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版《2022的學倫獵巫事件簿》第80~87頁,探討有關林智堅的「學倫冤案」,有人提到「先畢業的先贏」的說法,真的是論文寫作的國際鐵律嗎?兹摘述如下。

在此事件(按即「學倫冤案」)中,許多主張並堅信「林智堅抄襲」者的「非當事人」(包括部分學者、教授),不是對本案所牽涉「著作權」的詮釋過於「粗暴」;就是面對諸多指證無言以對時,還能隨口撂下一句:「反正就是『先畢業的先贏』,這是論文寫作的國際鐵律!」

事實上,著作權法重在先完成著作,而不是「先畢業的先贏」。依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先發表者(以下簡稱A)跟後發表者(以下簡稱B)內容有一部分一樣,或許有可能是B抄襲A。其前提是A發表的必須是自己原創的,也就是說,A要指控別人抄襲的前提,必須是A有著作權。

不過,如果B雖是後發表,但有足夠物證、也有指導教授人證,證明A的部分內容使用了B與指導教授討論完成在先的著作物;那麼,A無法主張此部分享有著作權,也當然無法主張B抄襲。

兹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剖析,列表如下:

平心而論,在202278月間,台大社科院學倫會(7人小組)審查「林智堅論文案」時,是否依循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查明事實真相,尤其是被檢舉人的陳述事實,來作專業、公正的認定,或是本著「權力來定義真相」之作法,值得探究,也期盼林智堅的「學倫冤案」,能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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