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發展越來越重視學生的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權…等,孩子感受到不舒服立馬就投訴老師,校事會議開不完。校事會議的任務,在對教師的班級經營或輔導管教或行政作為,疑似有違反教師法相關的調查審議,對象就是教師,其目的在維護學生的權益。然而,學生可以透過校事會議維護權益,師長的權益師尤其是師與校長的部分卻無法列入校事會議,為何?且由紛說。
在談校事會議的適用對象前,不得不從過往教師成績考核案例說起。曾有案例,某校教師在網路社群疑似對校長發表不實言論,校長感受到被汙衊,於是將此案移送教師成績考核會審理,案師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當事人應迴避。經輾轉函文上級解釋,按法務部之意旨,校長對於教師成績考核之初核有覆核權,係基於考核辦法之法定職權,應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係就行政程序事項設有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從特別法之規定,如二規範間未具競合關係或特別法未規定者,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依國教署之意旨,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與行政程序法未具競合關係,有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校長若為當事人,教師表達不利於校長的言論,在教育制度面上,校長無法採取任何行政作為維護名譽,唯一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透過司法止謗回復名譽。雖然於法可以提告,但是只要教師願意公開道歉,大多數的校長都會選擇原諒。畢竟不實言論說多了變成真理,不知情的其他親師生恐信以為真,未能及時澄清一定會有影響,後續恐引發更大的危害。
另從校事會議看起,其召開的原因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可能是體罰或霸凌、輔導管教不當、班級經營不妥、教學不力、親師溝通不好…等,這部份,教育部有頒布11項參考基準,適用範圍都在師與生的事件,但師與校長事件不在此參考基準。又校事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在內共5-7位委員,縱使校事會議可召開,校長也須遵守行政程序法迴避之義務。
校長受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考核,無校長代表,不若教師與公務員考核都有代表幫助發聲,在制度上不平等。依工會精神,教師須與校長協商校務工作,此時為「雇主」概念;按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申訴準用教師申訴制度,此時成為「教師」概念,校長角色錯亂。校長遭遇教師不利己言論,既不能列入校事會議,也不能送教師考核會審議,校長的名譽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般法律素養,針對事實針貶屬於言論自由,非事實的指控恐觸刑法。面對各種影響校務發展的不實流言,應有行政機制可讓校長執行,冀望主管機關重視校長名譽權,公平維護每一個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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