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訴願制度,陳長文律師33日在《時論廣場》發表「完善訴願制度 設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專文指出,訴願委員會─能夠本著憲法精神取信人民嗎?改革訴願委員會的組成,為改革訴願制度的首要任務:現行《訴願法》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會設515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等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訴願會中至少會有一半是外部公正人士(通常為公法學者或律師),看似對人民權利有足夠保障。

又指出,「但以筆者(按即陳律師)習法逾60年,也曾擔任過訴願委員的經驗,其實,外部『公正』人士不無可能會受到來自行政機關人情壓力影響,導致在人民與行政機關間難以定奪時,無法作出依憲法對人民『公正有利』的決定。偶見同業(按即律師)會在經歷中寫道『曾任訴願委員』,很難想像彼等會與行政機關站在對立面。」

細讀前文,我們發現訴願制度對於人民提起公法(包括稅法)權利救濟,能否發揮正面功能,訴願委員們(包括公法學者、律師)的良心、良知表現極為重要。如果公法學者成為「御用學者」,執業律師變成「禿鷹律師」,那麼利用訴願制度行稅務案件的權利救濟,就失去了意義。

迄今訴願制度已施行93(1930~2023),按國民政府在民國19(1930)324日制定《訴願法》全文14條,帶來台灣,為解決訴願法不夠詳密的缺點,直到19981028日修正公布全文101條,走了漫長的68(1930~1998)。不過,在目前訴願制度之實踐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20169月再版《明白-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第194頁記載,「太極門弟子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按即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刑事)19978月衍生了稅務冤案),多次遇到訴願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不符二分之一法定比例,甚至曾經有社會公正人士僅佔九分之一的情況。」就有如同前述陳律師所指不合理,也不合法之情形。

另查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我國訴願法制比較類似於德國法制,卻沒有類似《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其中譯文為「如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侵害,則法律途徑向其敞開。如果別無其他管轄機關時,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訴。」

前述陳律師倡議所有訴願委員會(按即5~7)當中,僅有首席政府律師來自行政機關,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成為行政院轄下之獨立機關,負責憲法訴訟、訴願審議及協助人民親近法治。

在目前,法律層次「獨立機關」成員的產生,需要經過立法委員的行使同意權。由此可見,「首席政府律師」的產生,相當困難。因此,訴願制度的完善,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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