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結束後,國際人權保障法制興起,由聯合國憲章(1945)→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16年前,20093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20094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1210日正式施行。

該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由此顯示,我國人權保障接近國際水準,加上民國11114日起憲法訴訟制度更加強化,都是促使「人權立國」目標向前行的力量,讓台灣民主可更加鞏固。

目前,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已具備國內法效力者另有四種,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完成締結程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福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等。而「反酷刑公約施行法」目前正由民間人權團體推動立法,值得大家關注。

最近,在大罷免運動裡,反罷免者一再強調,賴政府進行司法迫害,侵害人權的多項個案,且有意施行獨裁、專制及戒嚴,不知其論點何在?照理說,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尤其「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義務原則」及第14條規定「公正與公開審判及無罪推定」等,均與人權保障有密切關係,亦即人權保障法制良好運作,不會發生專制、獨裁與戒嚴情事,當前台灣現況,也不例外。

再者,憲法訴訟制度在加強人權保障,可發揮很大的功能,而反罷免的立委們卻「修惡」憲法訴訟法,且拖延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如此「弱化法律、聲張被迫害」之作法,讓人覺得很奇怪。反罷免的立委們削弱憲法法庭的運作能力,為了圖謀政黨私益,值得大家關切。如此霸權心態造成濫權情形,人民只得發動罷免,將其趕出立法院。

平心而論,我國向來遵循聯合國憲章序言所揭示,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而在前述六種具備國內法效力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存在時,尤其「兩公約施行法」已經運作16年了,目前賴政府何能獨裁、專制呢?更談不到可以進行戒嚴統治,盼大家要認清真相,不要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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