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月9日至13日舉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自發性地落實兩公約規範的國家義務,力求政府施政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會議中探討「酷刑」問題,其重要意義之一,在於讓「依法審判」不再是空喊的口號,刑事冤案得以平反,最好是「冤案」不再發生。

近日重讀《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李茂生教授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土壤」推薦序指出,徐自強案(1995~2016年、21年)最特殊的地方應該是2000年4月27日「更五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三審定讞後,辯護律師在2003年10月1日聲請釋憲,大法官2004年7月23日作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後始得採為證據,且不得為認罪的唯一證據。然而,在其後2009年12月8日「更六審」、2011年11月25日「更七審」、2012年5月18日「更八審」法院仍不顧大法官的解釋,直至2015年9月1日「更九審」時,法院始否定共同被告的自白的效力,且認為無任何直接證據得以證明徐自強參與了擄人勒贖的犯行,據此作出無罪判決。

2004年7月23日到2015年9月1日,相隔11年,是一段漫長的時間,由此可見長久以來,刑事司法的審判中,偏重自白(包含共同被告的自白)的積習仍舊很難破除,什麼「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嚴格證明程序等,都僅是教科書上或課堂上的事物,如此很像中國社會所謂「法律稻草人」,法律規定是表面文章,不一定要力行實踐。

長年以來,面對有爭議的刑事冤案,為何這麼多法官有罪推定?為何草率審理及判決?為何對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陳述仍然採信,對於被告的有利證據視若無睹或不予調查?沒有給予被告公平審判的對待?審理刑事冤案時,為何法官欠缺良心及道德勇氣,不敢平反冤案?為何害怕得罪前輩法官們?蘇建和等三人案(1991~2012年、21年)、徐自強案(1995~2016年、21年)、蘇炳坤案(1986~2018年、32年)等案,可見一班。

如此東方社會的「醬缸式」司法文化,何時才能完全消除?引人憂心與期盼。好在2003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的大幅修正,2004年7月23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以及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有關「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等規定,應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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