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知名網紅耀樂於昨日(20)於臉書上發布訊息,指出地質系藝人炎亞倫在他16歲時,趁兩人性愛中,偷拍他性愛的影片,而且影片還有外流,耀樂表示正在和律師討論是否提出訴訟。
就上開耀樂指控的事實部分,炎亞倫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之罪。就兩罪之差異在於,第1項之罪係經少年同意而拍攝,而第3項之罪則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少年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
而偷拍部分是否屬於違反少年本人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在109年度台上字第3592號刑事判決中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之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所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方法為必要,祇要其所為具有壓制或妨礙被害人意思自由之作用,或被害人意思決定過程,因行為人之行為而發生瑕疵者,即合於其要件。凡兒童及少年被人拍攝性交或猥褻等色情影像,係因行為人刻意隱匿其事先架設錄影器材而不告知之方式為之,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之作用,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結果,應認屬本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本件如炎亞倫是在耀樂已明確表示拒絕下或在耀樂不知情情形下拍攝兩人性愛,依前揭最高法院要旨,炎亞倫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該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之罪,炎亞倫不得不審慎面對並處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