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公布「入境至失聯時間」:先找出真正病因,再談如何下藥
台灣討論失聯移工問題已經幾十年。
政府年年查緝、年年遣返,也不斷修法、提高罰鍰、鼓勵自行到案;民間則不斷討論仲介費、債務、人權、雇主責任與轉換制度。
可是有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我始終找不到政府完整公開的答案:
這些失聯移工,究竟是在入境台灣多久以後失聯?
這看似只是簡單的一個時間數據,實際上卻可能是破解整個失聯移工問題最重要的一把鑰匙。
我從事外籍人力服務三十五年,愈來愈認為,台灣處理失聯移工最大的問題,不是政府完全沒有做事,而是各部門各做各的,像「盲人摸象」一樣,只摸到問題的一部分,卻始終沒有把整頭大象看清楚。
結果就是:
抓了一批、送走一批;舊的人走了,新的人又跑;地下市場依然存在。
問題當然永遠解決不了。
一、政府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沒有把最重要的資料攤給社會看
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政府掌握他的入境及聘僱等行政資料;移工發生失聯,雇主也必須依法通報。
因此,「入境日期」與「失聯通報日期」本身並不是無從取得的資訊。
只要將兩者進行統計分析,就可以回答:
入境7日內失聯多少人?
8日至30日多少?
31日至90日多少?
3至6個月多少?
6個月至1年多少?
1至2年多少?
2年以上又有多少?
再按照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國籍,以及產業別、年度、性別等因素進一步交叉分析。
可是這麼重要的完整統計,社會卻很難從政府公開資料中看到。
所以我認為主管機關必須回答:
到底是沒有做,還是做了沒有公布?
如果從來沒有做,那麼我要問:失聯移工問題存在這麼多年,政府掌握如此龐大的行政資料,為什麼沒有想到用最基本的「時間軸」研究失聯?
如果已經做了,那就請公布。
如果已有更深入分析,更應該公布研究結果。
因為這不是國家機密,也不需要公布任何人的姓名、護照號碼或個人資料。
我們要的只是一張匿名統計表。
政府沒有理由讓這麼重要的政策數據長期缺席於公共討論。
二、7天就跑與工作兩年後才跑,怎麼可能用同一個原因解釋?
這也是我認為目前許多失聯移工論述最大的問題。
大家喜歡找一個簡單的答案解釋所有失聯。
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
「因為來台仲介費太高、負債太重,所以移工才會失聯。」
我從來沒有說仲介費與債務不存在。
但存在,不代表就是主要原因;更不能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人。
假設一名移工星期一入境台灣,星期五就失聯。
甚至還沒有真正工作,或者工作不到一星期,就有人接應、有地方住宿,甚至很快出現在另一個縣市非法工作。
這時候首先應該調查的,難道仍然只是「仲介費太高」嗎?
當然不是。
這種極早期失聯,如果又排除了人口販運、暴力、脅迫、契約重大不實等特殊情形,就高度值得調查:
他是不是來台以前就已經計畫失聯?
是不是已經有人在台灣接應?
是不是地下工作早已安排好?
是誰告訴他如何離開?
誰載他?
誰提供住宿?
第一個非法雇主是誰?
國外招募端與台灣地下仲介之間有沒有聯繫?
這可能根本不是單純的「工作適應問題」,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取得入境資格,再迅速進入地下市場的預謀性失聯。
所以政府更應該把「入境7日內」與「8至30日」另外統計。
這兩群人,非常可能與工作半年、一年後才失聯的人,有完全不同的原因。
三、降低仲介費也必須研究另一面的「入境成本效應」
這裡還有一個長期很少有人願意討論的問題。
一般的政策邏輯是:
仲介費愈高 → 債務愈重 → 失聯誘因愈高。
可是如果存在另一群人,本來就沒有打算履行原本的合法聘僱關係,而是利用合法移工制度進入台灣,再轉往地下市場呢?
那麼經濟誘因可能恰好相反。
來台成本愈低,利用合法管道進入台灣地下市場的門檻也可能愈低。
我要強調,我不是主張仲介費愈高愈好,更不是反對合理降低移工負擔。
我要說的是:
任何政策都不能只研究它善意的一面,而不研究可能產生的套利誘因。
如果台灣地下市場一天可以取得遠高於合法工作的收入,而非法工作的預期收益又遠高於違法成本,那麼降低入境成本,究竟會降低失聯,還是讓某些原本就準備進入地下市場的人更容易進來?
不知道。
既然不知道,就研究。
而最重要的第一步仍然是:
把入境至失聯時間公布出來。
四、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才失聯,又是另外一個故事
反過來,如果數據顯示,大量失聯並不是發生在剛抵台的幾天或幾個月,而是在工作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那又代表什麼?
這時候我們就應該研究移工來台以後才形成的誘因。
他可能逐漸認識更多同鄉。
知道地下市場行情。
發現朋友一天可以賺多少錢。
有人告訴他哪裡缺工。
有人願意接送、安排住宿。
也可能因為原工作加班少、收入不如預期、工作不適應、想與伴侶住在一起、希望居住自由,或者其他個人因素而產生失聯念頭。
這正是我三十五年實務工作中不斷看到的複雜性。
移工是人,不是一個統計符號。
他每天都在比較,也會受到環境影響。
所以「來台前的原因」與「來台後形成的原因」,一定要分開研究。
而「入境多久後失聯」,正是區分這兩者最重要的基礎變數之一。
五、政府過去其實研究過失聯原因,為什麼今天反而更應該用大數據驗證?
十多年前,政府研究失聯問題時,曾透過收容體系接觸遭查獲的失聯移工,進行訪談研究。
那個年代還沒有今天這麼完整的數位行政資料,只能一個一個問:
為什麼離開原雇主?
出去做什麼?
收入多少?
誰介紹?
今天完全不一樣了。
政府累積十多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入境、聘僱、轉換、失聯、查獲等行政資料。
理論上,我們今天應該比十多年前更了解失聯移工,而不是更不了解。
因此,不論過去研究顯示追求高薪、外部招攬、仲介費、債務或其他因素占多少,今天都應該重新用行政大數據驗證。
過去的研究不必永遠正確。
今天流行的說法也不能免於檢驗。
讓資料決定答案。
六、真正的問題,是台灣存在一個龐大的地下勞動市場
失聯移工跑出去以後,不會憑空消失。
他要工作、吃飯、住宿、交通、領薪水。
所以每一名長期失聯移工背後,原則上都值得追查一條可能的地下供應鏈:
誰介紹?
誰接應?
誰提供工作?
誰付薪水?
誰提供住宿?
誰負責接送?
誰抽取介紹費?
只要地下市場的收入夠高、非法雇主的需求夠大、非法仲介有利可圖,失聯的經濟誘因就不會消失。
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認為:
台灣不能只研究「為什麼有人跑」,還要研究「為什麼外面永遠有人等著接」。
後者才是地下市場真正的核心。
七、越南、新加坡的制度,值得台灣重新思考
台灣也應該真正做一次完整的國際制度比較。
越南本身是勞力輸出國,但也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它對外國人逾期居留採取依期間加重的處罰設計,非法工作也另有法律責任。
新加坡則把非法停留依時間作不同法律評價;長期非法停留達一定條件,已經不只是單純行政罰鍰,而可能進入刑事責任。
我們不必照抄任何國家。
但是至少應該問:
逾期10天與非法停留3年,法律責任為什麼可以幾乎用同一套思維處理?
短期違規、長期故意躲避管理、持續非法工作,以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被害人,本來就應該分流。
真正合理的制度應該是:
該保護的保護;該行政處理的行政處理;情節重大到需要刑事政策介入的,就公開討論刑事責任。
而不是全部塞進同一個行政管理框架。
八、釋字708號保障人權之後,政府有沒有補上執法缺口?
2013年司法院釋字第708號,改變了台灣外國人收容制度。
過去有人在行政收容場所被限制自由相當長時間。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不能在欠缺法院及時審查的情況下長期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建立行政暫予收容的15日界線,超過一定期間則必須進入司法審查程序。
這項人權保障有它的憲法理由。
但是我要問另外一個問題:
708號之後,政府有沒有同步建立一套能取代過去長期收容期間調查功能的制度?
如果政府的主要工作變成:
查獲、確認身分、辦理旅行文件、處理罰鍰、買機票、遣返,
那麼誰來深入追查:
這個人失聯兩年到底在哪裡工作?
換過幾個雇主?
誰介紹?
非法仲介是誰?
付了多少仲介費?
薪水多少?
還有哪些失聯移工在同一個網絡?
如果最了解地下市場的人很快離境,案件線索也可能跟著離境。
最後就變成:
人送走了,非法雇主留下來;
人送走了,非法仲介留下來;
人送走了,地下工作留下來。
這就是制度真正的斷點。
九、抓到一個失聯移工,不應只是遣返的開始
所以我一直主張,政府應建立類似「污點證人」概念的:
失聯移工協力調查暨安置制度
這不是把收容換一個名字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真正的前提必須是:
知情、自願、有保障、有誘因。
查獲失聯移工以後,先進行分流。
如果涉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暴力、拘禁或剝削,就轉入被害人保護。
如果屬於一般非法工作者,依法處理之外,也可以詢問:
你是否願意協助政府追查非法雇主與非法仲介?
願意的人,可以在自由意願下進入協力調查程序。
政府提供安全住宿、基本生活、翻譯、法律協助及必要保護。
他則協助政府說明:
第一份黑工誰介紹?
做過哪些工作?
哪些雇主?
薪水多少?
仲介抽多少?
誰載他?
住在哪裡?
還有哪些人在同一個網絡?
政府再把陳述轉化成可以查證的證據。
如果因此真正查獲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或組織性地下人力網絡,就可以研究依法給予處分減免、返國協助或其他合理誘因。
這才是雙贏。
十、政府的KPI不應再只是「抓多少、送多少」
政府每年公布查獲多少失聯移工、遣返多少人,當然有行政意義。
但是我更想知道:
透過這些失聯移工,查到多少非法雇主?
抓到多少非法仲介?
瓦解多少地下人力網絡?
追查多少不法所得?
多少案件真正受到司法或行政制裁?
假設今年抓到一萬名失聯移工。
但是原來僱用這一萬人的非法工作機會全部還存在。
那會發生什麼事?
很簡單。
市場會再找一萬個人補進來。
所以政府如果只減少地下市場的「人」,卻沒有消滅地下市場的「工作需求」與「媒合網絡」,永遠只能抓存量,阻止不了新的流量。
十一、我公開要求政府公布兩組資料
所以這篇文章不是單純批評政府。
我提出兩項非常具體、而且政府完全可以回答的要求。
第一組:失聯時間
請勞動部與移民署公布近十年:
「入境日至失聯通報日」完整時間分布。
至少分成:
7日內、8至30日、31至90日、91至180日、181日至1年、1至2年、2年以上。
並按照國籍、產業及年度交叉分析。
如果可以,再增加:
開始實際工作至失聯的時間。
這樣才能把「尚未工作即失聯」與「工作一段時間後失聯」真正區分開來。
第二組:地下市場追查成果
請公布每年透過失聯移工案件:
查獲多少非法雇主?
多少非法仲介?
多少地下人力媒合組織?
多少案件移送?
多少案件處罰?
追出多少不法所得?
這兩組資料放在一起,台灣失聯移工政策到底有沒有對症下藥,就會清楚很多。
十二、不要再替人民決定答案,先把數字公布
如果數據證明,大量移工抵台後很快因債務壓力而失聯,我接受。
那就改革招募與仲介制度。
如果數據證明,很多人在工作半年、一年以後,接觸地下市場才失聯,就應該把政策重心放在地下市場。
如果7日內、30日內就有異常比例失聯,更應該調查是否存在預謀性失聯與跨境、境內接應網絡。
如果不同國籍完全不同,那就不要再用一個原因解釋所有國籍。
哪一個答案都可以。
唯一不能接受的是:
資料不公布,原因卻講得斬釘截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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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不要再盲人摸象
台灣失聯移工問題真正需要的,不是另一個口號,也不是再找一個人當代罪羔羊。
仲介違法,處罰仲介。
雇主非法僱用,處罰雇主。
非法仲介牟利,追查非法仲介。
移工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國家保護他。
如果有人明知違法、長期躲避管理並持續非法工作,也應重新討論與其行為相稱的法律責任。
每一個人的責任,回到每一個人的行為。
但在做這些事情以前,政府至少應該把自己手上的資料攤在陽光下。
我只問三句話:
政府有沒有「入境多久後失聯」的資料?
如果有,為什麼不公布?
如果沒有,失聯問題存在幾十年,我們究竟憑什麼如此確定失聯的主要原因?
不要再用最簡單的答案,處理最複雜的問題。
也不要再滿足於:
抓一個、罰一個、送一個。
真正有效的政策應該是:
用數據找出失聯原因,用法律建立責任分級,用協力調查留下重要線索,再沿著線索往上追,把非法雇主、非法仲介與地下市場一層一層拆掉。
失聯移工只是地下市場看得見的末端。
如果永遠只剪掉末端,卻不挖掉地下的根,今天送走一個,明天還會再來兩個。
所以我再次公開呼籲:
勞動部、移民署,請把數據公布出來。
讓數字說話。
也讓台灣幾十年的失聯移工政策,第一次真正接受數據的檢驗。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杲傑)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