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務爭訟案件之非常救濟,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可以提起「再審」,而目前再審門檻過高,再審事由之限縮性解釋,5年時效限制等,納稅義務人很難得到有效的救濟。另外一途為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行政訴訟法第18次研討會中曾明白表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給予行政機關之利益,行政機關若自覺有違法理虧,行政機關可以將之放棄,依職權另為合法之處分。此項見解與林紀東教授(曾任27年大法官)在1996年10月出版《訴願及行政訴訟》第165~169頁探討行政法院判決的「確定力」所指稱,「…,但如係使私人負擔義務,或使其發生不利益結果的行為,則不具實質的確定力。」極為類似,亦即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是「鐵板」一塊,是可以將其撤銷變更的,如此才合乎法治國精神。

再者,財政部101年2月9日台財訴字第10113000840號訴願決定略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明定。依該規定可知,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沒有該條但書之情形下,本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此項具有突破性、前瞻性的見解,更值得重視。

2016年9月出版《明白 蒙冤二十年 人權奮鬥史》第249~251頁刊載前立法委員許添財發表『用最低智慧與最低謙卑解決冤錯假案』一文指出,「一個案子(按即太極門稅務案件)纏訟20年,台灣經濟如何補救?台灣擁有充滿努力、有企圖心、有成就感的人民,卻獨獨缺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真正讓人民放心的政府。國稅局行政權獨大到無法無天,總統沒有看到,行政院長沒有看到?竟然沒有人敢說他,為什麼?」

又指出,「嚴刑峻法沒辦法解決問題,真正要轉型一定要正義,而真正的正義來自愛心,太極門案冤錯的案例,真相沒有水落石出,絕對會在未來繼續發生。期待推行轉型正義的新政府,不要變成壓迫人民的幫兇,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轉型正義中最小、最容易解決的案件,只需要最低智慧、最低謙卑;如果連簡單的太極門冤錯假案,都處理不了,轉型正義是零分,將造成台灣經濟繼續停滯、國家無法進步。」

平心而論,「太極門稅務冤案」發生25年了,迄今仍未完全平反,令人遺憾。當時侯寬仁檢察官將卷證移送台北國稅局、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所得性質,僅憑不實起訴書及不實金額即對80至85年度營業稅及綜所稅開立稅單,歷經多次訴願撤銷、行政訴訟,81年度綜所稅案件於刑案判決前先行判決確定,其餘年度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最後於108年台北、中區國稅局更正課稅處分數額為0,然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仍於109年就81年度綜所稅及營業稅部分強制執行,拍賣太極門掌門人名下財產,如此「強奪民產」侵害人權甚鉅,而由於「行政程序重開」的失能與不為,冤案受害人追求真相與公平正義,只有走上「憲法法庭」救濟之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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