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9)日公布彈劾 4名資深軍官彈劾文。雖然,彈劾指出該軍官們涉嫌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不過,因引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隱去應秘密內容,而情工法該法條之規定,則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格外引人注目。也等於透露這4名軍官都具有情治單位背景。

監察院通過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委員所提彈劾案指出,國防部所屬機關計 4名資深軍官,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5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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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4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因涉及國家機密,按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隱去應秘密內容後,於114年5月1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針對被彈劾人C員部分,審查委員浦忠成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違失情節輕微,無懲戒必要。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A員、B員、C員均為甲機關所屬人員,與乙機關所屬人員被彈劾人D員,共謀詐領國家相關費用之違失事實,經檢察官起訴,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違法情節事證明確,並有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等在卷為證。

二、被彈劾人等4員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懲戒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