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程序不備、實體不論」,程序有瑕疵,結果是會被推翻的。學校學生的性平、霸凌事件的處理,一般皆由受過相關調查訓練的教師擔任調查員,但因非司法專業訓練,終有其限制。將此可能「程序不備」的調查報告送交委員會審議,恐致誤判或被救濟成功。學校行政調查會遭遇到那些困境?且由紛說。

 

憲法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越進步的社會,越重視人權的保障。台灣目前沒有行政調查法,目前有的只有如行政程序法上之部分規定,其餘大多散見於個別法規中。而個別法規在此方面之規定, 往往十分簡略,故對於行政機關在從事行調查行為時,所應遵循之法定程序及規範,經常有所不足。茲以學校性平調查為例,談談可能遭遇到的問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實務上,行為人若為學生,依案件的需要可全為內聘或擇一外聘或全外聘,若行為人為教師,為迴避或避免內人情干擾,一律外聘。

 

 

上述調查委員的選定,由負責處室本於權責,視案件的需求,聘請校內師長與外聘具有專長的學者專家為之,一般大多為律師。若是由校內教師擔任調查委員,純屬義務職,若為外聘調查委員,則會衍生調查費用,另有錄音檔轉文字稿,調查報告撰寫增加的費用,都是負擔。主管機關年度會補助些許費用,但如果案件多,恐怕不足之費用必須由學校自行支應。

 

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對於學校來說相當敏感,因為都是同事,難免會有情誼,所以處理此類案件,人人視為畏途。經由校事會議進入程序,一旦確定成案啟動調查,都採外聘調查的方式,以符程序正義的法則。實務上,師對生或師對師的性平、霸凌調查,以及行政教師涉及與經費有關的案件,一律都採外聘調查方式,以免除人情的困擾。

 

行政調查時,經常會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之事實,此時即與刑事調查有關,學校必須函請主管機關裁示後續處理,以免由外部舉報,學校恐背負知情不報的行政責任。再有,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判決的結果互不隸屬,曾有教師性侵學生的案例,該案輿論撻伐,刑事程序曠日廢時,學校以行政調查先做出違反專業倫理決定而予解聘,至於日後刑事判決不影響行政的裁定。

 

學校行政調查相當棘手,行為人若是師長,恐有教唆、護航、偽造文書、串滅證之虞,再加上同事情誼,此種調查委員皆為外聘。外聘委員雖具超然公正性,但畢竟不熟悉校內生態,資訊獲取不易,其強度當然不如刑事調查。期盼行政調查法立法,給予學校更多的指引,保障人權與落實正義,二者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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