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5月19日報導,「訴願法」大翻修,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這次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實務所需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

前述「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之立論正確,可迎合當前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之時代潮流。不過,有關稅捐案件之訴願,人民需要事先支付相當的費用,此對於無端發生的「稅災戶」來說,相當不公不義。

依現行稅法規定,人民對於課稅處分不服時,先提起「復查」申請,而後訴願,最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

依早期的稅捐稽徵法規定,人民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額申請復查時,必須先繳二分之一稅款。民國79年1月24日修法時,在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規定了除外事項,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目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如下,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平心而論,訴願制度之功能,在於防止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以維護法規的尊嚴,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達到法治國之目的。不過,長期以來,稅捐案之訴願,政府要錢,讓人民感到相當無奈,在訴願大翻修之立法審查時,此種不合人權時代的「要錢」條件,應予探討。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