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時事議題聲量最高的,首推校事會議,學校內部霧裡看花,學校外部毫無所悉, 中央教育部忙著回應立委的質詢, 地方教育局忙著消化堆積如山的個案 ,學校忙著個案的開案審理,老師、學生、家長忙著接受調查,插花的民代忙著選民服務,學校行政人仰馬翻,此起彼落的怨聲堆砌成教育的顯學運動。學校變成法院,委員變成檢察官或法官,到底校事會議哪裡出了問題,且由紛說。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於 109 年 6 月 28 日依教師法第 29 條訂定,總計 24 條。其重大變革是成立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的成立 。 在此之前 , 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經常力有未逮, 外界總認為學校「師師相護」,疑似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所以才有此次的修法,將校事會議納為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重要機制,並明訂規範。

本辦法施行三年餘,在程序面上仍出現了許多的不足,於是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訂增加了 39 條條文,總計 63 條。再行經一年餘,此刻,校事會議成為教育的「嫌惡設施」 ,從教師的主觀感受看來,校事會議成為破壞友善校園的元兇,濫訴氾濫無節制、行政調查漏洞多,原本要補強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良法,卻變成戕害認真與善良老師的惡夢。

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法條寫「得」不予受理,而非「應」不予受理,主管機關無法辨識真偽,均予受理,要求啟動校事會議。

南韓在 2023 年通過「地位教師法」,對於濫訴的陳情人,必須完成特別教育或心理治療,若不配合,則祭予 300 萬韓元的罰款;日本東京將「客訴霸凌」入法,提供學校律師,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反觀台灣,因為零成本,不需負責任,投訴者躲在保護傘下,無須舉證,造成濫訴情形非常嚴重。一旦進入調查,被投訴教師耗掉時間與體力,精神折磨無以復加。

校事行政調查無刑事嚴格證據法則之適用, 僅適用一般之優勢證據法則,行政調查報告係基於對相關人員之訪談,相互勾稽,依調查委員之心證及一般優勢證據法則所為之判斷 。由於外聘調查委員不熟悉教育事務 ,在證據取得上不若司法機關那麼的強力 , 復加上受調查者可能被誣陷或有利證據未被注意 , 僅獲得行為的描述,忽略行為背後的教育意義,其結果當然會造成受調查者相當大的損害。

建議校事會議補強:1.投訴者應有真實姓名才予受理。2.對於濫訴者應有罰責。3.啟動校事會議前應有機制判讀。4.調查委員應對學校事務熟悉。5.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證據應同時注意。6.建立調和機制保護認真與善良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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