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105年1月20日過世,遺囑內容為將全部的遺產即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全由四子、二房獨子即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據傳張榮發遺產價值高達240億元。但大房三子張國政無法接受遺囑內容認為遺囑非真正,遂以張國煒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法院前幾日判決張國政敗訴,代表確認張榮發遺囑有效,張國政可上訴。

關於遺囑之作成方式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方式,每種方式各有其法定要件始為合法。在現今科技進步之下,遺囑人得否以電腦繕打遺囑內容全文,其後再簽名?在自書遺囑是否定的,因為自書遺囑之要件為遺囑內容包含年月日都必須全部「手寫」,其目的在於方便日後就遺囑內容為筆跡鑑定。

就算張榮發先生判決確定有效後,張國煒仍不能獨得價值240億元的遺產,因為民法第1223條另有規定「特留分」,其目的在於確保繼承人能夠繼承到一定限度之遺產,因張榮發過世後繼承人包括已故大房張林金枝所生4名子女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已故女兒張淑華(由子女代位繼承),與二房李玉美及其獨子張國煒等6人,張國煒以外的每人應繼分各為1/6,其特留分為1/12,因有五人,所以特留分總共5/12,張國煒繼承權利為7/12,所以可得價值140億元的遺產,但遺產如何分配,又會是另一場遺產爭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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