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談失聯移工談了幾十年。

這些年,我們聽到最多的解釋,大概都是:仲介費太高、仲介剝削、雇主待遇不好、工作太辛苦、轉換制度不友善,所以移工不得已才選擇失聯。

這些情形有沒有?當然有。

仲介違法超收費用,就應該處罰;雇主虐待、欠薪或剝削移工,更應該依法究責;政府制度有問題,也當然必須改革。

但是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始終不能接受一件事情:

為什麼每一次討論失聯移工,所有人的責任都有人談,唯獨失聯者自己的選擇與責任,卻愈來愈沒有人敢談?

好像只要一名移工失聯,他就必然是制度的受害者;背後一定有一個壞仲介、一個壞雇主,或者一個失靈的政府。

可是,真實世界真的這麼簡單嗎?

仲介費一直降,保障一直增加,為什麼失聯問題沒有消失?如果仲介費與債務真的是造成失聯最主要、甚至壓倒性的因素,那麼這些年來,隨著制度改革、費用規範、申訴管道與移工保障逐步增加,失聯問題理論上應該出現相對應的改善。

如果沒有,我們就應該勇敢重新檢驗原來的假設。

尤其有一個問題,政府始終應該把數據拿出來回答:

移工到底來台多久以後才失聯?

7天內?30天內?半年?一年?兩年?

還是工作三年、契約即將期滿之後才失聯?

這個數據非常重要。

因為一個抵台三天就失聯的人,和一個已經合法工作兩、三年之後才失聯的人,怎麼可以假設他們是因為同一個原因?如果有人抵台幾天就離開,而且立即有人接送、有地方住宿、有地下工作可以銜接,那麼政府應該調查的是:有沒有預謀性失聯?有沒有地下仲介?有沒有事先安排的非法雇主?

相反地,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台灣合法工作一、兩年甚至更久,才選擇離開原雇主進入地下市場,那麼「當初仲介費太高」還能解釋多少?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要求:

勞動部、移民署,請公布「入境日至失聯通報日」的完整統計。

不要再由不同團體各說各話。讓數字說話。有些人失聯,就是因為外面的錢比較好賺;這句話在台灣的公共討論裡,似乎愈來愈難講。可是難講,不代表不存在。

我三十五年的實務經驗告訴我,移工失聯的原因非常複雜

有人因為工作不適應,有人與雇主發生衝突,有人希望與伴侶住在一起,有人不喜歡團體宿舍,有人擔心健康檢查不合格遭遣返,也有人就是因為外面的非法工作薪水更高。

這沒有什麼不能討論。

人會往收入比較高的地方移動,本來就是最基本的人性與經濟選擇。問題在於,合法移工必須受到工作許可、工作地點、聘僱關係等制度規範;地下市場卻可能因為缺工,願意用更高的價格搶人。只要非法工作的預期收益,高於被查獲的預期成本,地下市場就一定會產生吸引力。

所以真正值得政府研究的,不只是:「他為什麼離開原雇主?」

而是:「外面到底有什麼力量,讓他願意放棄合法身分?」

如果不研究地下市場,只研究移工受到什麼委屈,我們永遠只看見問題的一半。

九萬名失聯移工,越南籍長期占最大宗,這不是小問題

過去官方公開資料中,越南籍失聯移工長期都是最大群體之一,某些統計時點甚至達四萬多人。如果整體失聯人數約九萬人的量級,其中越南籍就占如此龐大的比例,那麼越南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國民在海外違法滯留與工作,當然值得台灣注意。有意思的是,越南並沒有因為這些人是自己的國民,就認為所有責任都是外國政府、仲介與雇主造成。越南自己的法制,同樣會對特定海外違法滯留等行為設定處罰。這讓我產生一個非常強烈的反差感。

在台灣,我們有些人不斷替失聯行為尋找外部原因。到了原籍國,自己的政府反而告訴國民:你在海外違反規定,你自己也要承擔責任。到底哪一個才是真正完整的人權觀?

我認為答案很簡單: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責任也不能因此消失。

最諷刺的一幕: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忙著遣返,這也是我最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我要先說清楚,「逃逸稅」當然不是正式法律名稱,罰鍰也不是稅。但是我想用「逃逸稅」這三個字,反諷一個非常值得台灣思考的現象。

假設一名移工在台灣失聯後,在地下市場非法工作一年、兩年甚至更久。他工作的地方在台灣。非法所得是在台灣取得。被破壞的是台灣合法勞動市場秩序。非法雇主用的是台灣的地下人力。政府動用的是台灣警察、移民、勞政、收容與遣返資源。

結果最後呢?台灣查獲他、辦理收容與遣返;在符合特定條件、本人無力負擔等情況下,部分遣返成本甚至仍可能必須由公部門處理。而回到越南之後,越南政府還可能依自己的法律制度追究違規責任。

於是形成一個非常諷刺的畫面:「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送機票?」我真正要問的不是台灣政府為什麼不跟著「賺錢」。政府處罰人民,本來就不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

我要問的是:為什麼違法行為發生在台灣,台灣卻沒有建立與長期失聯、非法工作期間及違法利益相稱的責任制度?

如果以四萬多人的規模來看,即使只有其中一部分符合原籍國的裁罰要件,累積起來都可能是一筆非常可觀的金額。但真正重要的還不是這筆錢。而是背後代表的國家治理態度:越南知道違法必須有成本;台灣卻長期把大量政策力氣放在解釋「他為什麼不得已違法」。兩者之間是不是已經失去平衡?如果違法工作三年,成本與三個月差不多,誰會怕?

任何法律制度要有效,都離不開一個很簡單的概念:違法必須有足以改變行為的成本。如果一個人在地下市場工作三年,因為缺工而取得比合法工作更高的收入,最後被查獲時所付出的成本,與三年來累積的收益相比仍然非常低,那麼從經濟行為來看,違法可能仍然「划算」。這才是政府真正應該研究的事情。

所以我主張重新討論責任分級。失聯一個月與三年,不應完全用相同思維處理。偶發違規與長期故意規避管理,也不應完全一樣。對人口販運、暴力、脅迫、強迫勞動的被害人,國家當然應該提供完整保護。但如果經過調查確認,一個人並非遭受不法侵害,而是明知自己已經失去合法工作資格,仍然選擇長期進入地下市場非法工作,那麼隨著違法期間增加,法律責任也應該研究是否相應提高。這才是真正的比例原則。

但不能只罰移工,非法雇主與地下仲介更要往上追,講到這裡,也有人可能會說:「黃杲傑是不是主張只處罰失聯移工?」完全不是。

我的原則始終只有一句:誰違法,誰負責。仲介違法超收,罰仲介。雇主非法聘僱,罰雇主。地下仲介抽佣牟利,追地下仲介。政府制度設計錯誤,政府就改革。移工遭人口販運或剝削,保護移工。但是如果移工明知違法仍長期非法工作,也不能假裝本人完全沒有責任。這才叫公平。

更重要的是,抓到一名失聯移工,不應只是「準備送回去」。他其實可能是政府了解地下市場最重要的一個入口。誰介紹第一份黑工?誰來接?住在哪裡?誰提供交通?換過多少非法雇主?薪水多少?仲介抽多少?還有多少人在同一個網絡?這些資料才真正有價值。

所以我一直主張:

抓到一名失聯移工,不應只是遣返程序的開始,更應該是追查地下市場的起點。

台灣最大的問題,是一直在處理「人」,沒有處理「市場」,這也是失聯移工為什麼愈抓愈多、永遠抓不完的根本原因之一。今天抓到一個,明天再抓一個。今年遣返一萬個,明年再補進來一批。只要地下雇主還在。地下仲介還在。
高薪黑工還在。媒合網絡還在。那麼人走了,工作機會還在。市場自然會重新找人。所以我常說:政府處理的是存量,地下市場卻持續製造流量。更直接一點:政府送走的是人,留下來的卻是市場。這樣的政策怎麼可能成功?

政府不能只是某一方的倡議團體,民間人權團體替移工說話,我完全尊重。這就是民主社會。雇主團體替雇主發聲,仲介業者替產業發聲,勞工團體替勞工爭取權益,都很正常。但是政府不一樣。政府不能只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政府必須同時保障:移工的人權、雇主的權益、合法仲介的生存、國內勞工的工作機會、產業秩序、國境管理,以及整體社會利益。所以政府不能因為某一種說法比較符合當下輿論,就直接把它當成政策答案。

仲介費是不是失聯主因?拿數據證明。雇主不當對待是不是主因?拿數據證明。地下高薪是不是主要誘因?一樣拿數據證明。有多少人7天內跑?多少人一年後跑?多少人工作三年後才跑?全部公布。政策不能建立在誰的聲音比較大,而應該建立在證據上。人權不是免責牌,責任也不能變成歧視

我支持移工人權。因為任何來台灣工作的人,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但是人權與責任從來不是二選一。

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應該做到:
被剝削的人,我們保護。
違法的仲介,我們處罰。
違法的雇主,我們處罰。
長期故意非法工作的移工,也依法承擔相稱責任。

這四件事情可以同時存在。不需要為了保障移工,就把雇主與仲介預設成加害者。也不需要為了維護管理,就把所有失聯移工都當成犯罪者。先查明事實,再決定責任。這才是法治。

結語: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還在買單?

所以我最後還是想把這個問題丟給勞動部與移民署:如果越南政府都知道,自己的國民在海外違反法律與契約規範,不能永遠只把責任推給別人,那麼台灣政府為什麼不敢重新檢討自己的失聯移工政策?我不是要求政府靠處罰移工賺錢。

我要的是一套正常的制度:違法有成本,被害有保護,協助調查有誘因,地下雇主有人追,非法仲介有人查,長期失聯有責任分級。而不是:失聯了,怪仲介。工作不好,怪雇主。制度不好,怪政府。非法工作多年,卻很少談行為人自己的責任。最後被抓到了——台灣投入人力查緝、收容、行政與遣返;在特定情況下,還得處理返國費用;回到原籍國後,反而由原籍國政府依法追究違規責任。這才是我最難理解的地方。

違法發生在台灣,錢賺在台灣,地下市場也長在台灣。為什麼最後竟然可能變成——越南政府收罰款,台灣政府承擔成本?政府真正該做的,不是繼續替任何一方尋找一個最方便的答案。而是把資料公開,把地下市場挖出來,把責任一個一個找回來。仲介的責任,仲介承擔。雇主的責任,雇主承擔。政府的責任,政府改革。

同樣地——移工自己的選擇,也應該有他自己的責任。這不是排外,這叫法治。

而一個連「誰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都不敢討論的政府,再多的人權口號,也解決不了九萬名失聯移工背後真正的問題。


文:黃杲傑(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