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談政治人物的正義與良心
目前有關選舉的新聞很多,報導公正與否、影響選民們認清政治人物的正義與良心,非常重要。在「三權分立」制度下,行使「行政權」的官員們及「立法權」的議員們,他們關係到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且對於人權的尊重與保障的落實,具有重大影響。他們的產生經由選舉來產生,由此可見人民的「選票」可以發揮影響民主正常運作的力量。7月17日是「國際正義日」,也稱「國際司法節」,該紀念日有3個最主要的基礎:「正義、真相、彌補」。亦即民主國家對於政府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民受害時,必須給予受害者相當的賠償或補償,這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7月17日舉辦2022響應「國際正義日」暨「曼德拉國際日」線上論壇,用愛與良心堅持正義,守護人性尊嚴與自由,並期盼政府早日平反「太極門冤案」。在2016年出版《政府是人民的主人還是僕人?探討政府的哲學之路》(中譯本)第5章探討「正義與法律」,指出正義需要法律,對正義的感受可能成為孳生不正義與武斷的溫床。事實上,每個人都自認有正義感,卻沒什麼東西比正義感更能牽動著利益與情感(如恨與恐懼)。這也就為什麼,好的正義應該是經過思考且審慎的。法律的角色是根據理性作出正確判斷。又指出,司法是一種制度,它執行法律,使人遵守法律,並使蒙受不義的受害者獲得補償。正義也是一種德行(按即良心)。法律會變得不公正,是因為法律對正義的要求不夠純粹,法律與權力混淆了。正義(司法)的象徵是天秤與寶劍,法官的裁決若沒有執行的權力就毫無用處。法律結合了正義與權力。台灣由威權走到民主,選舉制度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及扭曲,要產生具有「正義與良心」的縣市長及議員們,相當困難。在網路時代,目前「假訊息」橫行,以及「潑髒水」抹黑手段升級,藉由「司法權」運作來打擊競爭對手,混淆社會輿論,加上中國因素的介入選舉,情況更為複雜。期盼選民們發揮智慧、理性及良知,勇敢堅持正義與愛,才能產生具有「正義與良心」的政治人物,讓台灣成為要安定及祥和的社會。
留言1喜歡投書談著作權蟑螂與政客的野心
查我國著作權法自1928年5月14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40條),迄今已有22次修正。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1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3.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其中第3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具有重要意義,應予重視。尊重著作權是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而在台灣提升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之加強保護,如果被人誤用或濫用,尤其是不了解著作權法的真諦,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成為選舉或政爭的工具之一,更不可取,例如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最近發起有關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涉及「抄襲」及「違反著作權法」之爭?即為一例。有關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包括「引用」,實務上曾發生不少爭論之案例,但是其解決也有大家共同認定原則可循,不是您說某人的碩士論文有「抄襲」情形,就「咬定」違反著作權法。過去曾發生有位鳥類攝影專家,當有人使用了他的鳥類圖片,照片,在註明出處有一些疏失時,即吃上違反著作權官司,最後賠錢消災。在共同著作的產生,有教授與學生共同來參與,這些「共同著作人」在有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與行使,也是有法可循,如果是接受第三者的委託研究,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也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可循,林智堅碩士論文的「抄襲」、「違反著作權」之紛爭,大家要理性剖析與認知,千萬不要被不了解或曲解著作權法,在選舉過程的「潑髒水」舉措,用來欺騙選民,這是文明國家不該有,也不應存在的現象。總之,在文明國家大家要認清著作權法的真諦,不能有著作權蟑螂與政客的野心來破壞公平與正義。陳逸南 仲裁人、《著作權法解讀》共同作者之一
留言0喜歡投書談「行政程序重開」的失能與不為
有關稅務爭訟案件之非常救濟,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可以提起「再審」,而目前再審門檻過高,再審事由之限縮性解釋,5年時效限制等,納稅義務人很難得到有效的救濟。另外一途為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行政訴訟法第18次研討會中曾明白表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給予行政機關之利益,行政機關若自覺有違法理虧,行政機關可以將之放棄,依職權另為合法之處分。此項見解與林紀東教授(曾任27年大法官)在1996年10月出版《訴願及行政訴訟》第165~169頁探討行政法院判決的「確定力」所指稱,「…,但如係使私人負擔義務,或使其發生不利益結果的行為,則不具實質的確定力。」極為類似,亦即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是「鐵板」一塊,是可以將其撤銷變更的,如此才合乎法治國精神。再者,財政部101年2月9日台財訴字第10113000840號訴願決定略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明定。依該規定可知,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沒有該條但書之情形下,本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此項具有突破性、前瞻性的見解,更值得重視。2016年9月出版《明白 蒙冤二十年 人權奮鬥史》第249~251頁刊載前立法委員許添財發表『用最低智慧與最低謙卑解決冤錯假案』一文指出,「一個案子(按即太極門稅務案件)纏訟20年,台灣經濟如何補救?台灣擁有充滿努力、有企圖心、有成就感的人民,卻獨獨缺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真正讓人民放心的政府。國稅局行政權獨大到無法無天,總統沒有看到,行政院長沒有看到?竟然沒有人敢說他,為什麼?」又指出,「嚴刑峻法沒辦法解決問題,真正要轉型一定要正義,而真正的正義來自愛心,太極門案冤錯的案例,真相沒有水落石出,絕對會在未來繼續發生。期待推行轉型正義的新政府,不要變成壓迫人民的幫兇,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轉型正義中最小、最容易解決的案件,只需要最低智慧、最低謙卑;如果連簡單的太極門冤錯假案,都處理不了,轉型正義是零分,將造成台灣經濟繼續停滯、國家無法進步。」平心而論,「太極門稅務冤案」發生25年了,迄今仍未完全平反,令人遺憾。當時侯寬仁檢察官將卷證移送台北國稅局、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所得性質,僅憑不實起訴書及不實金額即對80至85年度營業稅及綜所稅開立稅單,歷經多次訴願撤銷、行政訴訟,81年度綜所稅案件於刑案判決前先行判決確定,其餘年度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最後於108年台北、中區國稅局更正課稅處分數額為0,然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仍於109年就81年度綜所稅及營業稅部分強制執行,拍賣太極門掌門人名下財產,如此「強奪民產」侵害人權甚鉅,而由於「行政程序重開」的失能與不為,冤案受害人追求真相與公平正義,只有走上「憲法法庭」救濟之途了。
留言2喜歡投書引介一件檢察官「酷刑」案例
今年5月13日公布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4~76項提出《刑法》有加入「酷刑罪」之必要性,因為目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定,台灣實務上仍未能實現。不久前,張靜律師事務所被搜索,張靜律師被聲請羈押之「酷刑」待遇,即為另外一例。近日讀到「一宗撕裂家庭的司法冤案」一文,太極門案,不管是刑案或稅務案,可說是最令人不堪的人權侵害案件。幾個平白無辜的當事人(受害人),他們花了長達10年7個月的時間,刑案才獲得無罪的裁判(2007年7月13日),隨之又陷入稅務案纏訟泥淖之中,迄今未能完全平反。受害人之一陳先生於2014年7月間離世,他生前留下了一封信,指出「民國85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搜索太極門後,我主動陪同師父前往市調處,我不是現行犯,更沒有人指控我犯罪,卻遭受比犯人還嚴苛的待遇,竟被帶至單獨詢問室,逕行隔離訊問。從當日下午5、6點開始長達24小時的連番訊問,次日就被移送至台北地檢署,被強制戴上手銬接受侯寬仁訊問。這中間不但沒有提供食物,而且蓄意不讓我休息,用盡威脅恐嚇、飢餓、誘騙等種種手段,逼迫我供出他們想要的答案製作筆錄,直至隔夜8時許才將我飭回。」又指出,「12月24日清晨7時,檢察官又指派大批調查員到我家進行搜索,並將我移送台北市調處,再次疲勞偵訊,接著將我收押禁見4個月之久。被收押那一天是平安夜,我內心卻是前所未有的恐懼不安,因為這一去不知何時才能重見天日?不知何時才能與家人相聚?……。」一位曾經服務高科技產業界的退休老人陳先生,在晚年無端受到司法凌遲與迫害,他抱著無限的遺憾,走完人生的旅程,令人相當不捨。而加害者檢察官卻沒有受到法律的懲處,實在「酷刑」(閩南語音同)了。
留言1喜歡投書由「油症事件」及「黑心油事件」談起
回顧歷史,41年前,1981年洪振宗議員在省議會質詢指出,「以再製油冒充食用油,早已是公開的秘密,而且形成新興的、非常賺錢的行業。據說,衛生主管機關早就知道內情,但因怕事,不敢依法取締。」此項「再製油冒充食用油」,以及非食用油脂進口等問題,未能完全解決,8年前,2014年發生「黑心油事件」風暴,不知何時會重演食用油脂的毒害問題,引人憂心。依2010年11月出版《被遺忘的1979年,台灣油症事件30年》第278頁,郭育良教授接受專訪時指出,「1968年日本發生油症事件時,日本政府只花了一個半月就找出致病的原因。反觀台灣在1979年發生時,雖然已有日本的前車之鑑,卻還是花了半年的時間才找出元兇,確實令人不解。」又指出,「當年如果政府能在一個半月之內,就查出是米糠油裡的多氯聯苯出問題的話,我認為受害人數至少可以減一半至三分之一,他們體內的毒素濃度也會大幅減低,對他們所造成的傷害也不會那麼嚴重。」1979年12月27日中國時報報導有關衛生單位「互相推諉」的現象,「此次事件首先在去年(1978)12月開始發生在彰化縣,但彰化縣衛生局對於怪病的發生卻不以為意……今年(1979)3月,台中縣衛生局也接獲惠明盲校出現慘痛怪病的報告,於是馬上徹底抽驗……有限的儀器設備卻使他們心有餘而力不足。直到七、八月間,罹患此症的人越發增加……中縣衛生局趕忙將此事實報告省衛生處,省衛生處卻以普通方式檢驗,表示沒有問題之後就再無下文了……」我們由「油症事件」及「黑心油事件」得到了啟示,食用油脂的健康安全的風險問題,仍未解決,其原因之一是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未能得到尊重及保障,政府官僚作風,以及「官官相護」積習也未消除,引人憂心。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冤案」,其平反行動已由國內走向國際社會,受到國際宗教、人權學者的矚目。26年來,受害者的心聲卻得不到政府官員們的傾聽,如果想跟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及達成「人權立國」目標,如何實踐呢?引人深思。
留言0喜歡投書談庶民歷史的重要性
6月21日自由時報社論「歷史不應是一整套的謊言」的結語提到,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所言,「謊話要一再傳播並裝扮得令人相信」,拿破崙所說的,「歷史就是一整套的謊言互相圓謊」。前述戈培爾及拿破崙的見解,是獨裁統治者「愚民」的手段之一,在當前民智已開的文明社會,應該不能讓其重現,才有公平正義可言。2010年11月出版的《被遺忘的一九七九-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陳菊(高雄市長、現為監察院院長)在推薦序指出,該書作者透過對受害村民的詳細訪問與記述,讓我們看見,在國族政治的大敘事後面,更多尋常百姓的生命經驗。而也只有這樣,才能構成真正完整的台灣故事、真正屬於人民的歷史,也讓公權力的操作者,瞭解應當下驕矜與漠然,體會基層的直接感受,從人民的視角出發,體現真正的民主精神。再者,田秋堇立法委員在該書推薦序指出,如果油症受害者,宛如祭壇上的犧牲者,以自己的生命與健康喚醒社會,那我們必須捫心自問,台灣人學到教訓了嗎?油症事件三十年來近兩千位受害者,以及其背後未登記的無數受害者,多少的暗夜哭泣,在喧囂的塵世逐漸被人遺忘。但是他們不該、也不能被遺忘。我們發現庶民歷史的建立,非常重要,人民不能遺忘過去的歷史悲劇,才能展望美好的未來。我們所有人一定要記得歷史、記得教訓,更應該記得受害者沉重的心聲。在2014年8月間,國內曾發生大規模「黑心油事件」,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目前,大腸癌發生率一值偏高,可能與「黑心油事件」有關,其與1979年米糠油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期間相隔35年(1979~2014年),是人民沒有記取教訓,還是政府未照顧好人民?目前走在平冤路上的「太極門案」受害者,在26年漫長歲月裡暗夜哭泣,希望光明的到來,期盼政府重視此段庶民的歷史,早日平反冤案。
留言1喜歡投書談NGO與台灣人權發展
1995年9月出版《瞄準聯合國》第12頁指出,台灣需要全方位的外交政策,所謂「全方位」,不但是要針對已發展國家,更要針對開發中和經濟處於轉型階段的東歐、中歐、俄國及原屬蘇聯的新興獨立國家。所謂「全方位」,也包括參與各種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尤其不能忽視與非政府組織(NGO)打交道的重要性。又指出,非政府組織時常是代表國際上的正義之聲,尤其是人權方面的組織,最令專制國家頭痛,因此也是台灣建立正面形象的良好管道。台灣已經擺脫了專制桎梏,恢復民主體制,在這方面要發揮「國際」影響力,應該是駕輕就熟的。在民主社會,「人權高於主權」是重要概念,尤其人權更是超越了國家疆界,成為一個普遍性原則。因此,當一個政府面對國際人權組織或學者探索有關人權侵害案件建言時,如果搬出「不容干涉內政」的託辭來作自我辯護,是無法博得認同的落伍作法。台灣走過長期的戒嚴威權統治,1987年7月15日解嚴,1990年代全面民主化,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和「主權在民」的原則已逐漸成為全民的共識。我們發現「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已逾25年仍未完全平反。多年來,受到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組織的關注,不斷地來台灣參與研討會,宣揚具前瞻性的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概念,對台灣人權的進步有相當的貢獻。今年2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瑞士日內瓦展開第49屆會議,太極門所遭受之宗教信仰自由迫害第四次被國際人權專家提交給人權理事會,該聲明指出,台灣的太極門案件歷時至今已經有 25 年之久,稱它為「貪腐對宗教自由造成負面衝擊最具代表的案例」並不誇張。2021年10月間有25位國際宗教、人權學者聯名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希望太極門案件早日獲得圓滿解決,目前,人民正在期盼中。
留言3喜歡投書談刑法規範「酷刑罪」之必要性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2009年12月10日國內法典化,為了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政府自發性地進行人權報告的國際委員會審查,2013年、2017年、2022年共有三次。在5月13日公布的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第74~76項有關禁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政公約」第7條)。前述第74項指出,2013年和2017年,審議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刑法》中加入酷刑罪(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的定義)作為一項單獨的罪行,並給予適當的處罰。委員會遺憾地注意到,儘管十年(按即2013~2022年)過去了,這項建議仍未得到落實。政府一再錯誤地宣稱,《刑法》中的不同條款(第125條和第134條)將累計構成一項特殊的酷刑罪。查我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134條「不純正贖職罪」的規定,從1935年1月1日修正公布迄今沒有變動,此項訓政時期的法律移到台灣使用,發生的懲罰案例幾乎不存在,刑法第125條及第134條形同具文,沒有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引人遺憾。我們發現,在1950年白色恐怖時期,憲兵、警察、軍事檢察官、檢察官、調查局人員等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辦案利用順藤摸瓜,抓一個、咬一個,附帶刑求、逼供等方式,本質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如此殘酷的司法文化,即是沿襲東方專制體制而來,司法成為統治者的工具。依促轉會最近公布資料,累計公布的資料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按即刑事冤案)。1987年7月15日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之後,刑事冤案仍然存在,刑求逼供之情事並未消失,例如蘇建和等三人案、蘇炳坤案、太極門案等的審判記錄,都有刑求逼供或司法凌遲的事證,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的辦案人員,卻沒有受到刑法第125條及第134條的懲罰,如此「有罪不罰」情事,由於現行《刑法》規定的僵化及落伍,因此有必要在《刑法》規範「酷刑罪」,才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留言0喜歡投書由天命、民意、和解談起
自由時報6月8日A5版「論轉型正義 林佳龍、蔣萬安隔空過招」報導指出,前交通部長林佳龍昨赴中正紀念堂的「自由的靈魂VS.獨裁者—臺灣言論自由之路」觀展,選在野百合學運照片前向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喊話,邀請蔣就轉型正義對談。又指出,林佳龍說,蔣萬安作為蔣家後代有天命,若能走出來,對社會和解將有所貢獻。蔣則表示,民主時代只有民意,沒有天命,轉型正義要靠大家共同努力,最終目標是達成社會和解。另依5月24日媒體報導,行政院促轉會(按目前已解散)5月23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共撤銷14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蓬萊島雜誌案、許曹德台獨案、武漢大旅社案等,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依史實記載,在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無數知識菁英、平民百姓,埋冤囚禁,甚至喪失寶貴的生命。後來經過無數人的衝撞和犧牲,長達38年的戒嚴,終於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1990年代台灣積極進行民主化,到小英政府成立行政院促轉會,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解散。前述這麼多刑事有罪判決被行政院促轉會公告撤銷,這是人民多年來的期待,也是民意的展現。目前刑法100條已廢除,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可說是向前邁進一步,是一件可喜的事。不過,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4~76項,有關禁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係前二次審查(2013年、2017年)留下來未解決的問題,期盼政府早日實踐,將酷刑罪納入《刑法》,使刑事冤案不再發生,才能達成社會和解,跟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留言0喜歡投書談「無罪推定原則」與刑案平冤
行政院5月9日至13日舉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自發性地落實兩公約規範的國家義務,力求政府施政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會議中探討「酷刑」問題,其重要意義之一,在於讓「依法審判」不再是空喊的口號,刑事冤案得以平反,最好是「冤案」不再發生。近日重讀《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李茂生教授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土壤」推薦序指出,徐自強案(1995~2016年、21年)最特殊的地方應該是2000年4月27日「更五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三審定讞後,辯護律師在2003年10月1日聲請釋憲,大法官2004年7月23日作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後始得採為證據,且不得為認罪的唯一證據。然而,在其後2009年12月8日「更六審」、2011年11月25日「更七審」、2012年5月18日「更八審」法院仍不顧大法官的解釋,直至2015年9月1日「更九審」時,法院始否定共同被告的自白的效力,且認為無任何直接證據得以證明徐自強參與了擄人勒贖的犯行,據此作出無罪判決。2004年7月23日到2015年9月1日,相隔11年,是一段漫長的時間,由此可見長久以來,刑事司法的審判中,偏重自白(包含共同被告的自白)的積習仍舊很難破除,什麼「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嚴格證明程序等,都僅是教科書上或課堂上的事物,如此很像中國社會所謂「法律稻草人」,法律規定是表面文章,不一定要力行實踐。長年以來,面對有爭議的刑事冤案,為何這麼多法官有罪推定?為何草率審理及判決?為何對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陳述仍然採信,對於被告的有利證據視若無睹或不予調查?沒有給予被告公平審判的對待?審理刑事冤案時,為何法官欠缺良心及道德勇氣,不敢平反冤案?為何害怕得罪前輩法官們?蘇建和等三人案(1991~2012年、21年)、徐自強案(1995~2016年、21年)、蘇炳坤案(1986~2018年、32年)等案,可見一班。如此東方社會的「醬缸式」司法文化,何時才能完全消除?引人憂心與期盼。好在2003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的大幅修正,2004年7月23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以及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有關「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等規定,應該落實。
留言0喜歡投書「民告官」稅務冤案難以「再審」平反
依自由時報6月1日A11版「行訴法三讀 全國地院不再負責行政訴訟業務/高等行政法院 增設地方行訴庭」報導指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修正案,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也就是全國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本審理交通裁決等行政訴訟業務,將改由北中南三個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並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條文,以減緩人民跑法院的不便。前述行政訴訟法之修正,主要在於訴訟管轄、管理程序等變革,而長久以來,很多「民告官」的冤案,尤其是稅務爭訟案,由於行政訴訟法「再審程序」之規定過於僵化,因此未能趕上人權時代潮流,仍停滯於威權統治時代之規定,令人遺憾。查重要刑事冤案之一,「蘇炳坤案」走了32年才獲平反,經過了四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之訴,最後是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規定修法之後,提出第5次再審之訴,才得到平反。201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後重新定義「新證據」,同時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標準也放寬了,就算利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或是成立而沒有調查的都算。換言之,如果原本卷內有無罪的證據,可是大家不知道或沒有指出來,就可以做為聲請再審的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對於「新事證」採行限縮見解,以及第276條5年訴訟時效之規定,相當不合理,以至於很多「民告官」的冤案,無法平反,「司法正義」成為空談。4月1日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發表「由訴訟權保障談再審事由之限制」專文,針對太極門案的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更字第1號判決,就有關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適用有欠公允,提出討論。已有25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目前仍走在平反的路上,盼望行政訴訟「再審」開啟一扇門窗,才能夠見到光明。
留言1喜歡投書由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談起
依5月31日媒體報導,立法院院會昨(30日)完成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修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一樣,都是歷史共業,轉型正義的一環,這是法律公平性、憲法平等權的原則。特別費11年前已除罪化,前總統馬英九也因此受惠,不應獨漏阿扁,國民黨大費周章地抗爭根本是政治操作。依2017年5月出版《罵讚台灣人與事》第134頁記載,有關司法機關不公平對待陳水扁,出現了「沒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情形,作者指出,陳水扁最早是因總統特別費(按即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隨後立即被戴上手銬。但馬英九也因首長特別費案被起訴,司法機關為什麼沒有按照同等原則,給馬英九戴上手銬?這本身就是司法雙重標準!前述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之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亦不合乎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之規定,值得探究。依資料顯示,國務機要費與進行機密外交有關,例如在李前總統時代就有「當陽、奉天」專案等,換言之,國務機要費問題是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留下來的產物,此項嚴重的制度弊端,應該從制度層面進行改革,才是正道。立法院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一,為了解決國務機要費歷史共業問題,比照2011年除罪化的特別費,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不罰。如此體現了小英政府「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施政方針,順應民意,值得肯定與支持。平心而論,本著「解鈴需要繫鈴人」理念,源自國民黨統治時代的國務機要費問題,大家共同來尋求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是理所當然的事,國民黨人士沒有反對的理由,那能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汙名為「貪汙除罪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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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5月19日報導,「訴願法」大翻修,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這次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實務所需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前述「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之立論正確,可迎合當前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之時代潮流。不過,有關稅捐案件之訴願,人民需要事先支付相當的費用,此對於無端發生的「稅災戶」來說,相當不公不義。依現行稅法規定,人民對於課稅處分不服時,先提起「復查」申請,而後訴願,最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依早期的稅捐稽徵法規定,人民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額申請復查時,必須先繳二分之一稅款。民國79年1月24日修法時,在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規定了除外事項,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目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如下,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平心而論,訴願制度之功能,在於防止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以維護法規的尊嚴,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達到法治國之目的。不過,長期以來,稅捐案之訴願,政府要錢,讓人民感到相當無奈,在訴願大翻修之立法審查時,此種不合人權時代的「要錢」條件,應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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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時報5月10日A4版「蘇揆:面對專制國家 台灣特別珍惜人權」報導指出,行政院昨舉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開幕式,院長蘇貞昌強調,面對「隔壁」武力強大的專制國家,台灣人特別珍惜並重視主動爭取來的人權。又指出,蘇揆說,台灣從二○○九年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自發性地落實兩公約規範的國家義務,力求政府施政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主動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並提供建議,對於歷次國際審查委員所提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都已逐步實踐。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機制,由「報告程序」、國家間指控程序、個人申訴程序,以及一個公約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來構成。《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機制包括「報告程序」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按「報告程序」是國際公約包括「人權兩公約」,締約國按照有關公約的規定,定期或在公約機構要求時,向公約監督機構報告其履行公約的情況的程序,可稱為制度。可見,「報告程序」是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監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一項程序。我國向來遵循《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及有關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規範,前述蘇揆指出「自發性地落實兩公約規範的國家義務,力求政府施政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值得肯定與讚許。昨天在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場外,一群民眾前往陳情,控訴有關人民土地被強制徵收,侵害其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以及26年尚未平反的太極門稅務冤案,去年該案成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的討論議題之一,這恐怕不是「台灣之光」。記起小英總統曾經對人民承諾「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希望這不要成為欺騙人民的口號。「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如果淪為「紙上作業」形式,不如善用公權力,擺脫「官官相護」惡習,儘快解決侵害人權冤案,才能消除民怨,得到人民對政府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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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5月4日公布「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指出,對於稽徵機關的課稅處分,強制規定非經申請復查,不得逕行提起訴願。惟實務上認為「訴訟即以該復查決定為對象,且復查決定經法院判決撤銷後,原核定處分仍屬存在,並未當然同時歸於消滅」之見解,反而導致實質上無法讓人民藉由訴訟權行使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並造成案件延宕,人民卻須負擔利息及財產權因禁止處分而受限制,侵害賦稅人權之情形。另指出,對原課稅處分不服,而踐行申請復查等訴願前之先行程序,該行政爭訟之程序標的,究為原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向有爭議。就此,實務見解指出,當事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申請復查,經復查程序後,如仍有不服,僅得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參酌行政法院48裁40判例「查關於再審原告所得稅部分之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業經本院原判決予以撤銷,應由再審被告官署依復查程序另為處分」,故稅務行政訴訟判決,應以「復查決定」為標的(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79號判決)。兹以圖示說明行政法院48裁40判例如下平心而論,法安定性為重要的公法原則之一,稅捐行政救濟制度之建立,亦應遵守「法安定性」之要求。因此,在稅捐「復查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若認為僅回復至申請復查程序,課稅原處分未撤銷,如同「稻草人」一直存在,則將經常造成反覆爭訟之不安狀態,稅捐法律關係無法確定致妨礙法安定性,此乃形成「萬年稅單」之成因,納稅義務人相當無奈。再者,如果行政救濟標的僅係針對復查決定,而課稅原處分卻未納入稅捐爭訟程序標的,造成行政法院未予審查及裁判,則行政法院將無法作成變更課稅原處分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判決,失去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有欠公允。事實上,人民期盼行政法院法官們積極進行「自為判決」,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3項之規定,核實確認應納稅之稅額。法治的實踐必須落實,不希望執政者出現形式「口號式」宣傳,這樣解決不了問題。我們發現在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沒有討論到「萬年稅單」問題的解決,令人遺憾與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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