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2月6日A12版報導,立法院昨(5日)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互惠原則」,未來不論哪一國籍的人在台灣受到冤獄,均可獲得補償;而過去要在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兩年內聲請刑補,新制也拉長為五年;此外,以往聲請人若有可歸責事由,補償金可酌減至一千元,未來不論責任多寡,最低地板價就是日額三千元。
又指出,「司法院表示,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考量外國人身體自由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超過所能容忍的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賦予外國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
39年前,1984年12月10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以爭取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為目標。2009年底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典化,讓台灣的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
12月5日「刑事補償法」的修正立法,司法院表示「基於人權立國,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賦予外國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如此司法院尊重及保障人權的見解,不但遵守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並達成人權主體的普遍性,非歧視和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的原則,相當具有前瞻性,值得肯定。
12月10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將共同舉辦「2023年聯合國人權日論壇─深化國際兩公約精神與《世界人權宣言》接軌」研討會,並發起連署「禁止國家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國際日宣言」,呼籲國際社會,應重視並禁止公權力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並應建立濫權違法公務員之究責制度,強化有效救濟管道與國際間監督機制,落實《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以鞏固世界自由、正義、安全及和平的基礎,維護基本人性尊嚴,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健全人類社會之發展,我們期盼及樂見台灣「人權立國」目標能夠更向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