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2月4日A7版「杜絕冤獄 盼公平審判 維繫人民對司法信任 法官迴避亟待改善」報導指出,12月1日「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在致詞中提及,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沒有辦法含括很多,會有諸多限制,針對刑事程序的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現行都要透過審判實務裡面,個案累積來建立判斷的基準,也因此促成這次的研討會,希望透過多方的意見探討,來促成符合人權保障的公平審判以及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又,主講人台大法律學系薛智仁教授指出,法官迴避是排除不中立或偏頗法官參與審判的法律機制,但我國法院對於「有偏頗之虞」的適用態度非常消極,造成法官迴避在實務上近乎名存實亡。

在實務上,稅務事件的行政訴訟程序,法官不遵守迴避規定案例也不少。民國85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假案。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在行政救濟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80至85年度中有5個年度勝訴,只有81年度遭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許武峰法官枉法裁判,與其他年度相同性質卻判決結果不相同(敗訴)。

民國95年,最高行政法院黃淑玲法官嚴重違反法官迴避原則,維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成為台灣司法史上最荒謬與不公的判決。參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2066號判決。

經查,稅捐機關未依最高法院判決(民國96年7月13日)撤銷違法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民國109年強行將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違法查封拍賣,私有土地被收歸國有。民國109年,執法機關將「太極門假案」受害人所有而被設定抵押的瑞士山莊歸還。

事隔23年(民國86年到109年),如今道館預定地(瑞士山莊)已成為廢墟,最近將設立為「太極門1219不義遺址」,希望此後不再有威權時期人權迫害案件,以作為人權教育之用,警醒世人勿再以威權時期法稅手段迫害人民。唯有落實法官迴避規定,公平法院、杜絕冤案的發生,俾使人權獲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