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二讀條文有關藐視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之罰則如下:

項目

條文內容

相關罰則

藐視國會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可處二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開罰。政府人員可移送彈劾或懲戒,若虛偽陳述將追訴刑事責任

調查權

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關係人提供相關文件。若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調取,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關係人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聽證權

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聽證會,不得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

政府人員若為虛偽陳述,可移送彈劾或懲戒,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關係人若為虛偽陳述,最重可處二十萬元罰緩

在民主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是常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此項公約於2009年底已國內法典化,為何15(2009~2024)後,出現了國會擴權,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了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而受害者求訴「無門」呢。

我們發現,前述有關國會開「罰單」處罰人民部份,依目前在聽證權規定「相關救濟」是,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此觀之,被開罰單的受害者向台北地院行政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被告是誰?聽證權部份之被告,可能是立法院會成員嗎?而調查權部份之被告,可能是立法院依個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成員?

平心而論,「人民告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一行政訴訟法,其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所謂國會開「罰單」是國家行政權之行使嗎?依常理,司法機關的行為,縱令損害人民的權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麼立法機關(國會)的行為開「罰單」,不服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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