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5月17日自由時報A3版「中共『懲戒』,台灣五名嘴 外交部:不會容忍境外長臂管轄」報導指出,中國國台辦前天(15日)宣布「懲戒」黃世聰、李正皓、王義川、于北辰、劉寶傑等五「名嘴」,外交部昨表示,世界民主國家不會容忍境外長臂管轄的行為,不僅影響各國主權,也威脅人民自由。
前述有關中共對台灣人民「懲戒」的宣布,其與「聯合國憲章」所指明,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長臂管轄權」之行使,以及國際法原則等的關係,實有釐清與探討之必要。
查「維基百科」資料指出,長臂管轄權(英語:long-arm jurisdiction)原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指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國外)的被告。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即是域外管轄權,這種域外治權經常伴隨許多爭議,特別是因為這容許一國在另一國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侵犯了國家主權。
又指出,「2023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秦剛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高級別會議表示,人權不可分割,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必須同等重視、系統推進;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侵害當事國人民基本人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
我們發現中國現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重要成員之一,經常公開聲稱,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認真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在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等場合提出系列倡議,推動構建公平正義、合理有效的國際人權體系。
而實際上,前述有關台灣五「名嘴」的表現,合乎「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之規範,不知中共對台灣五「名嘴」懲戒之根據何來?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重要成員,如此對於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說一套、做一套」的單邊強制舉措,應該如同前述中國外交部長秦剛先生所說「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侵害當事國人民基本人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作為退場機制,才合乎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