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林文程今(21)日發出新聞稿表示,他調查「公務員違法違規前往中國大陸案」,經多方查證後,監察院15日審議通過監委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行政院及所屬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經調查,近十年高階文官違法赴陸55人,基層文官違規赴陸263人。
林文程說明,本案調查對象公務員,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且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文職公務員」,即相當於無依各項法律(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受事前出境管制之文職公務員,共分成兩大類,其一為全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下稱高階文官),其二為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機構與學校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下稱基層文官)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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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近十年高階文官違法赴陸55人,基層文官違規赴陸263人。
糾正案文指出,近10年間計有318名公務員(含高階文官55人、基層文官263人)違法違規赴陸,並確信尚有未經發現之違法違規赴陸人員「黑數」存在,有待主管機關及國安相關單位持續關注查察。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知情卻未能妥採有效應處作為,各級公務員赴陸交流揭露制度迄亦未能落實,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維護國家安全之立法意旨,並動搖國民對於公務員應踐履「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有關忠誠義務的信賴,實難辭怠失之咎。
監委林文程以基層文官違規赴陸263人舉例說明,警察人員即占165人,但並非警察人員違規情形特別嚴重,係因內政部警政署定期辦理全國警察人員赴陸清查之故。監委林文程分析指出,行政院早於103年已知悉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問題,並決議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律定公務員赴陸抽查機制,惟迄今全國所有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及大陸委員會落實所屬公務員赴陸抽查作業,故若以警察人員占公務員比率粗略推估,對於沒有抽查機制的一般公務機關,違規赴陸人員累積恐逾上千人,應非虛言。
監委林文程補充說明,本案調查發現違法赴陸之高階文官55人中,有7人已依期限向服務機關申請赴陸,非屬惡意赴陸,係因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嚴重疏失未送內政部審查,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且查部分發生違法違規赴陸案件之機關,未落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准假始得離開任所規定,人事行政總處對全國人事人員之監督確有不周,故糾正人事行政總處。
另查違法赴陸之高階文官55人,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即占35人,且遍布各國立大專校院,內政部雖已函請各國立大專校院遵守赴陸管理法規,然部分教育人員卻不甚明瞭赴陸管理法規,抑有少數教育人員故意不遵循教師請假規則,甚至在機場經告知違反規定仍執意前往,致使違法赴陸事件頻傳,教育部對國立大專校院未盡宣導與監督責任,顯有怠忽,亦予糾正。
林文程調查發現,機關接獲內政部函詢所屬人員違法赴陸案件,本應請當事人說明赴陸事由、行程內容及佐證資料,然而部分機關卻未積極配合內政部確實進行瞭解,衍生少數當事人敷衍陳述,甚或以生成式AI產製陳述意見書,未附任何行程佐證資料,或根本不予陳述,致使部分案件雖然經過內政部裁罰,仍無法知悉違法赴陸人員實際赴陸行程及事由。又違法赴陸人員於調查過程若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除由內政部裁罰及服務機關懲處外,現行赴陸管理機制並未明定處理方式,容有國安疑慮,主管機關與國安相關單位允宜協力研謀適切之防處作為。
事實上,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之行為,除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公務員赴陸作業要點,並已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保持品位義務及「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各機關自應追究行政責任。惟本案調查發現,除司法院和考試院所屬各有1名高階文官違法赴陸之外,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高階文官違法赴陸之53人,除經內政部裁罰外,其服務機關均查無相關行政懲處紀錄,有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規「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且相較基層文官違規赴陸即受機關懲處,顯有失衡之虞。是行政院應即責成所屬研議追究尚在懲處權行使期間之惡意違法赴陸高階文官行政責任;此外,基層文官違規赴陸案件懲處情節,同一類型之違規事實,各機關分別核予「大過乙次」到「申誡乙次」及「履歷存記(書面警告)」不等之懲處,甚有以「口頭警告」或根本未簽辦追究行政責任,是其懲處寬嚴程度不一,亦有違平等原則。
監委林文程附帶說明,機關對公務員之「履歷存記」,或稱書面警告、書面告誡、劣跡註記等,雖定性為「平時考核懲處」之人事行政行為,然違失事實既永久註記於公務人員履歷表,對當事人權益與日後職涯發展非無影響。惟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人事管理法律對於「履歷存記」均無定義其構成要件、懲處權行使時效及救濟制度,故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非無探究餘地,有待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釐清。
監委認為,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已成國安隱憂。本案調查對象公務員雖未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惟於經辦公務過程仍可能接觸機敏事務,實務上公務員依法定程序申請赴陸,服務機關及內政部幾乎照准,惟本案調查卻發現至少有318位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其中最嚴重事例首屬國立中央大學前教授(兼任該校通訊系統研究中心主任)陳錕山投共案。審視違法違規赴陸案件背後原因,似非僅係旅遊、探親等單純原因,尚包括在大陸地區交友、不正當男女關係、違規修讀學位、參加學術研討會或兼課、私人置產或是經營商業等,在在潛藏國安風險。
監委林文程剴切指陳,行政院實應探明何以極為簡單且核准率近乎百分之百的赴陸申請程序,仍有公務員不願依法依規申准赴陸之深層因素。318名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不僅政府文官紀律維繫已有廢弛之虞,更是國家安全問題。
監委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條文涉及限制公務員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在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法制體例、用字遣詞均難謂妥適。就此,本案調查報告即闡明,自95年10月起已對全國公務員實施近20年之公務員赴陸作業要點,實際上並無直接拘束行政院以外公務員之效力(即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司法院、立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所屬之公務員不受該要點規範),致生法規效力及管理漏洞疑慮,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積極研謀改善。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現行公務員赴陸返臺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通報表,以往查有公務員通報遭「中共國安人員扣留審訊」及「個人攜帶資訊產品內載有敏感內容檔案無故遭竊」等案例。
監委林文程提醒,中共近年訂定〈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法令,然中共的法律規定及實行常服務於政治,罔顧人權與人身安全,且國安部門權力不斷擴張,已從實體擴張至數位空間,並由境內擴張至海外,中共國安人員辦案得不遵循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緘默權等普世原則,並明文賦予國安人員可以檢查入境人士之隨身物品、電子裝置等權限,不僅對於赴陸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威脅加劇,且我少數公務員或有使用私人資訊產品處理及聯繫公務,對於政府機敏事項洩漏風險遽增,亦不能排除赴陸公務員在中共威逼或利誘之下,返臺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在公務員申請赴大陸之前,應提醒公務員赴陸之相關風險,並須於陸委會網站辦理登錄,且勿攜帶任何處理或儲存政府資訊產品赴陸,返臺後亦應落實填寫返臺通報表,如在大陸遭遇異常情事,尤須切實通報。
監委表示,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之許可機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採官職等分流管理,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範客體,未獲內政部許可逕赴大陸地區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法赴陸);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則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公務員赴陸作業要點)辦理,未獲所屬或上級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係違反人事管理行政規則(違規赴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