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熱議,主管機關應再修法校事會議,捍衛教育專業,擋下不實投訴。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為前提下,教學自主不應接受不當干擾,應回歸有問題先溝通的模式,以撫平教師對於工作權益的不安。校事新法上路以來,有八成以上的學校均開過校事會議,案件成立最後確定停聘或解聘者約6%,到底校事會議新法上路,隱藏著甚麼問題,且由紛說。
無論案件大小都會送交調查,充滿寧可錯殺也不願錯放的思維,變成只要有人隨意指控,直接導致校園濫訴不斷。實則,校事會議非每案都會成立,非如新聞所述都會送調查。過往,在無充分調查證據下,教師成績考核會與教評會的審議,最終案件都不了了之,家長怪罪學校「師師相護」,疑似不適任教師始終是學校難解的問題。
校園民主開放以來,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人格權…越來越受到重視,各種光怪陸離的投訴案件不斷增加,主管機關要求回復處理投訴案,學校疲於應付耗損大量人力,輔導與管教工作,教師們視為畏途。從許多投訴案件分析,確實有些是學生自我感受或家長誤會的問題,當然也有些是經常性或跨班、年級或涉及性平霸凌的事件,確實需要啟動校事會議審議。
若校事會議判定成立,依教師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且依第16條規定,從主管機關調查人才庫推舉三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調查小組依據規範之程序及精神,經過審慎專業程序完成調查,並依法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過程中,調查委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相關人如未成年者,亦由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書面同意受訪。
調查委員本於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一律注意,必要時得邀請學校教師會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小組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彙整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完成調查,送交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再決定是否結案或移送考核會或教評會進行審議。
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之規範目的及證據法則有異,行政調查無刑事嚴格證據法則之適用,而應適用一般之優勢證據法則,行政調查報告係基於對相關人員之訪談,相互勾稽,依調查委員之心證及一般優勢證據法則所為之判斷。由於外部調查委員不熟悉校內的人事物,在證據取得上不若司法機關那麼的強力,所以調查的結果會有「查無此事」而結案,此卻引發外界對於投訴只為了栽贓老師的疑慮。
校事會議新法的目的在於嚴謹調查證據的程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與教評會兩者都需要「充分」的證據。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投訴應拒受理,濫訴者有罰則,在調整新法時應補強行政調查的力量,使得程序臻於完善,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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