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楊姓男子因為不滿女店員的提醒要把口罩戴好,竟然突然失控,衝進收銀台攻擊女店員,導致女店員因視網膜剝落,可能面臨一眼失明的結果,經查,楊男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
就精神病患能否強制治療乙節,桃園地院曾於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 項規定及《指導原則》第6 點的說明,先行精神衛生法有關強制治療有牴觸前開規定之虞,故有關強制治療應為無效云云。
筆者曾有幸參與該案之抗告審程序之處理,亦對相關規定深入研究,筆者不贊同前開判決之理由,蓋因精神衛生法除了是在保護精神疾患的身體健康權外,亦在保障普通市民的安全,為避免行政機關是否藉由非精神疾患之原因而假行剝奪行動自由,而賦予受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強制處分之權利。
既然法院在相關精神衛生法規之適用已有疑義,衛生福利部自有義務就相關公約、法規進行深入研究,以避免法院在裁判上有解釋的歧異,而地方衛生機關亦有義務執行相關法規,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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