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7大理由提覆議,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違反立法院調查權,只能處行政罰,但三讀條文卻在課予刑責,有侵害人權之虞。

查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又指出,「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依媒體報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觀之,國會對人民「開罰單」,沒有救濟管道,例如人民不服走訴願程序,立法院是憲法機關,人民不服的訴願書要送給立法院的上級機關,是誰?人民不服走行政訴訟程序,立法院當被告機關,也很奇怪。人民不服走憲法訴訟,也不可能。

平心而論,那麼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受侵害時,沒有訴願、訴訟權利,國會如此擴權,有違憲之虞,如果覆議結果又遭「擋關」大家吞得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