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談核二廠高階核廢料的風險
依自由時報1月2日A6版,「7.6強震襲日 新潟核電廠核廢水溢出」報導指出,日本能登半島在元旦下午四點十分發生芮氏規模七.六強震,石川縣七尾市道路出現像豆腐般一條條深裂縫;據朝日新聞報導,裂縫至少五十公尺長、隆起高度卅公分,許多汽車受困。日本自衛隊派遣一千人前往當地救災、另有八五○○人待命。日本總務省消防廳則出動約一七○○名消防員前往石川縣救助。又指出,「讀賣新聞報導,東京電力公司一日表示,位於新潟縣柏崎市柏崎刈羽核電廠二、三、六、七號機組反應爐廠房頂層的用過核燃料(乏燃料)水溢出,但確認建築物外沒有洩漏或損壞。柏崎刈羽核電廠自一九八五年啟用,共有七個核反應爐,核電廠總容量為八.二吉瓦,是全球最大核電廠之一,二○一一年三一一地震與福島核災後停止營運。」查前述「核電廠機組反應爐廠房頂層的用過核燃料(乏燃料)水溢出」,即所謂「核電廠核廢水溢出」,顯現該核電廠停役後,而其使用過的燃料棒仍然放置於冷卻池中,尚未進行處理(例如中間貯存)及最終處置,此種情形與設在北台灣的核二電廠很類似,尤其是使用過的燃料棒(高階核廢料),迄今尚未完全從反應爐卸離,如果遇到強烈地震,其風險如何?值得關注。我們發現,1月1日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民眾黨候選人主張能源政策包括核二、核三延役,而有關高階核廢料(乏燃料)的處理問題,未見論述,如今見到日本強烈地震引發「核電廠核廢水溢出」的問題,有必要思考核二廠高階核廢料的風險,否則,政客們常說「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就變成「政治口水」了。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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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2月27日A3版「柯主張核二核三延役 建智慧電網」報導指出,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昨日(26日)於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提出能源政策,主張核二、核三延役,核四盡速總體檢再決定下一步,且應建立智慧電錶與智慧電網,並設立儲能機制以搭配光電、風電。前述柯文哲先生對於核二、核三電廠延役之主張,可能有唬弄選民之嫌,首先在法規方面,現行「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民國91年11月22日修正)第37條規定,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目前核二、核三電廠的商業運轉均已超過或接近40年。運轉中的核三廠(二號機)距離「使用期限40年」尚有1年而已。 核二廠核三廠商業運轉1981年(一號機)1984年(一號機) 1983年(二號機)1985年(二號機)現況停役運轉中距2024年43年40年 41年39年由過去書刊的報導,日本核能發電專家對於核四電廠安全性的評估提出警示,設立在北台灣都會區附近的核四,工程品質堪虞,如果重啟核四,發生核災的風險不低。33年前,在1991年台灣環保聯盟出版的《核電夢魘》第34頁刊載一則圖片,來說明萬一核子意外爆炸,你怎麼辦?與你的孩子吻別吧!具有深遠的警惕意義,值得大家省思。平心而論,使用過燃料棒(高階核廢料)的處理(包括中間貯存)與最終處置,由於台灣地震多、雨量多、人口稠密等因素,迄今無解。尤其核二廠的使用過燃料棒,迄今尚未完全從反應爐卸離,在技術上,根本無法「重啟」,哪裡能夠「延役」呢?加上高階核廢料的「中間貯存」問題,目前仍無法向前推進,如果核二、核三廠延役,高階核廢料要放到哪裡去呢?期盼政客不要以「政治空話」來唬弄選民。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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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2月24日A4版「核能各自主張、核廢議題不該唬弄選民」報導指出,三組總統候選人的「核能」主張各有不同,也是最大歧見之處。賴清德延續民進黨政策維持非核,但對核融合、SMR小型核電持開放(不排斥)態度;侯友宜主張延役核一、二、三,推動核四安檢重啟;柯文哲則喊核二、核三延役,盡速體檢核四。但無論傳統核電或小型核電,誰當選都得要誠實面對關鍵的核廢料處理,不該一再的唬弄選民。 又指出,「核電在台灣是高敏感議題,最難解決的還是「核廢料」。若連副市長也算在內,侯友宜在新北市「主政」超過十三年,過去老是以「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來回應各方質疑,成為國民黨總統候選人後才表態。而新北市與台電位於新北的核一乾貯問題至今無解,柯文哲也只說核廢料要「務實解決」,怎麼解決沒明說。候選人主張選核電,就不該對關鍵的核廢料問題一再唬弄以對。」 由技術觀點,使用核能發電,按照釋放能量方式的不同,可將核反應分「核分裂」及「核融合」兩大類。目前商業運轉的核電廠均屬於「核分裂」,例如核一、核二、核三電廠,如果重啟核四,也是「核分裂」方式。目前有關使用過的燃料棒(高階核廢料)的處理(冷卻池貯放及中間乾式貯存),以及最終處置,仍然無解,又有核武器(鈽239當原料)的擴散管制問題,相當棘手。 如果核能發電使用「核融合」方式,不存在核廢料及鈽239核武器的擴散管制問題。核融合技術目前在研發中,有朝一日可能實現。據報導,小型核電SMR已有一些商業運轉的實例,其產生的核廢料與傳統核電(大型)有些不同,它的處理及最終處置問題,比較容易克服。因此,宜以理性、科學精神來因應核一、核二、核三電廠已經存在的核廢料問題,決不容「鴕鳥式」的矇騙及唬弄選民。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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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台灣的工商業不發達,找工作非常困難,西部的居民,有些跑去當礦工,挖煤炭,討生活,如果不幸遇到礦災,全家陷入絕境。在礦區附近搭建避風雨的工寮,賴清德的萬里老家最近成為熱門話題,這是「歷史共業」的問題嗎?為什麼長期執政的國民黨人士,只注意到都會區的眷村改建問題,而不關心在偏遠地區「工寮」的合法化問題呢?查2010年11月出版《這些人,那些事》第73~75頁「年糕」一文,作者吳念真先生陳述礦工後代及到都市討生活的悲情。那年瑞三煤礦大災變(按即1969年7月7日台北縣瑞芳鎮21人死亡64人受傷,7月10日增加至28人死亡),將近二三十礦工同時死亡。之後幾年阿旺常跟我描述礦坑口招魂的畫面,他說二三十面同時在風中飄動的白幡,上百個披麻戴孝的小孩和女人的哭聲,完全掩蓋道士「跪……拜……」的指令,說他只記得有人在一旁喊:「跪下!跪下!」然後就看到一堆小孩「像山上的芒草被風吹過一樣,從前面開始慢慢往後面矮過去」。葬禮結束後,阿旺(十五歲)帶著十二歲六年級的弟弟一起到鐵工廠(台北)做事。除夕那天我們(吳念真及阿旺)一起回去……。工寮這邊到還清晰留著災難的記號,門邊空白或者門楣上依然掛着已然殘破的紙燈籠的,彷彿就直接告訴我們說:在這個門內,有人淚水未乾。進了他家,我和阿旺同時愣住,因爲他父親的靈桌上堆了高高的一大摞形狀不同的年糕。阿旺後來跟我講了好幾次,說他只要想到那些默默地替二三十戶人家多做了二三十份年糕的人的心,他就無法忘記這份情。細讀前文,有關礦工、礦災、工寮的敘述,令人感到心酸。想起被喻為「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政客們每逢選舉時,就利用「莫忘世上苦人多」口號,來批判現在執政者,想要奪回政權,但是這些政客曾經執政過多年,為何「苦人多」的問題,一直讓他延續存在,這不是政客「講大話、說空話、撒謊話」嗎?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居住權、「居住正義」不是口號。2009年底「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現在新北市政府官員竟然把賴清德的萬里老家稱為「幽靈房屋」,不知道該官員對於人權的尊重及保障,以及「依法行政」的標準何在?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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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2月21日自由時報A1版報導指出,首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昨晚(20日)登場,針對藍白攻擊賴清德萬里老家爭議,賴明確回應,為了紀念那個年代礦工對台灣艱鉅的貢獻,「我願意把房子交付公益信託,優先做為礦工生活紀念館」。 又指出,賴同時反守為攻,要侯回答,是否願將申請九十九個門號與收取高額租金的「凱旋苑」(前「大群館」),同樣交付公益信託,「免費提供給弱勢學生居住」?賴並針對柯在新竹市農地闢建停車場非法收取租金一事,要柯回答是否也願交付公益信託,「免費提供社區作為公益使用」?侯友宜對此僅說,大群館是合法建物,不是違章建築或沒繳稅。柯會後受訪時也只說,恢復農地使用就好。 查1989年4月15日媒體人林倖一先生在自立晚報發表「講大話、說空話、撒謊話─談談文人與政客的共通性格」專文指出,政客亦復如是。放眼當今台灣政壇朝野人物,言行顛三倒四者有之,這批有言無行的大言不慚者有之,撒謊而不認錯者有之。類此政客滔滔其中,專門以製造並販賣大話、空話、謊話以縱橫捭闔。以迷惑或欺騙民眾為能事,國家的政治會好起來嗎? 事隔34年「講大話、說空話、撒謊話」的政客仍然存在,引人深思。讓人記起1858年夏天,美國林肯總統在伊利諾州演講中有一句名言:「你可以欺騙多數人於一時,你可以欺騙少數人於永久,但你不能欺騙多數人於永久。」寓意良深。 前述侯友宜的「凱旋苑」收取高額租金,以及柯文哲的農地闢建停車場非法收取租金,是否會交付公益信託?值得關注。要台灣民主發光,需要總統候選人有良善的公益價值觀,在此等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是否出現政客的大話、空話、謊話,也要注意真相,不要被欺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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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柯文哲當市長時代,取消敬老金,引起很大的民怨,民國110年4月12日所訂的「台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其第一條指明立法目的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而實際上條文規定沒有人權關懷的思維,把市民視為「壞人」的心態,折磨年長者,值得探討。該「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持有人應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前述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票卡失效,逾期展期等規定的法律依據何在?有尊重及保障人權嗎?如此增加年長者的身心負擔,不是折磨年長者嗎?也造成不少民怨。身心障礙的年長者,不少由外籍看謢人員照顧。目前使用的「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之設計票卡實物,兩張票卡很相似,分辨不容易。尤其是外籍看謢人員看不懂中文,有關愛心卡之第一次誤用(非故意)及就被認為是「冒用事件」,愛心卡被收回,並處以票價50倍的罰款,引起外籍看謢人員的驚慌與心理不安。造成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的困擾及信任危機問題,年長者也成為受害人,「愛心卡」有愛心嗎?引人質疑。又,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亦即愛心卡的持有人必須重新申領愛心卡,受到「停止補助點數一年」的處罰,而申請第二類悠遊卡之前,原來享有「敬老悠遊卡」480點的補助點數。也被剝奪而喪失,如此規定是否合法及合理,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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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卡是身心障礙者的精神寄託之一。愛心卡被收回,搭車看病不方便,非常痛苦,增加身心障礙者的憂心與焦慮,不合乎台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民國110年4月12日、112年8月16日修正)第一條「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之立法目的。在柯文哲市長時代,取消敬老金,引起很大的民怨,及柯市府所訂的前述「補助辦法」第一條指明立法目的之一為「宏揚敬老美德」,而其條文規定沒有人權關懷的思維,值得探討。目前使用的「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之設計票卡實物,兩張票卡很相似,分辨不容易。尤其是外籍看謢人員看不懂中文,有關愛心卡之第一次誤用(非故意)及就被認為是「冒用事件」,愛心卡被收回,並處以票價50倍的罰款,引起外籍看謢人員的驚慌與心理不安。也造成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的困擾及信任危機問題。又,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亦即愛心卡的持有人必須重新申領愛心卡,受到「停止補助點數一年」的處罰,是否合法及合理,值得研究。本人認為,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宜予修正:依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之原則,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同時對於愛心卡的查核使用及收回時,應該注意「明確性原則」,以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尊重及加強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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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12月8日A3版「醫師友人被騙3000萬 侯友宜:若當選「3年掃蕩一半詐騙」」報導指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副手趙少康昨舉行政見說明會,宣示打擊詐騙。侯友宜說,他若當選總統,第一年就對詐騙集團大掃蕩,第二年就能壓到現階段的三分之一,第三年就能降到一半,第四年就能有成效讓人民有感,「要拿出霹靂手段,因為詐騙後來就是組織犯罪,有頭目、有最小的車手,還會有暴力、毒品問題,就用組織犯罪法來辦」。看了前述侯友宜先生的豪語,讓人重讀林洋港先生逝世時的新聞報導,林洋港在擔任內政部長時,由於當時治安案件頻傳,林洋港當時發下「三個月內要讓鐵窗業者蕭條」的豪語,並以鐵腕手段整頓治安,減少竊盜案件。民國76年林洋港接任司法院長,當時民眾普遍對司法產生強烈不信任感,林洋港曾勉勵法務人員「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要讓台灣司法形象公正廉明。(參見2013年4月14日曾要讓鐵窗業3月內蕭條 林洋港名言:司法像皇后貞操!)在1980年代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林洋港先生所謂「三個月內要讓鐵窗業者蕭條」的豪語,成為泡影,其理何在?目前台灣已是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國家,「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是政府施政的原則,對於詐騙集團進行大掃蕩,也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如何實踐「3年掃蕩一半詐騙」呢?在聯合國人權日(12月10日)、美麗島事件44週年前夕,新書《第一法庭:蔣政權的最後掙扎》7日記者發表會,監察院長暨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表示,姚嘉文的新書是重要的歷史紀錄,民主、自由得來不易,是許多人用生命、血汗拚出來,台灣人都應該珍惜,共同守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歷史有今天,不是理所當然,所有的台灣人不要忘記是過去很多人打拚而來。記起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冤案」,是當時法務部厲行「民國85年全國掃黑行動方案」,檢察官、警調人員濫用公權力產生的冤案之一。事隔27年,該項冤案的平反仍在進行中,今天(8日) 受害人赴監察院陳情,業已受理。平心而論,詐騙案的盛行,是科技發達、人性嚴重墮落的表現之一,中國社會的順口溜,「十個九個騙,一個在訓練」。台灣俗諺:「嚴官府、出厚賊」,引人深思。在人權時代,政府宜運用科技方法,來阻斷詐騙案的發生,而不是利用霹靂手段來對付已發生的詐騙犯,所謂「3年掃蕩一半詐騙」可能淪為「政治空話」。
留言0喜歡投書談台灣「人權立國」目標向前行
依自由時報12月6日A12版報導,立法院昨(5日)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互惠原則」,未來不論哪一國籍的人在台灣受到冤獄,均可獲得補償;而過去要在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兩年內聲請刑補,新制也拉長為五年;此外,以往聲請人若有可歸責事由,補償金可酌減至一千元,未來不論責任多寡,最低地板價就是日額三千元。又指出,「司法院表示,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考量外國人身體自由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超過所能容忍的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賦予外國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39年前,1984年12月10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以爭取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為目標。2009年底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典化,讓台灣的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12月5日「刑事補償法」的修正立法,司法院表示「基於人權立國,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賦予外國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如此司法院尊重及保障人權的見解,不但遵守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並達成人權主體的普遍性,非歧視和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的原則,相當具有前瞻性,值得肯定。12月10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將共同舉辦「2023年聯合國人權日論壇─深化國際兩公約精神與《世界人權宣言》接軌」研討會,並發起連署「禁止國家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國際日宣言」,呼籲國際社會,應重視並禁止公權力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並應建立濫權違法公務員之究責制度,強化有效救濟管道與國際間監督機制,落實《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以鞏固世界自由、正義、安全及和平的基礎,維護基本人性尊嚴,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健全人類社會之發展,我們期盼及樂見台灣「人權立國」目標能夠更向前行。
留言0喜歡投書談法官迴避與杜絕冤案
依自由時報12月4日A7版「杜絕冤獄 盼公平審判 維繫人民對司法信任 法官迴避亟待改善」報導指出,12月1日「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在致詞中提及,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沒有辦法含括很多,會有諸多限制,針對刑事程序的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現行都要透過審判實務裡面,個案累積來建立判斷的基準,也因此促成這次的研討會,希望透過多方的意見探討,來促成符合人權保障的公平審判以及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又,主講人台大法律學系薛智仁教授指出,法官迴避是排除不中立或偏頗法官參與審判的法律機制,但我國法院對於「有偏頗之虞」的適用態度非常消極,造成法官迴避在實務上近乎名存實亡。在實務上,稅務事件的行政訴訟程序,法官不遵守迴避規定案例也不少。民國85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假案。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在行政救濟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80至85年度中有5個年度勝訴,只有81年度遭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許武峰法官枉法裁判,與其他年度相同性質卻判決結果不相同(敗訴)。民國95年,最高行政法院黃淑玲法官嚴重違反法官迴避原則,維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成為台灣司法史上最荒謬與不公的判決。參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2066號判決。經查,稅捐機關未依最高法院判決(民國96年7月13日)撤銷違法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民國109年強行將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違法查封拍賣,私有土地被收歸國有。民國109年,執法機關將「太極門假案」受害人所有而被設定抵押的瑞士山莊歸還。事隔23年(民國86年到109年),如今道館預定地(瑞士山莊)已成為廢墟,最近將設立為「太極門1219不義遺址」,希望此後不再有威權時期人權迫害案件,以作為人權教育之用,警醒世人勿再以威權時期法稅手段迫害人民。唯有落實法官迴避規定,公平法院、杜絕冤案的發生,俾使人權獲得更好的保障。
留言0喜歡投書談六氟化鈾核燃料的閒置問題
依自由時報11月30日A10版「35噸六氟化鈾核燃料 明年啟運英國/1980年代向美、法購入 因政策停擺閒置至今」報導指出,台灣在一九八○年代曾因應核能產業發展,向美、法等國購入三十五噸六氟化鈾作為核燃料,但後來因相關政策停擺,至今仍閒置在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簡稱國原院、改制前為核研所)。國原院二○一五年開始啟動六氟化鈾外運計畫,但時程卻一再展延。國原院昨日表示,預計明年九月開始運送至英國、年底前應能完成所有程序作業。又指出,「立委張其祿則表示,鈾化合物可作為第四代核能技術相關研究使用,既然六氟化鈾很難運出去,未來也可能是核融合等相關研究的重要原料,建議國原院評估能否在國內好好利用。」查目前商業運轉的核電廠,採行「核分裂」技術,使用鈾原料,一定會產生核廢料的處理及最終處置的難題,核武器(鈾235、鈽239)的擴散、核災風險等。「核融合」與「核分裂」技術之理論及應用,有明顯的差異,不容混淆。六氟化鈾不能使用於「核融合」技術,亦屬常識。期盼在總統大選、立委選舉期間,探討有關核能發電,必須本著專業知識,政客們不要「天馬行空」地論述,來欺騙選民。另查六氟化鈾(UF6)為核電廠燃料棒的重要原料之一。以UF6為分離介質,使用氣體擴散分離、離心分離或雷射分離法,將天然鈾中235U的含量提高,得到濃縮鈾。將UF6形式的濃縮鈾進行化學轉化,得到金屬鈾或鈾的化合物,並進一步將濃縮鈾或天然鈾制備成不同型態的燃料材料─金屬、陶瓷、彌散體,再加工為燃料元件,即為核電廠的核燃料。依維基百科資料,1988年1月9日發生張憲義叛逃事件指出:「張憲義持續向美國洩漏中華民國研發核武的相關資料,於1988年叛逃赴美並在國會秘密聽證會中作證。1月13日,總統蔣經國過世,美國總統雷根隨即指派美國在臺協會主席丁大衛與中華民國副總統李登輝進行會談,談判中李登輝向美國保證會終止核武計劃。」前述閒置30多年的35噸的六氟化鈾,可能是當時研製核燃料之用,或是六氟化鈾與1980年代台灣被懷疑發展核武器有關,引人好奇。(詳參維基百科張憲義)有關資料。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留言0喜歡投書由禁止國家濫用司法稅法迫害人權談起
過去一段時間,政府大力推動轉型正義,平反在威權時期發生的司法迫害案件,而1996年底發生在「後威權時期」(1992年11月6日以後)的太極門冤案,受到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起訴,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至今仍持續遭受迫害,照理說,亦應受到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的保障、並獲得完全平反。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將於10月24日(聯合國日)舉辦研討會,探討如何禁止國家濫用司法稅法迫害人權的問題。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前述,「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原來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查2013年5月14日修正條文「法院」兩字不見了,如此重大的變動,在立法理由未見說明,且發生於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之後,如此利用行政執行法之強制性公權力,由行政機關(不是法院)來追稅之作法,相當可議。又該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如下,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第三項略)再者,有關稅務案件提起訴願時,由繳「二分之一」稅款改為「三分之一」之立法理由指出,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意旨及多數國外立法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爰參考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在稅務案件之「申請復查」與「依法提起訴願」均屬於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需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構成違憲(大法官釋字第224號解釋)。而依法提起訴願要繳納「三分之一」稅款,難道就沒有剝奪人民的訴願權嗎?我國遵守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已經歷14年了,國家濫用司法稅法迫害人權之情事,應該設法讓其早日消失,才能邁進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文明國家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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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廣場10月13日「請修公保法幫助年金孤兒」一文指出,為數約三千的「年金孤兒」,符合領取年金條件,卻被排除在年金制度之外,現行公保法規定,私校教職員溯自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公保年金規定,但其餘無月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利息人員,僅能溯自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使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三年五月卅一日間離退者,成為全國唯一「年金孤兒」,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又指出,「公保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反對『年金孤兒』領取年金,所持理由荒謬至極。例如,該部稱,公保法既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明令公布施行,自當依法辦理;其實,法律必須公平合理,否則就應修正,因此法令的修正經常發生。本屆立委已提出八件公保法修正草案,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卻依據銓敘部的荒謬「理由」,不排案審查,使『年金孤兒』迄今未有分毫年金。」事實上,除了上述為數約三千的「年金孤兒」之外,尚有大約民國88年以前離職的政府機關、單位一大批「約聘人員」。當時他們被迫參加公保,離職後卻未領到「養老給付」,就連被保險人自己繳交的保險金,也沒有退還,此與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查大法官釋字第434號解釋 (民國86年7月25日)指出,惟被保險人所繳付之保險費中,關於養老保險部分,承保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提存準備辦法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為養老給付準備,此項準備之本利類似全體被保險人存款之累積。公務人員保險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依照當時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金五年以上,於依法退休時,可得到養老給付。不過,約聘人員未能符合「依法退休」的規定,他們根本不能領到養老給付,尤其是連自行繳付的保險費也不能申請退還。期盼銓敘部不要再迴避約聘人員「年金孤兒」的問題,也希望立法委員們審議公保法修正案時,予以注意。
留言0喜歡投書由「穿越時代的芒果乾」活動談起
依報導,台灣公共策益、台灣智庫、新頭殼等團體,10月4日晚上共同舉辦Y’s Day週三青年日「穿越時代的芒果乾(亡國感):台灣青年的時代群像」活動,旨在讓青年朋友與台灣民主前輩,包括李登輝、彭明敏先生等,跨時代相遇,傳承他們的時代精神,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當前中共認知作戰正威脅台灣民主的發展,大家必須為鞏固民主而努力,否則台灣民主的倒退與崩潰,將對台灣人民追求安全、和平、繁榮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查李應元著《人生的驚嘆號》(2002年9月出版)第70頁指出「國民黨不讓海外台灣人回到自己的故鄉,將像十字路口的紅燈一直亮著不讓人車通行一樣,假如在日常生活中,路上的紅燈一亮亮個三十分鐘,所有等待的人車會不會闖?答案是一定會的,任何人都不會為了一個壞掉紅燈,等待三十分鐘的。同樣的,當時我申請回台已經三年多,每次都受阻於黑名單制度,也就是說黑名單這個紅燈對我而言,已經壞了三年,如果我回台有什麼罪的話,充其量不過是闖紅燈罷了。」我們發現,李應元先生1990年7月間冒著生命危險返台,忍受著通緝期間的孤獨與親人分別的痛苦。1992年5月16日刑法第100條修正公布,規定陰謀犯和預備犯不構成叛亂罪,許多因內亂罪入獄者,包括黃華、陳婉真、李應元、江蓋世等人立即釋放。不過「黑名單制度」仍未完全廢除,直到2003年4月18日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黑名單制度」才真正走入歷史。(詳參國史館2014年12月出版《海外黑名單相關人物口述訪談錄》)平心而論,台灣「黑名單制度」為專制獨裁統治者,任意剝奪基本人權、控制人民行動自由的工具之一,該制度施行長達55年(1948年5月10日~2003年4月18日),到2000年政黨輪替,國民黨下台後,經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才走入歷史。以前,很多留學海外的知識份子尤其是美國,當他們聚會時流淚唱著「黃昏的故鄉」,感到憤怒與無奈。期盼現在的年輕人不要忘卻這段歷史,這也是Y’s Day週三青年日「穿越時代的芒果乾」活動舉辦的意義所在。
留言0喜歡投書由中國「人造雞蛋」黑心食品談起
近日有政客提出由中國進口雞蛋,相當荒謬無理。由於長期以來中國是禽流感的流行疫區,為阻絕疫情的傳入,禁止中國雞蛋進入台灣市場,有其必要性。查英國知名的飲食作家碧‧威爾遜(Bee Wilson)2008年出版,中譯本《美味詐欺:黑心食品三百年》(2012年2月出版)第330~331頁敘述「中國的人造雞蛋與毒奶粉」,兹摘述部分內容如下。2005至2006年之間,有個流言四處散播報導說,中國的一些詐騙集團已經發明一種製造人造雞蛋的方法。表面看來,這些人造雞蛋和普通雞蛋毫無區別。雞蛋裡面是一些特殊化學物質的混合物,而且能導致食用者罹患重症。2005年,香港《東周刊》一名暗地走訪的記者聲稱,他曾成功加入一個為期三天的學習班,學習如何製造人造雞蛋。培訓者是名年輕女人,她向記者傳授如何製造雞蛋的各個獨立部分。又,《東周刊》報導說,那些品嚐過人造雞蛋的人表示,這些人造雞蛋的口味跟真的非常相似,但是真假雞蛋所產生的結果卻截然不同。人造雞蛋不含任何營養成分,而且可能會引起明顯的腹痛、記憶力喪失和譫妄症狀。這些人造雞蛋從中國大量走私到越南。在河內及胡志明市,這些人造雞蛋在零售市場上很難被發現。2005年越南食品衛生安全局局長陳宕對此深表憂慮,他指出,「很顯然,人造雞蛋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危害」。我們發現,黑心食品,就好像貧窮一樣,似乎永遠都如影隨形。「貪婪」是一切詐欺的源頭,無論是詐欺的動機,還是時機,都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詐欺的動機主要是由特定環境下的經濟情況所決定,而時機則取決於當時的政治和科技因素。平心而論,多年來,黑心食品事件,一直在中國發生不斷,詳讀前述18年前中國「人造雞蛋」的報導,如今不能由中國進口雞蛋,是正確的,政客們應該深思。為了穩定國計民生,期盼政客們不要再炒作「雞蛋進口」問題了。
留言0喜歡投書談假訊息「謠言惑眾」傷害民主
依9月21日自由時報A2版「陳吉仲︰下台換來社會對假訊息重視 就值得」報導指出,農業部實施雞蛋短期進口措施解決年初蛋荒與黑市,卻遭受排山倒海的抹黑,陳吉仲十九日晚間宣布辭職,將回到中興大學任教,他說未來會協助澄清對農業非專業的各種攻擊,也呼籲民眾協助,讓不實謠言效果降到最低,進而更團結。又指出,「台灣是全球假消息最多的國家之一,農業部處理謠言經驗豐富,但這次進口蛋謠言排山倒海而來,陳吉仲分析可能因總統大選年,抹黑的力道與快速出乎意料,即使準備多份資料與圖卡澄清,但仍比不上謠言傳播速度,建議其他部會若面臨同樣情況,應製作更多懶人包說明與更簡單的圖卡快速澄清。」查退休大使戴瑞明先生在《愛與和平》(民國108年11月12日出版)第107頁指出,有些媒體操弄族群,操弄統獨、為反對而反對,我們要呼籲國內的報刊廣播電視,應該引導社會作理性的批判,促進國家的團結和進步。台灣已經夠小了,我們需要團結,才有力量,盼望大眾傳播媒體多多報導有助兩千三百萬人團結合作的新聞。記得1988年4月25日老報人余紀忠先生(中國時報創辦人)曾經勉勵他的同仁說:「我們的採訪,要力求公與平,不聽片面之詞,要採證求信,對『為反對而反對』的作法,要有辨別,不附從。」他的意思就是媒體應該盡到忠實報導的社會責任。我們發現,此次進口雞蛋的假訊息傳播,中國時報及聯合報最為賣力,加上有些常識不足,欠缺專業知識的政客,把有致癌性疑慮的「氯黴素」與安全性高的「氟甲磺氯黴素」混為一談,製造此次進口雞蛋有致癌可能性的假訊息,誤導民眾,相當不可思議,為何無知的政客沒有找專家學者進行事前確認呢?如此利用散播假訊息來增加媒體的曝光度的做法,應予譴責。如此,媒體沒有盡到忠實報導的社會責任,政客們利用假訊息「謠言惑眾」傷害民主,引人憤怒與遺憾。
留言0喜歡投書由國家暴力受害者「不再沉默」活動談起
9月15日至17日在台北華山文創園區,有一項有關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的展示說明會「NO MORE SILENCE,最難解的人權謎團」活動。由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主辦。有一位年長的白色恐怖時代受害者陳欽生(馬來西亞僑生),陳述當年他「被失蹤」時的痛苦,以及他受到幾種恐怖的刑求,產生了輕生的意念。他語重心長地希望現在年輕人要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他提到國家暴力的加害者使用「化名」,受害者根本無法究責,相當不公道(詳見《謊言世界、我的真相》2017年1月出版)。在人權的展示說明會現場分送的「司法&稅法的照妖鏡」資料指出,太極門案件已經引起國外人權、宗教專家學者們的聲援關注,包括法國爭取個人及組織良心自由協調會(CAP-LC)主席Thierry Valle:身為聯合國承認的非政府組織,我們提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太極門案件及其在台灣遭受到的不公。美國費城天普大學法律系教授Kenneth Jacobsen:少數的幾個人就造成正義的拖延及沒有正義,那些少數的幾個人就可以綁架了整個政府,這真是令人髮指!引人深思。平心而論,在台灣,自由民主從來不是從天而降的恩賜,現今覺得理所當然的自由,事實上,是許多先賢前輩用血淚換來的,我們應當瞭解這段威權統治迫害人權的歷史,珍惜並維護自由民主的成果,讓每個人都可以在這片土地上,過著有尊嚴的日子,期盼國家暴力受害者「不再沉默」活動帶來啟示,為伸張公平正義,大家勇敢地站出來。
留言0喜歡投書談進口辣椒粉的「美味詐欺」
依自由時報9月13日A11版「中國辣椒粉 驗出工業染料蘇丹色素」報導指出,中國黑心食品問題嚴重,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天公布邊境檢驗結果,一批高達三千六百公斤的中國出口辣椒粉被查到混工業用染料「蘇丹色素」。一批中國出口的辣椒粉被驗出蘇丹色素三號達九ppb。蘇丹色素被我國環保署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列入環保署跟衛福部工業原料聯合稽查名單。又指出,「不肖業者為了讓食品看起來有更飽滿的橘紅色,常在某些食品例如鴨蛋黃、辣椒粉、腐乳或其他食用色素中添加蘇丹紅,長期使用容易使肝腎具毒性,甚至有致癌風險。」查蘇丹紅染料包括1號、2號、3號及4號,2005年3、4月間中國曾經發生蘇丹紅1號、蘇丹紅4號,違法使用於紅辣椒產品,消費者產生望「紅」卻步,望「辣」生畏。當時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43號,4月5日發布)指出蘇丹紅是一種人工合成紅色染料,常用於地板蠟、鞋油、機油等產品的染色。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1995年確定,蘇丹紅屬第三類致癌物質,它能夠使老鼠和兔子患癌症,但還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對人有致癌作用。又查2005年2月間發生國際性「蘇丹紅恐慌事件」時,中國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2月24日發布「關於加強對含有蘇丹紅(1號)食品檢驗監管的緊急通知」指出,2005年2月18日,英國食品標準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蘇丹紅色素的食品向消費者發出警告,……。有關研究表明,蘇丹紅(1號)具有致癌性,歐盟禁止蘇丹紅(1號)作為色素添加劑在食品中使用,中國也禁止使用,為此,請各局迅速開展以下工作(包括5項)。前述「緊急通知」第3項規定:各地質量技術監管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管,對食品中使用蘇丹紅(1號)的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監督抽查檢測,嚴把廠門,禁止含有蘇丹紅(1號)的食品進入流通領域。有人認為,由於蘇丹紅誘發動物腫瘤的劑量遠遠高於人體可能攝入量,因此,偶然攝入含有少量蘇丹紅的食品對人體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長期大劑量攝入會增加人體致癌的危險性。因而,許多國家都禁止蘇丹紅1號、2號、3號、4號使用於食品生產。我們發現,事隔18年(2005~2023年),由中國進口辣椒粉仍然被發現蘇丹紅3號的存在,令人不可思議。期盼政客們關心進口雞蛋之外,也注意中國進口辣椒粉的「美味詐欺」問題,政客們不要存有「雙標」的思維。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
留言0喜歡投書談聯合國「國際民主日」與轉型正義
依報導,副總統賴清德先生9月5日在臉書PO文指出,隨著時光流逝,許多前輩的離去,轉型正義的工作一刻也不能停下來。過去7年多,有人權博物館、促轉會、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平復司法不法的案件也有所進展。也由衷希望,這些行動能為勇敢追求民主、自由、人權而付出生命與青春歲月的前輩們,帶來些許的撫慰、並致上最深的敬意。在未來,還有許多不義遺址的指認與紀念,以及平復司法不法、救濟賠償、政治暴力創傷療癒的工作要做,為前輩的逝去感到不捨的同時,也提醒大家,自由民主得來不易,不但要好好珍惜,必要時更要效法前輩的精神,勇敢起身捍衛。台灣經過38年多的戒嚴,1987年7月15日解嚴,1990年代開始民主化,李前總統登輝先生在生前一再叮嚀台灣要深化民主、要鞏固民主,台灣才有未來。在2005年11月20日出版《二十世紀台灣民主大事寫真》一書,可以了解台灣人民為爭取民主所付出的血淚代價。該書封底記載,台灣漫長的大黑暗時代,已經過去;人權民主腳步,剛剛邁出。─柏楊《我們要活得有尊嚴》,尤令人深思。在9月15日聯合國「國際民主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將共同舉辦2023響應聯合國「國際民主日」線上論壇,主題:「以良心為核心 人權為主軸 畫出民主光譜」。在邀請參加函指出,今年7月下旬來自法國、美國、荷蘭、比利時及義大利等五國九位國際人權學者聯袂訪台,討論「國際人權、轉型正義趨勢與威權迫害史」,多位學者提到台灣自我限縮轉型正義的追溯時限,導致後威權時期的人權迫害案遭忽略,尤其指標性案例如:太極門人權迫害案,加害者還連連升官,因此國際學者大聲疾呼,政府應該正視問題並盡速解決,否則「會讓侵害人權的事實被排除在外,就像讓地雷一直留在戰場上」。我們了解,民主國家應當以人權為治國軸心,政府理應承擔維護民主法治的責任,透過良心的自我覺醒與檢視,可以消弭落差,幫助為政者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抉擇,而全民監督的力量與勇於吹哨的有識之士,亦能發揮有效的警醒作用。記取國際人權、宗教學者的多次建言,期盼「後威權時期」(1992年11月5日以後),發生的司法、行政(尤其是稅務案件)的冤案得以平反,如此前述「轉型正義的工作一刻也不能停下來」,才具有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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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9月2日A2版「國民黨指控碩士論文抄襲 何博文:應同標準檢視對手洪孟楷」報導指出,國民黨昨指控民進黨新北市立委參選人何博文淡江大學碩士論文涉嫌抄襲,經比對其他碩士論文,相似度達到五十八%;何博文則發聲明反駁,指論文相似度僅十四.六六%,未逾越淡江大學碩論標準,抨擊國民黨是惡劣的政治操作,要求國民黨用同樣標準檢視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的台大政研所在職專班論文。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第65條有關著作權保護及合理使用之規定,一個人發表論文(包括學位論文),依法「引用」他人著作及公開文獻,是常態,不會構成「抄襲」問題。不過「引用」時要記得註明出處。查社會科學方面的論文,其製作過程有些特色,自然科學方面的論文需要真正的實驗數據來證實,而社會科學方面的論文則否,因此,兩者相比較有明顯的不同。又,大學文、法、商科等碩士論文通常包括四部份,(1)緒論: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及範圍;(2)論文主要內容;(3)結論;(4)參考文獻:書刊,他人論文。依常理,論文相似度的比對具有專業性及公正性,所謂「相似內容」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引用)或抄襲,必須客觀地分辨清楚。如果指控者故意將「引用」部份也計入「相似內容」,顯然不合理,也欠公平。又論文之(1)緒論,(2)論文主要內容,(3)結論、(4)參考文獻係分開比對或合併比對,來計算相似度百分比,指控者必須有所交代,以正視聽。又查,何博文的碩士論文係有關中國大陸的法制研究,屬於一種社會科學論文,前述報導論文相似度,指控者認為高達58%,而當事人認為僅為14.66%,差距甚大。原因何在?應該加以探討與澄清,否則利用論文的學倫問題,進行選舉烏賊戰術的來攻擊對手,有失公平性。作者為(仲裁人《著作權法解讀》(元照出版)共同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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