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訂房網Booking疑似個資外洩,有228會員因此慘遭詐騙,被騙金額逾3千萬,如此案件層出不窮。

就筆者之辦案經驗,詐騙集團成員年齡大多2、30歲左右,至於他們為何會從事詐騙工作,大多是因為缺錢又缺乏一技之長,且詐騙工作相較於一般工作而言輕鬆又快速賺得錢財,所以許多年輕人趨之若鶩的去從事詐騙工作,臺灣因此有了詐騙王國的稱號。

原先關於詐騙的處罰是規定在刑法第339條,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於103年時立法院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只要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或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法定刑就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在106年時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詐騙集團列為組織犯罪之一種型態,但仍然無法嚇阻詐騙歪風。

重刑化只是治標不治本,如前所述,那些人就是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才會去從事詐騙工作,監獄的服刑僅是拘禁受刑人的自由並無法使受刑人習得專業,出獄後再次從事詐騙工作屢見不鮮,國家有必要讓他們習得一技之長,方可避免再犯罪,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有規定,犯第1項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犯罪者,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但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認為,因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組織犯罪罪是想像競合的概念,從一重處斷應論以加重詐欺罪,且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能割裂,所以無從諭知強制工作。近日,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認為雖然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組織犯罪罪是想像競合關係,但既然同時有成立參與組織犯罪罪即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適用餘地,此種情形與法規競合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之情形不同,是否因此宣告詐騙集團車手必須強制工作?有待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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