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大S的遺產,汪小菲恐掌握鉅額遺產!

    2025.02.06 | 11:29

    大S於前日在日本因病過世,大S身後所遺留之龐大遺產,因汪小菲在2021年已與大S離婚,所以汪小菲已非大S配偶,在大S沒有遺囑情形下,由大S的一雙兒女與具俊曄共同繼承,各為三分之一。但是!因為汪小菲為與大S所生之一雙兒女之父親,所以大S的一雙兒女所分配到的遺產,在小孩尚未成年之前,仍由汪小菲掌控,所以汪小菲將掌控大S鉅額遺產的三分之二。縱使傳聞去年大S就已經立了遺囑,所有財產都歸母親和兩個孩子所有,倘上情為真,將侵害具俊曄之繼承權,具俊曄可以主張特留分,屆時,大S的遺產將由具俊曄取得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五則由大S母親和一雙兒女平均分配。不管有遺囑也好,沒遺囑也好,大S的鉅額遺產,絕大部分都會由汪小菲來掌握。
  • 投書 黃子佼最終結果可能是無罪,要怪就怪立法委員吧!

    2024.07.19 | 10:43

    藝人因黃子佼涉嫌持有未成年之性影像案,而遭檢察官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黃子佼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一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該緩起訴處分經高檢署撤銷命應起訴,現由法院審理中。法院15日就上開案件開庭審理,據了解開庭時黃子佼否認犯行,認為其所持有之影像是在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修訂前即持有的,法條修訂後,縱法條就處罰部分由行政罰變成刑罰,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為無罪之判決。其實本件最主要的爭點在於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1之規定,該法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修正之第39條及第44條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就持有未成年之性影像部分,其行為態樣有1.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修訂前持有,並於法條修訂前放棄持有、2.法條修訂前持有,於法條修訂後繼續持有、3.法條修訂後持有,三種態樣,而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1所處理的就是就是修訂前持有,修訂後繼續持有的第2種行為態樣,依其法效果為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處罰,而該法條之立法理由為「因法條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為避免過渡期間違規行為之裁罰發生適用疑義」,顯然立法者有意對於黃子佼這類人網開一面而特別立法的。所以法院審理後縱使認為黃子佼於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修訂前即持有未成年之性影像,於修法後繼續持有,但也只能判黃子佼無罪,大家要怪就怪立法委員吧!
  • 投書 就高院撤銷發回鄭文燦的裁定理由做出短評

    2024.07.11 | 12:00

    桃園地院就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的貪污案件,更審後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檢察官提出抗告後,高院以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就上開高院廢棄的理由事實上諸多違誤之處:(一)就已知之相關證人及被告已經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顯然的就上開人等檢察官自已鞏固其等人之證詞,就實務上多以此認定縱使有勾串證人之虞,仍以此認定無羈押之必要,而准予具保,但高院卻變更過往之見解,而認定有羈押之必要,恐落人口舌。(二)另有關潛在性證人部分,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以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其要件,究竟潛在的證人是誰?潛在的證人與鄭文燦的關係為何?而鄭文燦會與哪些潛在的證人勾串證詞? 似均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則以此理由作為有羈押之必要,顯然貽笑大方,且以此理由將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減縮至零,而加重羈押被告之負擔,亦有不當。(三)高院再以鄭文燦有實質影響力而認為有羈押必要,以此理由,恐將致只要社會上說得出人名之人部分,都認為會勾串證人。高院就上開撤銷發回之理由,顯然是先射箭再劃靶,如果高院認為鄭文燦應該羈押就自己羈押吧,不必這樣一直撤銷發回,就讓事情有一個了結吧。
  • 投書 如果炎亞倫真的在耀樂16歲時偷拍耀樂的性愛影片,炎亞倫可能要關7年!

    2023.06.21 | 14:35

    Tiktok知名網紅耀樂於昨日(20)於臉書上發布訊息,指出地質系藝人炎亞倫在他16歲時,趁兩人性愛中,偷拍他性愛的影片,而且影片還有外流,耀樂表示正在和律師討論是否提出訴訟。就上開耀樂指控的事實部分,炎亞倫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之罪。就兩罪之差異在於,第1項之罪係經少年同意而拍攝,而第3項之罪則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少年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而偷拍部分是否屬於違反少年本人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在109年度台上字第3592號刑事判決中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之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所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方法為必要,祇要其所為具有壓制或妨礙被害人意思自由之作用,或被害人意思決定過程,因行為人之行為而發生瑕疵者,即合於其要件。凡兒童及少年被人拍攝性交或猥褻等色情影像,係因行為人刻意隱匿其事先架設錄影器材而不告知之方式為之,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之作用,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結果,應認屬本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本件如炎亞倫是在耀樂已明確表示拒絕下或在耀樂不知情情形下拍攝兩人性愛,依前揭最高法院要旨,炎亞倫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該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之罪,炎亞倫不得不審慎面對並處理。
  • 投書 告發自己 讓律師來跟你說--朱學恆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

    2023.06.13 | 09:49

    朱學恆昨日(12)跑去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自己與臺北市議員鍾沛君於2022年8月6日餐敘時,發生如鍾議員於2023年6月8日臉書所披露之事實。許多律師同道在臉書上討論著自首與告發的不同,但劉律師一眼就看破朱學恆葫蘆裡在賣什麼藥,就讓劉律師來為你說分明。依照鍾議員在臉書所張貼之內容,朱學恆承認在2022年8月6日晚間9點40分至10點間,未經鍾議員同意,而違背鍾議員之意願而主動摟抱及親吻鍾議員之事實。此事實所涉及之法條為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而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之辨別方式,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621號判決意旨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反之,則可能該當強制猥褻罪。而依鍾議員所張貼之內容所示,朱學恆確實可能僅成立性騷擾罪,而性騷擾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鍾議員在朱學恆摟抱、親吻的當下,早就知道行為人是誰,又鍾議員至2023年2月5日前均未提出告訴,所以檢察官收案進行偵查後,認為朱學恆僅成立性騷擾罪,縱使鍾議員事後補提告訴,檢察官也只能以本件因逾期告訴,而對朱學恆不起訴處分。如果我是朱學恆的律師,一定盡力辯護本件僅成立性騷擾罪。屆時,朱學恆會不會拿不起訴處分來表示清白,不無可能。朱學恆葫蘆裡是不是賣這個藥,不無可能,我們就先靜待臺北地檢署的消息吧! 
  • 投書 柬埔寨事件的法律上問題

    2022.08.16 | 11:06

    近日,有國人為追求高薪及工作輕鬆而受騙,因此遠赴柬埔寨、泰國等地工作,到了當地才知道是做詐騙、簽賭等不法,想要脫身還會被集團要求以贖金付款,付款不出來還會再被賣到別的集團,最後可能被割器官後棄屍。就上開人蛇集團成員可能觸犯之法律可能有以下: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規範的是,只要行為人為了賺錢,使他人若在資訊正確之情形下不會同意出國,而在資訊不正確之情形下誤信為真而出國,使他人離開中華民國領域,即成立犯罪,至於所營何利在所不問。另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5條分別規定,只要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摘取他人器官者均成立犯罪。但就法律上之爭執部分,何謂「不當債務」?何謂「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將會是日後訴訟上之攻防重點。
  • 投書 從屏東戳眼暴徒反思桃園地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

    2021.09.29 | 22:22

    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楊姓男子因為不滿女店員的提醒要把口罩戴好,竟然突然失控,衝進收銀台攻擊女店員,導致女店員因視網膜剝落,可能面臨一眼失明的結果,經查,楊男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 就精神病患能否強制治療乙節,桃園地院曾於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 項規定及《指導原則》第6 點的說明,先行精神衛生法有關強制治療有牴觸前開規定之虞,故有關強制治療應為無效云云。 筆者曾有性參與該案之抗告審程序之處理,亦對相關規定深入研究,筆者不贊同前開判決之理由,蓋因精神衛生法除了是在保護精神疾患的身體健康權外,亦在保障普通市民的安全,為避免行政機關是否藉由非精神疾患之原因而假行剝奪行動自由,而賦予受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強制處分之權利。 既然法院在相關精神衛生法規之適用已有疑義,衛生福利部自有義務就相關公約、法規進行深入研究,以避免法院在裁判上有解釋的歧異,而地方衛生機關亦有義務執行相關法規,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 投書 網紅「賤葆」的LINE貼圖 網友說有抄襲公主闖天關 有這回事?

    2021.09.03 | 20:44

    近日,網紅賤葆在line上架賤葆*後宮三妹的貼圖,有網友表示賤葆的貼圖似乎與公主闖天關的圖案相似,有抄襲之疑慮,經創作者唄姬表示,兩個貼圖都是「加州學院風」,才會看起來下巴很像,但這些貼圖都是她自己創作的圖案。 我國實務見解在判定二作品間有無侵害著作權應以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有無接觸以實質接觸觀察,若有實質相似可認為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整體觀念以一般理性大眾之角度判斷,並以「顯然相同」或者「一望即知」作為實質近似之認定內涵。 最高法院更進一步闡釋,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而在量的考量上,主要應考量構圖、整體外觀、主要特徵、顏色、景物配置、造型、意境之呈現、角度、形態、構圖元素、以及圖畫中與文字的關係,而綜合判斷。 就本件而言,二作品的顏色、線條、構圖的情狀一眼觀之尚難認為是相同,很難認為賤葆的貼圖有抄襲公主闖天關。
  • 投書 里長座駕遭他人偷裝GPS 行為人有犯法嗎?

    2021.08.25 | 09:37

    民眾黨籍台中市上雅里里長張睿倉,在23日時將平常用於跑行程的車子送去保養廠保養,保養廠發現張睿倉的車輛竟遭人偷裝GPS定位器。張睿倉表示他因有打算選明年的臺中市議員,懷疑是競選對手的「選舉惡招」。此案也引起警方關注,而立案偵查。 本件,在民眾黨籍台中市上雅里里長張睿倉車上偷裝GPS的行為人,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嫌,因為GPS追蹤器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而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到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長期且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可的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已有重大侵害,故應予以處罰。 民眾可能懷疑,那如果派人跟監也可能得到與GPS的結果,那這樣還要處罰裝設GPS嗎?最高法院在歷來案件明白指出,使用GPS追蹤器較之現實跟監追蹤,除取得之資訊量較多以外,就其取得資料可以長期記錄、保留,且可全面而任意地監控,並無跟丟可,二者仍有本質上之差異,所以還是要處罰在他人車上偷裝GPS的行為。
  • 投書 屏東蝦農私刑圍毆 應如何辯護?

    2021.07.23 | 10:35

    近日報載,屏東縣九如鄉大坵社區發生命案!廖姓夫妻在22日涉嫌偷竊養蝦戶的電纜線。被當地人發現後怒不可遏,許多持棍棒圍捕,竟變成毆打案,結果廖男遭亂棍打死,廖妻則雙手左小腿骨折送醫搶救。 本案即有相當的爭點待調查,方能確定辯護方向,如是在何時發現電纜被偷?毆打地點與偷竊地點是否相同?毆打之人與發現之人是否相同?攻擊部分與死亡原因在在影響到被告之罪刑。 如是在偷竊中發現,毆打地點與偷竊地點相同或發現後追逐,毆打之人與發現之人是同一批人,且攻擊部位並非著重在致命部位,則可朝刑法第279條之義憤傷害致死罪方向辯護,蓋因義憤傷害致死罪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更遑論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差異甚大,不可不謹慎處理。
  • 投書 青峰為何無罪?律師來說給你聽!

    2021.06.16 | 12:35

    林暐哲控告青峰未經前授權擅自演唱其擁有著作權之歌曲,經檢察官以青峰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北地院於15日宣判青峰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為青峰於107年10月22日以網路訊息通知林暐哲表示相關歌曲之著作權專屬授權契約不再自動續約。於107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林暐哲公司表示不再續約。同年11月1日青峰再傳送訊息表明系爭合約不再自動續約。林暐哲於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僅詢以之後要如何妥善處理,並未就系爭合約不再續約乙節表示反對。107年12月4日及同年月6日青峰、青峰委任之律師及林暐哲與林暐哲委任之律師在青峰委任律師之事務所會面,並就兩造所簽署之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合約屆滿後如何處理進行協商,談判的過程中,青峰與林暐哲並確認系爭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屆滿不再續約,且林暐哲亦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並要求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足證林暐哲已與青峰就系爭合約達成自108年1月1日起不再續約之協議,故相關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即回歸青峰,青峰在演唱會演唱相關歌曲即不違反著作權法。 這時候一般民眾就會問,曲跟詞既然都是青峰所創作,為何青峰還會被檢察官起訴?是因為,著作權法就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是可全部讓與及部分讓與,而著作權法相關之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保護是依附在著作財產權上,所以本件爭點在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否所生之紛爭,才會有本件訴訟產生。
  • 投書 從律師的角度看台新銀集資購買威力彩中獎的法律問題

    2020.08.07 | 11:29

    據聞,威力彩史上最大頭獎31億元,在7月21日開出後,有2注中獎,其中1注由台新銀行法金部門集資購買中獎,但有報導指出,中獎人表示該注頭獎是他另外購買中獎的,不是集資購買的彩券中獎的,近期台新銀因此有了「集體離職」、「獨吞」、「同事間鬧翻」的傳言。 從法律的角度面來看,如果是集資購買的彩券中獎,其獎金本歸集資購買人按其出資比例去分錢,如果投注者將獎金獨吞,此舉在刑法上可能涉及侵占罪嫌,又其金額巨大,如果成立犯罪,重刑可期;民事方面則可由契約及侵權行為來請求投注人還款。 但本案重點在於能否確認中注的彩券究竟是屬於集資所中獎抑或如中獎者所稱是他另外再購買而中獎的,如無法確定此該前提事實,要予以民事、刑事訴追就有很大困難。 因此,往後如有集資購買,應要求購買人於購買彩券後立即將之拍攝後傳發給集資人,方能避免再有此種情形發生。
  • 投書 磐石艦上級長官為了隱匿而蓋上「國防布」?

    2020.04.23 | 15:56

    海軍海軍敦睦艦隊磐石艦,爆出群聚感染武漢肺炎,海軍敦睦艦隊支隊長陳道輝少將,於隔離期間接受立委以電話質詢時稱,有一人因情況較嚴重,連續發燒二日,他有向上級回報。其他人部分沒回報,因為艦上醫療小組認為一般感冒症狀非常輕微,故沒有繼續深究。海軍副司令梅家樹則表示,經艦指部初步清點磐石艦的回報紀錄,並沒有發現陳道輝所說的通報發燒病例,現陷入羅生門狀態。 因一夕之間,卻診人數由原先零人激增至二十餘人,且確診官兵足跡遍及全台各地,致使百姓人心惶惶,擔心成為防疫破口而衍生社區感染,民眾因此對於確診官兵有獵女巫之對待。 首先,我們對於軍人在防疫期間,仍肩負重責在操演,應先對其表達尊敬之意,我們不該獵女巫,因為沒有人願意確診武漢肺炎,若知悉確診者,應該也不會四處溜達。 現在,我們應該去思考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是醫官的專業能力或敏感度不足?還是上層軍官明知確診,但為了仕途找想,而隱匿不報? 如果是醫官專業能力或敏感度不足,醫官則必須要更加努力去研究問題,多加閱覽相關論文等資料,一般醫師可以做的到的,沒有道理醫官做不到。 如果是上層軍官明知確診,但為了仕途找想,而隱匿不報,應將此種軍官立即汰除,其實,民間最詬病就是這種問題,才會有「國防布」這種戲稱,現在全球都在防疫,不應該為了仕途而隱瞞。
  • 投書 張國煒可得遺產非240億 最多只有140億元

    2020.03.20 | 10:19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105年1月20日過世,遺囑內容為將全部的遺產即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全由四子、二房獨子即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據傳張榮發遺產價值高達240億元。但大房三子張國政無法接受遺囑內容認為遺囑非真正,遂以張國煒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法院前幾日判決張國政敗訴,代表確認張榮發遺囑有效,張國政可上訴。 關於遺囑之作成方式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方式,每種方式各有其法定要件始為合法。在現今科技進步之下,遺囑人得否以電腦繕打遺囑內容全文,其後再簽名?在自書遺囑是否定的,因為自書遺囑之要件為遺囑內容包含年月日都必須全部「手寫」,其目的在於方便日後就遺囑內容為筆跡鑑定。 就算張榮發先生判決確定有效後,張國煒仍不能獨得價值240億元的遺產,因為民法第1223條另有規定「特留分」,其目的在於確保繼承人能夠繼承到一定限度之遺產,因張榮發過世後繼承人包括已故大房張林金枝所生4名子女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已故女兒張淑華(由子女代位繼承),與二房李玉美及其獨子張國煒等6人,張國煒以外的每人應繼分各為1/6,其特留分為1/12,因有五人,所以特留分總共5/12,張國煒繼承權利為7/12,所以可得價值140億元的遺產,但遺產如何分配,又會是另一場遺產爭訟了。
  • 投書 最高法院裁定參與詐騙集團,得宣告強制工作!

    2020.02.18 | 14:40

    近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出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主文為「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即是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詐欺集團以違反加重詐欺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雖因法條競合之結果而應適用加重詐欺罪判決,但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還是可以一併宣告強制工作。其理由為「從一重處斷」, 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 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 筆者於之前之文章「從booking個資外洩詐騙案 反思重刑度的有效性」即有討論至此事,在最高法院採取得一併宣告強制工作下,希冀詐騙集團成員得以知悉從事犯罪工作是必須付出相當之代價外,並一併習得一技之長,能夠出獄後能夠好好工作,使得台灣得以洗刷詐騙王國之稱號!
  • 投書 韓國瑜就總統大選結果可以重新驗票嗎?律師這樣說…

    2020.01.13 | 10:23

    2020年的總統、副總統大選,於109年1月11日落幕,蔡英文總統以拿得8,170,231票順利連任,挑戰總統大位的韓國瑜則是拿到5,522,119票,高票落選,其二人得票差距為2,648,112票,開票當晚即有鋼鐵韓粉表示要求從新驗票,但這次在法律論點上可以如鋼鐵韓粉意見驗票嗎? 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二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雖然驗票需要保證金,經計算韓國瑜至少要拿出41,077,050元,但這對於有1億多元選舉補助款入袋而且家大業大的韓國瑜應不成問題,但能否驗票重點在於有無「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如果僅以二人之得票數去計算,其的票數差額,是19.34%,已經高出千分之三很多,所以根本無法重新驗票!
  • 投書 公務員的特別權利關係,大法官何時要打破?

    2019.10.31 | 12:43

    大法官在本月即10月25日作出第784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變更了原本第382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建立於19世紀後期的德國,是指基於特別的原因(包括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同意或其他的原因),為了公法上的特別的目的,在必要的範圍內,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一方取得支配另一方的權能,另一方負有服從的義務的關係,即如公務員之於國家間、學生之於學校間與受刑人之於監所。 但近年來大法官就權利救濟之意識高漲,作出了許多突破特別權利關係的解釋,在學生部分如釋字684號解釋也變更382號解釋,讓除了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外,亦可救濟,而784號解釋則是解除了原先684號解釋限定於大學以上之身分限制。在受刑人部分則作出了755號解釋,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而准受刑人司法救濟。 但大法官對於公務員的救濟部分仍未放寬,在多號解釋上仍准因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降低官等或級俸的效果、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此類方可司法救濟,但就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仍不可外部救濟,待大法官拿出勇氣,將公務員特別權利關係高牆打破,而權利不分牆內或牆外,而有差別待遇。
  • 投書 勞動部認定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 法院未必買單!

    2019.10.16 | 11:00

    上週因餐飲外送員在幾日內接連發生多次死亡車禍,但外送平台認為他們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是承攬,非為僱傭,所以沒有為外送員保勞保,但勞動部勞檢後以這兩家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指定工作時段、規定穿制服、要求未能接單要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指定用品牌保溫箱、黏貼平台品牌貼紙在機車,可見雙方有一定的指揮關係,具備組織從屬性,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因此開罰。 法院判決見解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40號解釋都認以勞動契約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即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從勞動部的勞檢結果來推論平台與外送員關係,雖勞檢說到平台指定工作時段、規定穿制服、要求未能接單要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指定用品牌保溫箱、黏貼平台品牌貼紙在機車,但並無說明未有遵守之效果,所以是否有人格上從屬即是有疑。再者,外送員之報酬雖然是由平台發給,但外送員可自由決定接單數與是否上線,此關乎到外送員的報酬多寡,與一般送貨員領死薪水不同,故難認有經濟上從屬。又外送員間並非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是否可以有一致之制服就認定有組織上從屬,是有疑義。 本事件在外送平台已經聲明不接受勞動部的勞動結果,後續的司法訴訟再所難免,平台業者大抵會以前述理由作為抗辯,法院是否接受勞動部的見解,法院未必買單。
  • 投書 從booking個資外洩詐騙案 反思重刑度的有效性

    2019.10.08 | 11:41

    近日,知名訂房網Booking疑似個資外洩,有228會員因此慘遭詐騙,被騙金額逾3千萬,如此案件層出不窮。 就筆者之辦案經驗,詐騙集團成員年齡大多2、30歲左右,至於他們為何會從事詐騙工作,大多是因為缺錢又缺乏一技之長,且詐騙工作相較於一般工作而言輕鬆又快速賺得錢財,所以許多年輕人趨之若鶩的去從事詐騙工作,臺灣因此有了詐騙王國的稱號。 原先關於詐騙的處罰是規定在刑法第339條,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於103年時立法院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只要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或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法定刑就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在106年時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詐騙集團列為組織犯罪之一種型態,但仍然無法嚇阻詐騙歪風。 重刑化只是治標不治本,如前所述,那些人就是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才會去從事詐騙工作,監獄的服刑僅是拘禁受刑人的自由並無法使受刑人習得專業,出獄後再次從事詐騙工作屢見不鮮,國家有必要讓他們習得一技之長,方可避免再犯罪,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有規定,犯第1項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犯罪者,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但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認為,因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組織犯罪罪是想像競合的概念,從一重處斷應論以加重詐欺罪,且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能割裂,所以無從諭知強制工作。近日,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認為雖然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組織犯罪罪是想像競合關係,但既然同時有成立參與組織犯罪罪即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適用餘地,此種情形與法規競合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之情形不同,是否因此宣告詐騙集團車手必須強制工作?有待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了。
  • 投書 解讀連千毅的羈押庭

    2019.09.25 | 15:14

    依報載,連千毅、鄭又仁22日被警方被依組織犯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拘提訊問候,移往高雄地檢署進行複訊,經過長達7小時的偵訊後,檢方向法院提出聲押。高雄地方法院於隔日上午11時召開羈押庭,經過3小時庭訊,法官裁定羈押禁見。但寵物店的「大仁哥」鄭又仁則裁定以35萬交保。 同樣牽涉犯罪,為何連千毅與鄭又仁的結果差那麼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方可予以羈押。 法院就連千毅部分,依現存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物,認定連千毅犯罪嫌疑重大,又因為與共犯對於所涉案情重要部分之供述有出入,而且共犯在警方進行搜索時還企圖丟棄槍枝,有湮滅證據的行為,加上還有其他共犯在逃,故法院才會以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至於鄭又仁部分,雖然鄭又仁否認犯罪,但依卷內相關證人證詞與其他證物已足認檢察官之偵查已達相當之成果,故鄭又仁犯罪嫌疑重大,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方會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35萬具保,並要求按日至當地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