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談失聯移工多年,部分論述總習慣把原因歸咎於仲介剝削、雇主不當對待或制度不友善。
這些問題有,該處理就處理。
但我始終認為,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別人,卻完全不談失聯移工本人選擇非法工作的責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政府已針對海外勞工違規滯留等情形提高處罰,對符合要件者可處高額罰鍰。更值得觀察的是,近期如果台灣、日本、韓國等地確實出現越南籍失聯或非法滯留勞工主動投案、返國增加的現象,那就說明一件事:
當違法成本真正提高,人的行為就會改變。
這也讓我更加疑惑。
多年來,台灣一直在談怎麼降低移工的負擔、改善制度、增加保障,這些都可以做;但是為什麼我們卻很少認真研究另一半:
非法工作的成本是不是太低?
如果一名失聯移工在地下市場工作一年、兩年、三年,收入可能比合法工作高出許多,最後即使被查獲,所承擔的成本仍遠低於多年非法所得,那麼從現實角度來看,違法當然可能仍然「划算」。
政策如果只降低合法工作的痛苦,卻不提高非法工作的代價,本來就很難改變行為。
最諷刺的是:
違法行為發生在台灣,地下所得賺在台灣,破壞的也是台灣勞動市場秩序;最後卻可能變成越南政府負責開罰,台灣政府負責查緝、收容、遣返,甚至在部分情況下還要處理返國成本。
這到底是什麼樣的制度?
我甚至想用一句反諷的話形容:
越南政府在收「違法成本」,台灣政府卻在替制度善後。
政府處罰當然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讓違法有代價。
所以真正該問的是:
如果高額罰款真的能促使部分失聯移工主動投案、返國,台灣為什麼不研究?
很簡單。
請勞動部、移民署直接公布越南新制前後,越南籍失聯移工主動到案、查獲、返國的人數變化。
如果沒有明顯效果,那就證明罰款作用有限。
如果數字明顯增加,那政府就必須重新面對一個問題:
我們是不是長期低估了「違法成本」對失聯行為的影響?
仲介違法,罰仲介。
雇主違法,罰雇主。
政府制度有問題,政府改革。
但如果移工明知失聯、長期非法工作,也應該承擔與行為相稱的責任。
權利要保障,責任也不能消失。
否則最後就會變成:
台灣承擔地下市場的成本,越南政府反而收走違法的代價。
這才是真正值得檢討的荒謬。
文:黃杲傑(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卻在善後?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