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屏東縣九如鄉大坵社區發生命案!廖姓夫妻在22日涉嫌偷竊養蝦戶的電纜線。被當地人發現後怒不可遏,許多持棍棒圍捕,竟變成毆打案,結果廖男遭亂棍打死,廖妻則雙手左小腿骨折送醫搶救。

本案即有相當的爭點待調查,方能確定辯護方向,如是在何時發現電纜被偷?毆打地點與偷竊地點是否相同?毆打之人與發現之人是否相同?攻擊部分與死亡原因在在影響到被告之罪刑。

如是在偷竊中發現,毆打地點與偷竊地點相同或發現後追逐,毆打之人與發現之人是同一批人,且攻擊部位並非著重在致命部位,則可朝刑法第279條之義憤傷害致死罪方向辯護,蓋因義憤傷害致死罪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更遑論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差異甚大,不可不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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