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滿3年後,必須出境1日才能再入境工作的規定。
十年前,這項修法被形容成一項進步改革。
當時支持修法的一方主張,取消「三年出境一日」,可以降低移工返國成本、減少仲介費用、縮短雇主的人力空窗,甚至有助於降低移工失聯。
這些不是我今天事後替他們整理出來的理由。
當年勞動部送到立法院的正式報告就寫得很清楚,支持修法的理由包括:
「可縮短雇主人力需求之空窗期」
以及:
「有助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既然當年是用這些理由說服社會支持修法,那麼十年後,當然應該拿同樣的標準回頭檢驗。
當年我們提出警告,結果換來一場官司
當時,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劉佳萱,曾針對修法後可能產生的結果,提出一連串質疑。
她認為,取消強制出境後,移工將可以直接在台續聘、轉換雇主;原來的雇主如果留不住人,就可能面臨新的補工空窗;移工轉換雇主也會逐漸制度化。
其中一句話,我到今天還記得:
「你不給外勞續約,外勞選擇換掉你這個老闆,你的空窗會更久……」
我當時是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因為轉貼相關文章,也一起成為民事被告。
林淑芬立委象徵性請求我們連帶賠償1元,並要求刊登道歉聲明。
最後,一審法院駁回她的請求;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57號,也駁回她的上訴及變更之訴。
十年後,我早已不在意那1元。
我真正關心的是:
當年我們提出的警告,後來有沒有成為現實?
第一個問題:失聯移工真的因為修法而解決了嗎?
修法後的前幾年,失聯移工人數確實一度下降。
這個事實沒有必要迴避。
但是如果這項修法真的建立了一套可以長期降低失聯的制度,那麼失聯人數應該持續下降,至少不應該在幾年之後重新大幅攀升。
事實卻不是如此。
後來失聯移工人數重新上升,甚至一度逼近9萬人,政府不得不一再推出擴大自行到案、加強取締、源頭管理等措施。
移民署自己的研究更直接寫道,2019、2020及2023年三度辦理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後,「整體失聯數量仍節節高升,未見緩勢」。
這句話很重要。
因為它不是仲介業者說的,也不是我黃杲傑說的。
是政府自己的研究寫的。
如果2016年的政策診斷是正確的,那麼取消三年出境制度之後,至少應該建立一個長期降低失聯的結構。
但後來政府卻必須靠另外一整套查緝、投案、處罰與源頭管理政策,去處理愈來愈嚴重的問題。
這至少值得追問:
當年是不是把失聯原因看得太簡單了?
失聯移工真正的誘因,從來不只是「三年要出國一次」。
還包括地下勞動市場薪資、非法雇主需求、違法成本、查緝風險、轉換機制、仲介制度以及合法與非法工作的經濟誘因。
如果問題明明有十個原因,卻把希望寄託在刪掉其中一條規定,最後再宣布這叫改革,我認為這就是政策診斷上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雇主的人力空窗真的縮短了嗎?
2016年支持修法時,另一個重要理由就是:
可以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的空窗期。
可是十年後再看,空窗問題並沒有因此消失。
取消「三年出境一日」,並不等於解決空窗。願意續聘的好工人,勞雇雙方當然可以繼續合作;但移工仍有返鄉探親需求,雇主的人力缺口照樣存在。
更重要的是,不續聘的移工可以留在台灣等待轉換。制度明定,期滿不續聘者可以在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申請期滿轉換;若無人承接,原雇主仍須負責遣送出國,之後才能引進或承接新的移工。
結果是,原本可以事先在國外找好替補人力、待原工離境後迅速銜接的雇主,反而可能被拉進更長的等待期。
所以問題從來不只是「少出國一天」,而是政府拆掉原本的聘期節點後,有沒有同步建立一套真正能兼顧轉換、退場與雇主人力銜接的制度。
制度上的名額存在,不等於明天就有人可以來上班。
移工轉換、逃逸、重新媒合、重新引進,都可能形成新的空窗。
也就是說,當年把「取消出境」和「縮短空窗」直接連結,政策判斷顯然把問題想得太簡單。
第三個問題:我們拆掉的,其實不只是一個「出境一天」的規定
這也是我十年前最擔心的地方。
很多人把原來的規定形容成:
「外勞三年到了,只是被迫出國一天,再回來而已。」
但站在第一線就業服務的角度,我看到的並不只是那一天。
每一個聘僱週期結束,其實也是一次勞雇關係重新確認、重新選擇、重新整理的節點。
好的、適任的移工,可以重新聘僱。
勞雇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就在這個節點重新選擇。
這套制度當然不完美,也會產生成本。
但它至少存在一道「旋轉門」。
我一直把它稱作:
聘僱期滿的重新篩選機制。
2016年的修法把這道門拆掉了。
問題是:
門拆掉之後,新的管理機制有沒有同步建立?
如果沒有,那麼改革就只是拿掉一個限制,卻沒有解決後面真正的管理問題。
十年後,政策責任不能只談善意
我要特別說清楚。
2016年的第52條修法,不可能是一位立委一個人完成的。
這是立法院的集體立法結果,勞動部當年也公開支持,因此政策成敗當然不能只歸到某一個人的頭上。
但是另一方面,政治人物在政策通過時,如果選擇站在最前面宣傳改革、接受掌聲,那麼政策結果出現落差後,社會也有權要求同樣的人出來說明。
這是政治責任最基本的道理。
功勞不能在修法通過時有人領,十年後問題留下來,責任卻突然變成大家的。
我不要求任何政治人物永遠不能判斷錯誤。
政策本來就可能需要修正。
真正值得檢驗的是:
當十年後的結果已經和當年的預期出現明顯差距時,有沒有人願意承認:
當初的問題診斷,也許不夠完整。
失聯移工的原因,從來不只是「三年要出境一天」。
它背後還牽涉非法雇主需求、地下勞動市場、薪資差距、違法成本、轉換制度、查緝能力,以及合法聘僱制度本身的誘因。
這些事情,十年前就應該一起被討論。
十年前的問題,不只是修錯一條法
更深層的問題是:
我們以為刪掉一條規定,就能解決一個高度複雜的社會問題。
十年後回頭看,政府仍然必須用查緝、源頭管理、自行到案、提高違法成本等更多工具處理失聯問題。
這就證明,真正的問題從來沒有那麼簡單。
所以我今天重新談這段往事,不是為了重新打一場十年前的官司。
而是要問:
當年說可以降低失聯,今天結果如何?
當年說可以縮短空窗,今天結果如何?
政策如果不能接受十年後的結果檢驗,那麼所謂「改革成功」,就只剩下修法通過當天的新聞標題。
政治人物可以有理想。
政策也可以試錯。
但政治不能只有掌聲,沒有責任。
時間,是政策最公平的成績單。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十年前被告,十年後誰來為修法結果負責?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