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廣場10月13日「請修公保法幫助年金孤兒」一文指出,為數約三千的「年金孤兒」,符合領取年金條件,卻被排除在年金制度之外,現行公保法規定,私校教職員溯自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公保年金規定,但其餘無月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利息人員,僅能溯自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使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三年五月卅一日間離退者,成為全國唯一「年金孤兒」,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又指出,「公保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反對『年金孤兒』領取年金,所持理由荒謬至極。例如,該部稱,公保法既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明令公布施行,自當依法辦理;其實,法律必須公平合理,否則就應修正,因此法令的修正經常發生。本屆立委已提出八件公保法修正草案,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卻依據銓敘部的荒謬「理由」,不排案審查,使『年金孤兒』迄今未有分毫年金。」

事實上,除了上述為數約三千的「年金孤兒」之外,尚有大約民國88年以前離職的政府機關、單位一大批「約聘人員」。當時他們被迫參加公保,離職後卻未領到「養老給付」,就連被保險人自己繳交的保險金,也沒有退還,此與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查大法官釋字第434號解釋 (民國86年7月25日)指出,惟被保險人所繳付之保險費中,關於養老保險部分,承保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提存準備辦法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為養老給付準備,此項準備之本利類似全體被保險人存款之累積。公務人員保險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

依照當時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金五年以上,於依法退休時,可得到養老給付。不過,約聘人員未能符合「依法退休」的規定,他們根本不能領到養老給付,尤其是連自行繳付的保險費也不能申請退還。期盼銓敘部不要再迴避約聘人員「年金孤兒」的問題,也希望立法委員們審議公保法修正案時,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