,全程公開錄音錄影留存,並僅供立委調閱觀看,不可對外公開。」又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立法院可設置調查官一職,由中立且具專業法律背景的調查官輔助立委執行調查權,包含調閱文件、辦聽證會、發開會通知及製作會議紀錄等。」前述有關吳立委的見解,好像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採行閉門方式,那人民在接受調查時,委任律師可以陪同嗎?又社會大眾及媒體知的權利在哪裡?值得探究。前述有關翁立委之見解,在立法院設置「調查官」之法理依據何在?其中所謂調查官之「中立」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關係為何?調查官的作為到底是行政權行為,或是立法權行為?如果人民不服時,其救濟程序為何?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調查官可當被告嗎?應予釐清。查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3~114頁論述德國憲法訴訟與《基本法》第19條第4項的關係,指出對人民基本權利提供訴訟程序保障的規範由三部分組成:《基本法》第1條第3項規定了所有公權力都應受到基本權利的約束;第19條第4項做出了主要是針對執行權的法律途徑保障規定;而第93條第1項第4a款和《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以下各條所規定的憲法訴願程序,則可以針對包括立法權和司法權在內的所有公權力。平心而論,目前已經三讀的「國會擴權法案」,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列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國會可以處罰人民「開罰單」,以及前述「調查官」之作為,依照法理而言,均屬立法權行為,不是行政權行為,更不是司法權行為。如依目前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憲法訴訟法等,可說是「求訴無門」及「救濟無解」,如此「惡法」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政權),造成人民痛苦,卻無法獲得解決,國會一再擴權、濫權,只為了政黨利益,人民應予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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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7大理由提覆議,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違反立法院調查權,只能處行政罰,但三讀條文卻在課予刑責,有侵害人權之虞。查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又指出,「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再者,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依媒體報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觀之,國會對人民「開罰單」,沒有救濟管道,例如人民不服走訴願程序,立法院是憲法機關,人民不服的訴願書要送給立法院的上級機關,是誰?人民不服走行政訴訟程序,立法院當被告機關,也很奇怪。人民不服走憲法訴訟,也不可能。平心而論,那麼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受侵害時,沒有訴願、訴訟權利,國會如此擴權,有違憲之虞,如果覆議結果又遭「擋關」大家吞得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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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一日新國會成立以來,立法院議場內的問政情形,大多數人民搖頭嘆息,立法院外面民眾群集抗議,並出現了被喻為「大罷免時代」將要到來,這是好現象,盼人民展現力量,來馴服那群擴權的「國會怪獸」。為探索立法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其救濟程序為何?兹將2009年12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5頁,部分內容摘述如下。各種憲法訴訟程序中,基於為公民公法權利提供救濟而設置的程序僅有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亦稱為個人憲法訴願(Individualverfassungsbeschwerde),由於《基本法》第19條第4項所稱的「公權力」並不能將立法權和司法權涵蓋在內,因此如果公民需要對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提出規範審查請求或者針對法院裁判提出訴願的話,不能以第19條第4項為依據,而應當依據《基本法》第100條以及第93條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又指出,「因此,正是因為憲法訴願的存在,使得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全部三種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擁有了廣泛的審查權,而公民則可以藉此而尋求權利救濟。」亦即,依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等規定,任何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可提出「憲法訴願」(憲法訴訟)請求救濟。我們發現,目前出現了「國會擴權法案」的惡法,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我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沒有德國法制規定那麼完善,如果發生被國會處罰「開罰單」的人民,將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來進行有關「立法權」的權利救濟。因此,目前,只有寄望於人民站出來發揮加強監督該修正法案的「覆議」程序,或者大法官釋憲時,發揮公平正義力量,讓「惡法非法」國會擴權法案「違憲」而不生效力,台灣民主憲政向前行,人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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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6月2日A3版「藍營:立法委員行為法 已要求利益迴避」報導指出,立法院院會上週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主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面對立委權力變大,如何做到利益迴避,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有嚴格要求立委要利益迴避,立委行使調閱權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範。又指出,吳宗憲表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廿條明定,立委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也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10條第1款: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這些都有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有關吳宗憲立委之說法,顯有曲解法律及欺騙人民之嫌。查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24條有關「利益之迴避」如有發生違反之情事,沒有罰則之規定。且該法第20條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前述所稱「前條」(按即第19條)之規定: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查該條有關「其關係人」欠缺法律明確性,該法已施行25年(1999~2024年),為何不加以修正使其明確化呢?又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1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0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第二項略)。有關該法第10條第1項之違反,也沒有罰則之規定。我們發現,有關立法委員行為的自律與他律,未能跟上時代需要來加以配合,且前述該法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均與最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規定有關國會調查權之行使,國會對人民開罰單等毫無相關,也是一項事實,人民千萬不要被政客立委們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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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5月29日A3版「《焦點評論》國會成侵害人權的怪獸」指出,藍白強推國會擴權惡法,你我都可能遭殃!昨天兩黨強勢表決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官員與老百姓無一倖免,都將受到法規約束。藍白雖高喊「查弊、讓陽光照進國會」,卻避而不談法案恐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又指出,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俗稱「查水表條款」為例,立院院會、委員會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是一般人民在五日內交出相關資料,除有國安洩密風險、迫害公務人員疑慮,還可能藉由「調查」之名窺探商業機密、侵害人民隱私,且「任何人」都可被叫到立院問話。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三讀條文,對於企業所交出的相關資料,沒有嚴守保密之配套措施,很難防止發生如同前述「可能藉由『調查』之名窺探商業秘密」之情事,如此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危害,要如何善後是一大問題。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第2~6項略)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民國112年8月23日發布(112年8月29日更新)資料指出,為保護智慧財產案件中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至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且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該等資料:且設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至第40條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大家了解,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意指「有權利,必有救濟」(ubi ius ibi remedium),凡權利受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前段規定:如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侵害,則法律途徑向其敞開。如果別無其他管轄機關時,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訴。在此所稱「公權力」,原則上,僅指「行政權」,而不包括「立法權」及「司法權」。如果針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確有權利救濟需求的話,則僅有憲法法院才對相關爭議擁有管轄權。(參照劉飛著《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年12月出版,第10~12頁)我們發現,法院對於審判時,要求企業提出的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等,設有嚴守保密之措施。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立法施行後,有關國會調查權之行使,對於企業所交出之相關資料,如有發生洩密情事,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成員該當何罪,應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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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二讀條文有關藐視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之罰則如下:項目條文內容相關罰則藐視國會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可處二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開罰。政府人員可移送彈劾或懲戒,若虛偽陳述將追訴刑事責任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關係人提供相關文件。若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調取,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關係人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聽證權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聽證會,不得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政府人員若為虛偽陳述,可移送彈劾或懲戒,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關係人若為虛偽陳述,最重可處二十萬元罰緩在民主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是常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此項公約於2009年底已國內法典化,為何15年(2009~2024年)後,出現了國會擴權,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了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而受害者求訴「無門」呢。我們發現,前述有關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部份,依目前在聽證權規定「相關救濟」是,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此觀之,被開罰單的受害者向台北地院行政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被告是誰?聽證權部份之被告,可能是立法院會成員嗎?而調查權部份之被告,可能是立法院依個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成員?平心而論,「人民告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一行政訴訟法,其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所謂國會開「罰單」是國家行政權之行使嗎?依常理,司法機關的行為,縱令損害人民的權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麼立法機關(國會)的行為─開「罰單」,不服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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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5月23日A3版「國會擴權法案『查水表條款』任何人都可能受罰」報導指出,廿一日在場外萬人抗議聲中,藍白立委挾席次優勢,於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藐視國會及國會調查權等相關條文。民進黨立委昨抨擊,藍白定義不清的條文恫嚇人民,任何人都可能因「查水表條款」被叫去問話、被侵犯隱私,甚至捲入政治鬥爭而受罰。又指出,有關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明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法人、人民團體或關係人員,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述規定所稱「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及「關係人員」明顯欠缺法律明確性,如此「惡法」,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的對象,亦即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惡法」的嚴重侵害,在當前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時代,大開「民主倒車」之作法,令人憤怒與不安。又,立法機關新增加「調查權」規定,針對人民處罰,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人民如有不服此項違法之處罰,如何救濟呢?要到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打官司?涉及被調查案件之立法院組成調查委員會的成員,可作為被告嗎?實在讓人「一頭霧水」。平心而論,受害人打官司,委任律師要花不少錢,循行政訴訟程序討回公道,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市井小民就變成「世上苦人」了,在國會擴權制定「查水表條款」之際,韓國瑜院長忘記了您最常說的一句話「莫忘世上苦人多」,實在有夠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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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5月20日A2版「藍白強推國會擴權法案 綠委批 四大沒收、蠻橫黑箱」報導指出,立法院十七日院會朝野激烈衝突,鏖戰十七小時,多位立委掛彩送醫。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強調:「國會擴權、兩兆『錢坑』這麼重大影響的法案,藍白沒收委員會實質審查、沒收黨團逐條協商、沒收院會記名表決、沒收委員登記發言,如此蠻橫黑箱,現在還想盡辦法鬼扯帶風向,只會更加大人民的憤怒!」松本充豐(日本京都女子大學現代社會學部教授)5月19日發表「關鍵在於總統和立法院長的互動?」專文指出,黨團協商的存在具有提高立法院長影響力的一個因素。立法院長有權决定是否將議案帶入黨團協商,並主持協商。多年擔任立法院長的王金平深知黨團協商的重要性。身為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公正中立」作為議會的運作方針,在協商中對少數在野黨給予了不小照顧。這也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過議案的走向。查2019年1月出版《橋一走進王金平》第132、133頁指出,朝野協商的制度化,是從劉松藩擔任院長之後開始的,到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也就是第三屆立法委員即將卸任之前,終於通過了《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通稱為「國會五法」,以明文專章(按即第十二章黨團協商)將朝野協商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正式納入立法院的運作制度。二月一日我(按即王金平)當選立法院院長之後,就開始適用這套這套制度。又指出,「朝野協商制度賦予黨團在立法議事上比較重要的角色,最初的想法是,藉由黨團來整合各政黨內部的主張,然後再透過黨團之間的溝通協商,來拉近彼此的立場差異。而這樣的制度確實也發揮了相當大的功能。」我們發現,前述「黨團協商」程序被沒收,嚴重傷害了「國會民主」的正常運作,值得重視與探究。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目前提出所謂「國會五法」修法,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會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立法正副院長票選記名投票等,在5月17日立法院會發生肢體爭鬥,立法委員受傷事件,為何已有運作25年(1999~2024年)的「黨團協商」程序,在重要法案修正時突然被沒收呢?嚴重傷害了「國會民主」的正常運作,讓人民感到驚訝、不解與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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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5月17日自由時報A3版「中共『懲戒』,台灣五名嘴 外交部:不會容忍境外長臂管轄」報導指出,中國國台辦前天(15日)宣布「懲戒」黃世聰、李正皓、王義川、于北辰、劉寶傑等五「名嘴」,外交部昨表示,世界民主國家不會容忍境外長臂管轄的行為,不僅影響各國主權,也威脅人民自由。前述有關中共對台灣人民「懲戒」的宣布,其與「聯合國憲章」所指明,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長臂管轄權」之行使,以及國際法原則等的關係,實有釐清與探討之必要。查「維基百科」資料指出,長臂管轄權(英語:long-arm jurisdiction)原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指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國外)的被告。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即是域外管轄權,這種域外治權經常伴隨許多爭議,特別是因為這容許一國在另一國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侵犯了國家主權。又指出,「2023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秦剛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高級別會議表示,人權不可分割,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必須同等重視、系統推進;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侵害當事國人民基本人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我們發現中國現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重要成員之一,經常公開聲稱,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認真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在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等場合提出系列倡議,推動構建公平正義、合理有效的國際人權體系。而實際上,前述有關台灣五「名嘴」的表現,合乎「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之規範,不知中共對台灣五「名嘴」懲戒之根據何來?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重要成員,如此對於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說一套、做一套」的單邊強制舉措,應該如同前述中國外交部長秦剛先生所說「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侵害當事國人民基本人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作為退場機制,才合乎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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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5月17日立法院國民黨團力拼「國會改革五法」之三讀程序,已發起立法委員之甲級動員,準備「打群架」式行為,如此好像在新平庸時代的國會亂象,不是台灣新國會、新民意應有的常態,令人憂心與憤怒。查立法院國民黨團傅崐萁先生,9年前他在擔任花蓮縣長時,2016年曾經再版《不是後山,花蓮超前學》,內夾有附上傅縣長玉照「努力是花蓮向前的動力」的書籤,引人矚目。當時遠見,天下文化事業群創辦人高希均先生為該書寫序「奮進向前 打造台灣東大門」指出,「在2015年《遠見雜誌》」的『22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中,花蓮縣長傅崐萁再度蟬連五星的榮譽,……。傅縣長之所以能超越藍綠,在花蓮獲得高人氣,我覺得關鍵就在『奮進向前』四個字,這也是今年(2015)他來臺北拜訪我時,我提出的觀察。」又指出,現在台灣,正陷入IMF(世界貨幣基金)女總裁拉加德去秋(按即2014年10月)在華府所提出的「新平庸」(New Mediocre)一詞中,有心人士為了選舉操弄民粹,造成了政府對政策既不夠勇敢也難以落實,綜合的結果是社會內耗及空轉,進而演變成今天(按即2015年間)大家看到的:政策牛步、選舉奧步、道德與良心退步。事隔9年(2015~2024年),超越藍綠、無黨籍的傅縣長,現在成為立法院國民黨團的總召,力推「國會改革五法」之三讀,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即問即答」或「統問統答」進行方式,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之規定,讓人覺得有立法委員「公審」總統之嫌,如此「毀憲亂政」的作法也是「奮進向前」嗎?值得大家觀察與關切。
留言0喜歡投書談專利布局與防杜仿冒
依自由時報5月12日A1版「台灣新創座墊 中國業者仿冒販售 上海自行車展展示 價格僅一半」報導指出,中國規模最大的上海國際自行車展五月初登場,國內自行車座墊新創品牌鷗翼收到同業與客戶通知,中國業者竟公開展示仿冒產品,且價格只有鷗翼的一半。鷗翼董事長曾詩元強調,早在中國取得發明專利,期限至少到二○三五年(按即中國發明專利CN103373413B、自行車座椅結構),但要在中國打專利官司,恐曠日廢時又花大錢,只能自嘲自家產品「被中國業者肯定」。又指出,「曾先生說,早預料會被不肖中國業者仿冒,並提前做好專利布局,但這只有在歐美等國家才有用,目前暫不打算提告,不如將打官司的錢投入研發,也不會因仿冒就停止設計新品,未來更新設計還是會在中國繼續申請專利,讓歐美客戶清楚認知原創及專利源自台灣。」按專利權保護採行「屬地原則」,因此,企業經營者開發新技術,其成果在本國、國外可能出現仿冒,以及自家產品欲銷售的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權保護,即所謂「專利布局」,極為重要。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申請外國專利要善於利用有關國際優先權主張。同時提出專利申請時,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必須要發揮專業性及合法性要求。在爾後,如有仿冒情形發生,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才能經得起挑戰。通常仿冒者會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撤銷(無效宣告)來對抗。查今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又依該「細則」第50條、69條規定,如有違反「細則」第11條規定,可作為核駁專利及無效宣告之理由,尤須注意。我們發現,在中國發生專利侵權糾紛之解決,採行行政部門及人民法院雙軌制,而長久以來,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經由行政部門,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來尋求解決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是事實,迄今仍未完全改善。只好利用「專利布局」策略,在重要的市場行銷國家及地區,獲得專利權保護,以防杜仿冒品的侵入,是最佳的策略。
留言0喜歡投書談美國國會制定TRA的先見之明
依自由時報5月5日「星期專論」─「美利堅協和」:美國的印太安全「網格」與台灣(作者譚慎格先生)指出,現在我們來看《台灣關係法》(按即Taiwan Relations Act,簡稱TRA)。一九七九年,卡特政府在撤銷對台北的外交承認後,並未向台灣提供安全承諾,引發參議院不滿。愛達荷州民主黨參議員邱契(Frank Church)與紐約州共和黨參議員賈維茨(Jacob Javits),共同重新起草《台灣關係法》的安全條款。賈維茨說,新草案「在功能上相當於一項安全條約」。又指出,「結果,《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規定軍事行動只能由「外來武裝攻擊」觸發的條款,在《台灣關係法》中被置換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即可觸發。」前述有關當時參議員邱池及賈維茨在新起草TRA的安全條款,其具體內容記載於The Taiwan Pawn in the China Game:Congress to the Rescue(1979年12月出版)作者:Downen,Robert L.,中譯本:臺灣關係法析論,黎明文化(1981年4月出版) ,第113~114頁,兹摘述如下。TRA制定過程中,被考慮之主要修正案:參議院(S.245)邱池─賈維茨委員會修正案(Church-Javits Committee Amendment.)(a)美國之政策是:(1)與在台灣的人民,保持廣泛的,密切的,友好的關係。(2)清晰的說明,美國與中共之間的外交關係之建立的決定,乃是期望台灣問題之任何解決方式,均須以和平手段為基礎。(3)以和平以外之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之努力,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與安全之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4)對在台灣的人民,提供防衛性武器。(b)為了要達成此條之目的─(1)美國必須保持它的能力,以抵抗任何種類的武力,或其他強制力量,所造成的對於在台灣的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的危害。(2)美國須堅持,在台灣的人民,須能經由防衛性武器之供應,以保持充分之自衛能力。(3)任何對台灣安全威脅,以及由此而導致之任何對美國利益之危害,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4)對於在本款(3)所述之任何危機,美國均須遵守憲法程序,以及法律所規定之步驟,採取行動,以應付危機。我們發現,前述「修正案」經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於1979年2月22日通過,後來成為TRA的重要條文規定,如今TRA的影響力擴大到印太安全,回顧當年邱池及賈維茨兩位政治家的遠見及貢獻,令人欽敬,台灣人民應該永銘於心,感激與感恩。
留言0喜歡投書由哈佛大學演講「嗆聲事件」談起
近日媒體報導,在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舉辦的中國論壇上,中國駐美大使謝鋒先生發表講話,呼籲美中合作。然而,謝鋒的講話多次被與會者嗆聲打斷,中國的人權問題再次成為與論焦點。回顧35年前(1989~2024年),1989年6月4日發生天安門事件,中共以武力鎮壓學生運動,引起世界很大的震撼。當時為製造中共尊重及保障人權的假象,1991年11月2日中國發表首份「人權白皮書」。為了回應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國在外交上首次承認人權的普遍性。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成立「人權研究中心」。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標誌,人權逐漸成為主流話語。查2019年1月再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實施機制》(朱曉青、柳葦文著)第3頁指出,在國家層面上,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其立憲中都不迴避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一般都能在國家憲法中得到體現。中國憲法也不例外。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將對中國產生什麼影響呢?又指出,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按即1998年10月5日)後說:「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應當得到尊重;而普遍性原則一旦與各國具體情況相結合,就能得到更好的體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影響即寓於其中。這種影響至少表現在兩方面:一在國內立法方面,……,二在國際人權實踐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將為我們提供更多的契機,更有利於我們參與推進國際人權事業發展的活動。又查,2004年,中國在憲法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開創了以憲法原則指引人權事業發展的新格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工作小組於2009年2月11日完成對中國人權狀況的審議報告。對於各種建議,中國接受的建議包括:為儘早批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努力創造條件、儘速公佈及施行其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等。我們發現,事隔15年(2009~2024年),中國政府尚未批准該項公約(簽署迄今已逾25年)。因此,近日在哈佛大學演講發生「嗆聲事件」,說明了中國與公民人權的距離仍然遙遠。更顯示早日批准該公約之必要性,否則,中國對於人權的國際宣傳與國內實踐的落差實在太大了。
留言0喜歡投書談如何制止專橫擴權、毀憲亂政的立委
從1991年憲政改革以來,首度出現立法院三黨不過半的情形,在野黨立委專橫擴權、毀憲亂政式地修法、立法,尤其是「藐視國會罪」的推動立法,引起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發表評論,示警台灣投資風險可能升高,引人矚目。查2001年5月出版《李登輝執政告白》第337頁指出,這次修憲(按即1997年第四次修憲)之所以對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三者之間權力互動關係作修訂,……。同時反映立法院未來可能三黨不過半的政治現實,以化解未來可能產生的政治僵局。又指出,李登輝認為,「雖然是雙首長制的架構,將行政院長提名無須立法院同意,並將解散國會的恐怖平衡納入,使得整個制度較為偏向總統,可以讓民選總統較有做事的力量,也未完全忽略立法院的重要性。」27年前(1997~2024年),李前總統推動憲政改革的遠見,在憲政體制引入「恐怖平衡」的機制,「倒閣」與解散立法院,以化解可能產生的政治僵局,引人深思與欽敬。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當問政不理性的立法委員,不斷地專橫擴權、毀憲亂政,甚至可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人民重新選出立委,淘汰不肖政客型立委,如此可制止專橫擴權、毀憲亂政的立委,讓台灣民主憲政呈現光明的前景。
留言0喜歡投書談總統「得聽取國情報告」之進行方式
依自由時報4月26日A3版「赴立院國情報告》賴清德:若合憲合法 必欣然赴會」報導指出,國民黨表示五二○後將邀新就任的總統賴清德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總統當選人賴清德昨受訪強調,要不要去立法院做國情咨文,憲法有明文規定,只要立法院邀情,根據憲法和現行法律的安排,「我一定欣然赴會」。又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廿四日在中常會宣布,五月廿日後立法院國民黨團會聯合所有朋友,立即建立憲政慣例,一起依憲法規定,邀新就任的總統賴清德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對目前的諸多憲政亂象表達態度。」依資料顯示,國民大會存在的時期,國民大會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這種監督職權的行使就好像是立法委員提出質詢,要求行政院長答覆,並聽取行政院長施政報告一般。在46年前(1978~2024年),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1978年3月),當時口頭發言國大代表90人,提書面意見90人。在第2次修憲(1992年)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之職權被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第3項前段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第6次修憲(2000年4月)將國民大會的部份職權移到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將原有「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部份予以刪除,此為憲政改革之重要性立法。如今立法委員想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此項被刪除的職權予以恢復,可說是明顯的專橫、擴權。在憲法未修改前,立法委員想要求總統在國情報告「即問即答」是明顯違憲的。平心而論,總統受國民大會的監督,總統赴國民大會國情報告,採行「即問即答」的方式遊行,在李前總統憲政改革(6次修憲)期間,可以發現此種情景;而第6次修憲時,增修條文「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修正為「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國情報告。」可見總統赴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得聽取國情報告」之規定,已有重大變動。陳逸南(仲裁人)
留言0喜歡投書談「大九學堂」學生的北大之旅
依報導,前總統馬英九先生9日下午率20幾位「大九學堂」學生與北京大學師生交流,不知他們訪問了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嗎?在中國,1991年6月起,人權理論研究和宣傳的禁區逐漸被打破。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標誌,人權逐漸成為主流話語,廣泛深入研討人權問題成為學界的重要任務。北大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2002年5月出版《國際人權文件選編》。按《改革開放40年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步》(2018年12月出版)前言的結語指出,40年來,中國廣泛開展人權領域交流合作,認真履行國際人權義務,全面參與國際人權事務,積極促進全球人權治理體系變革,致力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發展不斷作出新貢獻。另查馬英九基金會、長風基金會2019年11月出版《台灣與民主的距離》,馬董事長在該書序言指出,民國97年3月22日,我(按即馬英九先生)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當天晚上,美國小布希總統來電讚美「台灣是亞洲和世界民主的燈塔」(Taiwan is a beacon of democracy to Asia and the world),全國人民同感榮耀。我們發現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在馬總統任內2009年底國內法典化,對於加強保障台灣人權,有正面功能。而中國1998年10月5日簽屬「公政公約」,迄今已逾25年了,尚未批准生效,原因何在?此次「大九學堂」學生的「北大之旅」,應該對此人權重要課題研究一下,再就有關自由、民主、法治、人權與北大師生多加交流,才不虛此行。
留言0喜歡投書由冤案的「平反昭雪」談起
最近讀了王美琇女士發表「記憶歷史建構集體精神圖像」專文(刊3月26日《自由廣場》),以及蕭新煌先生給《2022的學倫獵巫事件簿》(2024年3月出版)推薦序,該書探討發生於2022年的「林智堅論文案」,究竟是單純的學倫案件?還是一場政治性的「世紀大冤案」?台灣曾經發生「冤案」何其多,例如白色恐怖時期無數的「政治冤案」,蘇建和等三人「刑事冤案」,太極門「稅務冤案」,郭瑤琪「司法冤案」等,受害人需要平反昭雪。在文明社會,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是國家的責任與義務,人性尊嚴絕對不容侵犯。兹將1988年3月出版《萍踪鄉戀》第127~128頁所載「歷史在平反昭雪中前進」摘述如下。1637年1月8日,78歲的伽利略因宣揚哥白尼的「地動學說」被羅馬教廷活活逼死。340多年(按即344年、1637~1981年)過去了。人類對這歷史冤案記憶猶新,因為這是羅馬正教最令人髮指的反正義行為。1981年10月梵諦岡世界主教會議提出要重新審理這一冤案。300多年過去了,地球圍繞著太陽轉動了足足九億年,而證實這一簡單真理的伽利略的冤案至今尚未得到昭雪。這件事情實在發人深省。人類社會自有統治者以來,……。奇怪的是,許多掌握了真理的科學家的價值甚至命運,卻又偏偏掌握在這些人(按即統治者)的手裡。這種狀態一日不得改變,歷史的發展就擺脫不掉桎梏的束縛,人類社會就一直要在反覆地「平反昭雪」中屈辱前進。查《萍踪鄉戀》的作者祁生(中國山東人),1953年赴莫斯科大學新聞系留學5年。該書「小序」寫著「《萍踪鄉戀》正是作者從太平洋西岸到大西洋東岸,漫長的思索與探求的結果。數十年來,作者曾在列寧山上讀書,多瑙河畔訪問,常駐過貝爾格萊德,遊覽過音樂之鄉維也納,足跡所致,信手記來。」細讀該書,感觸良多。我們發現,台灣的各式各樣「冤案」一再發生,是統治者的問題,還是民代政客的劣行所致?值得探究。不過,有人說過「政客祗著眼於下一屆選舉,政治家卻著眼於下一代」是有其道理的。期盼台灣民主的鞏固,法治的發展,以及人權的伸張,讓「冤案」不再發生,則全民幸甚!
留言0喜歡投書談論文抄襲「先畢業的先贏」說法的迷思
日前出版《2022的學倫獵巫事件簿》第80~87頁,探討有關林智堅的「學倫冤案」,有人提到「先畢業的先贏」的說法,真的是論文寫作的國際鐵律嗎?兹摘述如下。在此事件(按即「學倫冤案」)中,許多主張並堅信「林智堅抄襲」者的「非當事人」(包括部分學者、教授),不是對本案所牽涉「著作權」的詮釋過於「粗暴」;就是面對諸多指證無言以對時,還能隨口撂下一句:「反正就是『先畢業的先贏』,這是論文寫作的國際鐵律!」事實上,著作權法重在先完成著作,而不是「先畢業的先贏」。依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先發表者(以下簡稱A)跟後發表者(以下簡稱B)內容有一部分一樣,或許有可能是B抄襲A。其前提是A發表的必須是自己原創的,也就是說,A要指控別人抄襲的前提,必須是A有著作權。不過,如果B雖是後發表,但有足夠物證、也有指導教授人證,證明A的部分內容使用了B與指導教授討論完成在先的著作物;那麼,A無法主張此部分享有著作權,也當然無法主張B抄襲。兹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剖析,列表如下:平心而論,在2022年7、8月間,台大社科院學倫會(7人小組)審查「林智堅論文案」時,是否依循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查明事實真相,尤其是被檢舉人的陳述事實,來作專業、公正的認定,或是本著「權力來定義真相」之作法,值得探究,也期盼林智堅的「學倫冤案」,能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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