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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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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 教師被解聘不受司法審理結果的影響

    2025.09.10 | 16:33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行政調查而予解聘,若與司法判決有異,該怎辦?依照《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若教師有重大違失行為,學校或主管機關有權依規定予以懲處,甚至解聘。然而當教師因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而遭解聘時,該行政處分是否必須以司法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若學校不以司法判決為前提直接解聘,會帶來何種影響?且由紛說。首先要釐清的是,司法判決須經過嚴謹訴訟程序,最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認定。而行政處分則為維持教育品質,依教育法令作出處分決定。教師若涉及體罰、性騷擾或嚴重失職,即使尚未進入司法審理或尚未獲判決,學校仍可能依調查結果先行解聘。此種做法的核心價值在於「教育信賴保護」與「學生最佳利益」的考量,學校不能等待冗長的司法程序後才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具有相對獨立性。司法審理講求無罪推定與證據嚴謹,而行政程序相較之下標準較低,可能僅憑行政調查或學生陳述就做成解聘處分。若日後法院判定無罪,但教師已經被解聘,這將對教師名譽、職涯與生活造成重大傷害,甚至無法挽回。這種情況也會引發「程序正義」與「信賴保護」的爭議。且在現行制度下,行政與司法屬於不同領域,兩者未必互相拘束,導致教師在救濟途徑上面臨困境。若教師被解聘卻日後司法判決無罪,社會大眾往往對該教師產生持續的不信任,這種「標籤作用」會長期影響個人前途。換言之,即使法律恢復其清白,社會輿論也難以完全消除負面印象。同時,社會也會檢視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若教師能在司法未定讞前或未啟動司法即被解聘,則需要相應的補救與平衡措施,否則將削弱教育專業的吸引力,甚至影響年輕人投身教育的意願。教師因行為違反法規被解聘而不以司法審理結果為依歸,雖能保障學生安全與校園秩序,但同時也對教師的權益與制度公信力造成挑戰。未來可在法律制度上建立更完善的銜接機制,讓行政處分與司法判決之間形成合理互動,以兼顧學生最佳利益與教師基本權利,唯有如此,教育體系才能在公平與正義中取得平衡,並維持社會對教育專業的信任。教育立法必須在「學生保護」與「教師保障」之間取得平衡,若偏重保護學生而忽略教師權益,可能造成教師群體的不安,影響教學穩定性;但若過度依賴司法程序,則會使教育單位在校園事件處理上顯得消極、遲緩,損害家長與社會對教育的信任。回歸制度,行政調查程序本身應更趨嚴謹,避免僅憑輿論或外部壓力作出決定。若能在行政調查引入更高的舉證標準與專業審查委員會,則可降低誤判的風險,使解聘決定更具正當性。
  • 投書 校事會議哪裡出了問題

    2025.08.15 | 18:43

    近日教育時事議題聲量最高的,首推校事會議,學校內部霧裡看花,學校外部毫無所悉, 中央教育部忙著回應立委的質詢, 地方教育局忙著消化堆積如山的個案 ,學校忙著個案的開案審理,老師、學生、家長忙著接受調查,插花的民代忙著選民服務,學校行政人仰馬翻,此起彼落的怨聲堆砌成教育的顯學運動。學校變成法院,委員變成檢察官或法官,到底校事會議哪裡出了問題,且由紛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於 109 年 6 月 28 日依教師法第 29 條訂定,總計 24 條。其重大變革是成立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的成立 。 在此之前 , 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經常力有未逮, 外界總認為學校「師師相護」,疑似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所以才有此次的修法,將校事會議納為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重要機制,並明訂規範。本辦法施行三年餘,在程序面上仍出現了許多的不足,於是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訂增加了 39 條條文,總計 63 條。再行經一年餘,此刻,校事會議成為教育的「嫌惡設施」 ,從教師的主觀感受看來,校事會議成為破壞友善校園的元兇,濫訴氾濫無節制、行政調查漏洞多,原本要補強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良法,卻變成戕害認真與善良老師的惡夢。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法條寫「得」不予受理,而非「應」不予受理,主管機關無法辨識真偽,均予受理,要求啟動校事會議。南韓在 2023 年通過「地位教師法」,對於濫訴的陳情人,必須完成特別教育或心理治療,若不配合,則祭予 300 萬韓元的罰款;日本東京將「客訴霸凌」入法,提供學校律師,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反觀台灣,因為零成本,不需負責任,投訴者躲在保護傘下,無須舉證,造成濫訴情形非常嚴重。一旦進入調查,被投訴教師耗掉時間與體力,精神折磨無以復加。校事行政調查無刑事嚴格證據法則之適用, 僅適用一般之優勢證據法則,行政調查報告係基於對相關人員之訪談,相互勾稽,依調查委員之心證及一般優勢證據法則所為之判斷 。由於外聘調查委員不熟悉教育事務 ,在證據取得上不若司法機關那麼的強力 , 復加上受調查者可能被誣陷或有利證據未被注意 , 僅獲得行為的描述,忽略行為背後的教育意義,其結果當然會造成受調查者相當大的損害。建議校事會議補強:1.投訴者應有真實姓名才予受理。2.對於濫訴者應有罰責。3.啟動校事會議前應有機制判讀。4.調查委員應對學校事務熟悉。5.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證據應同時注意。6.建立調和機制保護認真與善良的老師。
  • 投書 公平維護每一個人的名譽權

    2025.05.22 | 12:48

    教育發展越來越重視學生的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權…等,孩子感受到不舒服立馬就投訴老師,校事會議開不完。校事會議的任務,在對教師的班級經營或輔導管教或行政作為,疑似有違反教師法相關的調查審議,對象就是教師,其目的在維護學生的權益。然而,學生可以透過校事會議維護權益,師長的權益師尤其是師與校長的部分卻無法列入校事會議,為何?且由紛說。在談校事會議的適用對象前,不得不從過往教師成績考核案例說起。曾有案例,某校教師在網路社群疑似對校長發表不實言論,校長感受到被汙衊,於是將此案移送教師成績考核會審理,案師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當事人應迴避。經輾轉函文上級解釋,按法務部之意旨,校長對於教師成績考核之初核有覆核權,係基於考核辦法之法定職權,應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行政程序法係就行政程序事項設有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從特別法之規定,如二規範間未具競合關係或特別法未規定者,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依國教署之意旨,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與行政程序法未具競合關係,有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校長若為當事人,教師表達不利於校長的言論,在教育制度面上,校長無法採取任何行政作為維護名譽,唯一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透過司法止謗回復名譽。雖然於法可以提告,但是只要教師願意公開道歉,大多數的校長都會選擇原諒。畢竟不實言論說多了變成真理,不知情的其他親師生恐信以為真,未能及時澄清一定會有影響,後續恐引發更大的危害。另從校事會議看起,其召開的原因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可能是體罰或霸凌、輔導管教不當、班級經營不妥、教學不力、親師溝通不好…等,這部份,教育部有頒布11項參考基準,適用範圍都在師與生的事件,但師與校長事件不在此參考基準。又校事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在內共5-7位委員,縱使校事會議可召開,校長也須遵守行政程序法迴避之義務。校長受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考核,無校長代表,不若教師與公務員考核都有代表幫助發聲,在制度上不平等。依工會精神,教師須與校長協商校務工作,此時為「雇主」概念;按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申訴準用教師申訴制度,此時成為「教師」概念,校長角色錯亂。校長遭遇教師不利己言論,既不能列入校事會議,也不能送教師考核會審議,校長的名譽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一般法律素養,針對事實針貶屬於言論自由,非事實的指控恐觸刑法。面對各種影響校務發展的不實流言,應有行政機制可讓校長執行,冀望主管機關重視校長名譽權,公平維護每一個人的名譽權。
  • 投書 校事會議的補漏

    2025.05.12 | 12:05

    近日新聞熱議,主管機關應再修法校事會議,捍衛教育專業,擋下不實投訴。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為前提下,教學自主不應接受不當干擾,應回歸有問題先溝通的模式,以撫平教師對於工作權益的不安。校事新法上路以來,有八成以上的學校均開過校事會議,案件成立最後確定停聘或解聘者約6%,到底校事會議新法上路,隱藏著甚麼問題,且由紛說。無論案件大小都會送交調查,充滿寧可錯殺也不願錯放的思維,變成只要有人隨意指控,直接導致校園濫訴不斷。實則,校事會議非每案都會成立,非如新聞所述都會送調查。過往,在無充分調查證據下,教師成績考核會與教評會的審議,最終案件都不了了之,家長怪罪學校「師師相護」,疑似不適任教師始終是學校難解的問題。校園民主開放以來,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人格權…越來越受到重視,各種光怪陸離的投訴案件不斷增加,主管機關要求回復處理投訴案,學校疲於應付耗損大量人力,輔導與管教工作,教師們視為畏途。從許多投訴案件分析,確實有些是學生自我感受或家長誤會的問題,當然也有些是經常性或跨班、年級或涉及性平霸凌的事件,確實需要啟動校事會議審議。若校事會議判定成立,依教師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且依第16條規定,從主管機關調查人才庫推舉三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調查小組依據規範之程序及精神,經過審慎專業程序完成調查,並依法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過程中,調查委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相關人如未成年者,亦由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書面同意受訪。調查委員本於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一律注意,必要時得邀請學校教師會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小組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彙整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完成調查,送交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再決定是否結案或移送考核會或教評會進行審議。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之規範目的及證據法則有異,行政調查無刑事嚴格證據法則之適用,而應適用一般之優勢證據法則,行政調查報告係基於對相關人員之訪談,相互勾稽,依調查委員之心證及一般優勢證據法則所為之判斷。由於外部調查委員不熟悉校內的人事物,在證據取得上不若司法機關那麼的強力,所以調查的結果會有「查無此事」而結案,此卻引發外界對於投訴只為了栽贓老師的疑慮。校事會議新法的目的在於嚴謹調查證據的程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與教評會兩者都需要「充分」的證據。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投訴應拒受理,濫訴者有罰則,在調整新法時應補強行政調查的力量,使得程序臻於完善,勿枉勿縱。
  • 投書 學校行政調查的困境

    2025.04.04 | 12:50

    俗話說「程序不備、實體不論」,程序有瑕疵,結果是會被推翻的。學校學生的性平、霸凌事件的處理,一般皆由受過相關調查訓練的教師擔任調查員,但因非司法專業訓練,終有其限制。將此可能「程序不備」的調查報告送交委員會審議,恐致誤判或被救濟成功。學校行政調查會遭遇到那些困境?且由紛說。 憲法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越進步的社會,越重視人權的保障。台灣目前沒有行政調查法,目前有的只有如行政程序法上之部分規定,其餘大多散見於個別法規中。而個別法規在此方面之規定, 往往十分簡略,故對於行政機關在從事行調查行為時,所應遵循之法定程序及規範,經常有所不足。茲以學校性平調查為例,談談可能遭遇到的問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實務上,行為人若為學生,依案件的需要可全為內聘或擇一外聘或全外聘,若行為人為教師,為迴避或避免內人情干擾,一律外聘。  上述調查委員的選定,由負責處室本於權責,視案件的需求,聘請校內師長與外聘具有專長的學者專家為之,一般大多為律師。若是由校內教師擔任調查委員,純屬義務職,若為外聘調查委員,則會衍生調查費用,另有錄音檔轉文字稿,調查報告撰寫增加的費用,都是負擔。主管機關年度會補助些許費用,但如果案件多,恐怕不足之費用必須由學校自行支應。 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對於學校來說相當敏感,因為都是同事,難免會有情誼,所以處理此類案件,人人視為畏途。經由校事會議進入程序,一旦確定成案啟動調查,都採外聘調查的方式,以符程序正義的法則。實務上,師對生或師對師的性平、霸凌調查,以及行政教師涉及與經費有關的案件,一律都採外聘調查方式,以免除人情的困擾。 行政調查時,經常會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之事實,此時即與刑事調查有關,學校必須函請主管機關裁示後續處理,以免由外部舉報,學校恐背負知情不報的行政責任。再有,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判決的結果互不隸屬,曾有教師性侵學生的案例,該案輿論撻伐,刑事程序曠日廢時,學校以行政調查先做出違反專業倫理決定而予解聘,至於日後刑事判決不影響行政的裁定。 學校行政調查相當棘手,行為人若是師長,恐有教唆、護航、偽造文書、串滅證之虞,再加上同事情誼,此種調查委員皆為外聘。外聘委員雖具超然公正性,但畢竟不熟悉校內生態,資訊獲取不易,其強度當然不如刑事調查。期盼行政調查法立法,給予學校更多的指引,保障人權與落實正義,二者兼顧。
  • 投書 維護教師權益不能犧牲學生受教權

    2024.10.12 | 23:04

    教師法於1995年公布後三十年,歷經多次的修正,教師的工作權益獲得了充分的保障,同時也對教師應盡的義務有了更明確的規範,權益與義務是天秤的兩端,法令修訂需時刻檢視是否公平。學校處分讓教師感受到委屈或不公時,可以從制度上提出救濟措施來幫助自己。啟動救濟措施後,在實務上常有為了維護教師的工作權,但卻犧牲了學生的受教權情況,這其中的關鍵在哪?且由紛說。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略以,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換言之,為維護教師工作權益,申評會教師代表佔了絕大部分,此種制度的設計,著重在教師工作權益的保障。師資培育主要在於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對於律法的訓練一向闕如,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從事教育行政工作者,也鮮少有律法的培養,大家都是做中學,從實務中累積經驗。申評會組織具有法律素養的委員其實不多,當個案進行交叉詰問時,所提的問題多著墨在程序,學校方若對程序不嚴謹,教師的申訴案非常容易成功,這也是許多學校需要再進步的地方。一般申訴個案討論必須緊扣著事實真相、程序完備、法令適用三要素,齊備此三要素,其評議的結果自能圓滿。由於師資培育向來少有律法的訓練,推動校務行政的校長、主任、組長都由教師兼任,在行政程序與法令熟悉上並不熟捻,疏於平日長時間資料的紀錄與整理,所以當申評案檢視程序時,會有被糾錯或撤銷學校處分的結果。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評會設置辦法都與教師工作權益有關,絕大部分教師對法令都是陌生的,需要不斷精進。學校的考核會,除四位法定委員外,餘由票選的熱心教師擔任,採合議制決議。進入申訴,申評會一定先檢視處理程序,只要是組織不合法或程序瑕疵,此案即會申訴成功,對於學校是一個打擊,因為學校考核委員最了解個案,只因行政瑕疵而撤銷處分,學生的權益如何保障?申評會的個案評議多著墨於程序正義(維護教師工作權),但卻疏於實質正義(學生受教權維護),此種風向素來以久。教職工作是一份特殊「教人」的行業,不是工廠作業,需有高度認知的教育責任,工作有應為與不為。若評議過程僅著重在學校方處理程序的瑕疵,疏漏於事實真相與教育責任的連結,恐容易陷入偏袒教師,犧牲學生受教權的窘境。申評會除程序檢視外,2/3以上的教師代表應多關注教育責任的連結,若有可能,修法提高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比例。教育是教人的希望工程,申評會維護教師權益固然重要,但絕不能犧牲學生的受教權。
  • 投書 好校長的三要與三忌

    2024.09.30 | 23:23

    校長工作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工作,有人說校長是老師的老師,也有人說校長是公務員,更有人說校長只是過客,還有人說校長不是人幹的,好像都有道理。校長到底是啥?端視你從哪一個角度剖析,因為這角色包羅萬象,不可能僅有一種描述,也因此,校長在世說新語的解釋,恐怕難有統一定論。但從教職員工的角度看,總是有好校長的定義,學校換校長就有明顯感覺了。 從許多文獻發現,導師帶班風格有高壓型、民主型、放任型三大類,但校長雖是老師的老師,若用導師帶班風格形容,似仍有不足之處。英諺「As the principal,so is the school.」,意即有甚麼樣的校長,就有甚麼樣的學校,可見得校長領導的良窳影響學校甚鉅。談及校長的領導,可自行爬梳文獻,以接地氣的方式來說,校長若能做到三要與三忌,懂得箇中道理,且能具體實踐,堪稱好校長。 三要有:要被喜歡、要被信賴、要被依賴。首先,既然當上校長,是親師生的表率,凡事以身作則,展現親和力,善於溝通、以同理心換位思考,才能被同事喜歡。其次,校長必須言而有信,即使中途因客觀因素變化,也應該勇於承擔道歉,守住承諾。再者,在當校長前,須練好十八般武藝,包括行政、公關、專業、政治等,而不是草包校長,對外不斷地請益進修,精進自己職能,受同仁依賴。 三忌有:忌自我感覺良好、忌不懂裝懂、忌成為壓力來源。首先,校長最忌諱自我感覺良好,有些校長總是自認很厲害很優秀,自己的想法和意見都是對的是好的,殊不知同仁隱忍不說,是怕傷了校長自尊。其次,校長除自己本科以外,他科的課程教學與行政專業其實不熟,若不懂裝懂,恐下錯決定。再者,有些校長的個性,容易耍官威、頤指氣使,都會對同仁形成壓力,不知不覺眾叛親離。 三要三忌看似簡單,其實存有源自於校長豐厚的個性特質,好的校長讓教職員工幸福,不好的校長會拖累學校。環境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校長的特質對於學校,有著命運共同體的關係。身為校長,應做好自我心性的培養,型塑「可以託六尺之孤,寄百里知命」的特質,如此,才能承擔大任。沒有一百分的校長,只有認真努力的校長,不斷的努力、成長才有源源不絕的動力。 校長要知道自己「能或不能」做甚麼?好校長應常自問:我能做些甚麼?而不是我喜歡做甚麼。往往喜歡做的,大都不是自己的長處,更不是有貢獻的事。能與不能端視對自我能力的檢視,「有為者亦若是」常會不知覺讓自己陷入困境。因此,校長須檢視自我「能力」是否到位,以免徒勞無功。 校長特質是學校領導的重中之重,那些年年主管主動辭退的校長,必有不適任之處,我們的校長甄選、遴選與輔導制度,向來難以重視校長特質,有能力考上不代表能勝任,還是得回歸三要與三忌,做一個受親師生尊敬的好校長。
  • 投書 代理教師不為人知的辛酸

    2024.08.26 | 15:02

    外界對於中小學代理教師的了解,以及為何會有代理教師?甚而代理教師的工作又是甚麼?大部分人都是一知半解。開學在即,許多學校都在為聘不到代理教師而著急,但教學總要正常實施,師資不足怎麼配排課?工作職務總要有人擔綱,尤其是導師與行政工作,若聘不足人力,勢必影響學生受教權,連帶著班級經營與行政工作,都會受到直接的影響,學校該怎麼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代理教師的定義是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至於辦法中的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則不在此次的討論範圍,正式教師與此三類師資不同,本文主要聚焦於代理教師,描述代理教師工作的點滴,讓外界更清楚了解代理教師的辛酸故事。首先,關於代理教師的待遇,在多方努力下,政府在前年開始,全國統一代理教師權益,給薪12個月。近日憲法法庭針對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釋憲案進行宣判,判定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部分違憲,1年內失效,換言之,對於代理教師職前服務的年資應予採計,這對於代理教師而言,無疑是一劑強心針,至於教育部如何修法,就敬請期待。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學校服務的工作項目並無太大區別,除非主管職務不予安排以外,其他教學、導師、行政工作都與正式老師無差別。會產生代理教師的原因有:1.正式老師請長假,最常見的是留職停薪假。2.臨時辭職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缺。3.人事控管缺。此三類原因所造成的人力缺口,必得以代理教師補足,以利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代理教師報到後,保險是勞保,但沒有五一勞動假期。所有代理教師的工作與正式教師沒有兩樣,有的被安排到擔任導師、行政包括協行等工作,一般而言,學校考量代理教師一年一聘的制度,大都不會讓其承擔很重的工作項目,也必須考量其任教科目與人格特質,所以當過代理教師的人其命運大不同,當然也有些被安排當後母班導師或兼任行政組長,這些都是非常硬的考驗。有媒體報導,今年是「史上最難招代理老師的一年」,確實是如此。究其原因:1.正式教師大開缺,因為是龍年大開缺,消化了累積的代理教師,很多人都上岸了。2.教育環境持續惡化,業界薪資比學校高,學校與業界待遇差別大,尤其理工科教師不願意教書。此兩項原因造成今年代理教師荒特別嚴重,當然長期以來,正式老師都不要的工作,代理教師常被安排救火,此也會讓代理教師怯步。為代理教師爭取權益固然可貴,若正式與代理教師待遇一樣,誰還要考正式?希望教育部修法更符合公平正義。代理教師一年一聘不穩定、待遇比正式低、離鄉背景或舟車勞頓、租屋及生活開銷大、擔心被差別對待等,都是辛酸。大開缺的隔年一定會大大減少正式缺,代理教師荒就必須靠時間解決了。
  • 投書 及早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

    2024.07.17 | 17:50

    套句廣告詞「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上。」這句話如同魔咒般,深深烙印在每一位父母身上,沒有父母願意讓孩子輸在起跑點上,尤其是學齡前以及小學中低年級階段,此段學習習慣的形塑成功與否,攸關接下來學習階段的良窳,換言之,在幼稚園小班、中班、大班到小學三、四年級,是建立學習習慣最重要的黃金期,學齡越高再企圖改變,則須要更大的扭轉能量,「學貴慎始」道理即在此。兒童認知心理學家皮亞傑(Jean Piaget)認為兒童的認知發展分成四個階段:1.感覺動作期,0-2歲,靠感覺獲得經驗、物體恆存概念。2.前運思期,2-7歲,使用表徵語言與符號、自我中心、不具可逆性。3.具體運思期,7-11歲,了解水平線概念、能用具體物之操作來協助思考。4.形式運思期,11-16歲,懂得推理、邏輯思維、抽象思維。小學5年級以前,學習習慣的正確建立,有利於高階的學習。 讀小一須滿6足歲,3-6足歲的孩子正好在前運思期,可以運用語言、符號,懂得以我出發,與旁人建立關係,因此要有成功的發展,參與合作是非常關鍵的元素。又小班到大班的學習成就變化極大,在語言、符號的認知發展最為快速,許多家長願意花大錢讓孩子在此時期讀雙語幼稚園,並建立正確的閱讀習慣,透過建構情境,引導孩子思考,學習如何學習。大部分家長很難教會孩子如何建立學習習慣,只能以鼓勵或要求孩子學習,所以家庭環境的氛圍,父母兄弟姊妹的耳濡目染,都是孩子成功學習的關鍵。父母切忌自己看電視卻要求孩子看書,把餐桌當書桌,全家一起同步讀書,效果奇佳。有些家長會增加孩子才藝的學習,但需要緊密關注孩子的學習反應,避免強迫或是在體力不支的情況下學習,反而對才藝探索產生厭倦或抗拒。6足歲邁入小學之際,不同家庭孩子的學習習慣早已有明顯差異,有的孩子可以坐得住,有些則否,又有些孩子可以自主閱讀,有些孩子只在有壓力下才會做動作,可想而知其效果後者一定較差。有研究指出使用多媒體電子設備,腦部會產生多巴胺而愉悅,過度使用則造成資訊飽和,致使孩子注意力無法集中,父母必須越早控制孩子使用電子設備的量,避免上癮,影響學習。因來自不同的家庭,學習習慣都不盡相同,學齡前學習習慣的養成,每個孩子其專注程度都不會一樣,學校與家長都須要嚴密配合,否則學校受控、回家失控。當今孩子學習落後的跡象分為:無法專注、讀不懂、讀懂但不會運用,大部分孩子在起跑點就落後了,建議及早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控管電子設備使用量,培養閱讀習慣與專注力,不要貪快囫圇吞棗,對下一階段學習絕對有幫助。
  • 投書 留職停薪假提前復職順了姑情失了嫂意

    2024.07.08 | 21:39

    近日報載正式教師申請留職停薪(留停假),遇教師提前銷假上班、復職,代理教師應接受「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異議。此種所謂的「霸王條款」,著實讓代理教師處在一個非常不確定的「聘約任期」,只要正式教師提前復職,代理教師隨即必須無條件離開,對於工作權益無法獲得充分保障,甚至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我們的教育制度到底出了甚麼問題,且由分說。教師留停假有其必要的條件與規範,依據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本項第2款,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查前第4條第3款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第4款為與法定兒童共同生活,此二項留停假訖日需與學校協商。除了極少數因公借調、研究、進修、服兵役以外,教師申請留停假最大宗者為育嬰假。而育嬰假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換言之,教師習慣於娩假後接續請育嬰假,當然也可以在孩子三足歲內隨時提出。育嬰假需要請多久?需由教師自行評估,學校面對不可預期的育嬰假,都希望教師能以學期為段落,如此在課務安排、導師代理、職務調整上才有較完整的準備,避免損害學生受教權益。在新學年度開學前,學校希望將教師員額補齊,除了由正式教師補足以外,餘下的實缺及留停缺,則由各校依需求自辦代理教師甄選。實缺的任期無問題,留停缺的任期卻無法掌控,學校都希望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以避免提前復職,造成學生適應上的落差。因此,學校都會在聘約上明訂,一旦請假者提前復職,代理教師必須無條件終止合約,這就是近日新聞所提的霸王條款。教師請留停假大多能體諒學校的困難及學生受教權,以學期為單位,然法令制定為了保護正式教師權益,留停假其訖日既然可以非以學期為單位,自然會有投機教師於學期末提前復職,只因寒暑假無須到班上課,復職即有薪水,此種情況目前無法可管。當然也有在學期中突然復職的情況,代理教師終止聘約,年資中斷,工作權益受到傷害,學校重新調配課務與職務人仰馬翻。再由第五條第3項,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惟換理由續請則不受此限。主管機關將准駁壓力移給學校,校內同仁大都不願得罪人,此條例形同虛設,因此,寒暑假提前復職,開學續請留停假,仍屢見不鮮。留停假該如何請?考驗著為人師表的道德自律。國家制度的制定必須保護每一個人,正式與代理教師工作權益都需要被保障,不能順了姑情失了嫂意,主管機關需要再加把勁,找出更合宜的做法。
  • 投書 高中教學正常化需要更多法律的授權

    2024.05.13 | 21:29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中,驢列了21條「依據法規」,深入此些法規,幾乎無法律授權。教學正常化越來越受到重視,中小學早定有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中則無。檢核表的21條法規均是行政規則,如辦法、要點、補充規定等,此類行政規則必須有法的授權才能制定。到底是模糊制定?還是擴大解釋?進而限制非義務教育階段的發展,且由紛說。《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早於102年5月6日創立,最新版於112年6月8日修制迄今。其要點有編班、課程規劃、教學活動、評量等四項教學正常化要項,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此要點的法源依據源於教育基本法及國教法第39條第3項,略以,「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公私立國中小之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制定於法有據。高中階段,查詢教育部相關法規,並未制定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這是非常弔詭的事,但是所有高中端的教學正常化規定,均仿以《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換言之,適用於國中小的教學正常化要點,「借用」於高中端,弟弟穿的衣服,竟然也給哥哥穿,這是立法模糊或是主管機關擴大解釋?義務教育階段的規定有國教法作為法源依據,高中端卻是悻然。《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早於109年10月30日創立,最新版於112年3月16日修訂迄今。其要點主要在於規範高中課業輔導實施的時間、自由參加、不得上新進度、學期周一至周五,不得超過90節,寒假40節、暑假120節,不得例假日實施,以及收費標準和規定等。此要點第一條,揭櫫法源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1條第3項課業輔導事項,純指收支管理規定,與教學正常化無關。一般法律有平等、比例、保留、誠信…等原則,其中保留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權必須明確。又法的位階高於行政規則,經常在法條出現「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即有法律授權之意,要點的制定均需源於法,中小學教學正常化要點,法源於國教法無誤。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賦予家長教育選擇權利。又私校法第57條第4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公立學校的經營主要在公共化導向,私校則為市場化導向,公私立學校的選擇須尊重家長的意見,在公立學校設定許多教學正常化的行政規則自無可厚非,然私校經營盈虧自負,在少子化嚴重的迫使下,不得不與公校有所區隔,辦得好與壞由市場供需決定,私校應給予更大空間才是。教育事務的規範,國中小源於國教法,高中則源於中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制定各類實施要點、標準、辦法、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作業原則…等,應有法律授權,莫籠統含糊、擴大解釋,徒惹民怨。
  • 投書 私中入學考試的立法脈絡

    2024.03.31 | 09:37

    教育基本法初定於1999年6月4日,第8條略以,「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歷經五次修正,最近版於2013年11月26日修正,第8條略以,「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換言之,教育基本法初定至今,24年來,家長為子女選擇受教之方式,完全沒有改變。私校法於2007年12月18日首增定,第57條略以,「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歷經四次修正,最近版於2014年5月30日修正,第57條略以,「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換言之,2007年私校法增定至今,可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完全沒有改變。國教法於2023年5月29日首增訂,第29條略以,「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此之前,國教法未有任何有關私中入學的規定,而實際上,私中自100學年度起,以私校法57條的規定,開始辦理入學考試,至2023年行之有13年,2024年起授權地方政府核定。在去年國教法增訂前,地方主管機關除了核定私校招生的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以外,私中以私校法第57條自訂入學前考試方式,僅須報府核備。今年開始,地方政府有權准駁私中的入學方式,所以,某些縣市已改為抽籤方式入學,但大部分縣市仍都「延用」考試的方式入學,唯仍須報府核備。今年由於龍年入學的學生人數大增,各縣市私中報名人數高於以往許多。家長之所以選擇私中,有三個主因:一是校園安全,由於新北市國中生割喉案,校園安全堪憂,激化家長對公校管理的擔憂。二是教學正常化,私校自有一套升學的訓練模式,在公校常多被限制。三是同儕的影響,因為有教無類、零拒絕,公校老師常被班上少數一兩位情障,或非行孩子佔據太多輔導與管教時間,無暇他顧,且此類學生易負面影響同儕,這三個原因驅使著家長,把孩子往私校送。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教育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家長願意花高額學費、辛苦接送,全都是天下父母心的寫照。教育本就有市場化的自由度,但主管教育機關不會放棄管理的權利,以避免私校無限制擴張,侵犯了公校的存活空間,所以才會以「教學正常化要點」限制私校發展,但要點凌駕於法,似有違憲之虞。台灣教育始終處在「鬆」與「綁」的困境,公校公共化與私校市場化,始終不斷地拔河。少子化的浪潮不會停歇,即使龍年人數增加曇花一現,也止不住趨勢,所有教育階段都受到衝擊,唯獨私中的選擇仍一枝獨秀地火紅矗立,公立國中首當其衝,兩者持續拉鋸,剪不斷理還亂!
  • 投書 下修少年年齡的定義,有效遏止少年犯罪

    2024.01.22 | 12:59

    近日國中生被割喉不幸往生案,引發眾怒全國譁然,教育部召集各方代表,希望研擬出合宜的管教模式,尤其是搜查書包一事,分為一般與特殊兩種,雖說是對於教師輔導管教有更明確的指引,然根本的問題在於為何少年的犯罪會如此的殘忍,究其因在於少年年齡定義未隨著時代的進步而調整,相關法令過度保護少年,造成許多憾事發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10到19歲為「青少年(Adolescents)」,15歲至24歲為「青年(Youth)」。在台灣,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滿12歲稱為兒童,12到18歲定義為少年。又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入學,以此推算,小學畢業為12足歲,國中為15足歲,高中為18足歲,換言之,國、高中生就是法令定義的「少年」。隨著時代的演化,以及拜科技進步所賜,人類的思想行為與生活習慣都與以往有顯著的不同。同樣的18歲,在10、20年甚至更久以前,隨著生理、心理和社會發展的不同,其社會化、知識量、自主性…等,都更勝於過往,難怪下修18歲公民權已然成為全球的趨勢。當社會認定下修年齡提早賦予少年公民權利的同時,也應該考慮讓其承擔該有的社會責任,換言之,享有權利也該承擔責任。在《民法》總則中,以滿20歲為成年;刑法為18歲;少年福利法中則規定適用對象為12歲至18歲,《刑法》須負完全責任的年齡為滿18到80歲。當少年涉及犯罪,就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其量刑當然比刑法來得輕,因此某些少年有恃無恐,甚有黑道組織以制度缺陷而教唆犯罪的情事發生,近日的校園割喉事件,後續引發加害者被保護的「眾怒」,讓社會輿論無法接受。《論語.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鬥;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時代不斷地進步,時下的高中生身強體壯更甚以往,在外形上儼然就是個小大人,又加上社會結構的複雜性,高中生容易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好勇鬥狠成為某些高中生的代名詞,一旦受人蠱惑利用,瞬間鑄下大錯,造成不可磨滅的遺憾。此次割喉案引發教師可否搜查學生書包的議論,我們可從《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第30條,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此二條文自相矛盾,既然教師不得搜查書包,怎會發現違法物品?所以學生持違法物品造成傷害必然會發生。欣見教育部迅速調整收査書包的規定,長治久安之計必須從源頭做起,將少年年齡的定義往下修訂,建議12-15或12-16歲為宜,少事法、兒少法也應隨之調整,如此才能有效遏阻少年犯罪,社會安全網得以保障健全。
  • 投書 學生打老師問題出在哪?

    2023.11.24 | 11:49

    近來,寧靜的校園發生了多起的學生打老師事件,同學以手機拍攝上傳網路,引發網友湧入該校粉專留言,要求學生出面道歉。教師團體於多起事件後,聯合發表聲明要求教育部正視此問題,希望盡快修法,提出具體措施以保障教師的工作安全。學生打老師事件頻傳,其原因非常複雜,得從法令看起。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國家要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育基本法保障了學生的各種權益,而教師法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是教師的義務。通俗的說,教師工作項目除了教學以外,還應對學生輔導與管教盡義務。再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一般管教措施計有16項:正向管教、口頭糾正、調整位置、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紀錄、通知監護、完成作業、增加作業、課餘打掃、限制活動、課後輔導、站立反省(有限制)、保持距離(有限制)、暫時轉班、書面懲戒。洋洋灑灑16項,說穿了,都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本法附表一、二,驢列教師違法處罰措施的範例,明訂教師不得違法管教。上述16項的管教措施,真正會讓學生改進的有幾?恐怕只有第一線的教師才能體會。礙於篇幅限制,舉數例說明:如須要監護人到場卻遇到家庭功能失常,剩下無奈;課餘、後管教增加教師工時,學生更痛恨教師;罰站不超過一堂課,正課站會剝奪受教權,下課十分鐘站要站幾次?而暫時轉班應屬情況嚴重,根本無其他教師敢收,這些都是最寫實的困境,也是修法需要檢討之處。過往有許多教師違法處罰的案例,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都會觸及刑事犯罪,教師當然不可以對學生這樣做。一旦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學生損害,隨即會有民事上損害賠償,公立學校會有國家賠償法上損害賠償的責任。又「校事會議」的調查制度,教師被以顯微鏡檢視一切所為,家長、學生動輒投訴,教師動輒得咎,親師生關係惡化。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主角是教師與學生,在立法平等原則之下,應該更細膩的去理解兩造雙方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目前的立法,對於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都有完整的保障,但教師的工作保障呢?曾有退休教師如此感觸「越認真管教,越容易出事。」因此,有越來越多的教師將CASE直接移轉給學務處,無怪乎生教組長年年換人甚至找不到人,全國無一倖免。 除非修法,在目前法令下,學生打老師事件絕不會減少,甚至會越來越嚴重,期待主管機關盡速擬出具體措施,更細膩地處理教師的工作權益保障。
  • 投書 內在動機高學習才能贏在起跑點上

    2023.10.20 | 11:45

    法官在量刑時必須了解犯罪者的「犯罪動機」,人際互動時難免會有不能說的「潛藏動機」,教師教學時必須先引起學生的「學習動機」,人的行為都受動機牽引。學前教育階段,孩子的學習表現差異性並不大,逐步進入小學、國中、高中、大學階段,程度越拉越開,都與其學習動機有直接的關係。許多父母擔憂孩子學習落後,殊不知都是敗在學習動機薄弱的侵蝕下,一開始就輸在起跑點上了。動機(motivation)是指引發、維持並引導行為的內在歷程。俗話說:「有志者,事竟成。」這個志就是一種抱負、理想、目標,要能夠達成,需靠動機的驅使。動機可分為內在與外在動機;內在動機驅使行為是一種興趣可帶來滿足感;外在動機是指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取得金錢、分數、獎懲…等,人類的任何行為,包含行善、犯罪等參雜著內外在動機的交織。教師在教學起始階段要先引起學生的學習動機,讓學生對於課程有興趣並願意學習,因此,教師的教學技術益顯重要,教材與教法的準備、學生起點行為的掌控、肢體語言與態度的魅力…等,都是引起學習動機的關鍵。每一個人都當過學生,都有過喜歡的課程及老師,所謂愛屋及烏,就會產生內在的學習動機;而為了考試高分獲得獎勵,或避免考試低分受罰,也會產生外在的學習動機。108課綱實施以來,部定及校訂課程怎麼規定就怎麼學習,自主學習是一種沒有規定的課程,實則是為大學選才而學習的課程,都屬外在動機。自主學習是一種讓學生自己訂定學習目標、方式、進度和評估的學習方法,其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自主能力和問題解決能力,以及讓學生成為學習過程的主要負責人。這種的學習方式,若非有強烈的外在動機(大學選才),學生恐難自主做到。自主學習主要是仿歐美大學選才模式,將課程納入新課綱,但我們的升學模式與修習學分與國外不同,在師資、時間、空間與設備等遇到瓶頸,學生「不知」如何自主,以致學習的目標難達成。又因少子化的影響,頂尖大學尚能以自主學習的歷程檔案做為選才的外在動機,但一般大學招生尚且不足,學習歷程檔案的採計恐怕聊備一格,甚有大學只採計一次性PDF檔案,自主學習課程正在削弱中。俗話說:「強摘的果子不甜。」僅憑外在動機當誘因,難成其事。許多父母在孩子就學階段常以金錢或物質鼓勵孩子課業表現,但終有其限制。如果能夠教會孩子學習必須發自內心的內在動機,經過行動努力,才能達到高峰經驗(心理滿足),自然才會往下一階段繼續努力。現代孩子都提早學習,學前教育階段的「自主習慣」,父母、師長對孩子內在動機的養成至關重要。贏在起跑點並非要學的多,而是在開始學習時,誘導、啟發、建構學習者的內在動機,建立自主學習的習慣,看似高難度,但如果能借鏡學優者的學習歷程就可心領神會了,內在動機高學習才能贏在起跑點上。
  • 投書 校長事件委員會應與教師評審委員會立法平等

    2023.10.11 | 11:14

    今年5月29日,國教法第17條修訂為「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酌已趨成熟的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不適任校長處理的辦法,如何能符合程序正義,以達勿枉勿縱,關心教育者均高度期待。修法前國教法(舊)第9-1條「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經査,全國僅有二縣一都增加不適任條文於校長遴選要點中,因為有:委員的任期與代表性、舊委員會解散又重啟名單曝光、調查與迴避…等的爭議,而增加不適任條文,無法律授權,恐已違法,已有多起校長解職的訴訟案例發生,無怪乎教育部要積極修法。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形時,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其決議有二:一、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由專審會辦法辦理。二、自行調查及輔導。校事會議決議後啟動調查或輔導,或申請由專審會介入調查與輔導,都有非常嚴謹的程序,這些程序都是累積多年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經驗得來,校長不適任事件處理以此借鏡之。校長角色著重在領導與管理,與教師直接的接觸多過於學生,校長與教師角色明顯不同。處理不適任教師與不適任校長,在程序上會所有不同,因為校長是廣義的公務員,除了教師法相關,另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因此,當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更應關注於行政程序法的規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陳情者必須具名陳情,若無具名,但陳情內容必須為真,始得受理。匿名陳情或民代轉述網路匿名爆料,主管機關應有事實查核機制,或經由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等,作為判斷入案辦理的依據,並將理由列入紀錄,避免不實爆料傷害當事人。校長不適任事件若涉及性平、兒少等,有地方專責的調查小組因應,其餘事件若由主管機關派業管或政風室調查,恐受官僚體系的影響。民選首長特別重視民代意見,泰半要求主管速辦速決,在時間緊迫下,易有採證偏頗或程序的疏漏,建議由中央訂定校長事件調查小組人才庫遴選學者專家擔任調查委員,才可遮斷官僚的影響力。教師不適任交由教評會審議,校長不適任則交校長事件委員會審議,委員由主管機關、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團體,以及法律、教育專家代表等組成,而其總人數、比例、由誰推薦、專家條件等,都需要更精確的規範。又學校教評會組成有非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1/2的規定,藉以降低行政的專斷;校長代表是否也應比照教評會制度不得少於1/2,避免機關的專斷?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 如何訂出合適的「不適任校長處理辦法」,且符合程序正義與平等原則,攸關自身權益,校長們應更積極面對。
  • 投書 官僚須靠官箴的護持

    2023.10.02 | 14:24

    國家給與公務員的俸級,從最低的委任第一職等,經過薦任,到最高的簡任第十四職等,都依照文官制度升等。公務員概分二類,其一是經過國家考試、訓練合格而任用;其二是民選首長派任。此文官體制的設計,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有著穩定而有效的功能。然而,自台灣民主化以來,穩定的文官體制,因為派任的政務官,起了化學變化,官僚的官箴此刻正在消融,令人擔憂。 文官體制指的官僚系統,又官僚與科層同義。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科層體制是組織人類活動效率最高、最理性的方法,系統性的流程和高度組織化的等級制度,對維持秩序、獲取最高效率和防止腐敗必不可少。科層體制的特徵有:依法行政、用人為才、專業分工、層級節制…,而層級節制指的是,下層對上層負責,服從上層命令,受上層監督,而此監督,卻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 民選首長在選舉壓力下,常會為了某種政治壓力,「要求或指示」所屬遂行其意旨。政務官受命於民選首長,指揮公務員,若有不依法的行止,恐會造成文官制度的危害。科層體制須依法行政,尤其下層服從上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上層交辦違法事項,下層礙於服從照辦,一旦東窗事發後,受懲罰的都是下層,因此,有越來越多的案例,需要長官下達書面指示,以為保全。 由人事行政總處《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知,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機關首長控有公務員的獎賞權。 在中央,絕大部分政務官均由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並無人事同意權;少數政務官(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由總統提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另檢察總長、NCC正副主委及委員、中選會正副主委及委員,立法院有人事同意權。在地方,民選首長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直轄市副市長、副縣(市)長、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亦屬政務官。 政務官是經由政治任命,對政策負責或隨執政黨同進退的官職,相對於文官公務員系統中的事務官,政務官是受民選首長(如總統、縣市長)指派任命,任期並不固定。在中央與地方都有政務官的編制,政務官可以是公務員身份,有為數不少的政務官其本質是公務員身份,雖有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風險」,但都保有其公務員的身份。 古有「官箴」二字,指的是做官的戒規,公務員一昧地趨承上意、逢迎拍馬,當打手或白手套,一時或有升官發財的機會,但若只顧著追求此趣,忽略了法的戒規,恐身繫囹圄。成熟的民主國家,官僚須靠官箴護持,才得永續。
  • 投書 如何面對行政調查?

    2023.09.04 | 11:51

    拜資訊發達之賜,行政機關近年投訴事件頻仍,大家都疲於奔命,過程中倘加入了民代的催化,情勢的發展恐難以控制。若經由行政調查,證明投訴屬實,可以釐清事實與還原真相,以為後續處置;若投訴翻車,投訴者應承擔法律責任,民代也需負政治責任。投訴事件一旦曝光,當事人面對的壓力,恐非外人能體會,因此,為了保護當事者,行政調查的程序正義益顯重要。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必須依證據啟動調查,且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都應注意。但因為媒體報導或民代關切,在求快的壓力下,行政調查常會落入程序不嚴謹的瑕疵,犯下了偏頗採證的謬誤,對當事人恐已被預設「有罪」的推定。 又同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由於網路匿名爆料盛行,行政機關概不辨真偽,快速地以「民眾投訴」名義啟動調查,常有「應調查而不調查」的疏漏,日後爭訟恐推翻原裁判結果,相關人等受到行政處分。 常見行政調查的瑕疵有二:一、應調查而不調查;二、無權調查、濫用職權或手段調查。當事人可對調查瑕疵提出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若有損害,則可申請國家賠償,調查者受到處分。行政機關設有「政風」單位具有調查權,而「業務管理」單位具有指導權,業管的訪查(視)可否作為行政調查結果?又業管訪查(視)與政風調查二類人,可否兼該案考核委員(球員兼裁判)?應更謹慎釐清。 再同法第24條第1項,「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當事人接獲調查通知後,須依約前往,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鮮少有被調查的經驗,多是緊張、惶恐、不安,深怕說錯話或是被誤導造成不利的結果。若法規未禁止,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席,倘當事人必須到場,也可請律師陪同。 另有《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0條,「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於通知受訪談者且徵得其同意後,得進行訪談,並當場製作書面訪談紀錄。如當場無法以書面製作訪談紀錄時,得以其他適當方式代之。進行前項調查,得全程錄音或錄影。但經受訪談者明確表示反對時,不在此限。第一項之同意、第二項之反對意旨,應載明於訪談紀錄或紀錄影音。」錄音錄影與否,當事人可自為主張,當然也須評估情勢的發展,此可與律師討論之。 行政調查的應為與不為早有法令明文規定,礙於投訴者的操作、民代的介入,行政機關易犯程序上的瑕疵,不得不慎。對於當事人應無罪推定,而當事人的權益維護需於法有據,任何事件的調查,最終的目的是還原真相、勿枉勿縱。
  • 投書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該修了

    2023.08.25 | 13:15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免接觸、快而廣、難取消是網路最大的特性,拜網路發達所賜,早先看似「稀奇古怪」的事,如今早已見怪不怪了。「網路霸凌」讓人又愛又恨,最愛的是加害者,最恨的是卻受害者,讓你痛不欲生。前陣子韓劇《黑暗榮耀》、《23歲教師自殺事件》,以及台灣《赤青教師離職事件》,都與校園網路霸凌有關,我們必須更嚴肅正視。 一般人對於霸凌的直覺解讀為大欺小、強欺弱、多欺少,校園內主要的核心人物為校長、教師、學生、家長,此四種族群最弱勢者當屬學生,所以加害者自然可能是校長、教師、家長,但從許多案件的分析看來,任何一種族群都有可能對其他人進行霸凌。因網路世代的普及化,加害者利用網路霸凌受害者,表面弱勢的學生就可能是加害者,網路世界早已破除大欺小、強欺弱的舊思維,成為以多欺少的最佳管道。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霸凌」的定義:「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透過網路因不需面對面,個人或集體都可以對受害者進行霸凌。 又本項第5款,「校園霸凌」的定義:「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一般人總認為大欺小、強欺弱才是霸凌,實則,透過網路任何人都有可能是霸凌的加害者,以致看似有權力的校長和教師,有可能成為霸凌的受害者。因此,霸凌事件越趨複雜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修定勢必難度增加。 霸凌的種類繁多,常見的霸凌樣態,依據教育部目前將霸凌分為六類:肢體、關係、性、言語、網路及反擊霸凌。其中性霸凌有《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作為指導準則,近日熱門話題Me Too事件,就是圍繞在性平事件的相關處置,校園若有性平事件,茲事體大不能輕忽,非嚴肅看待不可。 網路霸凌是指個人透過網路,利用電子資訊或通訊媒介,進行蓄意、不友善,且連續的攻擊行為。所謂的連續攻擊行為,可能是發生在學校,又發生在網路,也可能只發生在網路,任何人不斷地接受到令人不舒服的圖文或影音攻擊。最常見的網路霸凌有:指名道姓詆毀人、散播不實言論、張貼未經同意照片或影像…等,都可能觸犯刑法公然誣辱、誹謗、妨害秘密,以及民法侵權等罪。 網路霸凌方興未艾,韓國《23歲教師自殺事件》、台灣《赤青教師離職事件》都與家長霸凌老師有關,校長、教師被霸凌也時有所聞,我們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是到了該大修的時候了!
  • 投書 黑函爆料的因應之道

    2023.07.25 | 12:34

    網路世代訊息萬變,讓人分不清真假,尤其是透過社群平台、部落格,或各式的媒體管道,以不具名、假名、假帳號爆料,其目的可能為揭弊或是攻訐,引起社會大眾的矚目,造成的正負面影響難以想像。爆料者、當事人、媒體都有很吃重的角色,倘若過程中加入了具有高話語權民代的「選民服務」,在對政府有監督權的催化下,當使情況更形複雜。 傳統的爆料都是以書面文字行之,因不具名而稱之為黑函。按《國語辭典》對黑函的定義為:「以不當的文字,或以威脅及不利的言詞,函寄他人,且本人不具名或簽假名的信函。」讓收到的人心生恐懼、害怕或不利於當事人或以不實之內容投函攻訐異己之信件,諸如此類之函件統稱為「黑函」。當今網路爆料尤甚於傳統紙筆黑函,讓人猝不及防,影響範圍更深更廣。 面對黑函爆料,如果您是當事者該如何因應?這是非常嚴肅且重要的課題。首先是情緒的控制,萬不可坐以待斃放任情況惡化,或有過激的言行陷入爆料者的圈套。再者,自我檢視是否有如爆料的事實,若有誤會,當即採取正式而有效的管道澄清,透過正式的公開場合(官網)嚴正聲明:勿信流言坦然面對,接受行政或司法調查,以及以告止謗遏止黑函爆料文化的歪風。 公私立機構都有可能發生黑函爆料事件,一旦發生,應立即啟動危機事件處理小組,依照平日演練的SOP進行。由於爆料內容五花八門,對象可能是業主、首長、主管,或是部門組織的人事物,都需要在第一時間做內部的審視,以有利於情況的掌握。當然,追蹤爆料的來源也是了解被爆料原因的方式之一,並透過公共關係直接或間接了解來意,以化解誤會或取得共識。 2021年「台灣事實查核中心」(TFC)成立,對於社會假訊息有查核的功能,但因成立時間較短需要時間熟化,有些案件雖列案查核,但都緩不濟急。對於黑函爆料,目前主管機關事實查核的能力均顯薄弱,尤其爆料者躲在暗處,很難被發現,再加上民代的推波助瀾,情況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建議當事人向派出所報案,透過電信警察追查來源,以快速止血。 公私立機構面對黑函爆料,講理論法都不應該處理,但基於「社會公益」的觀點,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還是得進行行政調查。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惟仍應遵守法治國家之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謹慎行之,以免瑕疵被訴,若涉司法調查就由法院逕行處理了。 行政調查若感受侵權時,當事人救濟方式有二:第一,依《釋字》第535號,得於行政調查程序中當場異議;第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即可。 至於爆料者或民代,都須先做好事實查核,避添油加醋或扭曲事實,以免翻車吃上誹謗刑責,或被社會輿論撻伐,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