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從「抓人遣返」走向「追鏈斷源」
台灣失聯移工長期維持在龐大規模。政府年年查緝、年年遣返,社會也年年要求加強取締,但問題為什麼始終沒有消失?
也許真正應該問的,不是「今年又抓了多少人」,而是:
抓到一個失聯移工以後,我們究竟做了什麼?
最近甚至發生兩名越南籍人士涉及刑案,卻遭遣返回國的重大烏龍。個案責任當然應由主管機關調查釐清,但它暴露出一個更值得正視的制度問題:一個失聯外籍人士如果留下來,承辦人員可能要安排翻譯、製作筆錄、調查、安置、出庭、跨機關協調;如果再往下追非法雇主與地下仲介,工作更多。
反過來,人一離境,許多後續程序不是中斷,就是追查難度大幅增加。
如果制度最後形成「追得愈深,事情愈多;趕快遣返,最快結案」,我們就不能只要求第一線人員更認真,而必須重新設計整套制度。
一、其他勞動力輸入國家的啟示:先把違法代價訂出來
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乃至中東部分勞動力輸入國家,制度並不完全相同,有的採刑罰、有的採罰金、監禁、遣返或其他處遇。
真正值得台灣思考的,不是哪一國「關得比較久」,而是一個更基本的法治原則:
法律先把違法的代價明確訂出來。
至於監禁多久、罰多少、能否用其他方式替代,再依比例原則、人權保障與違法情節設計。
台灣最不能接受的情況,是一個人違法後,既無力繳納罰款,又拒絕協助調查,最後反而因為政府缺乏有效的後續執行工具,成為最快離境、責任最難真正執行的人。
這才是制度真正的漏洞。
因此我的第一個主張非常簡單:
先立責任,再開人道出口;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
失聯、逾期居留、非法工作,該負什麼責任,就應由法律清楚規定。現行行政處罰不足,就檢討修法;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更應由法律明定構成要件、期間、司法審查及救濟程序,而不是讓第一線承辦人員自行決定。
願意履行責任者依法履行;沒有能力履行者,也不能因此等於沒有責任。
「沒有錢」不能成為法律責任的句點。
二、第一筆帳:該罰的要罰;第二筆帳:地下所得也要算
查獲失聯移工後,我認為首先應把兩筆帳算清楚。
第一筆,是失聯、逾期居留、非法工作等行為依法應負的責任與罰鍰。
該罰就罰。
不能因為當事人兩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最後買張機票就離開台灣,讓裁罰失去實質意義。
第二筆,則是長期被忽略的:
失聯期間的地下工作所得。
一個人在台灣失聯三年、五年,可以吃飯、租房、生活,甚至匯錢回國,錢從哪裡來?
政府不應只問:「你有沒有錢繳罰款?」
而應該問:
「你這幾年到底賺了多少錢?」
在哪裡工作?工作多久?每個月收入多少?誰支付?換過多少雇主?透過誰介紹?
有所得,就應依現行稅法及個案事實查核納稅義務;該補稅就補稅,涉及其他違法責任則依法處理。
這會徹底翻轉現在地下市場的誘因。
如果今天是:
逃得愈久、賺得愈多。
改革之後就應該變成:
逃得愈久,工作軌跡愈長;地下所得愈高,最後依法查核的稅務與法律責任也可能愈大。
只有這樣,地下高薪才不會成為「違法紅利」。
三、能長期賺錢,就代表背後一定有人讓他賺錢
而這筆所得一查,真正的大魚自然會浮出來。
一個失聯移工為什麼能在台灣地下工作五年?
因為有人聘僱。
如果他五年可以取得可觀所得,就表示背後存在長期提供工作機會的非法雇主;如果工作還可以不斷轉換,就可能有人負責媒合;有人媒合,就可能存在地下仲介甚至組織化網絡。
所以政府應該順著錢一路往回追:
誰付薪水?誰介紹工作?誰是工頭?工作場所在哪裡?還有多少失聯移工?錢最後流到哪裡?
於是一名失聯移工,就可能拉出:
失聯移工 → 工頭 → 非法雇主 → 地下仲介 → 地下金流 → 稅務與其他違法問題。
這才是我所說的:
抓到一個,不是遣返一個,而是利用一個,追出一串。
四、建立「協力證人制度」:不免責,但可以將功抵過
但是接下來一定有人問:
失聯移工為什麼願意把這些事情全部說出來?
這就是我主張建立「協力證人制度」的原因。
首先必須講清楚:
協力不是免責。
他的罰鍰、依法核定的稅務責任及其他法定負擔,先算清楚。
如果有能力履行,就依法履行;如果沒有能力,法律可以提供另一個選擇:
自願協助國家瓦解地下經濟。
他可以簽署協力文件,完整供出曾經非法聘僱他的雇主、工頭、地下仲介、工作場所及相關金流,並配合筆錄、指認、調查及必要的司法程序。
經政府查證,真正協助查獲一個非法雇主,就有一個成果;追出地下仲介,又是一個成果;如果進一步破獲集團性地下農業、營造工班或重大地下經濟案件,成果更高。
再依法律建立協力或檢舉獎勵,在法定範圍內折抵其罰鍰或其他可依法折抵的金錢責任。
這就是:
將功抵過。
但必須設一道紅線:
有功可以抵過,不能先違法、再檢舉,最後反而靠檢舉致富。
超過依法可折抵範圍的部分,不應讓協力者因此取得額外暴利,而應透過法制回歸安置或其他公益用途。
不願意協力,當然是他的權利。
但是——
不協力不能變成免責的捷徑。
否則整套制度馬上又會出現新的漏洞:「我沒錢、我也不說,那就把我送回國。」
這正是修法必須堵住的出口。
五、協助辦案期間,不是監獄,而是「協力安置」
另一個現實問題是:
願意留下協助政府辦案,他住哪裡?
這也是制度必須一起解決的。
我主張建立「協力安置」機制,盤點北、中、南既有公有安置資源,能整修就整修、能活化就活化。
協力者在調查期間可以自願入住,政府提供基本住宿、膳食、醫療、翻譯、通訊與合理生活照顧。
這不是監獄。
更不能只是把「收容」換一個名字,實際上仍然拘禁。
真正自願、非拘禁性的協力安置,應與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明確區隔;若因其他法律原因必須限制自由,仍應有法律依據並接受必要的司法審查。
這也提供一個重新思考司法院釋字第708號之後行政收容問題的方向:
不要把長期辦案的需求建立在長期行政收容上,而應另行建立合法、自願、人道的協力安置制度。
如此既保障人權,又不必因為擔心收容期間問題,急著把重要證人送離台灣。
六、從農業到營造業:地下市場早已不只是「幾個黑工」
為什麼我認為這麼迫切?
因為今天的問題可能早已不是幾名失聯移工偷偷打零工而已。
媒體曾報導高山農業大量使用失聯移工的現象。當地下人力逐漸形成固定工班,甚至深入種植、採收、運輸與銷售環節,問題就可能從非法打工演變成具有分工的地下產業鏈。
營造業也有類似風險。
當失聯移工形成工班,甚至由熟悉市場的外籍人士擔任工頭,負責召集人力、介紹工程、分配工作,地下人力就可能直接與合法小包商競爭。
問題最不公平的地方就在這裡。
合法農民、營造公司及小包商,要依法聘僱、投保、納稅,遵守工時、休息、職業安全及其他法定規範。
地下經營者卻可能透過規避部分法定成本,以更低價格、更高彈性搶占市場。
結果竟然變成:
守法者成本比較高,違法者反而比較有競爭力。
這才是最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
七、不要只罰非法聘僱,要把非法經濟的利潤拿掉
所以,只提高非法聘僱罰鍰仍然不夠。
如果一個地下業者利用非法人力所得到的利益,遠高於被查獲的成本,再高的固定罰鍰,都可能只是他的「營業風險」。
政府真正應該做的是:
查帳、查所得、查金流、查稅,符合其他違法或沒收要件的,再依法追究。
失聯移工的地下所得依法查核;非法雇主的營業、帳務與稅務依法查核;地下仲介取得的報酬同樣追查;涉及依法得沒收的不法所得,就依法處理。
如果現行法不足以處理組織化地下經濟產生的巨大利益,就應修法,使法律責任與違法規模、獲利程度相稱。
因為真正的政策目標不是「多開幾張罰單」,而是:
不能讓非法所得比合法所得更有利,更不能讓非法經營比守法經營更有競爭力。
只要把這個價格優勢拿掉,地下市場的經濟基礎才會真正動搖。
甚至如果實務上出現失聯外籍人士長期累積財富,乃至疑似透過他人名義持有資產的個案,政府真正該問的也不是他的國籍,而是:
資金從哪裡來?所得是否依法申報?背後有哪些工作、雇主與金流?
這不是排外,而是最基本的公平:
合法工作者依法納稅,地下所得同樣應依法查核。
八、員警也要有誘因:不是「抓得多」,而是「破得大」
但是只改失聯移工的誘因還不夠。
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制度也要一起改。
查獲一名失聯移工只是基本工作;如果承辦人願意繼續往下追,要找翻譯、做更多筆錄、查工作場所、追工頭、追雇主、找地下仲介、調金流、跨機關協調,事情只會愈來愈多。
如果最後績效跟「抓到一個、送走一個」差不多,制度本身就沒有鼓勵深挖。
因此應建立「地下經濟追查績效」制度。
從一名失聯移工循線查獲非法雇主,有績效;追出地下仲介,績效更高;破獲集團性非法聘僱、重大地下金流或其他重大案件,再依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提高績效。
並在符合人事法制的前提下,真正與嘉獎、記功、考績、職務遴選及升遷連結。
如此,第一線看到一名失聯移工時,想的才可能不再是:
「怎麼趕快把這個人處理掉?」
而是:
「這個人背後,究竟藏著多大的地下經濟?」
九、政府的KPI也要改:九萬人不是九萬個案件,而是九萬條線索
因此政府未來公布失聯移工執法成果,不應只告訴人民:
今年抓了多少人?
遣返多少人?
更應該公布:
每查獲一百名失聯移工,追出多少非法雇主?
破獲多少地下仲介?
查出多少地下工作場所?
追出多少地下金流與稅務違章?
真正瓦解多少非法就業網絡?
因為九萬多名失聯移工不是九萬個孤立的案件。
換一個角度看:
他們也是九萬多條可能通往地下經濟的線索。
今天抓到一個就送走一個,可能等於親手把線索剪斷。
如果順著這條線往後追,拉出來的可能是一名非法雇主,也可能是一個地下仲介;再往下追,甚至可能是一整個農業、營造業或其他產業的地下經濟網絡。
結語: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
失聯移工問題真正需要的,不是再喊一次「加強取締」。
而是重新設計制度。
先讓法律有牙齒,再讓制度有人性。
違法者先算責任,該罰的依法罰;地下所得依法查核;有能力履行就履行。
無力負擔而願意協助國家的人,則提供一條自願協力、妥善安置、將功抵過的道路。
不願意協力,可以;但不能因此反而得到「最快離境、最難究責」的結果。
而協力證人供出的每一條線,都繼續往後追:
追工頭、追非法雇主、追地下仲介、追金流、查帳、查稅、依法追究不法利益。
執法人員追得愈深、破得愈大,就應有功可記;政府也不要再只以遣返多少人衡量政績,而要用瓦解多少地下經濟衡量成果。
台灣真正要解決的,從來不只是九萬個「人」。
而是:
究竟是什麼樣的地下市場,可以長期養活九萬名失聯移工?
如果那個市場還在,今天遣返九萬人,明天仍可能有人補進來。
只有當失聯不再比較好賺、非法聘僱不再比較便宜、地下仲介不再有暴利,合法農民、合法營造業者與所有依法經營的台灣企業,才真正站回公平的競爭起跑點。
我們不是要用監獄解決九萬名失聯移工,而是要先讓法律長出牙齒,再給願意協助國家的人一條人道的路;最後利用這九萬條線索,反過來瓦解養活九萬人的地下經濟。
人送走了,可能只是少了一件案子;地下市場被打掉,才是真的少了一個問題。
這才是台灣失聯移工制度真正需要的改革。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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