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十年前被告,十年後誰來為修法結果負責?
2016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滿3年後,必須出境1日才能再入境工作的規定。十年前,這項修法被形容成一項進步改革。當時支持修法的一方主張,取消「三年出境一日」,可以降低移工返國成本、減少仲介費用、縮短雇主的人力空窗,甚至有助於降低移工失聯。這些不是我今天事後替他們整理出來的理由。當年勞動部送到立法院的正式報告就寫得很清楚,支持修法的理由包括:「可縮短雇主人力需求之空窗期」以及:「有助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既然當年是用這些理由說服社會支持修法,那麼十年後,當然應該拿同樣的標準回頭檢驗。當年我們提出警告,結果換來一場官司當時,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劉佳萱,曾針對修法後可能產生的結果,提出一連串質疑。她認為,取消強制出境後,移工將可以直接在台續聘、轉換雇主;原來的雇主如果留不住人,就可能面臨新的補工空窗;移工轉換雇主也會逐漸制度化。其中一句話,我到今天還記得:「你不給外勞續約,外勞選擇換掉你這個老闆,你的空窗會更久……」我當時是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因為轉貼相關文章,也一起成為民事被告。林淑芬立委象徵性請求我們連帶賠償1元,並要求刊登道歉聲明。最後,一審法院駁回她的請求;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57號,也駁回她的上訴及變更之訴。十年後,我早已不在意那1元。我真正關心的是:當年我們提出的警告,後來有沒有成為現實?第一個問題:失聯移工真的因為修法而解決了嗎?修法後的前幾年,失聯移工人數確實一度下降。這個事實沒有必要迴避。但是如果這項修法真的建立了一套可以長期降低失聯的制度,那麼失聯人數應該持續下降,至少不應該在幾年之後重新大幅攀升。事實卻不是如此。後來失聯移工人數重新上升,甚至一度逼近9萬人,政府不得不一再推出擴大自行到案、加強取締、源頭管理等措施。移民署自己的研究更直接寫道,2019、2020及2023年三度辦理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後,「整體失聯數量仍節節高升,未見緩勢」。這句話很重要。因為它不是仲介業者說的,也不是我黃杲傑說的。是政府自己的研究寫的。如果2016年的政策診斷是正確的,那麼取消三年出境制度之後,至少應該建立一個長期降低失聯的結構。但後來政府卻必須靠另外一整套查緝、投案、處罰與源頭管理政策,去處理愈來愈嚴重的問題。這至少值得追問:當年是不是把失聯原因看得太簡單了?失聯移工真正的誘因,從來不只是「三年要出國一次」。還包括地下勞動市場薪資、非法雇主需求、違法成本、查緝風險、轉換機制、仲介制度以及合法與非法工作的經濟誘因。如果問題明明有十個原因,卻把希望寄託在刪掉其中一條規定,最後再宣布這叫改革,我認為這就是政策診斷上的問題。第二個問題:雇主的人力空窗真的縮短了嗎?2016年支持修法時,另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可以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的空窗期。可是十年後再看,空窗問題並沒有因此消失。取消「三年出境一日」,並不等於解決空窗。願意續聘的好工人,勞雇雙方當然可以繼續合作;但移工仍有返鄉探親需求,雇主的人力缺口照樣存在。更重要的是,不續聘的移工可以留在台灣等待轉換。制度明定,期滿不續聘者可以在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申請期滿轉換;若無人承接,原雇主仍須負責遣送出國,之後才能引進或承接新的移工。結果是,原本可以事先在國外找好替補人力、待原工離境後迅速銜接的雇主,反而可能被拉進更長的等待期。所以問題從來不只是「少出國一天」,而是政府拆掉原本的聘期節點後,有沒有同步建立一套真正能兼顧轉換、退場與雇主人力銜接的制度。制度上的名額存在,不等於明天就有人可以來上班。移工轉換、逃逸、重新媒合、重新引進,都可能形成新的空窗。也就是說,當年把「取消出境」和「縮短空窗」直接連結,政策判斷顯然把問題想得太簡單。第三個問題:我們拆掉的,其實不只是一個「出境一天」的規定這也是我十年前最擔心的地方。很多人把原來的規定形容成:「外勞三年到了,只是被迫出國一天,再回來而已。」但站在第一線就業服務的角度,我看到的並不只是那一天。每一個聘僱週期結束,其實也是一次勞雇關係重新確認、重新選擇、重新整理的節點。好的、適任的移工,可以重新聘僱。勞雇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就在這個節點重新選擇。這套制度當然不完美,也會產生成本。但它至少存在一道「旋轉門」。我一直把它稱作:聘僱期滿的重新篩選機制。2016年的修法把這道門拆掉了。問題是:門拆掉之後,新的管理機制有沒有同步建立?如果沒有,那麼改革就只是拿掉一個限制,卻沒有解決後面真正的管理問題。十年後,政策責任不能只談善意我要特別說清楚。2016年的第52條修法,不可能是一位立委一個人完成的。這是立法院的集體立法結果,勞動部當年也公開支持,因此政策成敗當然不能只歸到某一個人的頭上。但是另一方面,政治人物在政策通過時,如果選擇站在最前面宣傳改革、接受掌聲,那麼政策結果出現落差後,社會也有權要求同樣的人出來說明。這是政治責任最基本的道理。功勞不能在修法通過時有人領,十年後問題留下來,責任卻突然變成大家的。我不要求任何政治人物永遠不能判斷錯誤。政策本來就可能需要修正。真正值得檢驗的是:當十年後的結果已經和當年的預期出現明顯差距時,有沒有人願意承認:當初的問題診斷,也許不夠完整。失聯移工的原因,從來不只是「三年要出境一天」。它背後還牽涉非法雇主需求、地下勞動市場、薪資差距、違法成本、轉換制度、查緝能力,以及合法聘僱制度本身的誘因。這些事情,十年前就應該一起被討論。十年前的問題,不只是修錯一條法更深層的問題是:我們以為刪掉一條規定,就能解決一個高度複雜的社會問題。十年後回頭看,政府仍然必須用查緝、源頭管理、自行到案、提高違法成本等更多工具處理失聯問題。這就證明,真正的問題從來沒有那麼簡單。所以我今天重新談這段往事,不是為了重新打一場十年前的官司。而是要問:當年說可以降低失聯,今天結果如何?當年說可以縮短空窗,今天結果如何?政策如果不能接受十年後的結果檢驗,那麼所謂「改革成功」,就只剩下修法通過當天的新聞標題。政治人物可以有理想。政策也可以試錯。但政治不能只有掌聲,沒有責任。時間,是政策最公平的成績單。(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一個嬰兒450萬元:禁止代理孕母,真的就沒有代理孕母嗎?
台中地檢署破獲一起橫跨台灣、馬來西亞、泰國的「訂製嬰兒」集團。我看到這則新聞,第一個想到的不是「代理孕母到底該不該合法」,而是一個更現實的問題:當法律說不可以,需求真的就會消失嗎?答案恐怕已經擺在我們眼前。根據台中地檢署公布的資料,這個集團從2025年2月至2026年6月間,接受22名台灣男性委託,共有25名嬰兒在台灣出生,每名收費約200萬元至450萬元。整個流程更已經發展成跨國「一條龍」:生父前往馬來西亞採集精子,在泰國挑選卵母及代理孕母,卵母赴馬來西亞取卵、進行體外受精,代理孕母懷孕超過8個月後,再以觀光免簽方式來台生產,最後進行DNA鑑定,由生父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這已經不是一、兩個人偷偷找代理孕母。這是一條產業鏈。法律禁止了,市場卻自己找到了一條路台灣目前沒有開放代理孕母。但是有生育需求的人仍然存在。當合法制度沒有出口,有能力負擔的人便可能跨越國境尋找其他方法。只要需求存在,而且有人願意支付200萬、300萬甚至450萬元,市場自然就可能出現供給。於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就是台灣不准做,轉到國外做;國外完成人工生殖,再回到台灣生產、認領。法律擋住了合法市場,卻沒有讓需求消失,最後反而可能讓地下仲介找到商機。這才是這個案件真正值得政府思考的地方。更令人不安的是「21個男嬰」這個案件還有一個數字,我認為比450萬元更加值得注意。25名嬰兒當中,竟然有21名是男嬰,占84%。檢方指出,集團提供指定性別服務;而《人工生殖法》原則上禁止非因遺傳疾病而選擇胚胎性別。檢方也因此提出性別平衡、生殖商品化與「訂製生命」等倫理風險。這就已經超越「想不想生孩子」的問題。今天可以指定男生女生,明天呢?當科技、金錢與市場結合之後,生命究竟可以被「訂製」到什麼程度?這條界線,台灣不能假裝不存在。450萬元,我更想知道:到底誰拿走了?另外一個我非常想知道、但目前檢方公開資料還沒有完整回答的問題是:一個孩子收費200萬到450萬元,這些錢到底流到哪裡?真正承擔取卵風險的女性拿多少?懷孕八、九個月、承擔生產風險的代理孕母拿多少?醫療機構拿多少?跨境交通、住宿是多少?最後地下仲介又抽走多少?這些數字應該被查清楚。因為如果委託人付了450萬元,而真正承擔身體風險的女性只拿到其中一小部分,那麼我們面對的就不只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問題,而是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女性的生育能力,是不是已經被地下產業鏈商品化?但是,也不能只譴責這22個人另一方面,我也不認為事情可以簡化成「有錢人花錢買小孩」。這22名委託人為什麼願意付出200萬至450萬元,甚至承擔法律風險,也要得到一個孩子?每個人的原因可能不同,目前公開資料不足以替他們下結論。但是至少有一件事情已經很清楚:需求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政策只談倫理,卻完全不處理需求,最後可能只是把有需求的人推到海外、推給地下仲介。而一旦進入地下市場,政府原本想保護的東西反而更難保護。代理孕母是否真正自願?有沒有受到經濟壓迫?卵母健康有沒有保障?懷孕發生併發症誰負責?孩子出生後如果有重大疾病,委託人可不可以反悔?仲介可以抽多少?孩子的國籍、親權與身分如何保障?這些問題,在完全地下化的市場裡,反而更加危險。禁止,不等於管理所以我認為,這起案件真正值得台灣社會重新思考的,不應該只有兩個選項:「支持代理孕母」或「反對代理孕母」。真正的問題應該是:什麼樣的制度,最能降低女性被剝削、兒童被商品化,以及地下仲介牟取暴利的風險?答案可能是繼續禁止。也可能是有限度開放。也可能建立更嚴格的非營利制度。不同國家有不同選擇,台灣社會當然可以辯論。但是有一件事情不能再假裝沒看到:禁止本身,不等於問題已經解決。台中地檢署這次查到25名嬰兒,而且是經由相似模式反覆操作後才被發現。檢方也明確指出,代理孕母牽涉生育權、家庭生活、女性身體自主、兒童最佳利益、生殖商品化、經濟剝削及親子身分等多重問題,制度是否開放及如何保障各方權益,需要充分公共討論。我認為這才是這次案件留給台灣最重要的一課。不要以為法律寫著「禁止」,事情就不存在。當需求還在、金錢還在、科技也做得到,市場就可能自己找到出口。而當合法的大門完全關上,最後開出來的,往往就是地下市場的後門。所以我真正想問政府的只有一句:我們究竟是要管理這個問題,還是繼續假裝禁止就代表問題不存在?25名嬰兒、22名委託人、一個最高450萬元。這些數字已經提醒我們:代理孕母的爭議,早就不是「要不要討論」。而是地下市場已經替我們開始做了。(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卻在善後?
台灣談失聯移工多年,部分論述總習慣把原因歸咎於仲介剝削、雇主不當對待或制度不友善。這些問題有,該處理就處理。但我始終認為,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別人,卻完全不談失聯移工本人選擇非法工作的責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政府已針對海外勞工違規滯留等情形提高處罰,對符合要件者可處高額罰鍰。更值得觀察的是,近期如果台灣、日本、韓國等地確實出現越南籍失聯或非法滯留勞工主動投案、返國增加的現象,那就說明一件事:當違法成本真正提高,人的行為就會改變。這也讓我更加疑惑。多年來,台灣一直在談怎麼降低移工的負擔、改善制度、增加保障,這些都可以做;但是為什麼我們卻很少認真研究另一半:非法工作的成本是不是太低?如果一名失聯移工在地下市場工作一年、兩年、三年,收入可能比合法工作高出許多,最後即使被查獲,所承擔的成本仍遠低於多年非法所得,那麼從現實角度來看,違法當然可能仍然「划算」。政策如果只降低合法工作的痛苦,卻不提高非法工作的代價,本來就很難改變行為。最諷刺的是:違法行為發生在台灣,地下所得賺在台灣,破壞的也是台灣勞動市場秩序;最後卻可能變成越南政府負責開罰,台灣政府負責查緝、收容、遣返,甚至在部分情況下還要處理返國成本。這到底是什麼樣的制度?我甚至想用一句反諷的話形容:越南政府在收「違法成本」,台灣政府卻在替制度善後。政府處罰當然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讓違法有代價。所以真正該問的是:如果高額罰款真的能促使部分失聯移工主動投案、返國,台灣為什麼不研究?很簡單。請勞動部、移民署直接公布越南新制前後,越南籍失聯移工主動到案、查獲、返國的人數變化。如果沒有明顯效果,那就證明罰款作用有限。如果數字明顯增加,那政府就必須重新面對一個問題:我們是不是長期低估了「違法成本」對失聯行為的影響?仲介違法,罰仲介。雇主違法,罰雇主。政府制度有問題,政府改革。但如果移工明知失聯、長期非法工作,也應該承擔與行為相稱的責任。權利要保障,責任也不能消失。否則最後就會變成:台灣承擔地下市場的成本,越南政府反而收走違法的代價。這才是真正值得檢討的荒謬。(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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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談失聯移工談了幾十年。這些年,我們聽到最多的解釋,大概都是:仲介費太高、仲介剝削、雇主待遇不好、工作太辛苦、轉換制度不友善,所以移工不得已才選擇失聯。這些情形有沒有?當然有。仲介違法超收費用,就應該處罰;雇主虐待、欠薪或剝削移工,更應該依法究責;政府制度有問題,也當然必須改革。但是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始終不能接受一件事情:為什麼每一次討論失聯移工,所有人的責任都有人談,唯獨失聯者自己的選擇與責任,卻愈來愈沒有人敢談?好像只要一名移工失聯,他就必然是制度的受害者;背後一定有一個壞仲介、一個壞雇主,或者一個失靈的政府。可是,真實世界真的這麼簡單嗎?仲介費一直降,保障一直增加,為什麼失聯問題沒有消失?如果仲介費與債務真的是造成失聯最主要、甚至壓倒性的因素,那麼這些年來,隨著制度改革、費用規範、申訴管道與移工保障逐步增加,失聯問題理論上應該出現相對應的改善。如果沒有,我們就應該勇敢重新檢驗原來的假設。尤其有一個問題,政府始終應該把數據拿出來回答:移工到底來台多久以後才失聯?7天內?30天內?半年?一年?兩年?還是工作三年、契約即將期滿之後才失聯?這個數據非常重要。因為一個抵台三天就失聯的人,和一個已經合法工作兩、三年之後才失聯的人,怎麼可以假設他們是因為同一個原因?如果有人抵台幾天就離開,而且立即有人接送、有地方住宿、有地下工作可以銜接,那麼政府應該調查的是:有沒有預謀性失聯?有沒有地下仲介?有沒有事先安排的非法雇主?相反地,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台灣合法工作一、兩年甚至更久,才選擇離開原雇主進入地下市場,那麼「當初仲介費太高」還能解釋多少?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要求:勞動部、移民署,請公布「入境日至失聯通報日」的完整統計。不要再由不同團體各說各話。讓數字說話。有些人失聯,就是因為外面的錢比較好賺這句話在台灣的公共討論裡,似乎愈來愈難講。可是難講,不代表不存在。我三十五年的實務經驗告訴我,移工失聯的原因非常複雜。有人因為工作不適應,有人與雇主發生衝突,有人希望與伴侶住在一起,有人不喜歡團體宿舍,有人擔心健康檢查不合格遭遣返,也有人就是因為外面的非法工作薪水更高。這沒有什麼不能討論。人會往收入比較高的地方移動,本來就是最基本的人性與經濟選擇。問題在於,合法移工必須受到工作許可、工作地點、聘僱關係等制度規範;地下市場卻可能因為缺工,願意用更高的價格搶人。只要非法工作的預期收益,高於被查獲的預期成本,地下市場就一定會產生吸引力。所以真正值得政府研究的,不只是:「他為什麼離開原雇主?」而是:「外面到底有什麼力量,讓他願意放棄合法身分?」如果不研究地下市場,只研究移工受到什麼委屈,我們永遠只看見問題的一半。九萬名失聯移工,越南籍長期占最大宗,這不是小問題過去官方公開資料中,越南籍失聯移工長期都是最大群體之一,某些統計時點甚至達四萬多人。如果整體失聯人數約九萬人的量級,其中越南籍就占如此龐大的比例,那麼越南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國民在海外違法滯留與工作,當然值得台灣注意。有意思的是,越南並沒有因為這些人是自己的國民,就認為所有責任都是外國政府、仲介與雇主造成。越南自己的法制,同樣會對特定海外違法滯留等行為設定處罰。這讓我產生一個非常強烈的反差感。在台灣,我們有些人不斷替失聯行為尋找外部原因。到了原籍國,自己的政府反而告訴國民:你在海外違反規定,你自己也要承擔責任。到底哪一個才是真正完整的人權觀?我認為答案很簡單: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責任也不能因此消失。最諷刺的一幕: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忙著遣返這也是我最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我要先說清楚,「逃逸稅」當然不是正式法律名稱,罰鍰也不是稅。但是我想用「逃逸稅」這三個字,反諷一個非常值得台灣思考的現象。假設一名移工在台灣失聯後,在地下市場非法工作一年、兩年甚至更久。他工作的地方在台灣。非法所得是在台灣取得。被破壞的是台灣合法勞動市場秩序。非法雇主用的是台灣的地下人力。政府動用的是台灣警察、移民、勞政、收容與遣返資源。結果最後呢?台灣查獲他、辦理收容與遣返;在符合特定條件、本人無力負擔等情況下,部分遣返成本甚至仍可能必須由公部門處理。而回到越南之後,越南政府還可能依自己的法律制度追究違規責任。於是形成一個非常諷刺的畫面:「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送機票?」我真正要問的不是台灣政府為什麼不跟著「賺錢」。政府處罰人民,本來就不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我要問的是:為什麼違法行為發生在台灣,台灣卻沒有建立與長期失聯、非法工作期間及違法利益相稱的責任制度?如果以四萬多人的規模來看,即使只有其中一部分符合原籍國的裁罰要件,累積起來都可能是一筆非常可觀的金額。但真正重要的還不是這筆錢。而是背後代表的國家治理態度:越南知道違法必須有成本;台灣卻長期把大量政策力氣放在解釋「他為什麼不得已違法」。兩者之間是不是已經失去平衡?如果違法工作三年,成本與三個月差不多,誰會怕?任何法律制度要有效,都離不開一個很簡單的概念:違法必須有足以改變行為的成本。如果一個人在地下市場工作三年,因為缺工而取得比合法工作更高的收入,最後被查獲時所付出的成本,與三年來累積的收益相比仍然非常低,那麼從經濟行為來看,違法可能仍然「划算」。這才是政府真正應該研究的事情。所以我主張重新討論責任分級。失聯一個月與三年,不應完全用相同思維處理。偶發違規與長期故意規避管理,也不應完全一樣。對人口販運、暴力、脅迫、強迫勞動的被害人,國家當然應該提供完整保護。但如果經過調查確認,一個人並非遭受不法侵害,而是明知自己已經失去合法工作資格,仍然選擇長期進入地下市場非法工作,那麼隨著違法期間增加,法律責任也應該研究是否相應提高。這才是真正的比例原則。但不能只罰移工,非法雇主與地下仲介更要往上追講到這裡,也有人可能會說:「黃杲傑是不是主張只處罰失聯移工?」完全不是。我的原則始終只有一句:誰違法,誰負責。仲介違法超收,罰仲介。雇主非法聘僱,罰雇主。地下仲介抽佣牟利,追地下仲介。政府制度設計錯誤,政府就改革。移工遭人口販運或剝削,保護移工。但是如果移工明知違法仍長期非法工作,也不能假裝本人完全沒有責任。這才叫公平。更重要的是,抓到一名失聯移工,不應只是「準備送回去」。他其實可能是政府了解地下市場最重要的一個入口。誰介紹第一份黑工?誰來接?住在哪裡?誰提供交通?換過多少非法雇主?薪水多少?仲介抽多少?還有多少人在同一個網絡?這些資料才真正有價值。所以我一直主張:抓到一名失聯移工,不應只是遣返程序的開始,更應該是追查地下市場的起點。台灣最大的問題,是一直在處理「人」,沒有處理「市場」這也是失聯移工為什麼愈抓愈多、永遠抓不完的根本原因之一。今天抓到一個,明天再抓一個。今年遣返一萬個,明年再補進來一批。只要地下雇主還在。地下仲介還在。高薪黑工還在。媒合網絡還在。那麼人走了,工作機會還在。市場自然會重新找人。所以我常說:政府處理的是存量,地下市場卻持續製造流量。更直接一點:政府送走的是人,留下來的卻是市場。這樣的政策怎麼可能成功?政府不能只是某一方的倡議團體民間人權團體替移工說話,我完全尊重。這就是民主社會。雇主團體替雇主發聲,仲介業者替產業發聲,勞工團體替勞工爭取權益,都很正常。但是政府不一樣。政府不能只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政府必須同時保障:移工的人權、雇主的權益、合法仲介的生存、國內勞工的工作機會、產業秩序、國境管理,以及整體社會利益。所以政府不能因為某一種說法比較符合當下輿論,就直接把它當成政策答案。仲介費是不是失聯主因?拿數據證明。雇主不當對待是不是主因?拿數據證明。地下高薪是不是主要誘因?一樣拿數據證明。有多少人7天內跑?多少人一年後跑?多少人工作三年後才跑?全部公布。政策不能建立在誰的聲音比較大,而應該建立在證據上。人權不是免責牌,責任也不能變成歧視我支持移工人權。因為任何來台灣工作的人,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但是人權與責任從來不是二選一。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應該做到:被剝削的人,我們保護。違法的仲介,我們處罰。違法的雇主,我們處罰。長期故意非法工作的移工,也依法承擔相稱責任。這四件事情可以同時存在。不需要為了保障移工,就把雇主與仲介預設成加害者。也不需要為了維護管理,就把所有失聯移工都當成犯罪者。先查明事實,再決定責任。這才是法治。結語: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還在買單?所以我最後還是想把這個問題丟給勞動部與移民署:如果越南政府都知道,自己的國民在海外違反法律與契約規範,不能永遠只把責任推給別人,那麼台灣政府為什麼不敢重新檢討自己的失聯移工政策?我不是要求政府靠處罰移工賺錢。我要的是一套正常的制度:違法有成本,被害有保護,協助調查有誘因,地下雇主有人追,非法仲介有人查,長期失聯有責任分級。而不是:失聯了,怪仲介。工作不好,怪雇主。制度不好,怪政府。非法工作多年,卻很少談行為人自己的責任。最後被抓到了——台灣投入人力查緝、收容、行政與遣返;在特定情況下,還得處理返國費用;回到原籍國後,反而由原籍國政府依法追究違規責任。這才是我最難理解的地方。違法發生在台灣,錢賺在台灣,地下市場也長在台灣。為什麼最後竟然可能變成——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承擔成本?政府真正該做的,不是繼續替任何一方尋找一個最方便的答案。而是把資料公開,把地下市場挖出來,把責任一個一個找回來。仲介的責任,仲介承擔。雇主的責任,雇主承擔。政府的責任,政府改革。同樣地——移工自己的選擇,也應該有他自己的責任。這不是排外。這叫法治。而一個連「誰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都不敢討論的政府,再多的人權口號,也解決不了九萬名失聯移工背後真正的問題。(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保障移工生育權,也請看見雇主承受的代價
近日媒體報導女性移工懷孕後所面臨的工作、住宿、托育與母嬰分離等困境。這些問題確實存在,也值得社會關心。但是,看完相關報導,我心裡卻有另一個疑問:當我們不斷談移工的權益時,誰來談雇主的權益?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只呈現其中一方的痛苦,而完全不討論另一方必須承擔的責任與成本,就很容易讓社會以為所有問題都是雇主造成的。這對雇主並不公平。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看過太多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的真實情況。許多家庭不是企業,也不是有錢人,而是家裡有失能、失智或長期臥床的老人,不得已才聘請外籍看護。對這些家庭而言,聘請外籍看護不是為了賺錢,而是因為家裡每天二十四小時都有人需要照顧。今天我們當然應該尊重女性移工懷孕、生育的權利。但是當一名家庭看護工懷孕,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從事原本的照護工作,甚至必須休養、生產,真正立即發生的問題是:床上的老人誰來照顧?如果雇主不能要求她離開、不能因懷孕任意解約,那麼政府是不是也應該回答:這段期間的照護缺口由誰補?臨時看護一天多少錢?如果需要一個月、兩個月甚至更久,費用由誰負擔?原本的移工仍然有依法應享有的權益,而另外找人照顧老人又是一筆支出。對一個普通受薪家庭而言,這可能不是「多花一點錢」,而是根本無法承受的雙重成本。更現實的是,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場所就是雇主的家。如果移工懷孕後繼續住在雇主家裡,隨著懷孕月份增加,生活、醫療、住宿、安全乃至生產後嬰兒如何安置,都可能衍生新的問題。這些責任究竟到哪裡為止?這不是歧視孕婦,而是一個制度必須回答的現實問題。更值得討論的是,媒體報導中提到,有些移工母親因無力負擔一般托育費用,而把孩子交給失聯移工或同鄉照顧。這正好暴露另一個台灣長期不願面對的問題:為什麼制度最後總是把成本與責任留給合法的人,卻讓地下市場用更低成本生存?如果非法托育不用負擔合法托育的資格、保險、稅務與各項管理成本,自然可以比較便宜。但政府應該做的是建立合法、可負擔的托育與安置機制,而不是讓地下市場變成移工不得已的「解決方案」。否則最後會出現非常荒謬的結果:守法的人承擔成本,違法的人取得價格優勢;合法雇主責任愈來愈多,地下市場反而愈來愈有競爭力。這與我們現在面對的失聯移工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制度病灶。生育是權利,但照護不能因此中斷尤其家庭看護工與一般工廠移工有本質上的不同。工廠少一名員工,或許可以透過調班、加班或其他人員暫時補位;但是一名重度失能老人今天需要翻身、餵食、洗澡、抽痰、陪同就醫,不可能告訴老人:「你的看護現在有其他人生安排,所以請你等幾個月。」老人沒有等待的能力。因此政府如果認為移工在台灣工作期間懷孕、生育的權利應該受到完整保障,我尊重。但政府就必須同時建立一套配套:當家庭看護工因懷孕、生產或育兒而暫時不能工作時,能不能讓雇主立即取得替代人力?原有名額如何處理?誰負擔過渡期間增加的照護成本?移工的住宿、產檢、生產與嬰兒安置由誰負責?如果移工產後希望繼續留台工作,孩子又由誰合法照顧?這些才是政策。不能只告訴雇主:「這是移工的權利,所以你必須接受。」然後所有後果由家庭自己想辦法。我們需要的不是移工與雇主對立我並不認為保障移工,就必須犧牲雇主;同樣地,保障雇主,也不代表可以侵害移工。真正成熟的制度,應該讓雙方都有出口。移工懷孕,需要醫療、休養、托育與工作保障,政府應該建立制度協助;雇主家中有失能老人需要照顧,同樣應該立即提供替代人力與合理的名額安排。不能把移工的人權建立在另一個家庭的困境之上。這才是我認為這類新聞報導最應該補上的另一半。我們當然應該問:「懷孕的移工怎麼辦?」但同樣也應該問:「家裡那個失能老人怎麼辦?」更應該問:「那個已經請不起第二個照護人力的普通家庭,又該怎麼辦?」一個真正公平的政策,不應該要求其中一方無限承擔另一方權利所產生的成本。權利應該被保障,責任也必須有人承擔;如果這是政府制定的制度,那麼政府就不能只規定權利,卻把所有成本與風險丟給雇主。(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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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布「入境至失聯時間」:先找出真正病因,再談如何下藥台灣討論失聯移工問題已經幾十年。政府年年查緝、年年遣返,也不斷修法、提高罰鍰、鼓勵自行到案;民間則不斷討論仲介費、債務、人權、雇主責任與轉換制度。可是有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我始終找不到政府完整公開的答案:這些失聯移工,究竟是在入境台灣多久以後失聯?這看似只是簡單的一個時間數據,實際上卻可能是破解整個失聯移工問題最重要的一把鑰匙。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愈來愈認為,台灣處理失聯移工最大的問題,不是政府完全沒有做事,而是各部門各做各的,像「盲人摸象」一樣,只摸到問題的一部分,卻始終沒有把整頭大象看清楚。結果就是:抓了一批、送走一批;舊的人走了,新的人又跑;地下市場依然存在。問題當然永遠解決不了。一、政府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沒有把最重要的資料攤給社會看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政府掌握他的入境及聘僱等行政資料;移工發生失聯,雇主也必須依法通報。因此,「入境日期」與「失聯通報日期」本身並不是無從取得的資訊。只要將兩者進行統計分析,就可以回答:入境7日內失聯多少人?8日至30日多少?31日至90日多少?3至6個月多少?6個月至1年多少?1至2年多少?2年以上又有多少?再按照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國籍,以及產業別、年度、性別等因素進一步交叉分析。可是這麼重要的完整統計,社會卻很難從政府公開資料中看到。所以我認為主管機關必須回答:到底是沒有做,還是做了沒有公布?如果從來沒有做,那麼我要問:失聯移工問題存在這麼多年,政府掌握如此龐大的行政資料,為什麼沒有想到用最基本的「時間軸」研究失聯?如果已經做了,那就請公布。如果已有更深入分析,更應該公布研究結果。因為這不是國家機密,也不需要公布任何人的姓名、護照號碼或個人資料。我們要的只是一張匿名統計表。政府沒有理由讓這麼重要的政策數據長期缺席於公共討論。二、7天就跑與工作兩年後才跑,怎麼可能用同一個原因解釋?這也是我認為目前許多失聯移工論述最大的問題。大家喜歡找一個簡單的答案解釋所有失聯。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因為來台仲介費太高、負債太重,所以移工才會失聯。」我從來沒有說仲介費與債務不存在。但存在,不代表就是主要原因;更不能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人。假設一名移工星期一入境台灣,星期五就失聯。甚至還沒有真正工作,或者工作不到一星期,就有人接應、有地方住宿,甚至很快出現在另一個縣市非法工作。這時候首先應該調查的,難道仍然只是「仲介費太高」嗎?當然不是。這種極早期失聯,如果又排除了人口販運、暴力、脅迫、契約重大不實等特殊情形,就高度值得調查:他是不是來台以前就已經計畫失聯?是不是已經有人在台灣接應?是不是地下工作早已安排好?是誰告訴他如何離開?誰載他?誰提供住宿?第一個非法雇主是誰?國外招募端與台灣地下仲介之間有沒有聯繫?這可能根本不是單純的「工作適應問題」,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取得入境資格,再迅速進入地下市場的預謀性失聯。所以政府更應該把「入境7日內」與「8至30日」另外統計。這兩群人,非常可能與工作半年、一年後才失聯的人,有完全不同的原因。三、降低仲介費也必須研究另一面的「入境成本效應」這裡還有一個長期很少有人願意討論的問題。一般的政策邏輯是:仲介費愈高 → 債務愈重 → 失聯誘因愈高。可是如果存在另一群人,本來就沒有打算履行原本的合法聘僱關係,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進入台灣,再轉往地下市場呢?那麼經濟誘因可能恰好相反。來台成本愈低,利用合法管道進入台灣地下市場的門檻也可能愈低。我要強調,我不是主張仲介費愈高愈好,更不是反對合理降低移工負擔。我要說的是:任何政策都不能只研究它善意的一面,而不研究可能產生的套利誘因。如果台灣地下市場一天可以取得遠高於合法工作的收入,而非法工作的預期收益又遠高於違法成本,那麼降低入境成本,究竟會降低失聯,還是讓某些原本就準備進入地下市場的人更容易進來?不知道。既然不知道,就研究。而最重要的第一步仍然是:把入境至失聯時間公布出來。四、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才失聯,又是另外一個故事反過來,如果數據顯示,大量失聯並不是發生在剛抵台的幾天或幾個月,而是在工作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那又代表什麼?這時候我們就應該研究移工來台以後才形成的誘因。他可能逐漸認識更多同鄉。知道地下市場行情。發現朋友一天可以賺多少錢。有人告訴他哪裡缺工。有人願意接送、安排住宿。也可能因為原工作加班少、收入不如預期、工作不適應、想與伴侶住在一起、希望居住自由,或者其他個人因素而產生失聯念頭。這正是我三十五年實務工作中不斷看到的複雜性。移工是人,不是一個統計符號。他每天都在比較,也會受到環境影響。所以「來台前的原因」與「來台後形成的原因」,一定要分開研究。而「入境多久後失聯」,正是區分這兩者最重要的基礎變數之一。五、政府過去其實研究過失聯原因,為什麼今天反而更應該用大數據驗證?十多年前,政府研究失聯問題時,曾透過收容體系接觸遭查獲的失聯移工,進行訪談研究。那個年代還沒有今天這麼完整的數位行政資料,只能一個一個問:為什麼離開原雇主?出去做什麼?收入多少?誰介紹?今天完全不一樣了。政府累積十多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入境、聘僱、轉換、失聯、查獲等行政資料。理論上,我們今天應該比十多年前更了解失聯移工,而不是更不了解。因此,不論過去研究顯示追求高薪、外部招攬、仲介費、債務或其他因素占多少,今天都應該重新用行政大數據驗證。過去的研究不必永遠正確。今天流行的說法也不能免於檢驗。讓資料決定答案。六、真正的問題,是台灣存在一個龐大的地下勞動市場失聯移工跑出去以後,不會憑空消失。他要工作、吃飯、住宿、交通、領薪水。所以每一名長期失聯移工背後,原則上都值得追查一條可能的地下供應鏈:誰介紹?誰接應?誰提供工作?誰付薪水?誰提供住宿?誰負責接送?誰抽取介紹費?只要地下市場的收入夠高、非法雇主的需求夠大、非法仲介有利可圖,失聯的經濟誘因就不會消失。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認為:台灣不能只研究「為什麼有人跑」,還要研究「為什麼外面永遠有人等著接」。後者才是地下市場真正的核心。七、越南、新加坡的制度,值得台灣重新思考台灣也應該真正做一次完整的國際制度比較。越南本身是勞力輸出國,但也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它對外國人逾期居留採取依期間加重的處罰設計,非法工作也另有法律責任。新加坡則把非法停留依時間作不同法律評價;長期非法停留達一定條件,已經不只是單純行政罰鍰,而可能進入刑事責任。我們不必照抄任何國家。但是至少應該問:逾期10天與非法停留3年,法律責任為什麼可以幾乎用同一套思維處理?短期違規、長期故意躲避管理、持續非法工作,以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被害人,本來就應該分流。真正合理的制度應該是:該保護的保護;該行政處理的行政處理;情節重大到需要刑事政策介入的,就公開討論刑事責任。而不是全部塞進同一個行政管理框架。八、釋字708號保障人權之後,政府有沒有補上執法缺口?2013年司法院釋字第708號,改變了台灣外國人收容制度。過去有人在行政收容場所被限制自由相當長時間。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不能在欠缺法院及時審查的情況下長期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建立行政暫予收容的15日界線,超過一定期間則必須進入司法審查程序。這項人權保障有它的憲法理由。但是我要問另外一個問題:708號之後,政府有沒有同步建立一套能取代過去長期收容期間調查功能的制度?如果政府的主要工作變成:查獲、確認身分、辦理旅行文件、處理罰鍰、買機票、遣返,那麼誰來深入追查:這個人失聯兩年到底在哪裡工作?換過幾個雇主?誰介紹?非法仲介是誰?付了多少仲介費?薪水多少?還有哪些失聯移工在同一個網絡?如果最了解地下市場的人很快離境,案件線索也可能跟著離境。最後就變成:人送走了,非法雇主留下來;人送走了,非法仲介留下來;人送走了,地下工作留下來。這就是制度真正的斷點。九、抓到一個失聯移工,不應只是遣返的開始所以我一直主張,政府應建立類似「污點證人」概念的:失聯移工協力調查暨安置制度這不是把收容換一個名字繼續限制人身自由。真正的前提必須是:知情、自願、有保障、有誘因。查獲失聯移工以後,先進行分流。如果涉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暴力、拘禁或剝削,就轉入被害人保護。如果屬於一般非法工作者,依法處理之外,也可以詢問:你是否願意協助政府追查非法雇主與非法仲介?願意的人,可以在自由意願下進入協力調查程序。政府提供安全住宿、基本生活、翻譯、法律協助及必要保護。他則協助政府說明:第一份黑工誰介紹?做過哪些工作?哪些雇主?薪水多少?仲介抽多少?誰載他?住在哪裡?還有哪些人在同一個網絡?政府再把陳述轉化成可以查證的證據。如果因此真正查獲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或組織性地下人力網絡,就可以研究依法給予處分減免、返國協助或其他合理誘因。這才是雙贏。十、政府的KPI不應再只是「抓多少、送多少」政府每年公布查獲多少失聯移工、遣返多少人,當然有行政意義。但是我更想知道:透過這些失聯移工,查到多少非法雇主?抓到多少非法仲介?瓦解多少地下人力網絡?追查多少不法所得?多少案件真正受到司法或行政制裁?假設今年抓到一萬名失聯移工。但是原來僱用這一萬人的非法工作機會全部還存在。那會發生什麼事?很簡單。市場會再找一萬個人補進來。所以政府如果只減少地下市場的「人」,卻沒有消滅地下市場的「工作需求」與「媒合網絡」,永遠只能抓存量,阻止不了新的流量。十一、我公開要求政府公布兩組資料所以這篇文章不是單純批評政府。我提出兩項非常具體、而且政府完全可以回答的要求。第一組:失聯時間請勞動部與移民署公布近十年:「入境日至失聯通報日」完整時間分布。至少分成:7日內、8至30日、31至90日、91至180日、181日至1年、1至2年、2年以上。並按照國籍、產業及年度交叉分析。如果可以,再增加:開始實際工作至失聯的時間。這樣才能把「尚未工作即失聯」與「工作一段時間後失聯」真正區分開來。第二組:地下市場追查成果請公布每年透過失聯移工案件:查獲多少非法雇主?多少非法仲介?多少地下人力媒合組織?多少案件移送?多少案件處罰?追出多少不法所得?這兩組資料放在一起,台灣失聯移工政策到底有沒有對症下藥,就會清楚很多。十二、不要再替人民決定答案,先把數字公布如果數據證明,大量移工抵台後很快因債務壓力而失聯,我接受。那就改革招募與仲介制度。如果數據證明,很多人在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接觸地下市場才失聯,就應該把政策重心放在地下市場。如果7日內、30日內就有異常比例失聯,更應該調查是否存在預謀性失聯與跨境、境內接應網絡。如果不同國籍完全不同,那就不要再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國籍。哪一個答案都可以。唯一不能接受的是:資料不公布,原因卻講得斬釘截鐵。⸻結語:不要再盲人摸象台灣失聯移工問題真正需要的,不是另一個口號,也不是再找一個人當代罪羔羊。仲介違法,處罰仲介。雇主非法僱用,處罰雇主。非法仲介牟利,追查非法仲介。移工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國家保護他。如果有人明知違法、長期躲避管理並持續非法工作,也應重新討論與其行為相稱的法律責任。每一個人的責任,回到每一個人的行為。但在做這些事情以前,政府至少應該把自己手上的資料攤在陽光下。我只問三句話:政府有沒有「入境多久後失聯」的資料?如果有,為什麼不公布?如果沒有,失聯問題存在幾十年,我們究竟憑什麼如此確定失聯的主要原因?不要再用最簡單的答案,處理最複雜的問題。也不要再滿足於:抓一個、罰一個、送一個。真正有效的政策應該是:用數據找出失聯原因,用法律建立責任分級,用協力調查留下重要線索,再沿著線索往上追,把非法雇主、非法仲介與地下市場一層一層拆掉。失聯移工只是地下市場看得見的末端。如果永遠只剪掉末端,卻不挖掉地下的根,今天送走一個,明天還會再來兩個。所以我再次公開呼籲:勞動部、移民署,請把數據公布出來。讓數字說話。也讓台灣幾十年的失聯移工政策,第一次真正接受數據的檢驗。(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農業移工可以統籌,但「責任」也必須跟著統籌
平台只是工具,真正困難的是:誰申請、誰聘僱、誰管理、誰付錢、出了事情誰負責?近日看到陳品安提出建立「移工統籌平台」,希望透過農會或相關單位整合農業缺工資訊,在不同農忙時節,把外籍勞工調派到真正需要人力的農場。以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的實務經驗來看,我並不反對這個方向。相反地,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構想。因為它確實碰到了台灣農業移工制度長期存在的一個矛盾:我們用相對固定的聘僱制度,處理一個高度季節性、流動性的人力需求。製造業一年到頭都有生產活動,即使有大小月,也可以透過產線、班別、本外勞配置進行內部調度;但農業不同,播種、疏果、套袋、採收時突然大量缺工,農忙一過,人力需求又迅速下降。因此,農業移工是否可以建立更具彈性的合法調度制度,當然值得討論。問題是,「建立統籌平台」只有六個字,真正要落地,卻是一整套複雜的法律、人力、財務與管理制度。而所有問題的第一題,不是「怎麼派」,而是:這名外籍勞工,到底是用誰的名義申請來台灣?這一題不先回答,後面的事情幾乎全部無從談起。一、平台可以媒合,但誰才是真正的雇主?如果移工仍然由個別農民自行申請,農會只提供平台,那麼甲農民依法聘僱的移工,在甲農場農閒時,可以直接透過平台轉到乙農場工作嗎?如果可以,依據什麼制度?需要辦理哪些程序?誰負責辦?原雇主?農會?仲介公司?如果每隔幾天、幾星期就調派到不同農場,又要如何記錄?這些都是實際執行一定會碰到的問題。如果改成由農會統一申請,問題又完全不同。農會如果成為法律上的雇主,就不能只說自己是「平台」。工資誰發?住宿誰提供?工時誰管理?保險誰負擔?休假誰安排?發生勞資爭議誰處理?沒有工作期間的成本誰承擔?這些都是雇主必須面對的事情。如果改由仲介公司或專業人力機構承擔,又要先解決它在法律上的身分,以及是否能夠成為雇主、再依法將人力調度到不同農場等問題。所以我認為討論「平台」以前,至少要先回答五件事情:誰申請?誰聘僱?憑什麼派?誰指揮?出了事情誰負責?平台只是工具,不是法律身分。電腦可以媒合工作,卻不能替任何人承擔雇主責任。二、農業不是「甲閒乙忙」這麼簡單統籌平台最容易讓人產生一個想像:甲農場現在沒有工作,就把人調給正在農忙的乙農場。理論上很好。問題是,農業具有高度季節性,而且同一地區、相近作物的農忙時間往往相近。農忙時可能大家一起缺人;農閒時又可能大家一起不缺人。所以真正的情況很可能是:平常100個人太多,採收季300個人又不夠。平台可以重新分配既有的人力,卻不能憑空創造尖峰人力。因此農業人力制度真正要處理的,不只是「人怎麼流動」,而是:尖峰人力從哪裡來?低峰時多出來的人又由誰承擔?三、人派到了,不代表他就會做台灣農業不是單純的體力工作。許多農產品具有高度專業性,每一個農戶也可能累積自己的栽培與管理 know-how。種稻是一種專業,果樹是一種專業,蔬菜、水產養殖又完全不同。即使同樣是水果,疏果、套袋、成熟度判斷、採收與搬運,也都有不同技巧。不能假設一名外籍勞工今天種稻,明天採草莓,後天摘柑橘,下星期又去養大閘蟹,而且樣樣立即上手。這就像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剛進入一個家庭時,連煮飯、生活習慣、照護方式都需要雇主不厭其煩地教導,經過幾個月磨合才能逐漸熟悉。農業何嘗不是如此?如果農民最忙的時候,平台派來10個完全不熟悉工作的人,農民還得另外找人教。等到終於教會,農忙可能都結束了。因此真正的農業人力平台,不能只有「人數資料庫」,還必須有「技能資料庫」。農業缺的不是一雙手,而是在對的時間,把會做這件事情的人送到對的地方。四、雇主會挑工人,工人也會挑雇主這又是政策設計最容易忽略的人性。100名移工,不可能能力完全一樣。手腳快、學得快、配合度高的,大家搶著要;反應比較慢、工作效率比較差的,可能沒有人要。但是反過來也一樣。工人會挑雇主,也會挑工作。比較輕鬆、乾淨、環境好的工作,大家都想去;比較辛苦、骯髒、危險的工作,如果薪水差不多,誰願意去?所以平台真正最難處理的,不是「有人要時怎麼派」,而是:沒有人要的工人怎麼辦?沒有人願意做的工作又怎麼辦?一名移工只想做水果採收,但是果園認為他動作太慢;平台另外安排較辛苦的工作,他又不願意接受。農民不能被強迫使用一個不適任的人,移工也不能被任意要求從事不適合或不合法的工作。平台可以媒合,卻不能消除勞動市場的雙向選擇。五、真正困難的不是農忙有人要,而是農閒誰養?這就進入整套制度最現實的問題——錢。本國臨時工今天沒有工作,可以回自己的家。外籍勞工已經被引進台灣,他每天都要生活。要吃、要住,也涉及持續存在的聘僱及管理成本。如果平台有100名移工,今天只有60名派得出去,另外40名怎麼辦?誰供住宿?誰負責生活管理?誰負擔依法應有的薪資及其他成本?不能農忙時大家搶著要,農閒時突然大家都說:「他不是我的人。」所以統籌平台真正最難解決的,可能不是「缺工」,而是待工。六、調派不是一句話,交通本身就是一套制度農場不像工廠,固定在同一個工作場所。今天在甲農場,明天到乙農場,後天可能又要到幾十公里外的山區。誰接送?農會?原雇主?實際使用的農民?仲介公司?還是另外委託交通業者?車輛、司機、油料、保險、維修,全部都是成本。而農業工作往往清晨就要開始,可能四、五點就必須出發。碰到天候變化,農場臨時取消工作,車輛、人員已經安排,成本又由誰吸收?所以「調派」兩個字看起來很簡單,真正落地卻是一套交通、人力與財務管理系統。七、交通不只是錢,更牽涉職災與傷亡責任這裡還有一個更嚴重、不能等到出事才討論的問題。假設一名原本由甲農民聘僱的移工,透過平台被調派到30公里外的乙農場。清晨搭乘平台安排的車輛前往乙農場途中發生重大車禍,造成數名移工重傷甚至死亡。責任算誰的?誰是雇主?誰安排交通?車輛是誰提供?司機受僱於誰?這段移動究竟屬於什麼性質?涉及職業災害時如何認定?相關保險、雇主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如何處理?如果車是原雇主派的、乙農場來接的、農會提供的、仲介安排的,甚至委託第三方交通公司,每一種情況的責任結構都可能不同。既然「跨農場流動」是這套制度刻意創造出來的運作方式,交通風險就不能當成個人自己的事情。人可以從甲農場派到乙農場,但從甲到乙的那一段路,不能成為法律責任的真空地帶。這些責任必須在制度建立以前就先講清楚。八、合法平台還必須替每一個人建立「工時帳戶」另外還有工時問題。甲農場今天只使用這名移工一天,會認為:「我才叫他工作8小時。」可是這名移工昨天可能在乙農場、前天在丙農場。法律上的工時與休息安排不能因為換了一個農場,就重新歸零。因此,真正的統籌平台還必須知道:這名移工這星期工作多少時間?哪一天休息?有沒有加班?相關工資如何計算?誰負責支付?尤其農業最麻煩的是,農產品不會按照行事曆成熟。水果熟了就是要採;颱風來以前就是要搶收。但是合法平台不能因為農忙,就忽略依法應有的工時與休息制度。因此「派工系統」背後還必須是一套完整的工時管理系統。九、派到別人農場以後,被叫去做違法工作,誰負責?這也是非常現實的風險。假設平台合法媒合一名移工到乙農場採水果。結果當天下雨,乙農場主人說:「今天不能採水果,你去幫我整理家裡。」甚至叫他去自己的商店搬貨,或者再轉給朋友使用。誰知道?誰查核?誰負責?原雇主可能說:「我不知道乙叫他做什麼。」農會說:「我只是提供平台。」仲介說:「我只是服務。」實際使用的人又說:「他不是我正式聘僱的。」最後如果每個人都有權使用這名移工,出了問題卻沒有一個人願意完整承擔責任,這套制度創造的就不是彈性,而是責任真空。因此任何調派制度都必須建立一個非常清楚的原則:誰實際指揮,誰就必須對自己的指揮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誰依法負有管理監督義務,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不能只有使用權,沒有責任。十、誰來處理這一大堆行政工作?這又回到一個非常實務的問題。假設每次跨農場調派都要依法確認資格、工作場所、工作內容、派工期間、工時紀錄甚至相關程序。誰做?農民自己做嗎?許多農民連日常農務都忙不完,能不能負擔大量外籍人力行政工作?叫農會做?那農會就必須建立外籍人力法規、聘僱管理、工時、住宿、交通、翻譯、勞資爭議等專業能力。叫仲介公司做?仲介公司增加大量派工、文件、追蹤、異動、交通、住宿及突發事件處理工作,誰支付新增的服務成本?如果增加一大堆工作,卻沒有合理服務報酬,為什麼有人願意承擔?所以「農會提供一個平台」真正容易的,可能只是建立網站。真正繁瑣、真正需要專業、每天都要有人處理的事情,仍然沒有回答由誰負責。十一、所有問題最後都會回到「一名合法移工真正要多少錢?」這才是整個平台能不能生存的關鍵。很多人看到外籍勞工,只看到帳面工資。但是一名合法農業移工的真正成本,絕對不只是月薪。還包括住宿、生活管理、依法應負擔的保險及相關成本、交通、司機、翻譯、行政、訓練、媒合、工時管理、休假安排、待工空窗、備援人力,以及各種突發事件處理。所以真正應該計算的,不是:一名移工月薪多少?而是:一名合法農業移工全年留在這套制度裡,平均總成本究竟是多少?帳面工資可能只有兩萬九千多元,但是所有成本全部攤進去以後,真正成本有可能大幅提高。究竟是多少,政府應該建立完整財務模型,把每一筆成本攤開來試算。因為最後一定有人買單。如果最後合法平台一天的人力成本高到農民根本負擔不起,平台設計得再漂亮也沒有用。十二、真正最大的競爭者,是地下黑工市場這就回到我一直強調的問題。為什麼台灣地下黑工市場一直存在?因為非法市場與合法市場的成本結構完全不同。非法雇主今天缺人,可能只要談:「一天多少錢?」人來、工作、付錢。移工住哪裡、沒有工作時吃什麼、待工期間怎麼辦,可能都不由這名臨時使用他的非法雇主負擔。部分合法雇主依法必須承擔的成本,也可能因非法聘僱而被規避。因此很可能出現一個非常荒謬的現象:合法移工表面工資比較低,但是總使用成本反而比較高;地下黑工表面日薪比較高,非法雇主真正付出的總成本卻可能更低。這才是地下市場真正的競爭優勢。更麻煩的是,合法平台把人從國外引進、訓練、教會農業技能,等到他手腳愈來愈快,地下市場再用更高的現金收入把他挖走。平台如果又讓他頻繁接觸不同農場、工頭與同鄉,接觸地下市場的機會反而增加。最後可能形成最荒謬的結果:合法制度負責招募、引進、訓練、住宿與管理;地下市場負責把最好用的人挖走。那移工失聯以後,責任又算誰的?這同樣必須納入平台設計。十三、真正要問的,是一連串「誰」所以,如果真的要研究農業移工統籌制度,我認為至少要先回答:誰申請?誰聘僱?誰付薪?誰提供住宿?誰訓練?誰派工?誰辦理必要的行政程序?誰接送?誰負擔交通?誰管理工時與休假?誰承擔待工成本?誰監督實際工作內容?誰處理勞資爭議?誰負責職災?誰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誰對違法指揮負責?誰負責失聯?這些「誰」不是故意刁難政策。恰恰相反,這些全部都是政策真正落地以後,每一天都會發生的事情。回答得出來,才叫制度。回答不出來,「統籌平台」仍然只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概念。結語:真正要統籌的不是人,而是「人背後所有的責任」講了這麼多,我仍然認為「農業移工統籌」值得研究。因為台灣確實應該思考:面對高度季節性的農業,是否可以建立比現在更有彈性的人力制度。但是我們真正需要的,恐怕不是一個簡單的「派工網站」。而是一套完整的:農業移工共同聘僱與專業人力調度制度。這套制度必須做到兩件事情。一方面,降低合法制度不必要的僵化與行政成本,讓農民真正缺人的時候,可以快速、合法、合理而且負擔得起地取得適合的人力。另一方面,也必須提高非法聘僱、地下仲介及地下勞動市場的違法成本,不能讓「不用負擔合法成本」反而成為地下市場最大的競爭優勢。否則,我們就是要求守法的農民,把薪資、住宿、交通、保險、休假、管理、待工及所有合法成本全部扛在肩上,再去和一個規避這些成本的地下市場競爭。這當然很困難。所以真正的政策問題,不是:「如何把一名移工從甲農場派到乙農場?」而應該是:如何讓這名移工從甲到乙的整個過程,都有人負責?誰是他的雇主,有人負責。今天在哪裡工作,有人負責。做什麼工作,有人負責。薪水、住宿、工時,有人負責。坐誰的車,有人負責。途中出了事故,有人負責。到了農場被要求從事違法工作,有人負責。沒有工作時,有人負責。最後如果失聯,也能清楚知道責任與管理鏈在哪裡。這才是真正的統籌。因此,我認為農業移工制度未來真正應該遵守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增加多少流動彈性,就必須增加多少責任追蹤機制。人可以流動,責任不能流失;平台可以媒合,責任不能外包到最後沒有人負責。如果能把這些問題全部設計清楚,我支持研究農業移工更彈性的聘僱與調度制度。但如果只是建立一個平台,把甲的工人媒合給乙,再把後面的法律、薪資、住宿、交通、職災、失聯與管理問題留給別人處理,那麼這不叫統籌。真正的統籌,不只是把「人」統籌起來,而是把人背後的權利、成本與責任,一起統籌起來。這才是台灣農業移工制度真正值得改革的方向。(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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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一篇探討越南失聯移工與台灣地下經濟的文章,我認為相當值得討論。作者沒有把失聯移工單純看成「抓到、遣返」的治安問題,而是從供給、需求、價格、交易成本以及地下市場的形成,分析數萬名失聯移工如何工作、生活、消費,甚至與台灣合法經濟產生交集。這個觀察有其價值,也確實點出了許多政策長期忽略的現實。但是,正因為這個問題值得深入討論,我認為有幾個關鍵之處,不能停留在表面的經濟現象,而必須繼續往下追問。一、地下市場有功能,不代表地下市場就有存在的正當性數萬名失聯移工生活在台灣,他們當然要吃飯、租屋、搭車、買手機、寄東西、匯款、消費,也一定會使用許多合法企業提供的商品與服務。所以「非法與合法經濟彼此交錯」,其實並不令人意外。問題在於,我們不能從「地下市場確實具有某些經濟功能」,進一步推論成「既然如此,就應該接受甚至容忍地下市場」。這兩件事情完全不同。任何地下經濟之所以能夠存在,本來就是因為它提供了某種需求。如果沒有需求,它根本不可能形成市場。真正值得政府研究的,不是:地下市場有沒有功能?而是:為什麼這些功能必須由地下市場提供?如果農業缺工,就應該建立更符合實際需求的合法農業人力制度;營造業缺工,就改善合法取得人力的管道;移工需要轉換工作,就檢討合理的轉換機制;住宿制度不符合現實,就改善住宿管理。地下市場反映出來的每一項需求,都應該成為改革合法制度的線索。研究非法,是為了減少非法;理解地下市場,是為了把地下的需求帶回地上,而不是替地下市場尋找繼續存在的理由。二、我最不能接受的,是把「仲介費」當成失聯的主要解釋文章提到降低移工來台成本與仲介費,可以降低失聯誘因。這個觀點乍聽合理,但從長期第一線實務來看,我認為把問題簡化了。我不是說仲介費不需要管理。違法超收當然應該查,制度不合理當然應該改革。但必須把兩個問題分清楚:「來台要花多少錢」是一件事;「來台以後為什麼決定逃逸」是另外一件事。一名移工已經合法來台、已有雇主、工作與契約,最後為什麼選擇離開?實務上的原因非常多。有人發現原本工作加班少、收入固定,但是同鄉在地下市場一個月可以賺更多;有人工作不適應;有人與雇主或主管相處不佳;有人希望離開集體宿舍、取得更多生活自由;有人希望搬到另一個縣市,與自己的先生、太太或伴侶共同生活;也有人因體檢或其他身分問題,擔心必須離境而選擇失聯。這些因素幾乎都是來台以後才形成的。其中尤其不能迴避的,就是合法工作與地下工作之間可能存在的所得與自由度差距。三、真正要研究的,不是仲介費多少,而是「逃出去划不划算」這裡其實可以用最簡單的經濟學來分析。如果仲介費真的是造成失聯的主要原因,那麼一個人離開合法制度以後,理論上應該非常排斥再支付介紹工作的費用。可是現實的地下就業市場為什麼仍然存在地下仲介、工頭、工作介紹與派工網絡?因為移工真正計算的,未必是:「我要付多少錢?」而是:「付完這些錢以後,我最後能賺多少?」如果合法工作每月所得固定,而地下市場的預期所得明顯更高,即使必須再支付介紹、交通、住宿等成本,只要最後的淨收益仍然比較高,就可能產生逃逸誘因。因此真正應該研究的是:合法工作的預期淨收益,與地下工作的預期淨收益,究竟差多少?只要「逃出去比較划算」這個市場訊號沒有改變,單純降低前端仲介費,很難證明就能解決失聯問題。甚至政策還必須警覺另一種可能:如果合法進入台灣的門檻不斷降低,而地下市場仍然提供遠高於合法市場的報酬,是否反而讓原本就準備進入地下市場的人,更容易取得進場門票?所以仲介費可以改革,但不能把仲介費當成解釋失聯問題的萬用答案。四、既然特別談「越南六萬人」,就更應該研究為什麼是越南另外,我也認為,把問題特別切成「越南失聯移工」需要更完整的研究設計。如果討論的是台灣整體失聯移工制度,那麼這些問題本來就具有共通性,不論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或其他來源國,只要面對同一套制度,都可能面臨相似的地下市場誘因。但如果特別把越南籍抽出來研究,我也不反對。問題是:既然特別以國籍作為分析單位,就應該真正分析國籍差異。不能標題談越南,到了原因分析卻主要回到台灣仲介費。真正值得研究的是:不同來源國的失聯率到底是多少?產業分布有什麼不同?所得期待有沒有差異?社群網絡是否影響地下工作媒合?招募制度是否不同?越南勞工到了日本、韓國及其他勞力輸入國,是否也出現相對突出的失聯現象?如果存在跨國差異,就應該找出差異背後的原因。國籍不是罪名,但可以是研究變數;不能污名化任何國籍,也不能因為擔心碰觸國籍問題,就拒絕研究統計差異。五、真正該研究的,是「制度為什麼留下這麼多洞」我認為,失聯移工政策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長期把焦點放在人身上:抓了多少人?遣返多少人?現在還剩多少人?但更值得問的是:為什麼他想逃?為什麼逃得掉?逃了以後為什麼立即找得到工作?為什麼非法雇主敢用?為什麼地下仲介有錢賺?為什麼地下工作的所得可以高於合法工作?為什麼失聯多年仍然可以形成完整的工作、住宿、交通與媒合網絡?為什麼抓到一名失聯移工,背後的非法雇主與地下仲介卻可能繼續存在?每一個「為什麼」,背後可能就是一個制度漏洞。所以政府真正應該建立的,不只是「失聯移工查緝政策」,而是制度漏洞治理。找到一個洞,就補一個洞。六、合法制度不合理的地方要改,非法市場有利可圖的地方也要堵改革不能只往一個方向走。如果合法聘僱制度太僵化,就改革;合法媒合速度太慢,就改善;真正缺工的產業無法合理取得人力,就檢討制度。但是另外一面也必須同時處理。非法雇主為什麼使用失聯移工?地下仲介為什麼願意冒險介紹?失聯移工為什麼願意放棄合法身分?如果答案最後都是:因為有利可圖,而且違法成本低於可能取得的利益。那政府就必須改變這個價格訊號。所以我始終主張,不能只抓末端的失聯移工,而應該沿著:失聯移工 → 地下工頭 → 非法雇主 → 地下仲介 → 所得 → 金流一路往上追。真正要瓦解的是整個非法就業生態鏈。七、最危險的,不是地下市場存在,而是我們開始習慣它的存在我不否認地下市場具有經濟功能。但是我要提出一個更根本的警告:如果一個非法市場因為規模愈來愈大,最後反而成為政府接受它的理由,那麼制度就可能產生非常危險的道德風險。今天一千人,覺得只是少數。一萬人,開始形成市場。六萬人,開始有人說:他們也解決缺工、也創造消費、也支撐某些產業。如果再往下一步走,變成:「既然已經這麼多人,而且合法與非法經濟早就混在一起,不如接受現實。」那麼守法的人會問一句非常合理的話:我為什麼還要守法?合法移工受到契約與制度規範;合法雇主依法申請、繳納相關費用、負擔管理責任;合法仲介接受政府監督。如果另一套地下制度反而可以自由流動、追逐高薪、規避部分成本,而最後又因為人數太多而取得重新被制度接納的機會,那麼政策就在製造錯誤誘因。今天解決六萬人,明天可能再製造下一個六萬人。八、政策真正的終點:不是與地下市場和平共存,而是讓地下市場失去存在的必要所以我認為,這篇文章最大的價值,不一定是它已經找到了答案,而是它提供了一個值得社會繼續討論的角度。地下市場確實存在。地下與地上經濟確實交錯。失聯移工也確實反映出台灣產業缺工與現行制度的一些問題。這些我都同意。但我的答案不同。有合理需求,就把需求帶回合法制度;有不合理限制,就改革;有制度漏洞,就補起來;有非法暴利,就提高違法成本;有地下仲介與非法雇主,就沿著人流、物流與金流追查到底。我們研究地下市場,不是為了證明地下市場有存在的價值。恰恰相反。地下市場就像一面鏡子,它真正的價值,是讓我們看見合法制度還有哪些地方沒有做好。合法制度不合理的牆,該拆就拆;非法市場可以鑽的洞,該補就補。最後應該讓需要工作的移工能夠合法工作,需要人力的產業能夠合法取得人力,合法雇主可以公平競爭,該繳的稅依法繳納,該受到保障的勞動權益得到保障,而非法市場不再具有比合法市場更大的利益。這才是制度改革真正應該追求的方向。理解非法,不是為了合理化非法;研究地下市場,是為了找出制度的漏洞。我們真正要做的,不是學會如何與黑暗共存,而是把黑暗裡真正存在的需求帶到陽光下。當合法制度足以承接這些需求,非法的角落自然就會愈來愈小。(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1投書九萬失聯移工抓不完,因為我們抓錯了重點
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從「抓人遣返」走向「追鏈斷源」台灣失聯移工長期維持在龐大規模。政府年年查緝、年年遣返,社會也年年要求加強取締,但問題為什麼始終沒有消失?也許真正應該問的,不是「今年又抓了多少人」,而是:抓到一個失聯移工以後,我們究竟做了什麼?最近甚至發生兩名越南籍人士涉及刑案,卻遭遣返回國的重大烏龍。個案責任當然應由主管機關調查釐清,但它暴露出一個更值得正視的制度問題:一個失聯外籍人士如果留下來,承辦人員可能要安排翻譯、製作筆錄、調查、安置、出庭、跨機關協調;如果再往下追非法雇主與地下仲介,工作更多。反過來,人一離境,許多後續程序不是中斷,就是追查難度大幅增加。如果制度最後形成「追得愈深,事情愈多;趕快遣返,最快結案」,我們就不能只要求第一線人員更認真,而必須重新設計整套制度。一、其他勞動力輸入國家的啟示:先把違法代價訂出來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乃至中東部分勞動力輸入國家,制度並不完全相同,有的採刑罰、有的採罰金、監禁、遣返或其他處遇。真正值得台灣思考的,不是哪一國「關得比較久」,而是一個更基本的法治原則:法律先把違法的代價明確訂出來。至於監禁多久、罰多少、能否用其他方式替代,再依比例原則、人權保障與違法情節設計。台灣最不能接受的情況,是一個人違法後,既無力繳納罰款,又拒絕協助調查,最後反而因為政府缺乏有效的後續執行工具,成為最快離境、責任最難真正執行的人。這才是制度真正的漏洞。因此我的第一個主張非常簡單:先立責任,再開人道出口;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失聯、逾期居留、非法工作,該負什麼責任,就應由法律清楚規定。現行行政處罰不足,就檢討修法;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更應由法律明定構成要件、期間、司法審查及救濟程序,而不是讓第一線承辦人員自行決定。願意履行責任者依法履行;沒有能力履行者,也不能因此等於沒有責任。「沒有錢」不能成為法律責任的句點。二、第一筆帳:該罰的要罰;第二筆帳:地下所得也要算查獲失聯移工後,我認為首先應把兩筆帳算清楚。第一筆,是失聯、逾期居留、非法工作等行為依法應負的責任與罰鍰。該罰就罰。不能因為當事人兩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最後買張機票就離開台灣,讓裁罰失去實質意義。第二筆,則是長期被忽略的:失聯期間的地下工作所得。一個人在台灣失聯三年、五年,可以吃飯、租房、生活,甚至匯錢回國,錢從哪裡來?政府不應只問:「你有沒有錢繳罰款?」而應該問:「你這幾年到底賺了多少錢?」在哪裡工作?工作多久?每個月收入多少?誰支付?換過多少雇主?透過誰介紹?有所得,就應依現行稅法及個案事實查核納稅義務;該補稅就補稅,涉及其他違法責任則依法處理。這會徹底翻轉現在地下市場的誘因。如果今天是:逃得愈久、賺得愈多。改革之後就應該變成:逃得愈久,工作軌跡愈長;地下所得愈高,最後依法查核的稅務與法律責任也可能愈大。只有這樣,地下高薪才不會成為「違法紅利」。三、能長期賺錢,就代表背後一定有人讓他賺錢而這筆所得一查,真正的大魚自然會浮出來。一個失聯移工為什麼能在台灣地下工作五年?因為有人聘僱。如果他五年可以取得可觀所得,就表示背後存在長期提供工作機會的非法雇主;如果工作還可以不斷轉換,就可能有人負責媒合;有人媒合,就可能存在地下仲介甚至組織化網絡。所以政府應該順著錢一路往回追:誰付薪水?誰介紹工作?誰是工頭?工作場所在哪裡?還有多少失聯移工?錢最後流到哪裡?於是一名失聯移工,就可能拉出:失聯移工 → 工頭 → 非法雇主 → 地下仲介 → 地下金流 → 稅務與其他違法問題。這才是我所說的:抓到一個,不是遣返一個,而是利用一個,追出一串。四、建立「協力證人制度」:不免責,但可以將功抵過但是接下來一定有人問:失聯移工為什麼願意把這些事情全部說出來?這就是我主張建立「協力證人制度」的原因。首先必須講清楚:協力不是免責。他的罰鍰、依法核定的稅務責任及其他法定負擔,先算清楚。如果有能力履行,就依法履行;如果沒有能力,法律可以提供另一個選擇:自願協助國家瓦解地下經濟。他可以簽署協力文件,完整供出曾經非法聘僱他的雇主、工頭、地下仲介、工作場所及相關金流,並配合筆錄、指認、調查及必要的司法程序。經政府查證,真正協助查獲一個非法雇主,就有一個成果;追出地下仲介,又是一個成果;如果進一步破獲集團性地下農業、營造工班或重大地下經濟案件,成果更高。再依法律建立協力或檢舉獎勵,在法定範圍內折抵其罰鍰或其他可依法折抵的金錢責任。這就是:將功抵過。但必須設一道紅線:有功可以抵過,不能先違法、再檢舉,最後反而靠檢舉致富。超過依法可折抵範圍的部分,不應讓協力者因此取得額外暴利,而應透過法制回歸安置或其他公益用途。不願意協力,當然是他的權利。但是——不協力不能變成免責的捷徑。否則整套制度馬上又會出現新的漏洞:「我沒錢、我也不說,那就把我送回國。」這正是修法必須堵住的出口。五、協助辦案期間,不是監獄,而是「協力安置」另一個現實問題是:願意留下協助政府辦案,他住哪裡?這也是制度必須一起解決的。我主張建立「協力安置」機制,盤點北、中、南既有公有安置資源,能整修就整修、能活化就活化。協力者在調查期間可以自願入住,政府提供基本住宿、膳食、醫療、翻譯、通訊與合理生活照顧。這不是監獄。更不能只是把「收容」換一個名字,實際上仍然拘禁。真正自願、非拘禁性的協力安置,應與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明確區隔;若因其他法律原因必須限制自由,仍應有法律依據並接受必要的司法審查。這也提供一個重新思考司法院釋字第708號之後行政收容問題的方向:不要把長期辦案的需求建立在長期行政收容上,而應另行建立合法、自願、人道的協力安置制度。如此既保障人權,又不必因為擔心收容期間問題,急著把重要證人送離台灣。六、從農業到營造業:地下市場早已不只是「幾個黑工」為什麼我認為這麼迫切?因為今天的問題可能早已不是幾名失聯移工偷偷打零工而已。媒體曾報導高山農業大量使用失聯移工的現象。當地下人力逐漸形成固定工班,甚至深入種植、採收、運輸與銷售環節,問題就可能從非法打工演變成具有分工的地下產業鏈。營造業也有類似風險。當失聯移工形成工班,甚至由熟悉市場的外籍人士擔任工頭,負責召集人力、介紹工程、分配工作,地下人力就可能直接與合法小包商競爭。問題最不公平的地方就在這裡。合法農民、營造公司及小包商,要依法聘僱、投保、納稅,遵守工時、休息、職業安全及其他法定規範。地下經營者卻可能透過規避部分法定成本,以更低價格、更高彈性搶占市場。結果竟然變成:守法者成本比較高,違法者反而比較有競爭力。這才是最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七、不要只罰非法聘僱,要把非法經濟的利潤拿掉所以,只提高非法聘僱罰鍰仍然不夠。如果一個地下業者利用非法人力所得到的利益,遠高於被查獲的成本,再高的固定罰鍰,都可能只是他的「營業風險」。政府真正應該做的是:查帳、查所得、查金流、查稅,符合其他違法或沒收要件的,再依法追究。失聯移工的地下所得依法查核;非法雇主的營業、帳務與稅務依法查核;地下仲介取得的報酬同樣追查;涉及依法得沒收的不法所得,就依法處理。如果現行法不足以處理組織化地下經濟產生的巨大利益,就應修法,使法律責任與違法規模、獲利程度相稱。因為真正的政策目標不是「多開幾張罰單」,而是:不能讓非法所得比合法所得更有利,更不能讓非法經營比守法經營更有競爭力。只要把這個價格優勢拿掉,地下市場的經濟基礎才會真正動搖。甚至如果實務上出現失聯外籍人士長期累積財富,乃至疑似透過他人名義持有資產的個案,政府真正該問的也不是他的國籍,而是:資金從哪裡來?所得是否依法申報?背後有哪些工作、雇主與金流?這不是排外,而是最基本的公平:合法工作者依法納稅,地下所得同樣應依法查核。八、員警也要有誘因:不是「抓得多」,而是「破得大」但是只改失聯移工的誘因還不夠。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制度也要一起改。查獲一名失聯移工只是基本工作;如果承辦人願意繼續往下追,要找翻譯、做更多筆錄、查工作場所、追工頭、追雇主、找地下仲介、調金流、跨機關協調,事情只會愈來愈多。如果最後績效跟「抓到一個、送走一個」差不多,制度本身就沒有鼓勵深挖。因此應建立「地下經濟追查績效」制度。從一名失聯移工循線查獲非法雇主,有績效;追出地下仲介,績效更高;破獲集團性非法聘僱、重大地下金流或其他重大案件,再依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提高績效。並在符合人事法制的前提下,真正與嘉獎、記功、考績、職務遴選及升遷連結。如此,第一線看到一名失聯移工時,想的才可能不再是:「怎麼趕快把這個人處理掉?」而是:「這個人背後,究竟藏著多大的地下經濟?」九、政府的KPI也要改:九萬人不是九萬個案件,而是九萬條線索因此政府未來公布失聯移工執法成果,不應只告訴人民:今年抓了多少人?遣返多少人?更應該公布:每查獲一百名失聯移工,追出多少非法雇主?破獲多少地下仲介?查出多少地下工作場所?追出多少地下金流與稅務違章?真正瓦解多少非法就業網絡?因為九萬多名失聯移工不是九萬個孤立的案件。換一個角度看:他們也是九萬多條可能通往地下經濟的線索。今天抓到一個就送走一個,可能等於親手把線索剪斷。如果順著這條線往後追,拉出來的可能是一名非法雇主,也可能是一個地下仲介;再往下追,甚至可能是一整個農業、營造業或其他產業的地下經濟網絡。結語: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失聯移工問題真正需要的,不是再喊一次「加強取締」。而是重新設計制度。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違法者先算責任,該罰的依法罰;地下所得依法查核;有能力履行就履行。無力負擔而願意協助國家的人,則提供一條自願協力、妥善安置、將功抵過的道路。不願意協力,可以;但不能因此反而得到「最快離境、最難究責」的結果。而協力證人供出的每一條線,都繼續往後追:追工頭、追非法雇主、追地下仲介、追金流、查帳、查稅、依法追究不法利益。執法人員追得愈深、破得愈大,就應有功可記;政府也不要再只以遣返多少人衡量政績,而要用瓦解多少地下經濟衡量成果。台灣真正要解決的,從來不只是九萬個「人」。而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地下市場,可以長期養活九萬名失聯移工?如果那個市場還在,今天遣返九萬人,明天仍可能有人補進來。只有當失聯不再比較好賺、非法聘僱不再比較便宜、地下仲介不再有暴利,合法農民、合法營造業者與所有依法經營的台灣企業,才真正站回公平的競爭起跑點。我們不是要用監獄解決九萬名失聯移工,而是要先讓法律長出牙齒,再給願意協助國家的人一條人道的路;最後利用這九萬條線索,反過來瓦解養活九萬人的地下經濟。人送走了,可能只是少了一件案子;地下市場被打掉,才是真的少了一個問題。這才是台灣失聯移工制度真正需要的改革。(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2喜歡投書政策最大的敵人,不是沒有善意,而是不懂人性
如果要我用三十五年的第一線工作經驗,濃縮成一句話,我會說:一項政策最大的敵人,不是沒有善意,而是不懂人性。每一次重大政策改革,政府總是懷抱著良善的初衷。希望保障弱勢、照顧勞工、減輕人民負擔,這些目標都值得肯定。然而,真正決定一項政策成敗的,從來不是它的理想有多高,而是它是否符合人性的運作。人性,不會因為法律而改變;制度,卻會因為人性的選擇而成功或失敗。這三十五年來,我始終站在跨國勞動力服務的第一線,見證了無數制度改革。每一次修法,政府都希望解決一個問題;然而,有不少政策卻因為忽略了制度誘因,最後衍生出新的問題,甚至比原本的問題更嚴重。因為,人不是活在政策的口號裡,而是活在制度的誘因裡。當守法需要付出更多成本,違法卻能獲得更多利益,再高尚的道德訴求,也很難改變人的選擇。不是人民變壞了,而是制度把人推向了另一個方向。近年來,我對移工制度提出許多批評,有人因此認為我是反對保障移工。其實恰恰相反。我反對的,從來不是人權,而是錯誤的制度設計。真正的人權,應該建立在公平、法治與可長可久的制度之上,而不是讓守法的人承擔更多成本,違法的人反而獲得更多利益。當一項政策不斷獎勵違法、懲罰守法時,受傷的不只是制度,更是所有遵守規則的人。因此,我始終相信,好的政策,不是用理想考驗人性,而是用制度引導人性;不是期待每個人成為聖人,而是讓普通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也願意遵守規則。公共政策不能只有善意,更需要理解人性;不能只追求眼前的掌聲,更要承受時間的檢驗。因為,真正成功的制度,不是建立在人性最好的一面,而是建立在人性最真實的一面。(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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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許多公共政策的出發點都是善意。希望照顧弱勢,所以降低雇主負擔;希望保障勞工,所以增加勞工權益;希望解決缺工,所以放寬人力流動。每一項政策,在提出時都充滿理想,也都獲得掌聲。然而,一項政策是否成功,不能只看初衷,而必須觀察它最後創造了什麼樣的行為。經濟學有一句話:「誘因會改變人的選擇。」如果制度讓守法的人付出更多成本,卻讓違法的人獲得更多利益,再好的初衷,也可能帶來完全相反的結果。我從事跨國人力服務三十五年,看過太多這樣的例子。每一次制度修正,政府總希望解決眼前的問題,卻很少評估新的制度會不會改變市場誘因。結果往往不是問題消失,而是新的問題不斷出現。例如,合法聘僱需要負擔申請程序、行政成本、管理責任與法律義務;地下非法市場卻沒有這些成本。當違法成本低於守法成本時,地下市場自然擴張,合法制度反而受到侵蝕。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勞動政策、住宅政策、長照政策,甚至產業政策。真正決定政策成敗的,不只是法律怎麼寫,而是人民最後會怎麼做。因此,政府在推動改革時,不應只問:「這項政策是否充滿善意?」更應該問:「它會創造什麼樣的誘因?誰會因此受益?誰又會因此受害?」公共政策不能只靠理想,更需要尊重市場機制;不能只考慮眼前,更要思考長期效果。因為市場不會說謊,制度誘因才會決定社會最終的方向。我之所以建議這一篇作為第一篇,是因為它不是只談移工,而是提出你整個研究最核心的世界觀。未來所有社論,都可以回到這個原點,例如:1. 政策不能只看善意,更要看制度誘因(總論)2. 當違法比守法更有競爭力,誰還願意守法?3. 市場不會說謊:外籍勞工政策的成本轉移4. 公平,不應讓守法的人吃虧5. 地下經濟,才是制度最大的敵人6. 真正的人權,需要法治作為基礎(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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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場誘因重新檢視台灣外籍看護政策近年來,台灣社會經常討論外籍看護工的品質是否改變。有人歸因於來源國教育,有人批評仲介管理,也有人認為只是少數個案。然而,我認為,如果討論只停留在工人好不好、仲介有沒有把關,就永遠無法理解真正的問題。真正值得討論的,是政策如何改變了市場的誘因,而市場又如何重新調整行為。這並不是建立在理論上的推演,而是多年來服務數千個台灣家庭、長期接觸雇主、移工、醫療體系、保險公司及大量實務案件後,所累積出的觀察。我們看到的,不是一兩件新聞,而是長時間、跨世代案件比例的變化。一、過去的制度,讓市場有誘因做好前端把關二十多年前,台灣是亞洲最具吸引力的外籍看護市場。來源國訓練中心為了取得台灣訂單,必須投入大量成本招募人才、提供語言訓練、照護技能、生活適應及健康檢查,訓練時間往往長達三個月至半年。當時,只要工人因能力不足、適應不良或健康因素遭到退回,前期投入就可能化為烏有。因此,來源國業者有充分的商業誘因,把最適合的人才送到台灣。換句話說,市場本身就在替品質把關。二、《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改變了市場的運作方式之後,《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了移工工作期滿必須出境的規定,後續又陸續推動中階外籍技術人力制度,讓符合條件的移工可以在台灣長期工作。這些政策的出發點,是保障移工權益,我認為這樣的立意值得肯定。但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須同時思考市場會如何回應。依我的觀察,當工人可以長期留在台灣,不再定期返回來源國時,也改變了來源國訓練中心的人才培育模式。過去,一名成熟的工人完成海外工作後,還有機會回流,再接受安排,形成穩定的人才循環。如今,最成熟的人才長期留在海外,訓練中心必須持續重新招募、重新培訓新人,投入更高成本,卻未必增加相對收益。我認為,這改變了來源國投入高成本培養人才的誘因。三、前端把關弱化,後端風險增加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前端健康與能力把關的重要性。過去,來源國業者如果把不適任的人送到台灣,可能面臨退回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會反覆確認健康狀況及工作能力。依我多年處理案件的觀察,近年重大醫療案件、疾病相關處理及相關保險需求,與二十多年前相比已有明顯不同。這也是為什麼現在許多仲介公司除了意外保險外,也會建議雇主規劃更完整的人壽或醫療保障。我認為,這些案件比例的改變,值得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前端健康把關、來源國培訓及制度設計是否仍然符合今日的需求。四、真正需要重新思考的是制度設計我並不認為保障移工權益與提升照護品質是互相衝突的。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應只討論保障,也應思考如何讓:* 前端培訓有誘因;* 健康把關有責任;* 雇主、移工與仲介都承擔合理義務;* 市場能夠鼓勵高品質的人才,而不是削弱品質管理。公共政策最大的挑戰,不只是立意是否良善,而是市場是否會因為制度改變而重新調整行為。如果制度讓前端把關的責任降低,而把更多風險轉移到後端承擔,那麼真正受到影響的,不只是仲介或雇主,而是每一個需要照護的台灣家庭,以及整個社會照護體系。結語我相信,保障移工權益是文明社會應有的價值。但同樣重要的是,任何制度改革,都應持續檢視它是否產生了當初沒有預期到的結果。與其把今天的問題歸咎於任何一方,不如重新回到制度本身,思考如何建立一套兼顧移工權益、雇主保障、人才品質與市場誘因的制度。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高齡化社會中,同時維持照護品質,也讓真正有能力、有意願投入照護工作的外籍人才能夠長期發展。(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別把失聯移工與非法移民混為一談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刊登蘇明通先生〈失聯移工愛台灣,何不允許就地合法工作居留〉一文,主張台灣應比照部分國家,讓失聯移工合法工作居留。身為投入跨國勞動力服務三十五年的第一線工作者,我必須指出,這篇文章最大的問題,不在於人道理念,而是將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制度混為一談。歐洲部分國家的特赦政策,多數是針對非法入境、偷渡或持觀光簽證逾期停留的非法移民,政府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處理移民問題。然而,台灣的失聯移工完全不是如此。台灣藍領外籍勞工都是由合法雇主依法申請工作許可、取得工作簽證後合法入境,再依契約受僱工作。所謂失聯移工,是取得合法身分後,違反聘僱契約,離開原雇主,轉往地下非法市場工作。一個是非法移民問題,一個是違反聘僱制度問題,法律關係、制度背景及政策目的完全不同,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如果今天因缺工,就讓失聯移工合法化,政府等於向全世界宣告:「合法入境後,即使逃跑打黑工,未來仍可能取得合法身分。」請問,這樣還有誰願意遵守合法聘僱制度?真正受傷的,是依法申請聘僱的雇主、依法接受政府管理的合法仲介,以及始終遵守契約工作的外籍勞工。守法者付出成本,違法者反而獲得獎勵,這不只是制度失衡,更是對法治精神最大的傷害。更值得警惕的是,真正樂見這項政策的,恐怕不是失聯移工,而是背後的地下非法仲介集團。他們一定會把「逃跑後有機會合法化」當成最好的招募廣告,吸引更多人投入地下黑工市場。今天失聯移工已逼近十萬人,若再釋放錯誤政策訊號,未來只會更多,不會更少。九年前,我便公開反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法,提醒政府錯誤的制度設計,終將削弱管理功能。如今失聯移工人數持續攀升,正是政策誘因失衡的警訊。今天若再主張失聯移工合法化,無異於重蹈覆轍。人道可以是政策考量,但不能凌駕法治;改革可以有溫度,但不能犧牲公平。真正應該改革的,是如何完善合法聘僱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並徹底打擊地下黑工市場,而不是讓違法成為另一條取得合法身分的捷徑。「真正的人權,不是縱容違法;真正的公平,不是讓守法的人吃虧。」文/黃杲傑(全國就業服務公會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留言0喜歡投書股市狂飆,誰在替傳統產業哭泣?
台灣股市一路奔向歷史新高,AI、半導體、高速運算成為市場最耀眼的明星。大家都在談台股何時突破五萬點,新聞版面幾乎天天都在報導科技股又創新高。但是,另一個台灣,卻正在流血。最近短短幾個月,我們看到的不是一家,而是一連串大型傳統企業陸續倒下。普利司通宣布關閉新竹廠,超過550名員工面臨失業。資生堂宣布將於明年關閉新竹工廠,台灣製造基地再度縮減。信昌化工高雄林園廠停產數月後,宣布整廠裁撤,上百位員工受到影響。一家創立四十五年的紡織企業,也因長期虧損宣布結束營運,九十名員工一夕失去工作。這些不是個案。這代表的是台灣傳統產業正一步一步走向寒冬。疫情後需求疲弱、全球通膨、能源成本上升,再加上中國低價產品大量傾銷,台灣許多傳統產業早已苦苦支撐。然而,就在企業接連關廠、裁員、無薪假的同時,勞動部卻仍執意推動外籍移工「零付費」政策,希望將原本由移工在海外負擔的仲介相關費用,逐步改由台灣雇主承擔。我想請問勞動部:現在真的是增加企業成本的時機嗎?今天受到衝擊的,不是台積電,不是AI科技大廠,而是每天都在和成本搏鬥的傳統產業。當企業已經因為市場萎縮、訂單減少而苦撐,再增加每一位移工的人事成本,結果會是什麼?企業只能繼續縮編、裁員、關廠,甚至外移。最後失業的,不只是移工,而是更多台灣本國勞工。如果政府認為海外仲介制度需要改革,我完全支持改革。但是,改革不應該把所有成本都丟給台灣企業,更不應該在傳統產業最困難的時候,要求他們承擔更多負擔。政府真正應該回答的是:第一,是否完成了外籍移工零付費政策對企業成本與就業市場的完整衝擊評估?第二,是否評估過這項政策可能加速更多企業關廠、外移?第三,如果因此造成更多本國勞工失業,勞動部準備如何負起責任?政策不能只有理想,更要考量現實。當一家又一家工廠正在熄燈時,政府如果還持續增加企業成本,最後付出代價的,不只是企業,而是整個台灣的就業市場。「當普利司通關了、資生堂走了、信昌化工停了,下一家會是誰?勞動部是否還要繼續用增加企業成本的方式,逼更多台灣企業走上同樣的道路?」(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0喜歡投書1000萬台灣勞工的沉默怒吼
近年來,台灣社會對外籍勞工權益的重視程度可謂空前。從1955申訴專線、安置中心、法律扶助、翻譯服務,到各種補助計畫與倡議團體,政府投注了大量資源,試圖打造一套被國際稱讚的人權保障制度。保障移工權益當然沒有錯。但我想問政府一句話:當你們把所有目光都放在80萬名外籍勞工身上時,是否已經忘了台灣還有超過1000萬名本國勞工?今天的台灣勞工,真的過得比較好嗎?房價愈來愈高,年輕人買不起房;物價愈來愈貴,薪資卻追不上通膨;長照壓力沉重,養兒育女成本高昂。許多基層勞工每天辛苦工作十幾個小時,卻依然對未來感到焦慮。然而,政府談論勞工政策時,似乎只剩下外籍勞工。最諷刺的是,每次基本工資調漲,政府總是大張旗鼓宣傳勞工受惠。但許多台灣勞工心裡都明白,事情根本不是如此。薪水增加一千元,房租、水電、餐飲、交通卻可能增加三千元。表面上薪資調高了,實際購買力反而下降。對許多台灣勞工而言,基本工資愈調愈高,生活壓力卻愈來愈重。反觀外籍勞工,由於多數由雇主提供宿舍與生活管理,同樣增加的一千元薪資,往往更能直接反映在可支配所得上。這不是外籍勞工的錯。問題在於政府從未認真思考,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所面對的生活成本結構根本不同,卻用同一套思維處理所有問題。更令人擔憂的是,近年來部分政策已逐漸出現失衡現象。許多倡議團體不斷要求提高外籍勞工待遇、降低來台成本、擴大權益保障,但對企業經營壓力、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以及整體產業競爭力卻鮮少著墨。任何權利的保障都必須建立在平衡之上。當一項政策只考慮一方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生存空間時,最終受害的往往是整個社會。近期備受矚目的企業工會爭議,就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警訊。一家擁有近千名本國籍員工、百餘名外籍員工的上市公司,卻可能因少數人的爭議而陷入重大經營風險。當企業受到衝擊,真正承擔後果的是誰?不是官員。不是倡議團體。而是成千上萬依靠這份工作養家活口的台灣勞工。企業如果倒下,失業的不只是外籍勞工,更包括大量本國勞工及其家庭。這正是政府長期忽略的一個事實:勞工權益與企業生存從來不是對立關係,而是共生關係。沒有企業,哪來工作?沒有工作,何來勞工權益?三十年來,台灣對外籍勞工的照顧有目共睹;但同樣三十年來,台灣勞工卻逐漸成為政策討論中最沉默的一群人。他們沒有國際組織替他們發聲。沒有倡議團體天天替他們開記者會。沒有媒體長期關注他們的困境。但他們才是支撐這個國家運作的最大力量。政府當然應該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但更應該記住:台灣勞工不是配角。當政策天平開始失衡,當1000萬台灣勞工的聲音被忽略,當照顧弱勢變成忽略多數,政府就必須重新思考:究竟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感動自己?如果連台灣勞工都開始覺得自己成了被遺忘的一群,那麼真正需要檢討的,恐怕已經不是勞工,而是整個政策方向。(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留言2喜歡1投書逃逸移工問題,不能再用錯誤政策自欺欺人
——從《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研究報告,看台灣移工政策的根本盲點近年來,台灣失聯移工人數持續攀升,但社會對於問題的討論,卻逐漸偏離真正核心。部分學者、社運團體與政治人物,長期將失聯移工問題簡化為「仲介制度剝削」,進而主張取消仲介、推動海外零付費、降低移工來台成本,甚至提出各種形式的「特赦」與「有償特赦」方案,彷彿只要讓失聯移工重新合法化,問題就能自然解決。然而,如果真正回到政府自己的研究報告,就會發現,這些看似理想化的政策方向,其實並沒有真正抓到問題核心。早在十多年前,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所進行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研究報告,就已經清楚揭露失聯移工問題的真正結構。該研究透過實際訪談失聯移工後發現,造成移工逃逸最主要的原因,並不是外界長期渲染的仲介費問題,而是極其現實的「經濟誘因」。其中,報告中的「表4-金錢相關原因統計表」顯示,高達56.1%的受訪者表示:「我認為外面賺的錢較多」;27.2%認為「加班減少導致薪資減少」;18.6%則表示「工作天數不足造成收入降低」。這些官方數據,其實已經非常清楚地告訴台灣社會:失聯移工問題的真正核心,是地下非法黑工市場的薪資誘惑與龐大利益。換句話說,如果台灣沒有非法工地、地下工廠、非法農業、地下看護等黑市工作機會,沒有非法雇主願意支付更高薪資,移工根本不會願意冒著被查緝、遣返,甚至終身不得來台的風險逃跑。因此,真正應該被檢討的,是長期存在的地下非法用工市場,以及對非法雇主過於寬鬆的管理制度。更令人費解的是,這份攸關台灣移工政策的重要研究,早在十多年前政府就已經掌握問題核心,但相關研究內容卻長期未被社會充分重視,甚至一度近乎被封存般地淡出公共討論。這種現象,不但令人匪夷所思,也讓人不得不質疑,政府是否長期刻意淡化真正問題的核心。因為一旦社會真正理解官方研究內容,就會發現:許多長期被包裝成「改革」的政策方向,其實根本沒有真正對準問題本質。尤其近年來,部分學者與倡議團體開始主張所謂「有償特赦」,其實只是面對社會普遍反對全面特赦壓力後,所提出的一種變形訴求,本質上仍然是換湯不換藥。因為問題從來不是「有沒有收費」,而是:政府是否正在向社會釋放錯誤訊號?當逃逸後仍有機會重新合法化,甚至可以透過繳費、補辦程序重新取得身分時,等於是在降低逃逸成本,也提高未來更多人選擇失聯的心理誘因。這其實是最基本的人性與市場邏輯。如果外面的非法工作收入更高,而逃逸之後未來又有機會被重新合法化,那麼失聯人數自然只會持續增加。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政府在部分團體與特定學者倡議下,也不斷推動所謂「外籍勞工海外零付費政策」,主張移工來台不應負擔仲介費與相關海外費用。表面上看似是在保障移工權益,但實際上,政策成本並不會憑空消失,而是逐漸轉嫁到台灣合法雇主與整體產業身上。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政府沒有真正針對失聯移工最核心的原因,也就是地下非法黑工市場進行全面性管理與查緝,那麼單純降低移工來台成本,根本無法真正減少逃逸問題。因為根據前勞委會官方研究,移工逃逸最主要的原因,並不是來台前支付費用,而是「外面可以賺更多錢」。當非法市場仍然存在、非法工作收入仍然高於合法工作時,即使推動所謂「海外零付費」,逃逸誘因依然不會消失。更現實的是,當合法聘僱成本持續提高、管理責任不斷加重,而非法市場卻未被有效打擊時,最後只會造成:守法的人越來越辛苦,違法的人反而越來越有利。這其實是一種制度上的反向淘汰。任何制度改革,都不能建立在犧牲守法者公平性的基礎之上。更諷刺的是,在同一份官方調查中,「台灣仲介向我收超出約定費用」的比例,其實只有1.7%。這個數字,與台灣社會長期塑造的印象,存在極大落差。這並不是說仲介制度完全沒有檢討空間,而是我們必須誠實面對一件事情:失聯移工問題,從來不是單靠取消仲介、降低費用或特赦政策就能解決。只要地下非法市場仍然存在,只要非法工作仍然比合法工作更有利可圖,那麼任何形式的特赦與變相合法化,都只是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讓問題更加惡化。真正負責任的政策,應該是:* 強力打擊非法雇主* 查緝地下轉介集團* 建立合理轉換制度* 改善合法工作條件* 維持制度公平性* 讓守法者不再成為吃虧的一方否則,台灣只會在一次又一次看似進步、實際卻脫離現實的政策中,不斷擴大失聯移工問題。如果政策始終不願正視地下非法黑工市場這個真正根源,再多包裝過的改革,也只會讓台灣失聯移工問題陷入惡性循環。(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
留言0喜歡投書從倡議到現實:台灣跨國勞動力聘僱政策與財務運作之結構性分析
一名實際從事就業服務工作長達三十五年以上專家之研究報告摘要台灣跨國勞動力聘僱制度長期受到「去仲介化」、「全面直聘」、「自由轉換雇主」等政策主張影響。這些主張表面上以人權保障、勞動平權與制度進步為名,但在實務推行中,往往忽略了第一線雇主、合法私立就服務機構,以及長照與產業現場的真實運作成本與國家外交現實。本文從移工福利、轉換制度、民間仲介功能、非營利組織(NGO)安置體系、政府財務預算與最新社福政策方向等面向切入,指出台灣現行移工政策存在權責失衡之處:一方面,合法仲介完全依賴市場自力更生,承擔繁重稅務、營運、人力與全天候服務成本;另一方面,部分倡議團體與官方系統則大量依賴政府補助與公帑支撐,卻未受到同等嚴格的績效評估與責任監督,甚至使部分安置制度衍生出法規灰色地帶之轉介套利空間。尤其在政府提出「0到18歲每人每月5000元成長津貼」及家庭主婦國民年金保障調整後,更凸顯台灣本國家庭、育兒家庭與照顧者長期承受的巨大壓力。政府既然承認少子化、育兒與家庭照顧已經需要大規模財政介入,就更應全面檢討移工制度中每年高達近三百億元的就業安定費、直聘中心預算、安置補助與相關外包經費,是否真正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本文主張,資源配置必須接受公平性、必要性與績效性的檢驗,唯有回歸合理的自由市場運作與健全的法治雙向保障,才能維持跨國聘僱市場的長遠穩定。關鍵字: 移工政策、就業安定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聘中心、國對國引進、零付費政策、黑工市場、非正式經濟、使用者付費、市場機制一、前言:理想倡議藍圖與現實市場邏輯的結構性落差長期以來,台灣的跨國勞動力政策討論,多由學界、部分人權團體與倡議組織所主導。其所提出之「去仲介化」、「全面直聘」、「自由轉換雇主」與「有償特赦」等政策藍圖,宣稱是改善移工處境、防範不當剝削、落實勞動人權的關鍵改革。然而,當這些主張進入實際市場結構、長照家庭需求、製造業用工現場,並與勞動部官方預算資料交叉檢視時,便會顯露出結構性的落差與制度運作之矛盾。事實上,早在十幾年前,政府內部完成的一份未對外公開之研究報告中即指出,移工選擇離開原雇主(失聯)之核心主因,高居第一項與第二項的皆為「追求更高薪資與實質經濟報酬之市場本能」,而「仲介超收費用」在調查中僅排在第九項。然而,過去的政策方針往往對前兩項核心市場誘因缺乏相應的制度防範,亦未針對非法雇主與非法黑工市場進行高強度的執法取締。反之,在倡議團體的推動下,將政策重心置於對合法仲介的限縮與管束,未能從根本解決市場失聯問題。這套「因高額仲介費逼迫外勞逃逸」的偽論,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產出的《逃逸萬勞原因分析》專案調查中被徹底粉碎。根據該報告中〈金錢相關原因統計表〉的複選調查數據顯示,高達 56.1% 的移工明確表示失聯主因為「我認為外面賺的錢較多」;其次為「加班減少,致薪資減少」(27.2%)與「上班天數太少,致薪資減少」(18.6%)**。反觀挺外勞團體與冷氣房學者天天掛在嘴邊、用來打壓合法機構的「來台支付之仲介費太高」此一選項,在官方統計中僅佔區區 9.2%,直接落入主管機關「其餘選項皆不超過一成」的極低評估區間。 國家白紙黑字的統計數據直接證實:移工失聯的本質,從來不是逃避剝削,而是追逐黑工市場高報酬、完全理性的自由市場經濟套利行為。相較之下,國際實務界對台灣民間之就業服務體系給予了高度評價。前兩年,日本早稻田大學大學院亞洲太平洋研究科之教授,在歐洲研究委員會(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與日本學術振興會之資助下,特別帶領研究團隊(包含印度尼西亞研究所之資深研究員,該職能類似台灣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前來台灣進行實地訪問。該國際研究旨在比較印尼移工前往不同國家(包括台灣、日本、馬來西亞與歐洲國家)的引進途徑與實務經驗。國際學術研究之實證發現國際專家在對比各國制度後指出,台灣在印尼移工的引進效率、流程流暢度以及民間網絡的服務完善度上,編織出極高效率的供應鏈,皆居於全球領先地位。國際學術界積極效法台灣人力仲介之管理與服務經驗,這顯示出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在跨國人力供應鏈中,具有不可替代之實務價值。然而,台灣政府與部分倡議團體卻傾向忽略此項優勢,轉而倡導在外交結構與來源國實務上皆難以落實的「國對國(G2G)引進」。這種單方面一廂情願的主張,往往忽視了國際政治與經濟體制的現實。以台灣宣布引進印度勞工的談判為例,在堅持國對國對接的框架下,合約與行政程序一拖延便是兩年,至今仍未有實質進展。盲目追求理想化的官方通道,反而阻礙了台灣長照與基層產業急迫的用工需求。二、台灣移工制度之特殊悖論:高隱形福利與本勞資源配置之結構對比從表面帳面薪資來看,台灣相較日本、韓國並不具備絕對優勢。然而,東南亞移工仍持續將台灣列為首選,核心原因在於台灣提供了高度特殊的「隱形福利與生活支持結構」:福利零時差: 移工一入境台灣,即可無縫接軌納入健保與勞保體系。例如,到台短短三天的移工,若家鄉直系親屬不幸過世,依法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3個月之家屬死亡津貼(約新台幣九萬元)。膳宿全包之淨利: 台灣多數雇主依法提供膳宿(包吃包住),且嚴格計算加班費。移工在日韓雖領取較高的表面薪資,卻必須承擔當地高昂的租屋、物價與伙食成本;而在台灣賺取的實質所得,幾乎多能完整匯回鄉,投報率(ROI)極高。高額之幼童安置支持: 台灣基於人道考量,對非本國籍兒童(黑戶寶寶)提供產檢、生產服務,並給予每日800元托嬰補助與500元生活津貼。雖然主管機關常說明「該筆補助係撥給收容之托嬰單位,而非直接發給工人」,但就實務效果而言,等同於外籍勞工在台生育子女,可享有每個月由國家實質撥款達 39,000元 之全額照護與托育支持。相較之下,這項高額支持與本國勞工、台灣年輕家庭的育兒壓力形成了強烈對比。政府最新規劃之「0到18歲國家養」政策,預計每人每月發放 5,000 元之成長津貼。兩相權衡,非本國籍幼童安置補貼所獲得的實質資源,是本國勞工育兒津貼的五倍以上。台灣年輕家庭真正需要的,並非單純的微薄現金補貼,而是低成本、可長期依賴的完整公托與照護體系。外籍黑戶幼童能獲得系統性的全面照護,試問,如果台灣人今天生小孩,亦能享有同等對待——直接享有全額免費的托兒所幫忙帶大,通通給國家養,台灣是否還會陷入今日少子化與生育率全球墊底的國安危機?此外,政策在邊境防疫與公衛上的放寬亦帶來相應代價。多年前取消移工入境驗孕與愛滋病(AIDS)檢驗,導致黑戶小孩數量顯著增加,亦有部分境外愛滋病患者透過此管道來台免費享受昂貴的健保醫療。而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問答輯之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於定期健檢或因病確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或阿米巴性痢疾者,只要申請在台都治服務並配合用藥,即可留台醫治並繼續工作。這在實務上帶來巨大的公衛挑戰。當新入境的移工在國內複檢時被發現患有梅毒、淋病、肺結核或其他傳染病時,依據規定,對於確診結核病等不需住院之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進行隔離照顧。然而,絕大數長照家庭與工廠宿舍根本不具備此類獨立養病空間,往往造成疾病傳染風險與移工、仲介及雇主間的實務糾紛。疾病在台確診後,海外仲介與國內機構均難以實質負責。相較之下,新加坡採取一律原機遣返之果斷做法,不僅能有效保障其本國公衛安全,亦能避免外部勞動力過度消耗其醫療與勞健保資源。三、民間仲介的實務功能:維繫長照與產業運轉之基礎設施台灣跨國人力制度之所以能維持三十年穩定運作,關鍵在於遍布全國一千多家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數萬名第一線從業人員所構成的服務網絡。這些機構扮演了維持長照家庭與基層產業運轉的基礎設施。合法仲介公司每月向移工收取之平均1,500元服務費(折合每日約50元),在經濟學與商業邏輯上,並非倡議團體所指責的「不當剝削」,而是一筆極度低廉的「全天候保姆級風險管理與經紀費」。除了各項法定的引進手續、許可申辦、入國通報外,民間仲介針對移工與雇主所提供的「法定外服務項目」高達160幾項。包含半夜陪同緊急就醫、處理傷病補助、外勞心理諮商、生活糾紛調解,甚至包括協助外勞坐月子、處理生產後嬰兒回國等極具在地人情味的綜合照顧。這些就業服務規定之外的密集勞力服務,是仲介在自由市場中爭取訂單必須承擔的實務成本。然而,這筆每月1,500元的服務費已有20年未曾調整。面對近年物價指數飛漲,即使調整至3,000元,在龐大的人力與全天候待命成本下依然是微利經營。在商言商,若缺乏合理的利潤支撐,正派經營的就服機構將難以維繫高水準的服務品質。專業經紀人關係之商業鐵律借鏡職業運動經紀人模式,美國職棒大聯盟(MLB)或 NBA 的頂級球星,其動輒千萬美金的經紀人費用完全由球員(勞方)自行支付,而非球團(雇主)代付。正因為是勞方付錢,經紀人才能維持獨立立場,全心全意站在球員的角度爭取最高薪資與最大權益。若將經紀費用強制改由球團支付,經紀人必然產生利益衝突,轉而偏向雇主壓低勞方待遇。「使用者付費」是維持雙向負責之經紀關係的核心。若政策盲目推動「全面零付費、所有費用通通由雇主支付」,仲介機構在商言商必然全面倒向出錢的雇主。未來移工若面臨生活適應不良、欲辦理期滿轉出或勞資申訴時,完全依賴雇主給付報酬的仲介,將徹底失去為勞方奔走、媒合轉出的商業誘因。這類主張表面上減輕勞方負擔,實質上卻是在商業機制上閹割了移工尋求獨立經紀人保障的權利,使其在台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四、立足點之不對等:自力更生之就業服務機構 vs. 坐領補助之倡議團體當前政策討論中,最嚴重的制度不公之一,在於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部分非營利組織(NGO)之間的立足點完全不對等。合法仲介公司必須在市場中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所有人事、辦公、訓練與全天候服務之營業成本。它們不但無法從政府取得任何補助,還必須依法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與高額之營業所得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賺取的合理利潤,有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會先被政府課稅課走。合法業者是在無國家財政支持下,完全依賴市場機制自力更生,為國家撐起基層穩定的隱形力量。反觀部分高舉人權旗幟的NGO團體,完全沒有營業成本壓力。他們主導政策修法,促使收容安置單位的權限持續擴張,甚至能以非營利組織之表象成立仲介公司,不需要繳納保證金、不用繳稅,卻實質從事跨國引進與轉介行為。安置補助政策之財務誘因與法規空間分析這些倡議團體物色或介入勞資個案後,即可公然尋找法規中的灰色漏洞與特例,向政府請領每名勞工每日500元之收容安置費用。這些被包裝為人道關懷的特例,實質上多是透過行政巧門衍生而來的制度空間。只要教唆外勞走上法庭,訴訟拖得越久,向政府請領的補助與津貼(如律師費、翻譯費、交通費、心理輔導費)就越多。這類補助在缺乏嚴格第三方審查時,極易衍生出「將勞資爭議延長化以持續支領補助」之道德風險與轉介套利空間。更甚者,部分安置機構更公然鑽營法規漏洞,讓安置期間的移工外出從事與原引進目的完全不符之工作以獲取報酬,達成「兩頭獲利」的無本生意。此外,政府規定私立仲介機構必須接受嚴格的官方實地評鑑,但這些耗費國家龐大經費的NGO團體與收容單位,政府卻從未公開評估過其服務績效,亦無同等標準之評鑑機制。甚至,部分安置團體已屢次被媒體與檢警踢爆隱藏於內部之弊端:媒體真實揭露之案例涉嫌餵毒與拘禁個案之弊端: 媒體深度報導,曾開辦移工庇護中心、並高調上媒體批評非法仲介剝削的民間人士,被警方查出涉嫌向逃逸移工詐取代辦費,甚至集體餵毒、拘禁、逼迫移工超時打工謀利,受害者高達數百人。領取高額公帑卻給予惡劣環境: 據週刊爆料調查,特定倡議團體之庇護中心若收容接近滿額,每月可獲得政府高達數十萬元之安置補助,且對外募集大量物資。然而中心內部管理極差,酗酒、聚賭頻傳,移工每天只能吃枯黃爛菜根與長芽馬鈴薯。許多涉及長期安置(最高可達2年)的移工,平時在外打工、根本不在中心用餐,但該協會依然天天向政府白領每人500元之補助費。與合法仲介每日僅能向工人收取約50元服務費(每月1500元)的法規限制相比,NGO安置補助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雙重標準。若這群NGO團體真認為其模式優於民間,理應完全斷開政府的財政財源,在不拿公帑、依法繳稅、接受相同評鑑的前提下,進入自由市場與民間仲介公平競爭。五、轉換制度之僵化與法規:擺爛怠工與不實指控之制度套利在「一個蘿蔔一個坑」之剛性配額制度下,外籍看護或廠工對應的是固定的照護或生產職缺。然而,在缺乏雙向對等保障的現行法規下,自由轉換之主張在實務環境中,已異化為部分工人規避責任、勒索雇主之工具:擺爛怠工,雇主獨扛成本: 若工人不欲繼續工作,只要雇主不同意其自由轉出,工人往往直接以「怠工、擺爛」因應。在此期間,雇主不僅薪水照給、生活照顧、必須持續供應食宿,甚至還要按月幫他繳交就業安定費。轉出過渡期之單向負擔: 哪怕雇主無奈同意工人轉出,在工人正式找到新東家並「成功轉出之前」的漫長過渡期內,政府一樣強迫雇主必須持續、不斷地繳交就業安定費。出錢的雇主形同被剝了數層皮。配額遭卡死,重症面臨斷炊: 只要轉換程序未完成,雇主的聘僱配額就硬生生被這名工人卡死。工廠生產線面臨停擺,需要全天候長照的重病患者更直接面臨照顧中斷之生命危險,雇主完全無法引進新的好工人。NGO教唆不實指控的惡意圈套部分挺外勞團體常在背後「套公式」慫恿、教唆外勞對雇主進行不實指控,在實務上,甚至發展出一套令人匪夷所思的惡意申訴手段:虛構性騷擾: 將重癱臥病在床、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阿公誣指為性騷擾加害者;或是刻意放大阿嬤無意間的肢體碰觸,直接控告阿嬤性騷擾。其核心目的,就是以此為藉口,強行達到「自由轉換雇主」的目的。誣告人口販運: 更惡劣的是,外勞會利用雇主出於常理或善意代為保管居留證及護照的行為,順水推舟直接控告雇主涉嫌「人口販運」。司法漫長、照顧空窗 雇主面臨雙重夾擊一旦移工扣上性騷擾或人口販運的重罪,主管機關多會基於保護原則將移工先行安置。然而,這對雇主家庭而言卻是毀滅性的打擊:巨大的法律與精神壓力: 莫名背負刑事重罪,家屬一邊跑法院、一邊承受鄰里指點,精神面臨崩潰。重病患者無人照顧的空窗期: 家中重症患者頓時失去看護,家屬必須心力交瘁地在工作、官司與照顧重擔之間兩頭燒。不少雇主坦言,面對排山倒海的不實指控與家庭停擺的危機,為了「急於止損」並讓家中照顧重回正軌,最後在精神崩潰邊緣,只能無奈落入對方設好的圈套——被迫吞下莫須有的罪名,並支付數個月的薪資或高額和解金,才換得對方願意簽字轉換、撤銷告訴。更不合理的在於法規對外勞無故逃逸失聯之處分機制。當外勞無故逃逸時,制度面首先處罰的竟是身為受害者的合法雇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廠工雇主須等待三個月、家庭看護工須等待一個月方能遞補新移工)。這種不對等的處分機制造成雇主心理上的集體恐慌,使惡質工人得以對雇主予取予求。這種嚴重失衡的法規,早已引發全台合法雇主集體走上街頭抗議,成為另類的「世界經濟奇蹟」,政府不應持續迴避此一現實。逃逸外勞之分布現況與「特赦」口號的荒謬現實倡議團體天真地以為推動「有償特赦」或「全面零付費」就能遏止失聯,這完全無視了官方《逃逸萬勞原因分析》所揭露的底層商業運作模式。官方數據顯示,除了 56.1% 奔著黑工市場高薪而去的基本盤外,高達 27.2% 的移工是因為「加班減少」而選擇逃跑。這意味著,當台灣合法企業與長照雇主嚴格遵守一例一休、按法規保障基本勞權與調整產線時,合法的「制度剛性」反而成了將移工推向地下市場的推手。因為這群被特赦口號豢養、相對投機的移工,對短期現金流與薪資數字極度敏感。在外面打黑工,他們可以徹底跳過所有勞動法令、免除就安費與營業稅,獲得高達合法體制數倍的淨報酬。在如此巨大的非正式經濟利潤誘惑下,任何「特赦重來、重回長照」的文青式倡議,在冷酷的貨幣購買力面前,都只是一廂情願的烏托邦幻想。此外,倡議團體一再推動政府對目前失聯在外的九萬多名非法黑工實施「全面特赦」。然而,這些非法黑工如今廣泛分布於山區農務、地下工廠、建築工地或北中南全國各地之聲色場所。甚至已發展出「結黨建派、化整為零」的地下包商經濟,組成免稅的工程團隊,在颱風天進行高風險灌漿施工,嚴重打擊守法、遵循一例一休與基本工資的合法契作企業及營造廠。在這種殘酷現實下,部分學者與團體進一步拋出所謂的「有償特赦」主張。這本質上只是面對輿論壓力而衍生出的變形包裝,完全是一種流於浪漫想像、文青式的空談,根本經不起市場的嚴格考驗:缺乏市場從良的實質誘因: 這些非法黑工早已在地下市場建立起龐大的變相事業體。他們透過承攬各種工程、農務、甚至在特定場所打工,獲取的實質利益往往是原本法律體制內基本薪資的兩倍、三倍、甚至高達數十倍。在如此高額的非法利潤誘惑下,他們怎麼可能願意主動「有償投案」?又怎麼可能心甘情願地回到合法、低薪、受到高度管束的基層勞務崗位?嚴重衝擊本國勞工與合法商社: 必須正視的是,這群能夠長期滯留、開闢地下經濟網絡的逃逸外勞,往往是移工群體中相對投機取巧且能力極強的「聰明人」。政府若一再縱容他們在外部違法工作,甚至是推行荒謬的特赦(不論是有償或無償),只會讓合法契作的農企業、合法營造廠直接被競爭壓力重挫。因為這群外勞不僅能力不輸本國勞工,更藉由完全跳脫《勞基法》限制(規避一例一休、加班費與營業稅金)而形成不公平競爭,這不僅無法解決缺工,反而直接侵蝕了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更培育出本國合法公司營業的最大對手。六、國對國(G2G)引進之國情誤區與歷史鏡鑑:實務不可行的盲點與高捷事件之啟示政策倡導者常盲目推崇日本與韓國之「國對國(G2G)引進」或「公設仲介」模式。然而,這種論述完全忽略了台灣與日韓之間巨大的外交實力落差,以及全球勞動力輸出國基層運作的殘酷現實。 跨國引進的根本盲點:國際上無專設輸出部門之國家從實務面來談,全世界除了北韓以外,沒有任何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會專門成立一個政府部門,去招募、培訓本國籍勞工,然後大量輸送到世界各國去打工。在缺乏對應官方機構的情況下,所謂的「國對國引進」根本是空中樓閣。全球主要的勞力輸出國(如菲律賓、泰國、印尼、越南)多屬於相對貧窮落後的地區。這些國家國土面積巨大,有著無數的離島與窮鄉僻壤,基層民眾普遍教育程度不高、不識字,且多在當地依靠微薄的日薪(甚至日薪不到新台幣百元)維生。在當地政府部門毫無行政覆蓋率、更沒有類似台灣「就業服務站」的現狀下,官方管道根本無法主動觸及這些基層勞工。 民間市場的「人工協尋網絡」與辦證死角跨國人力資源的開發,實質上完全依賴來源國當地的私立仲介、地方仕紳及俗稱的「牛頭/莊腳」,透過發放安家費與承諾保障,進行高度勞力密集的人工協尋。找到工人後,要將其輸出至台灣,涉及繁複的跨國行政手續。在落後地區,多數勞工是在家出生,根本沒有「出生證明書」,到了二十歲要辦理出國,光是向地方政府補申辦證明就極其艱難;更遑論要跨越各部會申辦良民證、在有效期限(一至兩個月)內完成體檢,並至我國駐外辦事處排隊申辦簽證。實務上,若由勞工自行辦理這些文件,最快需要耗時八個月,且往往在後續文件辦妥前,前期的體檢與居留證明早已過期。民營仲介機構之所以能在短短一、兩個月內將流程高度壓縮通關,完全是依靠商業網絡的跨國高效率運作。以年輸出百萬人口的菲律賓為例,其官方部門根本不可能為了台灣區區數萬名的配額,專門提供如此高時效、高彈性的對接服務。 官方通道的利益壟斷:2005年高雄捷運泰勞暴動案之歷史鏡鑑當跨國人力聘僱脫離了自由市場的公開競爭,轉而依賴特定行政力量集中調控時,非但無法減少剝削,反而往往因缺乏市場制衡而流於官商暗盤勾結。2005年爆發的高雄捷運泰籍移工爭議事件(高捷案),就是最血淋淋的歷史教訓。當年高雄捷運工程所引進之泰籍勞工,表面上宣稱係由政府官方管道(國對國模式)直接對接引進。然而在實務操作上,台灣端實質由特定管理公司進行獨家壟斷包辦,泰國端則由官員交予特定具備政治交情之私立機構進行聯合承攬。在缺乏自由市場透明機制的監督下,最終演變成嚴重的行政弊端與權益剝削。依據當時勞委會之調查指出,在缺乏公開評鑑的壟斷管理下,移工宿舍環境極其惡劣(40多人共用一個便坑、通風不良且飲水髒亂),甚至實施強制的「代幣管理制度」進行內部剝削。泰籍勞工不僅每月被扣除高昂的管理費、食宿費與翻譯費,其在海外被迫支付的隱形官員回扣與暗盤規費更高達約12萬元台幣,引進費用反而是當時合法自由市場行情的兩倍以上。這場體制失衡最終引發了集體抗議與震驚全台的移工宿舍暴動案,甚至牽連出龐大的官商特權風暴,導致多位部會首長及地方首長雙雙請辭。這歷史鏡鑑清晰地證明:明面上的民營仲介雖然消失了,但私底下的利益輸送與行政回扣只會變本加厲,兩邊官員的索賄成本最終依然全數轉嫁至雇主與移工身上。當年高捷案至少還是由民間配合特定特權形成壟斷;令人費解的是,如今政府相關部門不思吸取歷史教訓,竟然企圖動用公帑成立功能殘缺的直聘中心去干預、甚至實質壟斷這套跨國人力供應鏈,這無異於緣木求魚,恐流於重蹈覆轍。七、全面「零付費」政策的偽善陷阱與大盤子風險面對國對國引進的實務死角,政府近年配合部分挺外勞團體,企圖推行所謂「釜底抽薪、工人零付費」的極左政策,強制將移工在海外的所有仲介費、訓練費及勞務費用全數轉嫁由台灣雇主負擔。這套違反市場機制的作法,實質上是引鴆止渴,將使台灣雇主淪為全世界的「國際大盤子」。 境外市場的「就地喊價」與買人頭費黑幕跨國人力的來源端引進權,完全掌握在國外的仲介與地方牛頭手中。在每年全球好幾千萬名的藍領外勞市場中,台灣區區一、二十萬名的配額有如滄海之一粟,根本不具備制定國際市場規則的議價能力。一旦台灣單方面實施「工人零付費」,國外仲介與來源端牛頭非但不會減少收費,反而會因為雇主具備更強的支付能力,直接形成跨國聯合壟斷、就地喊價。目前在第一線實務中,台灣雇主為爭取優秀工人,早已被迫私下向國外仲介支付高昂的「買人頭費/市場暗盤規費」;未來若法制化,海外索取的費用只會更加失控。 台灣淪為免付費「備胎市場」與集體逃逸的必然在「零付費」架構下,台灣將面臨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部分東南亞勞工在海外為爭取前往日本、韓國工作,通常需要自費支付昂貴的語文學習與技術培訓費用。當他們花了大筆金錢卻未被日韓選中、面臨沉重學貸壓力時,由於台灣採取「完全免付費」政策,這群勞工便會順理成章將台灣當成不用花錢的「轉運備胎市場」。然而,這群工人雖然入境台灣時「零付費」,但其身上依然背負著在海外培訓期間的龐大貸款與負債。入境之後,面對台灣現行合法的基本工資,在沉重的債務壓力下,他們根本不可能安分屈就於辛苦的長照照護(看護工)或製造業基層(3K)工作。為了快速還清海外債務,他們必然會在最短時間內選擇逃跑,投入日薪高出兩、三倍的地下非法黑工市場。結果,台灣雇主平白無故為其支付了高昂的跨國引進與人頭規費,換來的卻是外勞一入境便集體逃逸、產線與照護瞬間斷炊的悲慘結局。政府與勞團一廂情願幻想的「零負擔引進」,實質上是徹底摧毀了市場的防衛機制,所有損失最終由無辜的台灣雇主全數吞忍。八、失控的黑工經濟:消失的本國技術傳承與管理體制之盲點台灣當前移工治理最大的核心病灶,在於法規執法不嚴,未能徹底追查並重罰「非法雇主」與「非法仲介」,才會導致地下黑工市場氾濫失控。非法黑工市場的運轉完全符合資本市場之供需定律:非法仲介所收取的黑市規費,是台灣合法仲介的三到四倍;而非法黑工在地下市場賺取的薪資,亦比合法基本工資高出二到三倍。這個巨大的暴利市場全台灣皆知,唯有主管機關視而不見。更嚴重的是,這些逃逸外勞在外面打黑工,爭奪的全是台灣傳統「師徒制」的基層技術工作(如水電、裝潢、泥作及小型修繕工程),或是工讀生與外送員之機會。地下黑工的大量湧入與削價競爭,將直接導致台灣民間的基層技術傳承連根斷掉。此時,倡議團體竟然還在空中樓閣倡導「移工在工作下班時間外可以合法打工」之主張。這無疑是加速本國產業技術災難的催化劑。一旦實施,台灣的民間基層技術市場將從此消失,本國年輕人與工讀生的基層就業機會也將被徹底拋棄。這些倡議者常盲目套用「白領外籍勞工」之管理制度,完全忽略了白領與藍領在管理本質上的根本不同:白領(高階技術/經理人): 具備高專業知識、高產值與對等的合約議價能力,其移動本身能帶來高經濟效益。藍領(基層勞動力): 屬於低階、替代性高的基層勞力,必須依賴嚴格的配額、契約與實務管理來維繫勞動市場聘僱秩序。將連者混為一談,完全違反基本經濟學常識。此外,官方盲目迎合倡議團體所做出的政策,已對國家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的隱形傷害:多年前通過「取消移工入境驗孕與愛滋病(AIDS)檢驗」,導致黑戶小孩數量全面失控,國外愛滋病患者更利用此管道來台免費享受昂貴的健保醫療。而通過「入境體檢有法定傳染病之外籍勞工不必原機遣返、准予就地醫治」,境外登革熱近年更在南部基層蔓延失控。九、115年度官方預算書鐵證:預算低效與將近300億之提款機體制當我們翻開勞動部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官方預算說明書,政府在財務與行政上的低效、虛榮與偽善,在數據面前徹底現形: 砸重金自辦直聘,卻自證「96%的民間仲介表現優良」官方財務數據: 政府每年編列 9,828.3 萬元 維持北中南直聘聯合服務中心運作;另外又編列了 8,430 萬元 的外包業務費,去維持一個在國內外總共僅 10 人編制的「外國技術人力延攬中心」。政府光是搞這兩個系統,一年就要燒掉將近 1.8 億元的民脂民膏。數據自我打臉: 但預算書卻白紙黑字寫著:官方委託辦理的仲介評鑑中,A級高達 710 家(65.19%)、B級 340 家(31.22%)。勞動部自己認證全台灣有高達 96.41% 的民間仲介表現優良或合格!既然民間仲介效率高、表現好,政府憑什麼還要年燒 1.8 億元搞一個功能殘缺的直聘系統去「制衡」民間? 公立轉介媒合率「過半失敗」,行政無能現形財務數據: 預算書顯示,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雇主,受理 44,933 人,成功轉換僅 21,869 人,轉換成功率僅 48.6%。超過五成失敗或滯留的案件,最後全都丟回給民間仲介收尾。政府公設系統在海外根本沒有基層的「求才網絡」,職聘中心最終要媒合,依然得厚著臉皮去求助外國當地的私立仲介或協會,流於形式。 就安費年收「將近300億」,催款像催命,雇主卻毫無保障財務數據與驚人吸血盤: 預算書中官方依據條例寄發就安費繳款單高達 96 萬多件,因欠繳被政府移送強制執行的案件更高達 8,299 件。兩兩對比的荒謬: 許多政策研究常以「數十億」帶過這筆基金,這完全是避重就輕、掩蓋真相!以全台現行 80 幾萬名外籍勞工計算,光是每人每月 2,000 元的基本額度,一年就高達兩百多億;若再加上製造業超額跟政府買配額的費用更是高的嚇死人,一年收取的就業安定費實際上高達將近 300 億元! 隨著未來配額持續增加,這筆把雇主當提款機的龐大基金還會再極速擴張。出錢的形同棄嬰: 政府收錢、移送強制執行時雷厲風行,但拿了這筆每年將近 300 億元 的就安費,卻連一個「外勞失聯或有惡行時,雇主免責即時遞補」的法律保障都不願意給。出錢的雇主,成了毫無保障的「頭號提款機」。 肥水狂流大外宣,核心審查全靠「廉價外包」財務數據: 預算書大方補助廣播電台製播節目、衝 LINE@ 移點通與 FB 觸及量、投放關鍵字廣告。打壓核心聘僱許可審查時效,卻只進用了 134 名 外包承攬人員,去不眠不休地審查高達 154 萬 2,612 件 的繁複公文。虛榮的表象業績: 幾百萬、幾千萬的預算拿去刷虛浮的點閱率數字;攸關產業與家庭生死的核心許可審查,卻丟給 134 個血汗的外包人員通關。這就是為什麼官方審查永遠官僚、永遠比民間慢的根本原因。 媲美超商的密集網絡:民間仲介的實質覆蓋價值與安定力量全台灣80幾萬名外籍勞工在全國各地工作,產業與家庭能相安無事,依靠的絕非三個直聘中心或少數非營利組織。人力仲介公司的核心價值,除了擁有這3、4萬名的專業同業從業人員外,最關鍵的是其服務網絡遍布全國各城市,連花蓮、台東、乃至離島的澎湖、金門皆有設立,總計高達2,000多個營業點。這種極其密集的服務網覆蓋率堪稱世界第一,實質上媲美台灣的「7-11」超商,提供全年無休、全日隨傳隨到的即時服務品質。對照之下,國家每年耗費將近1.8億元公帑在台灣北中南僅成立三個直聘中心,試圖以此薄弱的公設據點,全面服務全國80幾萬名外籍勞工及數十萬名雇主,在實務執行上無異於緣木求魚,亦暴露出政策規劃與市場現實的巨大脫節。從財政效益來看,公設機構在缺乏地方一線網絡的情況下投入鉅資,非但未能達到實質治理效果,反而流於預算虛耗。與其由政府盲目擴張低效的公設介入,倒不如正視並放手讓早已無縫接軌、深度頂上市場需求的民間成熟力量,持續發揮其穩定社會與長照體系的強大功能。十、 改革建議:建立公平、透明、雙向負責的市場化移工制度綜合以上分析,台灣移工政策應徹底告別流於形式的意識形態調控,朝著尊重市場機制、權責對等的法治方向改革:第一,全面刪減並徹查直聘與延攬中心預算,嚴格稽核績效政府應公開揭露官方平台每年的實質績效。立法院與審計部應啟動專案稽核,算出「平均每媒合成功一個案件,所耗費的實質公帑成本」。既然其海外求才依然依賴民間網絡,就應務實精簡其編制與預算規模,杜絕民脂民膏的揮霍。第二,重新檢討「將近300億就安費」的用途與對等保障就業安定費不能只成為政府單向吸血的提款機。凡雇主遇到移工怠工擺爛、惡意脅迫、無預警失聯或有重大惡行,政府必須承諾雇主即享有免責、立即遞補新移工的權利,並暫停計收轉換期間的就安費與薪資義務,不可再將雇主當成單向提款機。第三,打破「使用者不付費」的偽善陷阱,維持雙向經紀人制度正視移工按月支付 1,500 元服務費的實務價值與法律保障。反對盲目推動全額由雇主負擔之左派政策。唯有確保勞方自付經紀服務費,仲介機構才具備全力捍衛勞方、處理生活溝通與轉出媒合的「商業誘因」與「中立立場」。否則一旦改由雇主全包,將破壞商業制衡,等同於在體制上剝奪了移工尋求獨立經紀人保障的權利,直接將外勞推向絕境。第四,建立「惡行外勞與惡意申訴汰除黑名單」,停止雙重標準自由轉聘平台絕不能成為惡質外勞的風險洗白機制。凡經查證存在偷竊、吸毒、毆打、賣淫,或經查證屬惡意捏造指控(如誣告重病阿嬤性騷擾)以威脅、特意脅迫雇主轉出之外勞,必須在官方系統上強制註記、永久凍結其轉聘權利並直接遣返。同時,對於耗費龐大公帑的NGO收容安置機構,應引入與民間仲介完全相同的嚴格實地評鑑機制,全面稽核其經費使用流向與績效,徹底打破「公然鑽漏洞抓交替」並禍害下一個長照家庭與製造業工廠的惡性循環!十一、 結論:別讓台灣雇主與合法仲介成為制度崩壞的代罪羔羊台灣移工政策最大的問題,從來不是民間仲介的存在,而是政府主管機關長期未能正視市場現實,任由少數大玩制度漏洞以坐領龐大公帑的特定團體影響決策方向。八十多萬名移工能在台灣各地工作,長照家庭能維持基本照護,產業能持續運轉,靠的不是冷氣房學者的理想口號,而是每天在第一線處理生老病死、白手起家承擔所有風險的合法仲介與台灣雇主。這些人承擔巨額成本、繳納發票營業稅、接受嚴格評鑑,卻長期在體制下被單向壓榨與污名化。當政府願意為本國家庭編列每年上千億規模的成長津貼與國民年金調整時,就代表政府正式承認台灣家庭的照顧與生養成本已經高到必須由國家大規模介入。既然如此,政府就更沒有資格一邊向雇主強徵每年將近 300 億元的就業安定費,一邊放任公帑流向低效的官方直聘平台與缺乏審查的NGO漏洞體系。台灣是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不應以反市場、反人性、過度集中管制的強硬思維來處理跨國勞動體制。政府若做不到比市場更有效率,就不該利用公帑製造低效系統,再反過來壓迫真正支撐國家穩定的合法民間力量。台灣需要的不是人權大外宣,而是能面對外交現實、尊重市場機制、保障守法雇主與仲介、嚴厲汰除惡質外勞,並對全民納稅錢負責的健康移工制度。(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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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際學界高度重視、卻長期遭污名化的台灣移工管理模式台灣社會長期對人力仲介產業存在許多誤解。很多人以為:仲介只是辦文件、只是抽服務費、是制度問題來源、直聘就能全面取代仲介、NGO就能承接所有服務。但真正接觸第一線實務的人都知道:台灣的人力仲介,早已不是一般人理解中的「仲介公司」,而是一套經過35年演變後,逐漸形成的:「全國性移工第一線服務管理系統。」台灣真正厲害的不是制度,而是「人」真正支撐台灣80多萬名移工制度運作的,其實不是文件。而是背後那:3、4萬名學有專精的第一線專業服務從業人員。他們長期遍布全台灣。從台北、桃園、台中、高雄到宜蘭、花蓮、台東、屏東,甚至澎湖、金門,幾乎全台灣每個角落,都有第一線服務人員在處理問題。這種服務密度,幾乎就像台灣的7-11系統。只要有移工的地方,就有服務能量。這在全世界其實非常少見。台灣的人力仲介早已不是一般仲介很多國家的仲介公司,只負責招募、媒合、文件辦理。移工入境後,通常由政府、社工系統、工會、雇主HR分散管理。但台灣完全不同。台灣的人力仲介,早已演變成:深入基層、24小時運作的第一線服務體系。目前台灣仲介公司實際提供的服務,超過156項。內容包括:緊急送醫、職災協調、法院出庭翻譯、長照衝突處理、心理輔導、多語翻譯、外勞失聯協調、防疫隔離、宿舍管理、法律協助、勞資糾紛、外勞死亡後續、國外家屬聯繫、新生兒護照與居留證、毒品勒戒、酒駕筆錄、肺結核與精神異常後續處理。甚至:半夜送醫、假日突發事故、家庭崩潰、工安事件,也都必須第一時間處理。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引進外勞」。而是:「後端第一線管理。」全世界最不可思議的是:這套系統竟然建立在每月1500元之上最讓國際學界震撼的,其實不是規模。而是成本。因為這套:深入全台、遍布偏鄉、多語言、24小時、即時反應的服務網絡,竟然是建立在:每名移工每月平均約1500元服務費之上。而且:這還是20年前制定的法定價格。20年前到今天:油價、房租、人事成本、基本工資、醫療成本幾乎都已翻倍。但服務費制度卻長期沒有合理調整。更重要的是:台灣法令甚至規定,仲介公司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換句話說:這3、4萬名第一線服務從業人員,長期是在極低資源下,支撐整個台灣移工制度。這在世界各國其實非常罕見。為什麼日本會專程來台灣研究?因為日本是一個極度嚴謹的國家。尤其對於:外國人口治理、社會秩序、長照問題、治安、勞動市場,始終抱持高度戒慎恐懼。所以當日本準備正式開放外籍勞工制度時,他們開始研究:亞洲哪個國家,真正有能力管理大量外籍勞工?最後,他們注意到的,就是台灣。日本最大的媒體專程來台研究台灣經驗8年前,日本第一大報社《讀賣新聞》專程來台灣訪問。而《讀賣新聞》不是一般媒體。它是:日本第一大報、全球發行量最大的主流媒體之一、日本政界、學界、產業界高度重視的媒體。而當時日本真正想知道的是:台灣究竟如何在30多年內,建立出這套能支撐80多萬名移工的第一線管理模式?所以他們專程來訪問我。因為當時我擔任理事長,長期深耕第一線外勞實務與管理工作。連日本頂尖學界也專程來台灣研究「台灣模式」不只是媒體。兩年前,日本早稻田大學大學院亞洲太平洋研究科教授,也專程來台灣訪問我。而這並不是普通學術交流。而是一項由 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ERC)與日本學術振興會(JSPS)共同資助的重要國際研究計畫。研究主題是:比較印尼移工前往:台灣、日本、馬來西亞、歐洲國家的制度、路徑與實際經驗。因為台灣是:印尼最大的勞務輸出市場之一。更是亞洲輸入效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國際學界真正想研究的是:台灣究竟如何做到:用極低成本,建立起如此高密度的第一線管理能力?日本最後才發現:「直聘」最困難的不是申請,而是管理日本後來開始推動直聘制度時,很快就發現:理論跟實際,是兩回事。因為文件可以直聘。但:語言、文化、長照、情緒、醫療、法律、緊急事故這些問題,根本不是一個窗口就能承接。當日本發現直聘制度困難重重時,日本學者最後還是再次回到台灣取經。因為他們終於理解:真正支撐移工制度的,從來不是文件。而是:那套深入基層、24小時運作的第一線服務能力。最諷刺的是:全世界都在研究台灣,只有台灣自己還在踐踏自己最令人遺憾的是:日本最大的媒體在研究台灣。日本頂尖學者在研究台灣。歐洲研究機構也在研究台灣。因為國際學界真正看見:台灣這套制度的特殊價值。但反而只有台灣自己內部,部分挺外籍勞工團體與部分政府官員,長期不斷:污名化仲介、打壓仲介、否定仲介、貶低仲介,甚至把所有制度問題,全部推到仲介身上。卻刻意忽略:如果今天沒有這3、4萬名第一線專業服務從業人員,台灣這80多萬名移工制度,根本不可能正常運作。更不可能支撐:台灣長照體系、中小企業、傳統產業、高齡化社會、基層勞動市場。台灣真正的世界級實力,是這套被自己人忽略的第一線服務能力很多人都說:台灣半導體是世界奇蹟。但很少人真正看見:台灣竟然能靠著:3、4萬名第一線專業服務從業人員,以及每月約1500元的服務費,建立出一套:深入全台、遍布偏鄉、多語言、高密度、24小時即時反應的移工第一線服務網絡。這不只是仲介制度。更是一套:支撐台灣高齡社會、支撐基層產業、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這才是真正被世界看見,卻長期被台灣自己忽略的:「台灣奇蹟。」(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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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勞失聯率(逃跑率)逐年攀升,行政院與勞動部近期強推的「零付費」政策再度引發各界譁然。身為資深從業人員,我要嚴正抨擊政府長期採取「治標不治本」的鴕鳥心態。這種無視市場現況與數據真相的作法,不僅無法根除剝削,反而讓台灣雇主淪為國際社會眼中的「盤子」,恐將引發更大規模的外勞失聯潮與社會治安危機。歷史的教訓:失靈的《就服法》第52條修正案十年前,勞動部配合特定挺外勞團體主導下,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廢除「外勞期滿須出國一天」的規定(俗稱旋轉門條款)。當時政府樂觀宣稱,此舉能防止國外仲介剝削、縮短雇主照護空窗期,甚至預期失聯率將隨之下降。然而,十年的實踐證明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政策災難。數據顯示,法案通過後外勞失聯率激增兩倍,全台非法失聯外勞已突破九萬大關,雇主面臨的遞補空窗期更是遙遙無期。當年主導修法的官員早已卸任,留給台灣社會的卻是「壞的趕不走、好的進不來」的惡劣環境。由於缺乏返國約束機制,部分勞工動輒以「逃逸」威脅雇主,甚至在熟悉環境後直接轉入黑市領取高薪。「零付費」政策:是人權升級,還是神之邏輯?面對失聯潮,勞動部不僅未反思管理漏洞,反而再度拋出「零付費」政策,要求由台灣雇主全額支付外勞來台費用。這背後隱藏三大荒謬:無視國際市場運作: 台灣在國際藍領勞工市場的份額極小,根本無力干涉勞力輸出國仲介的收費行為,最終成本只會轉嫁到雇主身上。變相鼓勵「跳機」: 過去越南旅行團免簽來台,曾發生「百人入境、百人失聯」的慘劇。如今政府主張外勞「分文不付」即可入境,對投機份子而言,來台成本歸零,逃跑獲利的誘因將達到史無前例的新高。雇主淪為唯一受害者: 一旦投機者入境後立即棄職投向黑市,雇主預付的各項規費將血本無歸。這無異於要求雇主埋單,任由人蛇集團宰割。數據會說話:誰在扭曲事實、昧於良心?針對挺外勞團體主張「逃跑是因為債務壓力」,根據我超過三十年的從業經驗,這完全是誤導。事實上,目前外勞來台費用已較十年前大幅降低,工作期限也已延長。然而,許多續聘或已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的外勞照樣失聯,這證明問題不在於債務,而在於「非法打工」的高額利誘以及政府查緝的無能。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政府竟一再研議讓九萬名失聯外勞「原地合法」。外務外勞選擇逃跑,是為了追求高出合規薪資二至三倍的非法收入,政府憑什麼認為他們會願意「從良」回到低薪崗位?這種天真的想法,簡直是在開納稅人的玩笑。結語:部長隨時會下台,爛攤子誰收?「不要小看第一線工作者的苦口婆心。」在此公開呼籲勞動部長洪申翰應回頭是岸,停止異想天開的玩火政策。官員下台後無需承擔社會動盪的後果,但九萬名黑工產生的長照破口、醫療資源冒用及治安隱憂,將成為台灣社會難以承受之重。政府應誠實面對數據,落實有效的管理機制,而非一味討好特定團體,將台灣的外勞政策推向萬劫不復的無底深淵。(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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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勞健保費率與財務風險應重新精算,研議「本外分流」制度設計台灣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是支撐社會安全網的核心制度,也是台灣長期引以為傲的公共資產。然而,隨著高齡化、少子化、勞保基金財務壓力升高,以及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現行勞健保制度已面臨結構性挑戰。問題的核心不在於是否保障外籍勞工,而在於制度設計是否仍符合財務永續、公平負擔與風險分攤的原則。現行制度多半以本國勞工的生命週期、就業年限、退休年齡、平均餘命與家庭結構作為精算基礎;但近年外籍勞工人數已達數十萬規模,且其工作型態、居留期間、繳費週期與福利使用模式,與本國勞工明顯不同。若仍以同一套費率、同一套風險池處理,長期下來恐使制度承擔未被充分精算的財務壓力。因此,政府應立即啟動外籍勞工勞健保制度的專案檢討,研議建立「本外分流、專款專用、獨立精算」的管理模式,使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既能保障外籍勞工基本權益,也能維護本國勞工與雇主的合理負擔,避免制度風險持續累積。一、制度設計已出現落差:現行精算基礎未充分反映外籍勞工規模台灣勞健保制度建立之初,主要是以本國人口結構與本國勞動市場為基礎進行規劃。當時外籍勞工人數有限,對整體社會保險財務影響相對可控。然而,今日外籍勞工已成為台灣產業與照護體系的重要勞動來源,規模不可同日而語。這代表制度必須重新面對三個現實:第一,外籍勞工多屬階段性、短中期勞動力,其在台工作年限、離台時間、轉換雇主頻率與本國勞工不同。第二,外籍勞工的納保與使用行為,可能與本國勞工存在不同風險結構,不能簡單視為同一群體處理。第三,當納保人口組成大幅改變,若費率、補助、給付與風險承擔機制未同步調整,社會保險制度就可能出現「成本未被正確反映」的問題。因此,政策討論的重點不是排除外籍勞工,而是要求政府進行專業精算,確認不同納保群體的成本、風險與負擔是否相稱。二、公平不等於完全相同:不同風險結構應有不同制度安排社會保險的公平,不是所有人一律適用相同費率,而是不同群體應依其風險、繳費能力、受益模式與制度目的,承擔合理比例的責任。本國勞工長期繳納勞健保,並承擔台灣人口老化、退休給付、家庭照護與社會安全網的共同責任。外籍勞工則多數屬於因產業需求而進入台灣的短期或中期勞動人口,其制度定位與本國勞工並不完全相同。若兩者在風險結構、居留期間與制度責任上存在差異,卻完全使用同一套費率與管理方式,表面上看似平等,實際上可能造成成本轉嫁。長期而言,這不僅會壓縮本國勞工權益,也會增加雇主、政府與保險基金的財務不確定性。因此,政府應研議外籍勞工勞健保專案帳戶,建立獨立收支、獨立精算、定期檢討的制度。這樣做並非否定外籍勞工權益,而是讓權益保障建立在可負擔、可監督、可永續的財務基礎上。三、政策討論應回歸專業,不應被簡化為情緒對立近年只要涉及外籍勞工政策調整,公共討論往往容易被貼上「歧視」或「排外」標籤,導致真正需要處理的制度問題被模糊化。然而,檢討勞健保財務結構,並不等於否定外籍勞工對台灣產業的貢獻;要求費率合理化,也不等於剝奪基本保障。台灣需要的是一場成熟、理性、以數據為基礎的政策討論,而不是將所有制度改革都推向道德對立。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與移工權益團體,都應共同面對一個問題:當外籍勞工已成為台灣勞動市場的重要組成,現行勞健保制度是否仍具備足夠的財務承受能力?若答案存在疑慮,就應該以公開資料、專業精算與制度比較作為改革基礎。四、國際經驗顯示:外籍勞動力通常需要專門制度管理許多勞力輸入國家面對外籍勞動人口時,並非單純套用本國國民的完整社會保險制度,而是透過專法、專戶、特定保險、雇主責任或差別費率進行管理。這些制度背後的邏輯很清楚:外籍勞工的居留身分、工作期間、福利使用模式與本國國民不同,因此需要另外設計可控、可追蹤、可精算的制度安排。台灣若要持續引進外籍勞動力,就更應建立清楚的財務邊界。否則,當勞健保財務問題惡化時,最終受衝擊的不只是本國勞工,也包括依法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以及仰賴外籍勞動力的產業與家庭。五、具體呼籲:建立「本外分流、專款專用、定期精算」制度為避免勞健保財務風險持續擴大,本文呼籲行政院、立法院、勞動部、衛福部及相關主管機關,立即啟動以下改革:第一,針對外籍勞工納保情形進行完整財務精算,公開其保費收入、醫療支出、勞保給付與行政成本。第二,研議設立外籍勞工勞健保專案帳戶,讓相關收支透明化,避免與本國勞工保險財務混同。第三,檢討現行費率是否足以反映外籍勞工的實際風險與制度成本,必要時建立差別費率或雇主補充負擔機制。第四,建立定期檢討制度,依外籍勞工人數、產業分布、醫療使用狀況及基金收支變化,動態調整費率與管理規則。第五,在保障基本人權與必要醫療照護的前提下,重新界定外籍勞工可享有的保險項目、給付條件與責任分攤方式。結語:守護制度永續,才是真正的公平台灣需要外籍勞工,也應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權益。但同時,政府更有責任守護本國勞工長期繳費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險制度。真正負責任的政策,不是迴避問題,也不是用情緒口號壓過財務現實,而是勇敢面對制度落差,重新建立公平、透明、可永續的保險機制。勞健保是全民的重要安全網,不應在缺乏精算、缺乏分流、缺乏透明管理的情況下承受無止境的財務壓力。政府應立即推動「本外分流」與專案管理制度,讓台灣的社會福利資源能夠用得公平、管得清楚、撐得長久。(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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