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因餐飲外送員在幾日內接連發生多次死亡車禍,但外送平台認為他們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是承攬,非為僱傭,所以沒有為外送員保勞保,但勞動部勞檢後以這兩家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指定工作時段、規定穿制服、要求未能接單要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指定用品牌保溫箱、黏貼平台品牌貼紙在機車,可見雙方有一定的指揮關係,具備組織從屬性,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因此開罰。

法院判決見解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40號解釋都認以勞動契約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即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從勞動部的勞檢結果來推論平台與外送員關係,雖勞檢說到平台指定工作時段、規定穿制服、要求未能接單要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指定用品牌保溫箱、黏貼平台品牌貼紙在機車,但並無說明未有遵守之效果,所以是否有人格上從屬即是有疑。再者,外送員之報酬雖然是由平台發給,但外送員可自由決定接單數與是否上線,此關乎到外送員的報酬多寡,與一般送貨員領死薪水不同,故難認有經濟上從屬。又外送員間並非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是否可以有一致之制服就認定有組織上從屬,是有疑義。

本事件在外送平台已經聲明不接受勞動部的勞動結果,後續的司法訴訟再所難免,平台業者大抵會以前述理由作為抗辯,法院是否接受勞動部的見解,法院未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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