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6月11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調查權 藍營鎖定民生議題 綠:違憲調查權勢必失效」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調查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與機密,未來立法院在調查案件時,可比照檢察官的辦案模式,全程公開錄音錄影留存,並僅供立委調閱觀看,不可對外公開。」

又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立法院可設置調查官一職,由中立且具專業法律背景的調查官輔助立委執行調查權,包含調閱文件、辦聽證會、發開會通知及製作會議紀錄等。」

前述有關吳立委的見解,好像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採行閉門方式,那人民在接受調查時,委任律師可以陪同嗎?又社會大眾及媒體知的權利在哪裡?值得探究。

前述有關翁立委之見解,在立法院設置「調查官」之法理依據何在?其中所謂調查官之「中立」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關係為何?調查官的作為到底是行政權行為,或是立法權行為?如果人民不服時,其救濟程序為何?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調查官可當被告嗎?應予釐清。

查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3~114頁論述德國憲法訴訟與《基本法》第19條第4項的關係,指出對人民基本權利提供訴訟程序保障的規範由三部分組成:《基本法》第1條第3項規定了所有公權力都應受到基本權利的約束;第19條第4項做出了主要是針對執行權的法律途徑保障規定;而第93條第1項第4a款和《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以下各條所規定的憲法訴願程序,則可以針對包括立法權和司法權在內的所有公權力。

平心而論,目前已經三讀的「國會擴權法案」,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列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國會可以處罰人民「開罰單」,以及前述「調查官」之作為,依照法理而言,均屬立法權行為,不是行政權行為,更不是司法權行為。如依目前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憲法訴訟法等,可說是「求訴無門」及「救濟無解」,如此「惡法」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政權),造成人民痛苦,卻無法獲得解決,國會一再擴權、濫權,只為了政黨利益,人民應予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