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段時間,政府大力推動轉型正義,平反在威權時期發生的司法迫害案件,而1996年底發生在「後威權時期」(1992年11月6日以後)的太極門冤案,受到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起訴,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至今仍持續遭受迫害,照理說,亦應受到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的保障、並獲得完全平反。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將於10月24日(聯合國日)舉辦研討會,探討如何禁止國家濫用司法稅法迫害人權的問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述,「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原來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查2013年5月14日修正條文「法院」兩字不見了,如此重大的變動,在立法理由未見說明,且發生於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之後,如此利用行政執行法之強制性公權力,由行政機關(不是法院)來追稅之作法,相當可議。
又該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如下,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第三項略)
再者,有關稅務案件提起訴願時,由繳「二分之一」稅款改為「三分之一」之立法理由指出,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意旨及多數國外立法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爰參考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在稅務案件之「申請復查」與「依法提起訴願」均屬於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需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構成違憲(大法官釋字第224號解釋)。而依法提起訴願要繳納「三分之一」稅款,難道就沒有剝奪人民的訴願權嗎?
我國遵守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已經歷14年了,國家濫用司法稅法迫害人權之情事,應該設法讓其早日消失,才能邁進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文明國家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