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於1995年公布後三十年,歷經多次的修正,教師的工作權益獲得了充分的保障,同時也對教師應盡的義務有了更明確的規範,權益與義務是天秤的兩端,法令修訂需時刻檢視是否公平。學校處分讓教師感受到委屈或不公時,可以從制度上提出救濟措施來幫助自己。啟動救濟措施後,在實務上常有為了維護教師的工作權,但卻犧牲了學生的受教權情況,這其中的關鍵在哪?且由紛說。
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略以,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換言之,為維護教師工作權益,申評會教師代表佔了絕大部分,此種制度的設計,著重在教師工作權益的保障。
師資培育主要在於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對於律法的訓練一向闕如,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從事教育行政工作者,也鮮少有律法的培養,大家都是做中學,從實務中累積經驗。申評會組織具有法律素養的委員其實不多,當個案進行交叉詰問時,所提的問題多著墨在程序,學校方若對程序不嚴謹,教師的申訴案非常容易成功,這也是許多學校需要再進步的地方。
一般申訴個案討論必須緊扣著事實真相、程序完備、法令適用三要素,齊備此三要素,其評議的結果自能圓滿。由於師資培育向來少有律法的訓練,推動校務行政的校長、主任、組長都由教師兼任,在行政程序與法令熟悉上並不熟捻,疏於平日長時間資料的紀錄與整理,所以當申評案檢視程序時,會有被糾錯或撤銷學校處分的結果。
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評會設置辦法都與教師工作權益有關,絕大部分教師對法令都是陌生的,需要不斷精進。學校的考核會,除四位法定委員外,餘由票選的熱心教師擔任,採合議制決議。進入申訴,申評會一定先檢視處理程序,只要是組織不合法或程序瑕疵,此案即會申訴成功,對於學校是一個打擊,因為學校考核委員最了解個案,只因行政瑕疵而撤銷處分,學生的權益如何保障?
申評會的個案評議多著墨於程序正義(維護教師工作權),但卻疏於實質正義(學生受教權維護),此種風向素來以久。教職工作是一份特殊「教人」的行業,不是工廠作業,需有高度認知的教育責任,工作有應為與不為。若評議過程僅著重在學校方處理程序的瑕疵,疏漏於事實真相與教育責任的連結,恐容易陷入偏袒教師,犧牲學生受教權的窘境。
申評會除程序檢視外,2/3以上的教師代表應多關注教育責任的連結,若有可能,修法提高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比例。教育是教人的希望工程,申評會維護教師權益固然重要,但絕不能犧牲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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