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公布「入境至失聯時間」:先找出真正病因,再談如何下藥

台灣討論失聯移工問題已經幾十年。

政府年年查緝、年年遣返,也不斷修法、提高罰鍰、鼓勵自行到案;民間則不斷討論仲介費、債務、人權、雇主責任與轉換制度。

可是有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我始終找不到政府完整公開的答案:

這些失聯移工,究竟是在入境台灣多久以後失聯?

這看似只是簡單的一個時間數據,實際上卻可能是破解整個失聯移工問題最重要的一把鑰匙。

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愈來愈認為,台灣處理失聯移工最大的問題,不是政府完全沒有做事,而是各部門各做各的,像「盲人摸象」一樣,只摸到問題的一部分,卻始終沒有把整頭大象看清楚。

結果就是:

抓了一批、送走一批;舊的人走了,新的人又跑;地下市場依然存在。

問題當然永遠解決不了。

一、政府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沒有把最重要的資料攤給社會看

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政府掌握他的入境及聘僱等行政資料;移工發生失聯,雇主也必須依法通報。

因此,「入境日期」與「失聯通報日期」本身並不是無從取得的資訊。

只要將兩者進行統計分析,就可以回答:

入境7日內失聯多少人?

8日至30日多少?

31日至90日多少?

3至6個月多少?

6個月至1年多少?

1至2年多少?

2年以上又有多少?

再按照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國籍,以及產業別、年度、性別等因素進一步交叉分析。

可是這麼重要的完整統計,社會卻很難從政府公開資料中看到。

所以我認為主管機關必須回答:

到底是沒有做,還是做了沒有公布?

如果從來沒有做,那麼我要問:失聯移工問題存在這麼多年,政府掌握如此龐大的行政資料,為什麼沒有想到用最基本的「時間軸」研究失聯?

如果已經做了,那就請公布。

如果已有更深入分析,更應該公布研究結果。

因為這不是國家機密,也不需要公布任何人的姓名、護照號碼或個人資料。

我們要的只是一張匿名統計表。

政府沒有理由讓這麼重要的政策數據長期缺席於公共討論。

二、7天就跑與工作兩年後才跑,怎麼可能用同一個原因解釋?

這也是我認為目前許多失聯移工論述最大的問題。

大家喜歡找一個簡單的答案解釋所有失聯。

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

「因為來台仲介費太高、負債太重,所以移工才會失聯。」

我從來沒有說仲介費與債務不存在。

但存在,不代表就是主要原因;更不能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人。

假設一名移工星期一入境台灣,星期五就失聯。

甚至還沒有真正工作,或者工作不到一星期,就有人接應、有地方住宿,甚至很快出現在另一個縣市非法工作。

這時候首先應該調查的,難道仍然只是「仲介費太高」嗎?

當然不是。

這種極早期失聯,如果又排除了人口販運、暴力、脅迫、契約重大不實等特殊情形,就高度值得調查:

他是不是來台以前就已經計畫失聯?

是不是已經有人在台灣接應?

是不是地下工作早已安排好?

是誰告訴他如何離開?

誰載他?

誰提供住宿?

第一個非法雇主是誰?

國外招募端與台灣地下仲介之間有沒有聯繫?

這可能根本不是單純的「工作適應問題」,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取得入境資格,再迅速進入地下市場的預謀性失聯。

所以政府更應該把「入境7日內」與「8至30日」另外統計。

這兩群人,非常可能與工作半年、一年後才失聯的人,有完全不同的原因。

三、降低仲介費也必須研究另一面的「入境成本效應」

這裡還有一個長期很少有人願意討論的問題。

一般的政策邏輯是:

仲介費愈高 → 債務愈重 → 失聯誘因愈高。

可是如果存在另一群人,本來就沒有打算履行原本的合法聘僱關係,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進入台灣,再轉往地下市場呢?

那麼經濟誘因可能恰好相反。

來台成本愈低,利用合法管道進入台灣地下市場的門檻也可能愈低。

我要強調,我不是主張仲介費愈高愈好,更不是反對合理降低移工負擔。

我要說的是:

任何政策都不能只研究它善意的一面,而不研究可能產生的套利誘因。

如果台灣地下市場一天可以取得遠高於合法工作的收入,而非法工作的預期收益又遠高於違法成本,那麼降低入境成本,究竟會降低失聯,還是讓某些原本就準備進入地下市場的人更容易進來?

不知道。

既然不知道,就研究。

而最重要的第一步仍然是:

把入境至失聯時間公布出來。

四、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才失聯,又是另外一個故事

反過來,如果數據顯示,大量失聯並不是發生在剛抵台的幾天或幾個月,而是在工作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那又代表什麼?

這時候我們就應該研究移工來台以後才形成的誘因。

他可能逐漸認識更多同鄉。

知道地下市場行情。

發現朋友一天可以賺多少錢。

有人告訴他哪裡缺工。

有人願意接送、安排住宿。

也可能因為原工作加班少、收入不如預期、工作不適應、想與伴侶住在一起、希望居住自由,或者其他個人因素而產生失聯念頭。

這正是我三十五年實務工作中不斷看到的複雜性。

移工是人,不是一個統計符號。

他每天都在比較,也會受到環境影響。

所以「來台前的原因」與「來台後形成的原因」,一定要分開研究。

而「入境多久後失聯」,正是區分這兩者最重要的基礎變數之一。

五、政府過去其實研究過失聯原因,為什麼今天反而更應該用大數據驗證?

十多年前,政府研究失聯問題時,曾透過收容體系接觸遭查獲的失聯移工,進行訪談研究。

那個年代還沒有今天這麼完整的數位行政資料,只能一個一個問:

為什麼離開原雇主?

出去做什麼?

收入多少?

誰介紹?

今天完全不一樣了。

政府累積十多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入境、聘僱、轉換、失聯、查獲等行政資料。

理論上,我們今天應該比十多年前更了解失聯移工,而不是更不了解。

因此,不論過去研究顯示追求高薪、外部招攬、仲介費、債務或其他因素占多少,今天都應該重新用行政大數據驗證。

過去的研究不必永遠正確。

今天流行的說法也不能免於檢驗。

讓資料決定答案。

六、真正的問題,是台灣存在一個龐大的地下勞動市場

失聯移工跑出去以後,不會憑空消失。

他要工作、吃飯、住宿、交通、領薪水。

所以每一名長期失聯移工背後,原則上都值得追查一條可能的地下供應鏈:

誰介紹?
誰接應?
誰提供工作?
誰付薪水?
誰提供住宿?
誰負責接送?
誰抽取介紹費?

只要地下市場的收入夠高、非法雇主的需求夠大、非法仲介有利可圖,失聯的經濟誘因就不會消失。

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認為:

台灣不能只研究「為什麼有人跑」,還要研究「為什麼外面永遠有人等著接」。

後者才是地下市場真正的核心。

七、越南、新加坡的制度,值得台灣重新思考

台灣也應該真正做一次完整的國際制度比較。

越南本身是勞力輸出國,但也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它對外國人逾期居留採取依期間加重的處罰設計,非法工作也另有法律責任。

新加坡則把非法停留依時間作不同法律評價;長期非法停留達一定條件,已經不只是單純行政罰鍰,而可能進入刑事責任。

我們不必照抄任何國家。

但是至少應該問:

逾期10天與非法停留3年,法律責任為什麼可以幾乎用同一套思維處理?

短期違規、長期故意躲避管理、持續非法工作,以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被害人,本來就應該分流。

真正合理的制度應該是:

該保護的保護;該行政處理的行政處理;情節重大到需要刑事政策介入的,就公開討論刑事責任。

而不是全部塞進同一個行政管理框架。

八、釋字708號保障人權之後,政府有沒有補上執法缺口?

2013年司法院釋字第708號,改變了台灣外國人收容制度。

過去有人在行政收容場所被限制自由相當長時間。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不能在欠缺法院及時審查的情況下長期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建立行政暫予收容的15日界線,超過一定期間則必須進入司法審查程序。

這項人權保障有它的憲法理由。

但是我要問另外一個問題:

708號之後,政府有沒有同步建立一套能取代過去長期收容期間調查功能的制度?

如果政府的主要工作變成:

查獲、確認身分、辦理旅行文件、處理罰鍰、買機票、遣返,

那麼誰來深入追查:

這個人失聯兩年到底在哪裡工作?

換過幾個雇主?

誰介紹?

非法仲介是誰?

付了多少仲介費?

薪水多少?

還有哪些失聯移工在同一個網絡?

如果最了解地下市場的人很快離境,案件線索也可能跟著離境。

最後就變成:

人送走了,非法雇主留下來;
人送走了,非法仲介留下來;
人送走了,地下工作留下來。

這就是制度真正的斷點。

九、抓到一個失聯移工,不應只是遣返的開始

所以我一直主張,政府應建立類似「污點證人」概念的:

失聯移工協力調查暨安置制度

這不是把收容換一個名字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真正的前提必須是:

知情、自願、有保障、有誘因。

查獲失聯移工以後,先進行分流。

如果涉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暴力、拘禁或剝削,就轉入被害人保護。

如果屬於一般非法工作者,依法處理之外,也可以詢問:

你是否願意協助政府追查非法雇主與非法仲介?

願意的人,可以在自由意願下進入協力調查程序。

政府提供安全住宿、基本生活、翻譯、法律協助及必要保護。

他則協助政府說明:

第一份黑工誰介紹?

做過哪些工作?

哪些雇主?

薪水多少?

仲介抽多少?

誰載他?

住在哪裡?

還有哪些人在同一個網絡?

政府再把陳述轉化成可以查證的證據。

如果因此真正查獲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或組織性地下人力網絡,就可以研究依法給予處分減免、返國協助或其他合理誘因。

這才是雙贏。

十、政府的KPI不應再只是「抓多少、送多少」

政府每年公布查獲多少失聯移工、遣返多少人,當然有行政意義。

但是我更想知道:

透過這些失聯移工,查到多少非法雇主?

抓到多少非法仲介?

瓦解多少地下人力網絡?

追查多少不法所得?

多少案件真正受到司法或行政制裁?

假設今年抓到一萬名失聯移工。

但是原來僱用這一萬人的非法工作機會全部還存在。

那會發生什麼事?

很簡單。

市場會再找一萬個人補進來。

所以政府如果只減少地下市場的「人」,卻沒有消滅地下市場的「工作需求」與「媒合網絡」,永遠只能抓存量,阻止不了新的流量。

十一、我公開要求政府公布兩組資料

所以這篇文章不是單純批評政府。

我提出兩項非常具體、而且政府完全可以回答的要求。

第一組:失聯時間

請勞動部與移民署公布近十年:

「入境日至失聯通報日」完整時間分布。

至少分成:

7日內、8至30日、31至90日、91至180日、181日至1年、1至2年、2年以上。

並按照國籍、產業及年度交叉分析。

如果可以,再增加:

開始實際工作至失聯的時間。

這樣才能把「尚未工作即失聯」與「工作一段時間後失聯」真正區分開來。

第二組:地下市場追查成果

請公布每年透過失聯移工案件:

查獲多少非法雇主?

多少非法仲介?

多少地下人力媒合組織?

多少案件移送?

多少案件處罰?

追出多少不法所得?

這兩組資料放在一起,台灣失聯移工政策到底有沒有對症下藥,就會清楚很多。

十二、不要再替人民決定答案,先把數字公布

如果數據證明,大量移工抵台後很快因債務壓力而失聯,我接受。

那就改革招募與仲介制度。

如果數據證明,很多人在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接觸地下市場才失聯,就應該把政策重心放在地下市場。

如果7日內、30日內就有異常比例失聯,更應該調查是否存在預謀性失聯與跨境、境內接應網絡。

如果不同國籍完全不同,那就不要再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國籍。

哪一個答案都可以。

唯一不能接受的是:

資料不公布,原因卻講得斬釘截鐵。



結語:不要再盲人摸象

台灣失聯移工問題真正需要的,不是另一個口號,也不是再找一個人當代罪羔羊。

仲介違法,處罰仲介。

雇主非法僱用,處罰雇主。

非法仲介牟利,追查非法仲介。

移工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國家保護他。

如果有人明知違法、長期躲避管理並持續非法工作,也應重新討論與其行為相稱的法律責任。

每一個人的責任,回到每一個人的行為。

但在做這些事情以前,政府至少應該把自己手上的資料攤在陽光下。

我只問三句話:

政府有沒有「入境多久後失聯」的資料?

如果有,為什麼不公布?

如果沒有,失聯問題存在幾十年,我們究竟憑什麼如此確定失聯的主要原因?

不要再用最簡單的答案,處理最複雜的問題。

也不要再滿足於:

抓一個、罰一個、送一個。

真正有效的政策應該是:

用數據找出失聯原因,用法律建立責任分級,用協力調查留下重要線索,再沿著線索往上追,把非法雇主、非法仲介與地下市場一層一層拆掉。

失聯移工只是地下市場看得見的末端。

如果永遠只剪掉末端,卻不挖掉地下的根,今天送走一個,明天還會再來兩個。

所以我再次公開呼籲:

勞動部、移民署,請把數據公布出來。

讓數字說話。

也讓台灣幾十年的失聯移工政策,第一次真正接受數據的檢驗。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