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柯文哲當市長時代,取消敬老金,引起很大的民怨,民國110年4月12日所訂的「台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其第一條指明立法目的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而實際上條文規定沒有人權關懷的思維,把市民視為「壞人」的心態,折磨年長者,值得探討。
該「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持有人應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
前述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票卡失效,逾期展期等規定的法律依據何在?有尊重及保障人權嗎?如此增加年長者的身心負擔,不是折磨年長者嗎?也造成不少民怨。
身心障礙的年長者,不少由外籍看謢人員照顧。目前使用的「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之設計票卡實物,兩張票卡很相似,分辨不容易。尤其是外籍看謢人員看不懂中文,有關愛心卡之第一次誤用(非故意)及就被認為是「冒用事件」,愛心卡被收回,並處以票價50倍的罰款,引起外籍看謢人員的驚慌與心理不安。造成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的困擾及信任危機問題,年長者也成為受害人,「愛心卡」有愛心嗎?引人質疑。
又,前述「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亦即愛心卡的持有人必須重新申領愛心卡,受到「停止補助點數一年」的處罰,而申請第二類悠遊卡之前,原來享有「敬老悠遊卡」480點的補助點數。也被剝奪而喪失,如此規定是否合法及合理,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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