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暐哲控告青峰未經前授權擅自演唱其擁有著作權之歌曲,經檢察官以青峰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北地院於15日宣判青峰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為青峰於107年10月22日以網路訊息通知林暐哲表示相關歌曲之著作權專屬授權契約不再自動續約。於107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林暐哲公司表示不再續約。同年11月1日青峰再傳送訊息表明系爭合約不再自動續約。林暐哲於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僅詢以之後要如何妥善處理,並未就系爭合約不再續約乙節表示反對。107年12月4日及同年月6日青峰、青峰委任之律師及林暐哲與林暐哲委任之律師在青峰委任律師之事務所會面,並就兩造所簽署之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合約屆滿後如何處理進行協商,談判的過程中,青峰與林暐哲並確認系爭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屆滿不再續約,且林暐哲亦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並要求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足證林暐哲已與青峰就系爭合約達成自108年1月1日起不再續約之協議,故相關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即回歸青峰,青峰在演唱會演唱相關歌曲即不違反著作權法。

這時候一般民眾就會問,曲跟詞既然都是青峰所創作,為何青峰還會被檢察官起訴?是因為,著作權法就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是可全部讓與及部分讓與,而著作權法相關之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保護是依附在著作財產權上,所以本件爭點在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否所生之紛爭,才會有本件訴訟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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