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4月26日A3版「赴立院國情報告》賴清德:若合憲合法 必欣然赴會」報導指出,國民黨表示五二○後將邀新就任的總統賴清德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總統當選人賴清德昨受訪強調,要不要去立法院做國情咨文,憲法有明文規定,只要立法院邀情,根據憲法和現行法律的安排,「我一定欣然赴會」。
又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廿四日在中常會宣布,五月廿日後立法院國民黨團會聯合所有朋友,立即建立憲政慣例,一起依憲法規定,邀新就任的總統賴清德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對目前的諸多憲政亂象表達態度。」
依資料顯示,國民大會存在的時期,國民大會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這種監督職權的行使就好像是立法委員提出質詢,要求行政院長答覆,並聽取行政院長施政報告一般。
在46年前(1978~2024年),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1978年3月),當時口頭發言國大代表90人,提書面意見90人。在第2次修憲(1992年)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之職權被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第3項前段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第6次修憲(2000年4月)將國民大會的部份職權移到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將原有「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部份予以刪除,此為憲政改革之重要性立法。如今立法委員想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此項被刪除的職權予以恢復,可說是明顯的專橫、擴權。在憲法未修改前,立法委員想要求總統在國情報告「即問即答」是明顯違憲的。
平心而論,總統受國民大會的監督,總統赴國民大會國情報告,採行「即問即答」的方式遊行,在李前總統憲政改革(6次修憲)期間,可以發現此種情景;而第6次修憲時,增修條文「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修正為「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國情報告。」可見總統赴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得聽取國情報告」之規定,已有重大變動。
陳逸南(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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