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籍台中市上雅里里長張睿倉,在23日時將平常用於跑行程的車子送去保養廠保養,保養廠發現張睿倉的車輛竟遭人偷裝GPS定位器。張睿倉表示他因有打算選明年的臺中市議員,懷疑是競選對手的「選舉惡招」。此案也引起警方關注,而立案偵查。

本件,在民眾黨籍台中市上雅里里長張睿倉車上偷裝GPS的行為人,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嫌,因為GPS追蹤器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而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到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長期且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可的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已有重大侵害,故應予以處罰。

民眾可能懷疑,那如果派人跟監也可能得到與GPS的結果,那這樣還要處罰裝設GPS嗎?最高法院在歷來案件明白指出,使用GPS追蹤器較之現實跟監追蹤,除取得之資訊量較多以外,就其取得資料可以長期記錄、保留,且可全面而任意地監控,並無跟丟可能,二者仍有本質上之差異,所以還是要處罰在他人車上偷裝GPS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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