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行政調查而予解聘,若與司法判決有異,該怎辦?依照《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若教師有重大違失行為,學校或主管機關有權依規定予以懲處,甚至解聘。然而當教師因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而遭解聘時,該行政處分是否必須以司法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若學校不以司法判決為前提直接解聘,會帶來何種影響?且由紛說。

首先要釐清的是,司法判決須經過嚴謹訴訟程序,最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認定。而行政處分則為維持教育品質,依教育法令作出處分決定。教師若涉及體罰、性騷擾或嚴重失職,即使尚未進入司法審理或尚未獲判決,學校仍可能依調查結果先行解聘。此種做法的核心價值在於「教育信賴保護」與「學生最佳利益」的考量,學校不能等待冗長的司法程序後才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具有相對獨立性。

司法審理講求無罪推定與證據嚴謹,而行政程序相較之下標準較低,可能僅憑行政調查或學生陳述就做成解聘處分。若日後法院判定無罪,但教師已經被解聘,這將對教師名譽、職涯與生活造成重大傷害,甚至無法挽回。這種情況也會引發「程序正義」與「信賴保護」的爭議。且在現行制度下,行政與司法屬於不同領域,兩者未必互相拘束,導致教師在救濟途徑上面臨困境。

若教師被解聘卻日後司法判決無罪,社會大眾往往對該教師產生持續的不信任,這種「標籤作用」會長期影響個人前途。換言之,即使法律恢復其清白,社會輿論也難以完全消除負面印象。同時,社會也會檢視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若教師能在司法未定讞前或未啟動司法即被解聘,則需要相應的補救與平衡措施,否則將削弱教育專業的吸引力,甚至影響年輕人投身教育的意願。

教師因行為違反法規被解聘而不以司法審理結果為依歸,雖能保障學生安全與校園秩序,但同時也對教師的權益與制度公信力造成挑戰。未來可在法律制度上建立更完善的銜接機制,讓行政處分與司法判決之間形成合理互動,以兼顧學生最佳利益與教師基本權利,唯有如此,教育體系才能在公平與正義中取得平衡,並維持社會對教育專業的信任。

教育立法必須在「學生保護」與「教師保障」之間取得平衡,若偏重保護學生而忽略教師權益,可能造成教師群體的不安,影響教學穩定性;但若過度依賴司法程序,則會使教育單位在校園事件處理上顯得消極、遲緩,損害家長與社會對教育的信任。

回歸制度,行政調查程序本身應更趨嚴謹,避免僅憑輿論或外部壓力作出決定。若能在行政調查引入更高的舉證標準與專業審查委員會,則可降低誤判的風險,使解聘決定更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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