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國人為追求高薪及工作輕鬆而受騙,因此遠赴柬埔寨、泰國等地工作,到了當地才知道是做詐騙、簽賭等不法,想要脫身還會被集團要求以贖金付款,付款不出來還會再被賣到別的集團,最後可能被割器官後棄屍。
就上開人蛇集團成員可能觸犯之法律可能有以下:
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規範的是,只要行為人為了賺錢,使他人若在資訊正確之情形下不會同意出國,而在資訊不正確之情形下誤信為真而出國,使他人離開中華民國領域,即成立犯罪,至於所營何利在所不問。
另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5條分別規定,只要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摘取他人器官者均成立犯罪。
但就法律上之爭執部分,何謂「不當債務」?何謂「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將會是日後訴訟上之攻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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