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卡是身心障礙者的精神寄託之一。愛心卡被收回,搭車看病不方便,非常痛苦,增加身心障礙者的憂心與焦慮,不合乎台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民國110年4月12日、112年8月16日修正)第一條「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之立法目的。
在柯文哲市長時代,取消敬老金,引起很大的民怨,及柯市府所訂的前述「補助辦法」第一條指明立法目的之一為「宏揚敬老美德」,而其條文規定沒有人權關懷的思維,值得探討。
目前使用的「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之設計票卡實物,兩張票卡很相似,分辨不容易。尤其是外籍看謢人員看不懂中文,有關愛心卡之第一次誤用(非故意)及就被認為是「冒用事件」,愛心卡被收回,並處以票價50倍的罰款,引起外籍看謢人員的驚慌與心理不安。也造成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的困擾及信任危機問題。
又,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亦即愛心卡的持有人必須重新申領愛心卡,受到「停止補助點數一年」的處罰,是否合法及合理,值得研究。
本人認為,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宜予修正:依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之原則,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同時對於愛心卡的查核使用及收回時,應該注意「明確性原則」,以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尊重及加強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